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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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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抵免的应用

税收抵免,即一国政府对居民(公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冲抵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有效措施。

在国际上,税收抵免是一种通行做法。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世界贸易组织和D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等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税法也按国际惯例采取税收抵免来避免重复征税。本文中,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税收抵免应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税收抵免做一些展望。

一、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和预提税的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足夸国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中的股东和其所投资的公司、跨国信托分红中的受托人和收益人、跨国分居津贴中的夫与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内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气而且我国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法也均未明确间接抵免,因此,我内税法采用直接抵免应无争议。但是,在我国的国际税法中,对税收抵免却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与美国、英国等国签定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间接抵免;在我国与新西兰、亚美尼亚的协定中,中国方面不列人间接抵免;在与越南、韩国等的协定中,对方’不列人间接抵免。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以及我国间接抵免的有关规定和适用,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主动性,能保证财政收人,减少计征量,体现我国的经济地位。

但是,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和我国经济与政治改革进程中,为了经济发展及税制建设,我国应该在国内税法中明确间接抵免及其计征首先,我国混合所有制、跨国投资将曰益成为主流,应为跨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提供较公平的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卜其次,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将不利干资本的国际流动,不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尤其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易打击对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直接投资。第三.国际税收竞争客观存在,国际税制曰益趋同,许多国家在国内税制设计中力图避免股息性重复征税已成为趋势。第四,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法规中应予以明确,而税收抵免涉及征纳双方义务。

在国内税法设计间接抵免税制时,为保证我国权益.建议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对下属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并取得股息所得的跨国母公司,持有股票必须拥有表决权,并积极参与下属公司经营;最低股权比例初期叮适当提高,着力解决持股大户市复证税矛盾较突出的。

二、限额抵免法还是全额抵免法

税收抵免叮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可全额扣除境外已纳税额,计一征简.但低税的居住国政牺牲过大。限额抵免法,即抵免数额不得超过按照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方法计征复杂,但居住国不会额外牺牲。国际上一般多采取限额抵免办法,我国也采用采用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是企业与个人允许抵免的最大限额。有人提出国际税制趋同,各国普遍减税,可以采用全额抵免。应该指出,在全额抵免法下,低税国居民至高税国投资,低税国政府不仅得不到仟何税收好处,从该居民国内所得中本应得到的税收还会受到损害,纳税人投资高税国所得越多,居住国损失越大;如果该居民只有境外所得,则该居住国无税收所得,而还要从其他纳税人手上拿钱补偿该纳税人二.因此,只要各国税制依然存在差别,笔者认为就应该坚寸寺限额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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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饶让抵免

摘要:税收饶让在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也给全球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各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税收饶让做出选择。本文拟对税收饶让的产生背景、抵免范围、合理性以及弊端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

税收饶让(taxsparing),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税收中性等方面的弱点,也给世界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围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一定的免税、减税,甚至再投资退税优惠等。但在居住国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况下,即只根据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限额抵免,而并不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话,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而非居住国鼓励和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实现。

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做出某些让步,即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经缴纳而允许抵免。由于税收饶让涉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必须通过在双边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方能实现。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例如,英国是率先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税收饶让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税收饶让条款。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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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国际税收饶让抵免

提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的理论意义和实施效果引起许多争议。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积极要求将税收饶让条款写入国际税收协定,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有利于其资本输出,也积极响应;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经济及其他方面考虑,极力反对税收饶让。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国际税收饶让在个别国家的实施情况,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税收饶让做一简要评价。

一、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

所谓国际“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税款,视同已经缴纳,给予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即虚税实扣,属于税收抵免方法的延伸和扩展,它是基于来源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待遇的前提下产生的。非居住国(非国籍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以起到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的激励作用,就必须要求居住国(国籍国)政府对这部分优惠减免的税收,视同已经缴纳给外国政府的税额而给予抵免。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实施

一般情况,税收饶让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居住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有利于本国经济对外扩张以及从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同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给予本国投资者税收饶让抵免待遇。

我国于20世纪八十年代对外开展税收协定工作,截止2003年底已与8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其中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23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税收饶让。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丹麦、德国、瑞典等,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愿意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但有些发达国家并不赞成,如美国是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曾在分别与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谈判的税收协定中写入了税收饶让条款,但全部遭到国会的否决。所以,时至今日,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三、税收饶让抵免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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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的饶让抵免

摘要:税收饶让在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也给全球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各国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对税收饶让做出选择。本文拟对税收饶让的产生背景、抵免范围、合理性以及弊端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

税收饶让(tax sparing),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税收中性等方面的弱点,也给世界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围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一定的免税、减税,甚至再投资退税优惠等。但在居住国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况下,即只根据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限额抵免,而并不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话,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而非居住国鼓励和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实现。

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做出某些让步,即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经缴纳而允许抵免。由于税收饶让涉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必须通过在双边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方能实现。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例如,英国是率先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税收饶让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税收饶让条款。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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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抵免应用论文

税收抵免,即一国政府对居民(公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冲抵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有效措施。

在国际上,税收抵免是一种通行做法。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世界贸易组织和D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等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税法也按国际惯例采取税收抵免来避免重复征税。本文中,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税收抵免应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税收抵免做一些展望。

一、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和预提税的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足夸国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中的股东和其所投资的公司、跨国信托分红中的受托人和收益人、跨国分居津贴中的夫与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内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气而且我国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法也均未明确间接抵免,因此,我内税法采用直接抵免应无争议。但是,在我国的国际税法中,对税收抵免却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与美国、英国等国签定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间接抵免;在我国与新西兰、亚美尼亚的协定中,中国方面不列人间接抵免;在与越南、韩国等的协定中,对方’不列人间接抵免。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以及我国间接抵免的有关规定和适用,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主动性,能保证财政收人,减少计征量,体现我国的经济地位。

但是,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和我国经济与政治改革进程中,为了经济发展及税制建设,我国应该在国内税法中明确间接抵免及其计征首先,我国混合所有制、跨国投资将曰益成为主流,应为跨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提供较公平的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卜其次,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将不利干资本的国际流动,不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尤其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易打击对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直接投资。第三.国际税收竞争客观存在,国际税制曰益趋同,许多国家在国内税制设计中力图避免股息性重复征税已成为趋势。第四,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法规中应予以明确,而税收抵免涉及征纳双方义务。

在国内税法设计间接抵免税制时,为保证我国权益.建议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对下属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并取得股息所得的跨国母公司,持有股票必须拥有表决权,并积极参与下属公司经营;最低股权比例初期叮适当提高,着力解决持股大户市复证税矛盾较突出的。

二、限额抵免法还是全额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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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完善

摘要:我国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方面所采用的方法在许多地方还需要完善,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趋势增强,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完善我国的国外税收抵免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抵免法直接抵免间接抵免超限额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aleconomic,Chineseenterprisesshowanenhancedtendencyofinvestingabroad.Buttheproblemiscomingoutwhentheyfacetheinternationaldoubletaxation.Thoughthetaxcreditmethodhasbeenusedtosolvethesequestions,itisstillcalledforevolutionandstandardization.ThispaperfocusonthediscussionofthetaxcreditsysteminChina,andtriestofindthewayofconsummatingit.

Keywords:taxcreditmethoddirectcreditmethodindirectcreditmethodexceed-quota

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经济往来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完善的。现行的我国的抵免制度在过去基本上满足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了国际双重课税,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往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对外投资也迅速增长。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使得对外投资企业能得到正常的税收待遇,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完善改进。

一、我国现行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为抵免法(taxcreditmethod)。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消除国际双重或重复征税的方法。它是指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低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抵免法有三类: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以及多层抵免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1、对抵免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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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经济往来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完善的。我国现行的抵免制度在过去基本上满足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了国际双重课税,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往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对外投资也迅速增长。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使得对外投资企业能得到正常的税收待遇,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改进完善。

一、我国现行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为抵免法(税额扣除法)。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消除国际双重或重复征税的方法。它是指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低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抵免法有三类: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以及多层抵免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对抵免对象的规定:规定抵免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二)计算境外所得额,应分以下两种情况:1、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指的是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2、非全资境外机构取得境外投资所得,指的是被投资企业分配给的利润、股息、红利等。而且规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三)对在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抵免计算,也分为两种情况:1、分国不分项抵免,即分国但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抵免额不得超过限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税收抵免限额=纳税人境内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税所得额/境内外全部所得总额。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一律按法定税率33%计算。境外获得的减免税,在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可以视同已纳税进行抵免。2、定率抵扣,即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四)对超限额接转的规定:规定已纳外国所得税超过当年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超过该年度实际抵免额的部分补抵,补抵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我国税法没有规定间接抵免条件,但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间接抵免的条件是纳税人持有下属外国公司10%以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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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抵免的应用与展望

税收抵免,即一国政府对居民(公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冲抵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有效措施。

在国际上,税收抵免是一种通行做法。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世界贸易组织和d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等都对税收抵免做出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税法也按国际惯例采取税收抵免来避免重复征税。本文中,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税收抵免应用的基础上,对我国税收抵免做一些展望。

一、直接抵免还是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同一跨国自然人、同一跨国法人的总分支机构和预提税的国际重复征税、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抵免方法,适用范围包括:足夸国向法人股东分配利润中的股东和其所投资的公司、跨国信托分红中的受托人和收益人、跨国分居津贴中的夫与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内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准予其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

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气而且我国两个企业所得税税法也均未明确间接抵免,因此,我内税法采用直接抵免应无争议。但是,在我国的国际税法中,对税收抵免却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我国与美国、英国等国签定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间接抵免;在我国与新西兰、亚美尼亚的协定中,中国方面不列人间接抵免;在与越南、韩国等的协定中,对方’不列人间接抵免。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以及我国间接抵免的有关规定和适用,这种处理方式具有主动性,能保证财政收人,减少计征量,体现我国的经济地位。

但是,笔者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和我国经济与政治改革进程中,为了经济发展及税制建设,我国应该在国内税法中明确间接抵免及其计征首先,我国混合所有制、跨国投资将曰益成为主流,应为跨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提供较公平的环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卜其次,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将不利干资本的国际流动,不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尤其对股息的重复征税易打击对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直接投资。第三.国际税收竞争客观存在,国际税制曰益趋同,许多国家在国内税制设计中力图避免股息性重复征税已成为趋势。第四,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法规中应予以明确,而税收抵免涉及征纳双方义务。

在国内税法设计间接抵免税制时,为保证我国权益.建议将适用对象限定为对下属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并取得股息所得的跨国母公司,持有股票必须拥有表决权,并积极参与下属公司经营;最低股权比例初期叮适当提高,着力解决持股大户市复证税矛盾较突出的。

二、限额抵免法还是全额抵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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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中的税收抵免

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倡导企业要“走出去”。2007年12月初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要继续贯彻“走出去”战略。鉴于我国许多“走出去”的项目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对外支付能力相对有限,因此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背后需要银行的信贷支持。出口买方信贷就是支持企业“走出去”的一项重要产品,它是指出口商银行向外国进口商或进口商的银行提供的,用于支持进口商以即期付款形式购买出口商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中长期国际贷款。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我国出口买方信贷市场发展势头持续向好。但由于其涉外性质,该项业务经常会遇到利息预提税问题。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利息预提税的抵免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中资银行对这些规定缺乏了解,可能会导致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对利息预提税处理不当,从而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活跃在中国出口买方信贷市场上的除了中资银行之外,还有外资银行,鉴于外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及纳税方法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中资银行的税收抵免问题。

简况

在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往往处在不同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中属地原则,借款国政府可对源自其境内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而根据属人原则,贷款国政府享有对在其境内注册的贷款银行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征税权。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同世界上80多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协定。这些税收协定往往只对跨国税收做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程序更多地体现在国内所得税法律中。如果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中的借款人不愿意承担利息预提税或借款国没有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通常只能由贷款人在借款人代缴后再向贷款国税务当局申请税收抵免。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中资银行在越南境内取得的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可以在中国纳税,也可以在越南纳税;如在越南纳税,越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政府或政府全资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大多已股改并上市,不能再享受免税待遇。而且在实际业务中,越南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越南方面的借款人往往会要求对贷款人应得的利息收入首先在越南境内由其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即贷款人收到的只是扣除预提税之后的利息收入,然后贷款人再根据中国的税法从年度应纳所得税中进行抵免。关于税收抵免问题,中越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中资银行在越南境内缴纳的预提税可以在中国得到抵免,但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收数额。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按中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如抵免限额不足以覆盖在越南缴纳的利息预提税,中资银行的实际利息收入将会减少。

新税法中关于抵免限额的规定

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抵免限额问题做出了全面规范。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实施条例》则对抵免限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做了说明。例如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影响抵免限额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关于抵免限额的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这一概念本身不够清晰,主要是没有明确该应纳税总额是否已减去了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从时间顺序上考虑,中资银行在计算抵免限额的时候,是无法知道抵免税额的。因此,在不考虑其他抵免税额的前提下,可以推断出此处的应纳税总额不应减去抵免税额。在此基础上,将应纳税额的公式代入抵免限额的公式后可以得出: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上述变形不难发现,抵免限额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减免税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这一系数,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抵免税率”。因目前适用税率已锁定为25%,故抵免税率的最大值为25%。这反映出我国税收抵免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抵免税率不能超过现行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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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税收抵免制度的改善

摘要:我国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方面所采用的方法在许多地方还需要完善,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趋势增强,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完善我国的国外税收抵免制度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抵免法 直接抵免 间接抵免 超限额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l economic, chinese enterprises show an enhanced tendency of investing abroad. but the problem is coming out when they face the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though the tax credit method has been used to solve these questions, it is still called for evolu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tax credit system in china, and tries to find the way of consummating it.

key words: tax credit method direct credit method indirect credit method exceed-quota

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际经济往来的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得到完善的。现行的我国的抵免制度在过去基本上满足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了国际双重课税,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往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世界,对外投资也迅速增长。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并且使得对外投资企业能得到正常的税收待遇,这就需要我国在税收抵免制度方面作一定的完善改进。

一、我国现行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目前采用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为抵免法(tax credit method)。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较通行的消除国际双重或重复征税的方法。它是指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低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抵免法有三类: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法以及多层抵免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9月22日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1、对抵免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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