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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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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规范

(一)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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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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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行政执法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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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法规发言

同志们:

这次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我省国税系统近年来的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探讨如何发挥政策法规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研究安排今年后几个月工作,把税收政策法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省局党组对这次会议很重视,省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同志专程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大家回去后,要及时将这次会议精神层层传达到基层,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全省政策法规工作回顾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策法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规范税收执法为目标,以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抓手,积极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和政策法规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政策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

目前,全省各地级市已经全部设立政策法规科(处)。广州市大部分区和县级市局、佛山市县(区)一级专门设立独立的政策法规部门。其他市的县(区)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专门人员从事政策法规工作。各地都相应配备了高素质的人员,特别是吸收了一批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做到了政策法规工作有机构、有人员,为政策法规工作更好地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各地致力于探索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建立和完善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促进了政策法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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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税收法规与会计法规的统一

会计人员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候,有这样一种感觉:会计准则的实际运用比较麻烦,与税收法规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财务核算的成本。产生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根本目标不一致。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税收法规的制度不可能完全抛弃会计制度,又不可能完全依赖于会计制度,毕竟会计制度的使用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判断含有一定的主观成分,有时并不能被税务部门所接受。因此,这种差异的产生是必然的。解决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将这种差异缩小,使其适当统一,减少其给实际工作中所带来的不便,使会计核算更加准确与合理,使纳税更加合法。

一、统一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

从会计的角度看,资产、费用的摊销时间问题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取决于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的指导及会计人员的判断。对企业而言,资产一旦形成,企业更关心的是资产能带来的效益,资产的折旧所能影响的只有企业将折旧年限确定为多少,其某一会计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必须是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也就是说,折旧年限的不同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在企业的经营理论中现金流量对企业的影响远大于利润对企业的影响,只要有足够多的现金,亏损的企业也会生存下去;而不管企业账面上有多大的利润,缺乏足够的现金,企业的经营也会步履维艰;对于折旧方法也一样,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与税法规定相一致的折旧方法一直线法计提折旧,以免在所得税计算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税法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和国情的情况下,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会计制度与税法保持一致,不但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执行,也可以减少年终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于费用性质的资产,如开办费的摊销,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样,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规定以确定的年限进行摊销。这样的统一,有人会认为,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真正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尤其是上市公司,会误导投资者。对于这个问题,企业应在年报会计报表附注中注明,给予适当的说明,提醒报表使用者可用资产应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减去费用性质的资产。

二、收入的确认原则统一

会计制度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企业已将商品所得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和完工分属不同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该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于收入没有直接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沦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工并完工的劳务收入的确认同会计年度,但对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需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来确认收入。可见,在对收入确认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制度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情况;税法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企业收入的风险问题。对于收入的确认,最大的问题是货物已发出,款项能否收回不能确定,建议按照已收到款项的金额占全部合同额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成本。既体现了配比原则、降低了企业坏账的发生率,又能保证及时纳税。年终,在所得税汇算时,对于未能按合同全额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原因,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往来账对账单,以便税务机关查实情况,防止纳税人将款项私存,而不列收入,少纳税款。

对于收入的问题,税法还有一个视同销售行为,如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纳税人对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但会计制度中则对上述会计事项不确认收入。可以将这些事项所产生的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因为以上事项收入不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收入;同时,纳税人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使会计报表使用人充分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利润的真正构成要素。

三、投资业务收益的确认原则应适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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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税法中不征税收入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征税的内容,那么到底哪些收入是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可能有不少企业还了解得不够,下文就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及涉税处理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辅导作用。

一、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这里将财政性奖金分成三类: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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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规范税收执法工作经验材料

市国税局规范税收执法工作经验材料

市国税局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执法素质和办事效率,促进了国税部门的执法规范。该局先后获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__省国税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局__省级文明单位泰安市级文明单位等65项市县级以上荣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正确的执法理念是依法治税的先导。为了克服执法软化和滥用权力等执法中的问题,该局首先从解决干部的观念和认识问题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相继开展了以法治、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地理解依法治税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纠正执法观念上的偏差,自觉按照征管法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了从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其次,加大了培训力度。先后投资20多万元,建立了计算机培训中心,建立了网上课堂和网上考试系统,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32期新《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和考试,累计培训780多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在泰安市局组织的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法业务考试中,该局取得了团体第一的好成绩,有四名同志进入了前十名,一名同志名列第一。其三,先后在全局开展了十佳征管能手文明办税服务厅文明办税服务标兵优秀税收管理员等各种形式的评先树优活动,激励干部职工的争先创优意识,使他们逐步摒弃了过去那种权力本位的腐朽观念和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化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制。为此,该局通过深化改革和重组整合税收征管业务,构建起了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格局。一是规范了机构设置。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改变了原先基层分局税收执法征、管、查全职能配置,剥离基层单位的稽查权,转由市一级直属专业机构专职负责。同时建立了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定案。使征、管、查由机构内分离转为机构间分离,各职权机构各司其职,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实现了税收执法分权制约与运转高效的有机结合。二是规范了岗位设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的要求,兼顾执法实体与执法程序,区分不同责任人,(来源:文秘站 )科学地设置了岗位。并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目标和工作规程,逐条制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构筑起高效有序的岗责体系。三是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了《__市国税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对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具体行为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每年组织各分局分管局长和有关科室开展两次以上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先后自查出税收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5类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出现问题的6个方面成因,进行了认真整改。四是实施了阳光国税工程。将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各种涉税事项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内和各种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公开,对日常行政管理和税收稽查工作全部实行阳光作业。并通过设立举报箱、监督电话、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各种途径,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创新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组织税收收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提高税收源泉控管水平,才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目的所在。该局首先加大了科技投入,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先后应用了几十项税收管理的应用软件,加强了与社会化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与财政、工商、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起了以计算机为依托的征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了机器管人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全局税源控管水平。自到现在,全局没有出现新的欠税,真正做到了应收尽收。去年,他们又自行开发研制了《__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截至目前,全局共采集发票存根联15万份、发票联4千份,完成普通发票稽核比对3602份,共计查补税款33万元,罚款12万元。在泰安市国税系统率先探索了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其次,深入探索,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了加油站、煤炭运销、精细化工、起重机械等不同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共计评估监控企业454户,监控评估税款1015万元;评估重点对象38户,评估税款685万元,查补税款156万元,增值税纳税调整135万元,所得税纳税调整262万元,加收滞纳金5.1万元;在全省率先查处无密纹专用发票1074份,查补税款127万元;全局控管的个体业户有起征点调整后的299户增加到699户,月增税款近10万元。该局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泰安市局召开了现 场会议,推广了该局的经验做法。总局宋兰总会计师发来贺电,对他们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其三,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对集贸市场、汽车及配件、水泥建材、废旧物资等行业进行了专项治理和检查,今年全局共组织稽查检查182户次,补缴税款565万元,罚款217万元,集体审理重大案件117起,移交司法部门9起,占泰安市国税系统移交总数的17起的53%。查封扣押各类物品500多起,先后6次成功组织了查封扣押物品拍卖会,拍卖各类物品补缴入库税款400余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偷税行为,震慑了不法分子。截至目前,该局仍为泰安市国税系统组织拍卖活动的唯一单位。在上述工作中,由于该局适用法律得当,案件证据确凿,程序文书完备,被处罚人心服口服,没有引起任何复议或行政诉讼。四是落实了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税源结构、人员素质高低等不同因素,将123名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岗位,将纳税人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全面落实了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了管理目标,落实了管理责任,为提高源泉控管水平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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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法规处和谐税收演讲稿

国税法规处和谐税收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我是法规处的XX,我演讲的题目是《和谐税收,从娃娃抓起》。

和谐是什么?和谐,在我们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天时地利人和”,这是老祖宗的话语,放在今天却依然适用。从宏观上来讲,和谐税收是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和谐;从微观上来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征与纳的和谐。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及一星期前,在XX县执法检查的时候,听到一位前辈跟我们说的一件十年前的往事,至今让我震撼不已。那一年,他们到一个粮贩子家收税,刚到他们家里,一个十岁左右的小姑娘,正在写作业,那孩子突然就把铅笔盒朝他们扔过来,大喊着“你们这些坏蛋、强盗,快走,就是你们把我们家收穷了!”。我们的同事都愣住了,那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愤恨,是一种十分纯净的、没有掺杂任何世俗或伪装的愤恨。平时,不管碰到多么难缠的钉子户,他们都可以轻松应对,但是,在那一刻,面对那个小姑娘,面对那双充满愤恨的眼睛,他们不知道应该跟她说些什么,说“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一切都那么的苍白无力。

“那么后来那粮贩子的税收上来了吗?”我问这位前辈,他静静地说了两个字:“没有”,但话语间却流落出痛彻心底的遗憾,我没有追问那几十元的税为什么没有收到,因为我知道,他在遗憾什么……

大规模的税法宣传月活动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通过这些年的宣传,我们看到:全社会的对税收的知晓度提高了;全民对依法纳税的认识提高了;各级党政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了;各行各业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度提高了......

是的,如今咱们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家喻户晓,税收工作的地位提升了,税收工作的作用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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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税: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

湖南省国税系统坚持清权、控权、制权三位一体,取得了显著成效。2014年,全系统有66个市县局在地方组织的行风评议中进入前三名,省局机关连续5年保持全国文明单位,全省国税系统连续10届20年保持全省文明行业荣誉。

清权:

以简政放权为导向,筑牢防腐之堤

预防执法腐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简政放权。近年来,湖南省国税系统针对权力运行的问题易发点,共梳理一级风险点77个,二级风险点572个。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简政放权。一是靠贯彻顶层设计。推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事项69项,省局仅保留8项,绝大多数下放至县区局,并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清单以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此外,省国税局组织全系统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没有设定依据的权力事项依法予以清理,并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截至目前,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晒出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3大类8小类11项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处罚依据、内容及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靠清理制度规章。对省局以下制定的1436件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废止138件,发现风险性和廉洁性问题各10个,修改完善23件,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值得一提的是,十以来,湖南国税局通过梳理中央到地方、总局到省局的多项禁令,汇编成党员干部“廉洁从政”36个不能做和税务干部“廉洁从税”50个不能做,并发至各级国税机关便于群众监督、干部自警。三是靠细化执法基准。对7大类128小项税收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弹性”执法。四是靠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规范104项日常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该简化的简化,该免除的免除;统一进户执法,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只核查一次,结论为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共同认可,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

控权:

以科技手段为依托,织密防腐之网

2009年以来,湖南省国税系统开发了湖南国税内控外评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事前风险提示、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监督、网上评廉等功能,构筑了国税系统廉政风险的“预警系统”、违规操作的“识别系统”、外部评价的“引导系统”、风险防控的“拦截系统”,打造了高性能的廉政防御体系。截至2014年,内控模块共计发出事前风险提示5202次、事中风险提示12663次、事中强制阻断467次、发出风险任务单10678条,检测到3632户次企业存在申报疑点。外评模块有16000余名纳税人对全省9000余名国税人员进行测评,总体测评满意率97.66%。通过建立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内控外评系统,从技术层面有效弥补了人工防控的不足,有效提升“防腐网”的拦截精密度。税务人员触发规则数量逐月减少,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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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收的法律法规论文

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政策一直是该领域内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亦有不少国内外投资者曾经向笔者咨询过该问题。凭着对国家矿产资源领域内法律政策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过的项目,笔者欲从实务的角度,简要分析一下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体系,并对今后相关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期对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有所裨益。

一、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研究的必要性

对于矿业领域内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并熟悉现行法律法规甚至是地方性规定对于矿业税收的具体要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投资者投入成本与资本回收之间的比例,资金压力大小,以及收回成本时间等诸多方面,进而左右着投资者是否进入矿业领域或具体进入哪个矿种领域。

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缴纳多项税收。历经多次税收政策改革,对于矿业领域内税收的征收种类,征收范围,征收幅度等,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尽管相关政策从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上也受到众多质疑。然而,从实务角度来讲,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因为争议或质疑而不被执行。一旦在税收方面出现漏洞,矿山企业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概览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其需要缴纳的税种既包括一般企业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税种,也包括只有本行业内企业才需要缴纳的资源税,具体来看,矿山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笔者将于下文这些税种的征缴的范围以及征缴标准等诸多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只有取得所得,才需要缴纳该税种。详细来讲,就是企业就其每年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说,目前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调整为25%.如果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持续时间超过该外国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的期限,则从税法角度来看应视其已在中国设立了机构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样为25%.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企业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通常应到区域主管的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而不是普通的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于矿产勘查企业来说,如果接受委托对外提供除钻孔打井之外的简单勘探服务,则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企业接受委托从事地质钻探、打井、爆破等其他工程作业以及为矿山企业提供建筑物、构筑物、矿井、与矿山不可分割的采矿机电和其他机器设备修缮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建筑业”税目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三)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要在境内销售货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普通税率为17%.如果销售的产品为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或者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则为13%.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还专门制定了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例如,自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对黄金矿山、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一直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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