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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服务政策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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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服务重要性

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在目前的征纳体系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税务部门忽视,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

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税收政策服务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即: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运用、享受税收政策的活动。在当前的税收征纳体系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利用税法宣传月提供政策服务。利用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和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资料、知识竞答等形式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二)在办税大厅进行相关法规公开。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提高,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或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窗口,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

(三)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政策法规公报》等报刊是国家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篡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征订,从中了解与税务有关的法律知识。有的税务机关内部也编写了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达税收政策。

(四)通过纳税辅导的过程传达税收政策。目前,在我市的地税系统都开展了纳税查前辅导,税务人员通过纳税辅导的方式把有关的税收政策传达给企业的财务人员。

(五)通过互联网传递税收政策。有的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税务网站,设置了税收法规库、政策咨询栏目,方便纳税人查询、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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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论文

一、物业管理行业税负机制研究

除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偏低,税率偏高税负过重是企业经营遭遇的又一难题。

(一)物业服务营业税率明显偏高物业管理行业具有明显的公共事业服务特征,特别是为数不少的直管售后公房,更是具有保障房的特性,应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行业一样享受3%的税率。而目前企业普遍适用的是5%的营业税税率。同时,按营业税税额作为附加税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河道清洁费税率为1%,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累计达到收入的5.65%。同为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体育行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11.5%,比物业管理行业高出3.65个百分点,营业税率却低了2个百分点。偏高的税率,让不少企业只能亏损纳税。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调查显示:在136个商品住宅项目中,43个项目盈利,亏损达到66.91%;49个售后公房项目中,46个项目亏损,亏损率达到93.88%。即便如此,上述185个项目2011年共缴税1109.12万元。

(二)税基计算不够合理加重负担物业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征税,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物业管理费。现行物业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包干制。由业主向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亏由企业自负。二是酬金制。由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作为酬金,盈亏由业主负责。一般来说,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是以支定收,其中服务支出主要用于付给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保等专业公司,具有代收代支性质,不应作为税基计税,而应以酬金作为税基,向企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按现行税制,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均按全部物业费征收营业税。由于在酬金制条件下,企业仅收取物业费的10%作为酬金,却要按物业费的100%征税,让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苦不堪言。

(三)营业收入重复征税增加压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服务于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也日益成熟。除消防、电梯设施的维修保养须委托给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外,保洁保安、房屋维修、绿化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保等均可外包给专业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向这些专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由这些专业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物业服务企业却因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此外,车辆停放、租赁、代办、特约费用和公共收益性经营收入,应属于代收代缴费服务。在申报税收时,应将外包支出和代收代支费用从服务资金收入中扣减,按净服务收入为依据征税。然而现行的税制并没有参照旅游、广告等行业将支付给专业公司后的费用余额作为收入征税的做法,而是直接将物业服务资金作为营业收入全额缴税,重复征税矛盾突出,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收政策对策建议

物业收费与市场脱节、企业税率偏高税负较重,加重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因此,要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及税负政策。

(一)构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体系已迫在眉睫。要加快修改施行7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物业服务价格调整与职工最低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内容;出台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性文件,明确将政府指导价列入物业服务价格调控计划;健全完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由物价、房管等部门根据每年的职工最低工资调整和物价涨幅情况,定期物业服务价格调节参考指数,作为业委会和企业协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的依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计,由物价、房管等根据上年审计结果和当年工资标准、物价指数,依据定额标准和人工材料等费用的实际价格,测算每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确定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指导价;将物业管理费与水、电、煤气等一起,列入公共服务性行业,实行收费同步听证、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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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呈现较快发展态势,规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高,2011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43.1%,比2002年提高1.6个百分点。信息服务业、快递业等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迅速发展,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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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的离岸服务外包论文

一、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二、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朱雷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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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服务贸易下税收政策论文

一、服务贸易相关产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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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务外包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迅速发展。文章从中国服务外包业的现状及税收政策支持情况出发,分析了中国现行的各项税收政策,并提出了完善税收政策的若干建议,以促进中国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一、服务外包的含义及中国当前服务外包业的发展现状

服务外包其实质是指企业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非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使企业能专注核心业务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众所周知,服务外包业按提供的服务内容,可分为商业流程外包(bpo)、信息技术外包(it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按发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为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层次不断提高,服务附加值明显增大。

目前全球服务业主要发包国家集中在北美、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是外包业务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最高时占据全球服务外包发包市场90%的份额,接包国家主要是印度、爱尔兰、菲律宾、巴西、中国等。近年来,中国服务外包业务迅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三大产业集群,日渐成为一个新兴的全球外包中心。2006年以来,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相继认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西安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7月新增厦门市。这些城市纷纷出台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发展成中国国际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21个示范城市的各项主要统计指标已占全国总量的75%以上。但与服务外包发展最快的印度相比,无论是在经济转型的思路上,还是在地方发展的实践上,都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2008年,印度承接服务外包金额422亿美元,是中国的9倍;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是中国的4倍;承接全球65%的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其他服务外包业务,是全球最大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国家。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及不足

中国没有专门针对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当前针对服务外包的税收规定来自于财政部《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相关财税政策的意见》(财企[2008]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等文件。现对相关文件的解读和现行税制的研究,涉及服务外包的税收政策体现在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上,具体为:

(一)现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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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摘要:我国养老服务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加快转型期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民生议题。本文面对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的现状,如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应,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现实需求,提出了一些完善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转型期 老龄化 养老服务 税收减免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党的十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 对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养老服务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养老服务资源现状

(一)养老服务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市场经营性

社会对养老的重视和投入的增加,使我国养老服务业获得较为迅速的发展,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或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这些服务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具有社会福利属性。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特殊产业,也和其他产业一样具有市场经营性。为了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需求,市场和社会按一定价格向老年人提供商品和服务,具有盈利性。养老服务业兼具社会福利性和市场经营性,这是其特殊性的表现。

(二)养老服务主体和服务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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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活税收政策服务全民创业

年初,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这是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推动全民创业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推动全民创业,优化创业环境是保障。国税部门在推进全民创业中,一要积极参与全民创业,二要正确履行税收职能,用足用活税收政策,为全民创业营

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国税部门对全民创业的认识

1、全民创业是符合中央精神的正确决策。县委、县政府做出的全民创业的决策部署是符合中央政策的正确决策。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积极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同时指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从国家政策看,中央是鼓励和支撑全民创业的。而且,全民创业很早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已经行动了,并不是我县不切实际的创新。

2、全民创业是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近年来,我县经济发展社会步伐明显加快,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是,建设新房县,实现新跨越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只有大力推动全民创业,才能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强大持久的内在动力。

3、全民创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全民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崛起之途。只有大力推动全民创业,激活社会的创业细胞,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人们才能生活得富裕、充实,才能有效减少社会矛盾,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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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服务论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层次较低、用语不够严谨(1)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我国机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不统一和规范。另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政出多门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给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带来很大困扰。(2)适用主体用语不规范。耕地占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中,表述均采用“养老院”,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却采用“老年服务机构”。显然,“老年服务机构”的内涵要大于“养老院”,前者的表述更为严谨,后者的表述相对随意。由于概念表述和界定的不规范,导致政策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3)限定条件表述不统一。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税的限定条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福利性”和“社会福利”,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公益性”。关于土地和房屋免税的限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这些不同表述都会妨碍政策的有效执行。

2.整体税负过重、扶持力度欠缺(1)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运营的整体税负过重。我国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仅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针对纳税人设有困难性减免,但除非存在受灾或停业等非正常情况,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在正常运营状态下一般不能享受困难性减免优惠。过重的整体税负抑制了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2)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少。我国民间资本无论以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上均无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这大大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意愿。对此,《意见》已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捐赠给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物品税负过重。虽然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物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仍然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此外,企业和个人向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捐赠,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捐赠的是物品,同样要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尽管上述税收政策有利于防止逃税行为,但客观上抑制了社会各界向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财产的热情。

3.优惠方式单一、政策调整滞后(1)单一的免税优惠方式。我国针对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间接或减税优惠方式,均采取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的直接免税方式,不仅造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之间巨大的税负差异,而且不利于合理引导和调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发展方向。(2)政策协调更新滞后。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然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早在2007年已废止,取而代之的《车船税法》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由于相关政策的滞后调整,使得各地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对养老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变成了缺乏国家政策依据的行为。(3)政策无法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对新出现的居家养老模式、养医结合模式、以房养老模式和养老地产模式均无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与机构养老服务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如老年用品生产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也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向

根据《意见》,我国要通过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等6项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笔者建议从以下4方面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统一规范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1)梳理散落在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一份完整规范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必要时可考虑将其上升为法律。完整规范的政策文件可使有关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系统性和协调性。(2)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用语表达。可用更为准确和严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服务机构”替代“养老院”,用更具法律意义和可操作性的“非营利性”替代更具主观性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从而,使相关用语和表述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指向上更为统一明确。

2.缩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差别待遇(1)我国现行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为混合型模式,即同时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都应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建议在现有统一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基础上,免征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统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财产税免税政策,促进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质量。(2)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属于微利行业,其投入较大且短期内一般都处于亏损状态,必须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笔者提出3种选择方案:一是比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养老服务业机构降低税率或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二是采用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甚至“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三是只要企业盈余不进行分配,而用于养老服务业机构发展,则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在盈余分配给股东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当然,上述调整方案提出的前提在于健全和加强机构养老服务业的财务管控。(3)即使是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也带有很大的社会福利性,企业也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对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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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针对当前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相应税收政策,应在税制上、税收政策上加大改革力度,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服务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的高低和水平,是衡量该国和地区经济结构的一项重要指标。服务业的发展,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经济发展,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瓶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并特别强调“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

一、现代服务业的涵义及目前我国发展现状

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工业化较发达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部门。它有别于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以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居民社区服务业等为代表。“现代服务业”的提法最早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既要改造和提高传统服务业,又要发展旅游、信息、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等需求。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截至目前,在我国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出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最高值的同时,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不仅低于中等收入和发达收入国家,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3%,比200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十二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期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比十一五时期的43%,提高3个百分点。这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69%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当前我国服务业区域性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差别较大、部分服务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及政府垄断、传统服务业的升级缓慢等等都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涉及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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