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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票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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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股票期权授予时的涉税情况;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涉税情况;转让股票(销售)所得的涉税情况;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境内外来源划分及应纳税款的计缴;股票期权所得税收的征收管理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员工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具体资料请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从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该文件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得应在哪个环节以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税法并未明确作出规定。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

该项政策出台,体现两方面的意图,其一,政策针对的是“企业内部职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对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场的所得,基于保护资本市场及其投资者利益的考虑,目前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二,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体现税务总局在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逐步加强个税征管。

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所得

1、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股票期权”具有特殊内涵,不能视同“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为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被授予人有选择放弃或实施在未来获得股票的权利,所以其收益较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更具有不确定性。

2、股票期权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授予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资本利得,这部分所得一般称为转让股票(销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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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的初探

当前,以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做法被国内“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而被逐渐引用。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对中国企业管理、会计制度、税收以及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为此,我们试图以“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税务机关稽查被授予人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为蓝本,对股票期权概念、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有关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得到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

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一是由总公司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资格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人员一定的认购股数,有的是一年一授予,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授予,但都确定了每年的授予计划,并由公司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行权日,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股数;三是规定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获得的股票。

在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的还因中国人和外籍人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和不完全“股票期权’外划。国外总公司向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外籍雇员实行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股数的权利。即:外籍雇员可以技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对中国雇员则采取不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股票归公司所有。即:在允许兑现期内,当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时,被授予人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兑现持有的“股票期权”,实现期超出其授予价格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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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摘 要: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给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提出企业应采取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企业财务人T的管理水平与综合素质、强化企业内控和风险防范管理以及切实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等措施,以便企业更好地落实税制改革政策,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45-02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我国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营改增”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过程中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生产和营销成本,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紧抓“营改增”政策的契机,充分利用“营改增”这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机遇,大力加强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不需选择纳税人身份,企业只需按照收入及所处行业相对应的营业税率计算缴税。“营改增”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相关资质、财务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根据政策核定企业纳税人身份。根据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及财务核算等条件符合标准,就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享受购置材料、固定资产以及服务的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若经过主管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经营过程中所购置材料、水电费以及劳务等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就可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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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增值税的风险管理

【摘要】

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方式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本文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存在的风险点出发,分析了销项税、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等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规范业务操作,明确进项税抵扣规则,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合理税务筹划等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关键词】

银行业;营改增;风险管理

一、银行业实施“营改增”进入倒计时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时期,“营改增”克服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实施这一税制改革有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均衡发展,消除行业间税负实质性差别,提高各行业间税负均衡性。世界上已有近16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增值税范围覆盖了大部分商品和服务,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国各个行业,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征税方式有很大不同,银行业“营改增”后将面临较多的涉税问题,我们需尽快了解并适应增值税规则,把握营改增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平稳度过税制改革的不适期。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点分析

增值税按环节流转征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收实践,得出以下与银行业有关的涉税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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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及筹划

在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业务的处理,仍存在疑惑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希望通过梳理相关税务法规,明晰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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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规划与筹划

摘要:“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关键词:“营改增”;规划;筹划;部门职责;会计核算

“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一、围绕“营改增”工作进行全员培训,转变全员观念

增值税税制要求以票抵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票的取得报销涉及每一名员工,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因此进行全员培训,转变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围绕“营改增“重新修订各部门职责

建筑业增值税制改革实施能够促进建筑施工经营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增值税管理需要各部门、各项目的分工协作。

(一)财务物资部牵头组织全局增值税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监督以及涉税业务处理,指导各部门、各项目涉税工作。控制要点包括督促相关部门(项目)确保票据合法,及时完成票据传递、外部申报、内部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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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纳税论文

1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费

目前,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种有以下几类:流转税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类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地区根据当地政策,还会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税。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治理等费用。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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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业务的处理,仍存在疑惑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希望通过梳理相关税务法规,明晰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第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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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系列之一

股权激励目前是被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激励方法,随着新三板业务蒸蒸日上,股权激励亦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宠儿。但是现行的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多为上市公司的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涉税规定凤毛麟角,且雾里看花,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应运而生。下面笔者对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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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施工企业影响的探析

作者简介:徐自平(1977-),男,汉族,安徽庐江人,会计师,会计学学士,单位: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摘 要:20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中包括了建筑业这一行业,负责征管这一税务的是国家税务局。本文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和进行“营改增”前后各方面的对比,论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经济指标的影响。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税负政策

20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实施办法》。“试点方案”明确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税率为11%。 2012年1月1日,上海地区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点。2012年9月至2013年12月,北京等十省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展开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由地区试点阶段正式迈入了全国试点阶段。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营改增”试点。

一、 “营改增”政策产生的背景

2012年1月1日,全国第一个试点地区上海市,首先对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了“营改征”的试行。9月初,国务院将浙江、安徽、福建、北京、天津、江苏、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又纳入“营改征”的试行范围。这是继“增值税转型”后,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高速转变,施工企业不断转型升级,出现了市场导向化、产业多元化、管理精细化、技术高端化的四大特征,并且由于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多元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制造业与建筑业之间、服务业与建筑业之间的行业边界越来越模糊,行业划分适应不同税种的做法,逐渐显现出不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基本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期形成,形成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格局。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即产业链条短、服务业不发达、以全能型企业为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分税制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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