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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设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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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设计探究论文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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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设计研究论文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贸易形式,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电子商务活动虽然使现行税法中的某些规定不能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但是,其并未对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应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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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制设计的完善

一、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追求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主流思想

税负均平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其在《禹贡》中的提出了分等征赋思想、而西周周公旦《周礼》中的平均负担则是对分等征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商鞅的“赋税平”的平均税负思想、不同阶层征收不同数量的赋税的思想,更类似于现代税负公平原则中的纵向公平。曹操的《收租令》中更是表明了鲜明的赋税负担均平思想,在《收租令》开篇即强调:“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并指出袁绍统治失天下的原因是因为放纵豪强兼并转嫁赋税负担,曹操将税负是否均平的问题提高到了治国强兵的高度。20世纪中后期,西方发达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进行了税制改革,其改革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尽可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理念和设计原则;二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鼓励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开展的平等竞争。由此可见,从古到今我国历来就有追求税收公平的历史传统。各国政府和纳税人对一直都有对税收公平的自然愿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调节功能为主

理论界一直认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极可能已超过0.4的警戒线。当前我国的主要问题在于贫富差距过大。收入差距过大导致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经济发展的动力不足,最终导致政治不公平、社会的不安定。因此社会收入差距调节是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应当发挥的首要作用。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功能为主也是符合个人所得法的内在要求的,调节功能的发挥不仅仅是要求在二次分配领域内消减高收入者的收入,还包括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适当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并通过筹集税收收入形成政府的转移支付来间接地实现对低收入人群收入的调节。

(三)适应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价值目标

税收是政府进行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而收入分配的核心是公平。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问题。美国当代杰出的财税学家马斯格雷夫指出“税收被用于其他目的时,应当尽量不影响税收的公共性”从这个角度上看公平当然也应成为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在社会不公日益加重的客观形势下,至少在税收政策取向上,应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向“公平与效率并重”过渡,即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有效地兼顾二者,不必过于一定要强调“谁优先、兼顾谁”,但在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领域,还是应充分发挥其公平作用。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的客观要求。所以笔者主张,目前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要明确地将税收公平置于首要位置,在此基础上兼顾税收效率。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制设计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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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的立法思考

摘 要:当前,排污收费制度逐渐显露出其弊端,环境税立法的需求日渐显现。基于对自身生存环境的考量,社会上呼吁通过环境税立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根据作者的一些思考,拟提出环境税相关税制要素设计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环境税;税制要素;设计

每个税种都有其固有的税制要素。环境税的税制要素涉及的内容很多,本文拟从环境税立法的主要税制要素进行探讨。

1 税目

税目就是征税范围。税目的确定,与纳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从环境税的角度来看,税目越广,征收的力度就更大,纳税人的负担也会更重,同时,相应的对环境的整治力度会更大。但是,从当前的大经济环境来看,也不能一味地追求税目扩大化,这样会让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实体经济雪上加霜。因此,对税目的选择应该适中,在前期选择非征不可项目的基础上,再循序渐进地推进其他税目纳入征税范围。具体来说,可以这样设计:一是排污行为。主要包括:①污水。污水排放对土地、水循环等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污水税目设置上,可以通过“污水收费改税”,按污水排放数量进行征税。②废气。目前,废气是对我国环境污染影响最大的因素。为体现国家对废气排放的重视,可以对废气排放设置更加宽泛的税目,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③固体废弃物。目前,固体废弃物侵占农田、土地,对土地、水流污染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环保部门也已经对固体废物进行收费,在固体废弃物税款的征收上,主要是进行“费改税”,设置固体废气物税。④噪音。汽车、飞机降落、工业以及建筑噪音等在日常生活中日渐多发,对居民的生活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噪音税目设计上,要体现噪音量的大小。

二是污染产品。为了与消费税相协调,中国污染产品税的具体品目可包括含磷洗涤剂物品、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一次性塑料制品、电池和不可降解的包装材料等。

三是自然资源开采利用。具体税目中应包括七大类:①矿产资源,下面设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品目;②水资源,下设工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等三个子品目;③土地资源;④森林资源;⑤草原资源;⑥海洋资源;⑦湿地资源。

2 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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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法设计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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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致富,依法纳税》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财富中的法”的含义,知道什么是财富中的“法”,什么是财富中的“义”以及法与义的关系;懂得依法纳税的意义。

能力目标:学习分析归纳的方法;学习搜集资料、利用资料分析问题的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法制意识,尊重法制和制度的态度学会用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用法律约束自己的经济行为,形成法律至上的价值取向。支持我国的税收制度,形成纳税光荣的价值取向和情感。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析】1、法与义的关系;2、税收的特点作用。

【教学课时】

1课时。

【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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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摘要: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指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良好的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企业所得税作为对企业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已成为当前纳税筹划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本文旨在探讨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同时重点从降低税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和延期纳税三个方面设计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新税法

一、引言

我国2007年3月16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之前的税法有诸多不同,更加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收优惠政策导向更加明确,税收优惠形式更加多样化,企业间税负差异减小。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纳税筹划方面也相应有了一些新的考虑。例如,旧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但是根据新税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的是25%的税率,那么这种避税方法对将公司没有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但是这是不现实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更加丰富,这就使得企业可以在更多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以享受到这些优惠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各类企业的税负差异减小,减少了来自税负上的不平等关系,更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

二、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的乘积,本文从税法的计算方法与货币的资金时间价值出发,把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作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主要有:(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两个方面决定,一个是纳税人认定,另一个是税收优惠政策。在运用这个思路进行筹划的时候,应在选择企业的纳税主体性质时,同时考虑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二)通过合理安排收入总额构成以及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企业对收入总额和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先的分析和筹划,以实现需要纳税的收入总额最小化和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三)利用延期纳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对节约税金。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会流量,使纳税人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从而相对节约纳税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设计

(一)通过合理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方式降低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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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企业营业税的节税筹划思路和方法

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工国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实战派财税专家,主张“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引导合法的节税筹划方向;撰写多部财税畅销书籍,在多家会计(税务)师事务所开办“葛教授财税工作室”。

建筑设计企业是指那些既提供图纸设计又承揽建筑工程的公司,即这些企业的经营业务主要有二:一是提供设计服务,也就是画图,按所设计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费――低有百分之零点几的,高有百分之二、三的――这些收入按“服务业”征税,税率为5‰二是提供建筑服务,也就是承接建筑工程,工程收入按“建筑业”纳税,税率为3%。“服务业”和“建筑业”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项目(营业税也是建筑设计企业的主干税种),其中的税负之差是40%。

不同业务裹在一起,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对混合销售的特例规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若是税务机关来认真核定营业额,一般来说是“就高不就低”,国家吃不了亏。

其实,目前我国的建筑设计企业大都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混合销售”问题,表现如下:

(1)画图的收入和工2程的收入(尤其是小工程)区分不开。因为是对着同一客户,会计人员又不参与具体业务,来了一笔钱,弄不清是画图款还是工程款,账就可能人错了。要是会计把工程款入到画图款,企业的收入就要按5%的高税率纳税,那就哑巴吃黄连了――这种税款一般是退不回来的,也不允许用以后的收入替换;要是会计把画图款人到工程收入里,企业就按低税率纳税,但这属于偷逃税款,查到了,除了补交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要罚款1~5倍。总之,会计只要入错账,企业就比较麻烦。

(2)免费送图纸。比较而言,画图收入是小头――比如30万元,工程收入是大头――比如1500万元(按画图收入为工程造价2%举例),而且工程项目的利润也比较“肥”。既然画图的活都接到了,那就再把工程项目抢过来吧。所以,一些建筑设计企业就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承揽工程项目上,图纸就免费送了,这就形成了圈内“接工程送图纸”的普遍现象。问题是,你送的图纸视同销售,“接工程送图纸”属于混合销售,那图纸也要按市场价格和5%的税率纳税。但这些企业很少纳这笔税。这也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3)捎带脚卖材料和设备。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或设备,其中的利润也比较丰厚,在此诱惑下,一些建筑设计企业又“伸出一条腿”,成立采购部门或销售部门,“倒卖”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从中获利。这种混合销售,把增值税也扯进来了,更为复杂,也让一些企业陷入两难之境:按高税率纳税,自己吃亏;按低税率纳税,就要承担偷逃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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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税设置方法的完善

【摘要】 文章将运用金蝶KIS标准版财务软件对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设置方法进行归纳、汇总和完善,使用该版软件的单位只要选择适合企业需要的工资项目、计税设置方法即可方便、准确地计算出代扣代缴的员工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关键词】 金蝶KIS财务软件; 工资计税; 个人所得税; 设置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金蝶KISV8.1系列的金蝶KIS标准版财务软件是基于windows操作界面的一款财务软件,为中小企业广泛使用,其优点是能够方便快捷地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特别是工资核算业务量大、精确度要求高、涉及面广的单位,如果采取人工核算方法,会耗费财务人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效率,而利用金蝶KIS标准版财务软件的工资模块功能,就可以准确、快速地进行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鲜有企业使用软件的工资核算功能,究其原因在于工资计算公式非常复杂,尤其是计算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更为复杂,因此限制了该项功能的实际推广使用。基于此,本文将金蝶KIS标准版财务软件工资模块功能中的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方法进行归纳、汇总和完善,并设置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公式,以使得使用该版财务软件的单位只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工资项目,选择本文所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设置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略加调整,即可方便、准确地计算出发放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一般情况下工资计税的设置方法

第一步,增设工资项目――“应纳税所得”。不同企业的工资项目各有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津贴、职务补助、加班工资、考勤奖金等;另一类是扣费,比如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金、代扣房租、代扣个人所得税(以下为税款项目)等,在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上述工资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属于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这就使得工资核算非常复杂。要进行有效、准确的工资管理,应按照企业具体情况设置工资项目,这些项目在本软件中均设定为数值型。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增加一项工资项目――应纳税所得(数值型)。假定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有m项,分别为C1、C2、C3…Cm,不予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n项,分别为D1、D2、D3…Dn,税法允许的费用扣除额为2 000元,则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公式设置如图1所示。

第二步,税款的计算公式设置。可以采用两种方法的任一方法进行设置。

方法一:依次运用条件函数“如果…则”判断应纳税所得的范围,根据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判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而计算出应纳税额,即本文所指“税款”工资项目,税款计算公式设置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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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摘要:结合《税法》课程实践教学实际,以实训项目的形式,按照“教学做”一体化的理念,本文论述了对学生必须掌握的税务登记、税金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会计处理等相关税收技能设计训练与实施的内容,对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阐述笔者的思考。

关键词:税法;课程;实训项目;设计与实施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4-0140-02

《税法》课程的实训项目训练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该门课程比较完整的实训项目及其流程,通过专业能力培养、教学软件等相关实训项目的设计和学生的实际操作,达到了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目的。

实训项目设计思路

(一)内容设计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思想,以培养学生能力为主线,从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个维度设计课程教学目标,基于工作过程来解构和重构实训教学内容,以税法规定的主要税种和征纳税流程为载体,将教学内容设计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的计算缴纳,税收教学软件实训项目的设计,参加税收技能竞赛活动,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参加税法宣传月、税源普查活动,税收征管等6个实训项目。

(二)教学方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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