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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章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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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论文摘要 本文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关键词 税务部门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税纠纷

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据此,税务部门有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税务部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规定,纵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的法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被列举在依据或者参照范围之内,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的依据或者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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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房地产税收规章改善

摘要: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着重流转,轻持有,税制不统一,立法层次低、征税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在立足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合并税种,下放管理权限,开征不动产闲置税、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尽快完善税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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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房地产税收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制度》国税发〔〕128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业。即在城区地域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制度管理。

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

销售不动产的范围包括新建房屋销售和二手房交易。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

南湖四校区经济开发区和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凡在上述区域内发生的建筑安装行为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都应纳入本制度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的城区包括区的赤壁、东湖、禹王三个办事处。

第三条发生房地产业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应纳地方各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地产业应纳税费的主要种类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维护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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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调查与思考

摘要: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但税务行政处罚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通过对林口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调研,以此对现今的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模式提出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税收征管系统中对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操作的培训等建议。

关键词:

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税务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税务执法质量的优劣。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的时代大背景下,税务行政执法逐步得到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有了明显的改观。但是,就当前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现状而言,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都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税务行政处罚有三种: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或停止出售发票。从日常的处罚情况看,税务机关大多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很少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实际税收工作中,从税务机关内部具体行使税务处罚权的部门看,可以是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评估部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业务科室,有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处罚权,有的作为内设机构必须以本局名义行使处罚权。从税收征管系统中违章案件登记方式看,可以自动登记,也可以手工登记。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林口县国家税务局的违章案件登记绝大多数都是系统自动登记,如在催报环节产生逾期未申报违章案源登记,在催缴环节产生逾期未纳税违章案源登记,在办理开业登记时产生逾期登记违章案源登记等等。在发现其他违章行为时,可以进行手工登记,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丢失或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等违章行为,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手工发起案源登记。从林口县国家税务局2013年处罚总体情况看,发生违章共计613条,其中逾期未缴纳税款29条,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28条,未按规定缴销发票4条,逾期未申报552条。以上案件中,一般程序6条,简易程序607条。待处理(在限改)的共337条,执行完毕的共215条。

二、税务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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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整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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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摘要: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界定极不严密,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政策界定;违章鉴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税收征管中,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通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来体现和实现的。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却是极不严密的,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违章处理时实际操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国家原《税收征管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对四者的规定和解释是模棱两可、界线不清的。《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和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和第45条给偷税和抗税分别下了定义: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也就是当前财税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仔细推敲和对比《条例》中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基本上是相等的。这给现实税收征管中对税务违章行为的界定带来了主观随意性。

下面,我们就《税收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税与漏税、欠税抗税、漏税与欠税、偷税与抗税的界定来分析它们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税=漏税

根据前述的解释,漏税是“并非故意”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而偷税是“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仔细比较偷税和漏税,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仅仅是在于纳税人是否“故意”。然而,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说到“未缴纳或少缴税款”,到底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而漏报、少报,还是有意“弄虚作假”而少报、瞒报,就更是只有纳税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国家税法本身也是经常在不断改革和补充的,普通纳税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税法,这样怎么区分偷税与漏税呢?在执法中根据《条例》的解释,既可将偷税视作漏税,也可将漏税视作偷税。

2.欠税=抗税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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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研究

摘 要 哈萨克斯坦税法在2009年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新税法不仅从税收秩序方面更加规范了,使国家的税收收入有所增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民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充满了信心。我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都是发展中国家,两国毗邻,贸易交往日益频繁,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的大力发展使得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或者定居成为普遍现象,作为义务性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研究中哈两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点。本文通过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重点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哈萨克斯坦 个人所得税 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见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由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法是统一立法,各种税收都是在新税法当中,除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将关税独立立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在统一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当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的第六部分,称作个人所得税,这一部分共分为四章。其中第十八章是对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收的一般性规定;第十九章规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个人收入来源的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第二十章规定了不纳税的个人收入所得;第二十一章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新税法》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新税法的效力,“税法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上可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是调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条款、总统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命令、各地、州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的条令等规范性文件。所以这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为研究所作的广义表述,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单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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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税服务厅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办税服务厅的设立为征纳双方在税收工作中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当前,办税厅除处理一般纳税事项外,还根据纳税人的违章现象实施行政处罚。

一、 当前办税服务厅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1、纳税申报违章处罚。凡未按规定的纳税期限交纳税款的,办税人员除加收滞纳金外,另对其予以处罚。

2、发票违章处罚。纳税人在交旧领新发票时,办税人员如发现有撕页,折页等违章行为,按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3、税务登记违章处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收管理部门提供资料后,办税厅人员实施处罚。

4、其它违章处罚。办税厅是税务部门对外的窗口,与纳税人能直接面对面的接触。故很多原属管理部门处罚的行为也在办税厅直接处罚

二、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1、处罚的主体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即稽查局)。”而办税服务厅作为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并非一级税务机关。因此,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必须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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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挑战 备考注册会计师《税法》

一、题型、题量分析

(一)题型:本课程考试一直是固定题型,包括五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及综合题。

(二)题量:近六年的情况每年57~58道题,在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分值上是各占百分之五十,这也是税法考试题型、题量的特点,因为有些课程是主观题量大一些,客观题量小一些,但税法是各占一半。

二、历年考试命题规律

从2003年~2006年的考题分析,《税法》试卷的命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突出、略有变动

虽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考题覆盖面广,每一章、甚至每一节都会出题,但就历年《税法》试卷来看,考核内容的重点非常突出。考核重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六个部分。

除了六个重点部分基本保持不变以外,每年都会在其余的实体税法中选择其中一个税种作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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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管暂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民守事,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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