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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给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提出企业应采取强化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企业财务人T的管理水平与综合素质、强化企业内控和风险防范管理以及切实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等措施,以便企业更好地落实税制改革政策,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45-02
“营改增”税制改革是我国结构性减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营改增”可以有效地避免纳税过程中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生产和营销成本,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应紧抓“营改增”政策的契机,充分利用“营改增”这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机遇,大力加强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一)对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不需选择纳税人身份,企业只需按照收入及所处行业相对应的营业税率计算缴税。“营改增”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相关资质、财务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根据政策核定企业纳税人身份。根据条例规定,如果企业年应税销售收入及财务核算等条件符合标准,就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享受购置材料、固定资产以及服务的进项税抵扣的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若经过主管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经营过程中所购置材料、水电费以及劳务等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就可予以抵扣。
摘要:“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关键词:“营改增”;规划;筹划;部门职责;会计核算
“营改增”是2016年国家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涉税刑罚处理严重,稍有疏漏,就会发生亏损或出现涉税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规范和优化增值税业务管理工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效益,必须对“营改增”工作进行合理规划与筹划。
一、围绕“营改增”工作进行全员培训,转变全员观念
增值税税制要求以票抵税,发票管理是增值税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发票的取得报销涉及每一名员工,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直接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战略规划、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税务统筹和财务处理等各项工作。因此进行全员培训,转变观念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围绕“营改增“重新修订各部门职责
建筑业增值税制改革实施能够促进建筑施工经营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机械化作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增值税管理需要各部门、各项目的分工协作。
(一)财务物资部牵头组织全局增值税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核算、监督以及涉税业务处理,指导各部门、各项目涉税工作。控制要点包括督促相关部门(项目)确保票据合法,及时完成票据传递、外部申报、内部清算等。
当前,以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做法被国内“三资”企业作为新的经营管理模式而被逐渐引用。股票期权这一新生事物,对中国企业管理、会计制度、税收以及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课题。为此,我们试图以“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税务机关稽查被授予人获得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为蓝本,对股票期权概念、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股票期权与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有关因股票期权计划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产生漏征的原因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票期权”在中国发展现状
“股票期权”出现的时间不算太长,以美国为例,1981年美国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随着“三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90年代后期,“股票期权”引入中国,但在中国上市公司至今尚没有完整的。得到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在中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股票期权”的施行主要在“三资”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试行的“股票期权”
据了解,在上海和武汉,个别上市公司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工作。以武汉的试点为例,如果被考核人员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达到公司目标值后,国资局就将一定的股票奖励给被考核人员。这实质上不是人们所说的“股票期权”,而是“期股”,是公司与特定人员商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该人员达到公司目标的,公司奖励其一定股票。“期股”与“股票期权”虽然都是特定人员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才能实现其收益,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第一,“期股”主要是对特定人员过去工作的认可,主要体现的是奖励,而“股票期权”主要是对特定人员未来工作的肯定,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前者的激励机制比后者要小;第二,“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的是一种买入权,而“期股”则不需购买而获得。
(二)“三资”企业实行的“股票现权”
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大部分是国外总公司的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据调查,各个公司对“股票期权”计划虽然形式、条件有所不同,但内容基本差别不大。一是由总公司制定“股票期权”计划,授予有资格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人员一定的认购股数,有的是一年一授予,有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同时授予,但都确定了每年的授予计划,并由公司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是规定行权日,即特定人员可以购买“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股数;三是规定持有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因“股票期权”计划而获得的股票。
在稽查实践中,我们发现“三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有的还因中国人和外籍人的不同,而实施不同的“股票期权”计划。这里,我们暂且称为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和不完全“股票期权’外划。国外总公司向其世界各地的子公司的外籍雇员实行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的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股数的权利。即:外籍雇员可以技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对中国雇员则采取不完全“股票期权”计划,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市场价格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本公司的股票股数收益权,股票归公司所有。即:在允许兑现期内,当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价格时,被授予人按公司规定的程序兑现持有的“股票期权”,实现期超出其授予价格的收益。
股权激励目前是被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广泛应用的一种激励方法,随着新三板业务蒸蒸日上,股权激励亦成为新三板企业的宠儿。但是现行的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多为上市公司的规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市场股权激励涉税规定凤毛麟角,且雾里看花,新三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应运而生。下面笔者对股权激励相关涉税政策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政策发展背景
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之一――股票期权的规定。
随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902号文主要是对35号文规定股权激励执行上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
随着股权激励适用范围及方式的发展,35号文和902号文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2009年两部委再次联合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两种方式――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比照35号文计征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亦再次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对35号文、5号文的相关规定补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实操性。
二、股权激励系列政策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的涉税规定以35号文为主干,902号文、5号文、461号文主要围绕着35号文补充、完善。本文从上述政策规定中归纳整理了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适用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征收管理等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
【摘 要】 税收政策不断变革与法制的不够健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复杂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文章从企业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涉税问题及风险点入手,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角度提出加强涉税基础工作,防范税收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 税务检查; 税收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的基础工作在很多单位仍然非常薄弱,再与税收活动联系起来,企业存在的问题更不少。由于纳税人原因导致税款少征,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给企业留下潜在的税收风险。
一、常见的税收风险点及原因
(一)税收政策多变与法制不健全造成企业对政策理解不足
我国处在经济变革时期,税收政策稳定性较差,变化比较快。而税收法律制度出台,相关配套细则及操作性等不完善,导致不同地区税法执行差异较大,给企业之间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带来巨大差异。如早几年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最为明显,各地执行情况花样百出。又如2011年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在年初就了,而各地税务机关还要等财税部门的相关细则出台,直到2011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姗姗来迟了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同样是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了多年,但在2008年12月一个通知就将不征税改成了不征税收入。在2008年1月财税[2008]1号文明确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予征收所得税,而到2008年12月财税[2008]151号文就变成了作为不征税收入。关于嵌入式软件是否退还增值税及10%成本费用率的规定曾经也是比较模糊,政策几经反复。
如果说税收政策的朝令夕改是客观原因的话,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导致税收征管与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使得企业为了寻求竞争的公平和侥幸,存在纳税与监管行为的博弈,这是企业形成税收风险的主观原因。
(二)会计资料不规范导致的涉税风险
在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所得的税务处理方面,我国已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规,实务中,不少企业对相关业务的处理,仍存在疑惑及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普华永道税务部合伙人杨治中先生,希望通过梳理相关税务法规,明晰处理与把控之道。
定价新方法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就员工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461号文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员工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当日,应纳税所得额以员工取得的现金来确定(即授权日与行权日股价的净增长值)。
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则以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或境外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当日的股票市价(简称“A”)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简称“B”)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简称“C”),减去员工对本批次解禁股份数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简称“D”)来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A+B)/2×C-D
限制性股票按平均价格计算所得是一种崭新的定价方法,如果股价在禁售期内下跌(特别是在过去几年),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例如,如果限制性股票在登记当日的收市价为20美元,解禁当日的收市价为10美元,相关的股票将以每股15美元计征个人所得税[(20+10)/2]。
另外,有别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其纳税义务一般发生于行权当日),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通常不可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约定解禁日)到股价回升后。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环节,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完成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这种财税制度变革必然对科研单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文章结合科研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着重探讨了科研单位在“营改增”背景下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科研单位 营改增 纳税筹划
一、全面“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科研单位是专门从事知识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承担着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是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课题制是在对我国传统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一系列改革中探索出的科研单位项目的经费管理模式。一般来说,科研单位按其经费来源可以分为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纵向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资助;横向课题经费来源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同时,从事科研生产工作必然要发生一些费用,例如野外地质考察、提升专业能力等发生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从事科研生产必要的办公用品、试剂、设备、软件、员工薪酬等。科研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围绕着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中成本费用列支到科研n题结题验收开展着财务管理。在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对科研单位而言,自2002年起部分现代技术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工作的每一个推进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科研课题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诸多环节。归纳起来,与2002年营改增试点前相比,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对科研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
(一)对科研单位税负水平的影响。由于科研单位基本不涉及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因而“营改增”之前,除了购进设备、材料、软件、试剂、加工测试、维护修理等外,其他科研生产活动项目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获得科研经费资助时,一般开具营业税发票或收据。因而“营改增”之前,科研单位需要根据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金在课题经费里列支。而全面“营改增”之后,所有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值。在销项税额方面,科研单位的销售额一般由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提供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税率为6%)等构成;而进项方面一般由因运输样品等产生的运输费(税率为11%)、因野外地质考察、培训、参加会议而产生的住宿费(税率为6%)、合作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外协费(税率为6%)、维修科研生产所需的仪器设备而产生的维护修理费(税率为17%)等构成。那么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后,科研单位各项收入占的比重、能够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这与科研单位从事的具体科研生产活动内容以及各项收入来源有关,需综合判断才能分析具体每个科研单位的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过从长远来看,科研单位的整体税负应呈减轻趋势。
(二)对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属于流转税,但两者差异较大。营业税是价内税,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营改增”不仅仅是变更两个税种,更改变了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计税依据。在核算税金时,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的,其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影响科研单位当期利润;而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的,其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确定营业收入时需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在会计核算方面,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成本费用和营业收入减少,影响着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信息,并且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科研单位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对科研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科研业务改为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营业税发票管理不同,增值税是按照“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更为完善和严格。在增值税发票的获得、开具、保管、传递和作废等方面的手续都有别于普通发票;从发票种类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刷要求、使用主体、票面项目、票面金额、发票联次、遗失管理等都不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由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科研单位日常采购设备等商品、接受服务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而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和税务风险需高度重视。
(四)对科研单位财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求提高。“营改增”之后,在影响科研单位税负和发票使用管理时,对科研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5月,“营改增”实施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已经开具国税监制的相关发票,但仍有少量部分省市和单位由于过渡期开票机器未安装到位等原因,仍在使用营业税发票;此外,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增值税的法规和条文,我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典型权威教材暂未按照全面“营改增”内容编写教材内容,这使得我国全面“营改增”之后,缺乏对新增值税知识内容深层次系统详细解释,需要对碎片化知识进行自我加工消化。另外,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其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而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这对科研单位的税务专员和会计核算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科研单位的财务人员需及时更新补充改革后的新税制下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
【摘要】 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其税收风险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其个税退税的依据。对股票期权收入个税的税收筹划应考虑长期激励效果和节税的统一,可采取合理选择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以及适当运用会计政策等方式。
【关键词】 股票期权;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日; 税收筹划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特征
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缩写为ESO,下同)是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的一种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著、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相应地,经营者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筹划问题也成为财税界需要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股票期权收入是经营者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带来符合或超过其预期的报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时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说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一种财务契约关系,那么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说是经营者收益最不确定、风险最大的一种财务契约。当前,基于长期激励的ESO在经营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实施ESO计划的公司越来越多。本文拟结合股票期权收入的上述特征,对ESO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ESO收入的个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外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规定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经成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国内税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两大类。
激励性股票期权是指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策422条规定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有严格的限制条件①,期权获授人能够得到优惠税收待遇。不符合税法该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美国,对于实施激励性股票期权(ISO)的企业,作为期权获授对象的员工可以: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正式成为历史。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需求、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分析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及影响,在新的税收环境下提出税务筹划建议,有利于餐饮企业积极顺应改革趋势,调整业务结构,在新税制下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表现。企业会计准则已对职工职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则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了明确,包括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但是,对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经常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许多已有股权激励安排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务不确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出台了《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就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18号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8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8号公告基本延用了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概念做了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