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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制度的优势及特点
在管理体制上官方兽医制度属于一种垂直管理制度,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任命并授权,对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官方兽医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垂直领导并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然应对国家直接负责。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业不正当的干扰,避免地方政府或企业受利益驱动而设置的障碍或地方保护。这种独立于地方政府或企业之外的执法模式,可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兽医实施的是动物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管,从而确保兽医卫生执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涉及到三个必要环节,即动物饲养场防疫、屠宰场卫生监督和流通过程的卫生安全。
动物饲养过程中的疫病防治监督工作:动物健康无疫是动物产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级防疫机构都制定了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计划,在计划实施过程中,诸如免疫接种、扑杀销毁、消毒等都需要官方兽医的有效监督。既可确保出栏动物健康无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卫生检疫,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国家利益的官方兽医监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学的结论和公正的结果。
流通过程的卫生监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环节的延续,是对前两个过程的检验和认可。故该过程的监督更应当是一种政府行为,理所当然地需要官方兽医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从以上三个环节可以看出,动物产品整个生产过程,都必须由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兽医统一进行监督。如果对此过程任何一个环节予以分割,都将无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质量。由此可见,只有在实施官方兽医制度的状态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官方兽医制度以行政执法和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为后盾,确保官方兽医技术和行政于一体,维护兽医卫生执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热烈期望培养出对动物怀有高度热爱,并且能站在动物福利的高认知水平上进行诊断治疗的优秀兽医师,进而对兽医学教育的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农业类院校应结合自身特色与办学资源,提出相应的卓越兽医师培养目标及实施方式,为培养具有行业适应能力的兽医师提供平台。文章就卓越兽医师的培养目标、实施方法、培养模式进行综述,预测实践过程中将遇到的问题,对进一步落实卓越兽医师培养计划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卓越兽医师;培养
“卓越兽医师培养”是动物科学教育中兽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2010年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现已成为现代兽医学教育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为适应都市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培养都市农业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各大院校近年来以“卓越兽医师培养”为载体,加强教学实践和注重实效的能力培养,进而贴近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人才需要,培养具有创新意识、行业潜质、能适应现代化兽医学模式的临床兽医师。本文从“卓越兽医师培养”的目标、方式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综述。
1.背景依据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扩招,学生人数迅速增加,这就使得大多数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这为提高全民素质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一批批走出校门的毕业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就业形势。在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不断迈向大众化教育的大环境下,各个高校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增加就业机会、开拓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涨的就业压力等,这不仅关系到和谐校园的构建,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农业类院校中兽医学科的学生而言,同样面临紧张的就业压力。
各大院校纷纷响应政府的号召,贯彻落实教育模式改革,根据自身特色和学生的需求及实际兴趣,分别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卓越医师培养计划”、“卓越管理者培养计划”、“卓越中医师培养计划”等,以兽医学科为特色学科的农业类院校也需要贯彻国家的指导方针,实施开展“卓越兽医师培养计划”。
2.“卓越兽医师培养”计划的目标
传统兽医学科教学模式中,教学方法陈旧,墨守成规,采取“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学生们大多只能被动接受,很少能主动参与课程讨论教学,不能激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并且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培养,造成学生就业的无差异性,导致毕业生对自己没有准确定位。对学生而言,在校期间学习的理论知识根本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存在专业知识单一、动手能力差等缺陷,缺乏熟练的临床实践动手能力,不能及时上岗,这与岗位需求错位,一般岗位注重应聘者的综合能力,学生没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充分的临床经验,就谈不上高质量的就业。
[摘要]新形势下社会在不断的改革,市场经济和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地调整,面对种种变化,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问题凸显出来,如何在新形势下完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本文主要研究了乡镇畜牧兽医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对策来完成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
[关键词]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规划;存在问题
推广畜牧技术和动物防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和防止动物疫病传染的重要阵地,在我国动物疫病的长期规划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因此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来看在乡镇畜牧兽医站中仍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及时的解决才能发挥畜牧兽医站的作用,为社会做出贡献。
1乡镇畜牧兽医站面临的问题
1.1无法与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
计划经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的主要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经济的发展较为缓慢,生产的典型是小农经济,在这样的生产方式下,畜牧兽医站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进步,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这样的体制下,专业、集中的生产方式成了社会主流。从畜牧业来看,专业养殖的农户越来越多,同时在农村养猪的个体化越来越少,这样的背景下,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服务作用越来越小,无法与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相适应。
1.2技术水平不高
在新形势下,生产变得越来越专业化和规模化,因此畜牧业中禽畜发病的规律、病因等越来越多,因此在防治措施上与散养有着很大的不同,乡镇中的很多畜牧兽医都是习惯了一家一户的服务,没有新知识的补充,这样的服务方式无法适应规模化、专业化的养殖。在乡镇中,技术水平不高是影响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现在很多地区都出现了不需要畜牧兽医上门服务的情况,这对于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有着极大的影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政发〔*〕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1.加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徐州市林牧渔业局为全市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贾汪区畜牧行政主管局为当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为加强市级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市林牧渔业局增挂“兽医兽药处”。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
2.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市、县(市)、贾汪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更名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3.加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建设。市、县(市、区)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技术支持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4.加强镇级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在镇新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国家设在基层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从镇事业编制中划转,所需编制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原则上5万人以下的镇定编3-4人,5-7万人的镇定编4-5人,7万人以上的镇定编5-6人。机构和编制确定后,由县(市)区编制部门核发编制手册。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从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直接调入,不足人员通过统一招考,从原畜牧兽医站人员中择优录用。
5.加强村级动物防疫人员配备。凡涉农行政村都要配备一名兽医防疫员,重点做好本村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村级兽医防疫员实行聘用制,由镇畜牧兽医站推荐,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制发聘书,并委托镇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兽医防疫员签定聘用合同。聘期原则1-2年,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村级兽医防疫人员档案报市林牧渔业局备案。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
为不断提高全系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目前全县畜牧兽医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制定以下学习计划。
一、日常培训:
(一)培训对象:全县在职在编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和考试(当年退休人员只培训不考试)。
(二)培训内容:与畜牧兽医实际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中与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
2.业务知识:
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84号)和市府办公室《印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07]130号)精神,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和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更名为市畜牧兽医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畜牧兽医工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归口市农业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畜牧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组织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负责制定全市畜牧兽医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
(四)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
提高对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组织领导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是畜牧兽医的重要力量。要把基层畜牧兽医员队伍建设作为目前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关键议事日程,切实提高领导,制定落实当地基层畜牧兽医员队伍建设改善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推进。还要将基层畜牧兽医员队伍建设作为考核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指标,进行逐级考核。改善人才成长环境要逐步加强畜牧兽医人才管理,选拔对口人才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降低非专业人员进入专业技术部门的情况。要完善畜牧兽医人才用人机制。要把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把人才强牧思想作为第一重要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重点抓好人才引进,开放人员入口,有计划地接纳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优化队伍年龄、专业、知识结构,改善服务现代畜牧业的能力。还要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有关政策的要求,提高职称评定力度,适当增多基层畜牧兽医业技术人员的数额,进一步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高基层人才爱岗敬业的精神。创新培养机制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养机制,创新培训方法,开展多层次地教育培训工作,让畜牧兽医人才知识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改善整体素质。通过多种方法提高实用人才的培养工作,有针对性地为养殖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改善养殖场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现有人才素质。加强技术交流按照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定期组织技术干部外出考察参观,学习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本地基层推广。加强与业务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与合作,相互协作,互通信息,使畜牧技术干部的信息更灵通,眼界更开阔,服务更全面,观念更创新。以满足畜牧兽医及食品安全等新形势的生产发展需要,满足科技进步的工作需求。
提高经费投入,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基层畜牧兽医体系的建设,首先要提高财政投入,将基层兽医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工资、福利待遇等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所属工作区域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等因素,适当提高工作费用,人年平均工作经费要结合实际物价进行调整。此外,要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手段。各基层要采取有效方法,尽快处理改善办公用房、基本的专业仪器设备、服务用车和人员津补贴等重点问题。还有各基层要为职工提供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所基本的食宿、办公等办公生活条件。更好地为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解决后顾问题,从而更好地稳定基层队伍,调动基层人员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加强技能培训畜牧兽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为满足畜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切实提高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必须重视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在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上,要注重做好思想理论的学习灌输,做好思想道德的劝导养成,做好理想信念的巩固坚定,做好政治品行的操守执着,使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日益达到政治上的进步和成熟。在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要改变畜牧兽医队伍专业素养普遍较低的状况,适时开展一系列培训,通过专题研究、集中学习、函授等方法,使畜牧兽医队伍在多个方面,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要以适当的奖励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执法人员参加高等院校的专题研究和专业深造,逐步提升专业素养。
本文作者:张凤茹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要县级兽医实验室对动物疫病监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阐述了吴江市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的实践措施,包括科学规划,明确设计标准;筹措资金,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管理,严格操作规程;积极运转,及时发挥作用等内容,以期为吴江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依据。
关键词县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措施;江苏吴江
兽医实验室承担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主要任务,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而县级兽医实验室在动物疫病监控方面起着举足轻重轻重的作用[1-4]。近年来,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高度重视,农业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兽医实验室。2008年以来年吴江市按照江苏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以及相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下达要求,共投资350多万元改建了吴江市(县级市)兽医实验室和全市基层动物防疫站(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采样诊断室,实验室硬件设施、仪器设备以及人员素质均有较大提高,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科学规划,明确设计标准
近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吴江市积极探索发展以区域特色为重点的生态畜牧业、以龙头企业为带动的畜禽产品加工业和以优良品种为先导的种源畜牧业,2009年全市出栏生猪20.6万头、家禽206.2羽、湖羊3.5万头,生产鲜蛋6 985 t,加工蛋品3.5亿枚,出孵苗禽2.4亿羽,畜牧业总收入达到10.924亿元。畜牧业是吴江市农业的一大优势特色产业,也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传统产业。但是,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原来的兽医实验室因面积小、设施少,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需要进行改建。为此,根据吴江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和各级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利用原有的一幢400 m2的小楼来改建兽医实验室。为确保实验室布局的科学合理,请江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兽医实验室的专家帮助规划设计,由专业公司进行施工设计,要求实验室配备好准备室、解剖室、血清室、细菌室、病毒室、pcr室、精密仪器室、病料留样室、技术档案室等功能用房,并按照生物安全二级的要求进行装修,病毒室采用负压装置,洁净度10万级,细菌室配备了洁净度万级的无菌室,并在细菌培养操作区域安装百级层流罩,做到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确保各功能室的配置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5]。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领导,完善设施,加强管理,并专门建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动物疫病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吴江市畜牧兽医站按照领导部署和省实施方案要求,全力以赴组织实施,坚持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要求、使用高效率,确保建设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2筹措资金,完善基础设施
为了推进实验室建设的顺利进行,吴江市积极争取项目配套资金,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又自筹资金增加投入,促进兽医实验室的提档升级。一是增加基建投入。按照江苏省要求,县级兽医实验室面积不小于200 m2,但考虑到建设的长远利益,吴江市尽量提高建设起点,投资71.7万元,用于兽医实验室400 m2的土建改造和净化装修工程,保证实验室分区科学、功能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畜牧业和疫病防控形势发展的需要。二是增加设施投入。在配足省规定的县级兽医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的基础上,为提升吴江市兽医实验室的档次,还自筹资金15万元,添置了1台pcr仪、1套凝胶成像系统、2台生物安全柜,增强了兽医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扩大了检测项目,并在保护实验人员、保障生物安全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目前,吴江市的兽医实验室可以进行细菌、病毒的分离鉴定,血清学与病原学监测,寄生虫检测与形态学观察等,开展抗体监测、疫情监测和疫病诊断,为促进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3规范管理,严格操作规程
一、总体情况
我县自5月开始启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兽医管理体制建设领导小组,并研究制定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绿政办发126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绿机编字26号)两个文件,明确了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目前,已基本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完善了县、乡、村畜牧兽医机构,稳定了基层畜牧兽医队伍。
二、改革到位情况
(一)完善县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绿政办发126号)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绿机编字〔〕26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县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结合我县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一是将县畜牧局更名为县畜牧兽医局,内设办公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股,核定编制5名;二是完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定编制9人,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县畜局从其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选用,不增加人员编制;三是撒销原畜牧兽医站和兽药饲料监察所,设立畜牧科技推广站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编制分别为6人、9人,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由县畜局从其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择优选用,不增加人员编制。目前,人员已全部到位。
(二)重组基层畜牧兽医管理机构
改革后,县畜牧兽医局对派出的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兽医室的人员、财务、资产实行垂直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1、组织机构。全县9个乡镇畜牧兽医站,列为县畜牧局派出机构。机构名称为“县畜牧兽医站”,为股所级事业单位,人事、业务、财务均隶属县畜牧局直接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制定、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查验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包括: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以及行政处理、处罚等方面的书面凭证;执行公务所需的身份证明;兽医卫生合格(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各种兽医卫生专用章等;兽医卫生方面有特定的证明、鉴别或显示作用的标牌、标签、标记、佩章、图案、颜色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用)证单位为依据国家畜禽防疫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规章规定;有权出具和使用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单位。出(用)证单位及其权限的确认:(一)农牧主管部门,颁发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和执行公务人员的证件;(二)农牧主管部门所属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审批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报农牧主管部门颁发;出具兽医卫生监测、检验、鉴定和行政处理、处罚等书证,使用规定标志;(三)农牧主管部门所属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以下简称防检机构)以及乡镇畜牧兽匠站,按权限出具或使用防检疫(验)书证及规定的标志;(四)被委托检疫检验单位,出具检疫检验书证,使用检疫业务专用章,验讫印章以及与检疫检验工作有关的规定标志;(五)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对本厂畜禽产品实施检疫检验,出具和使用农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检疫证明和规定标志。本办法所称持证人,为履行义务后依法取得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第六条国家行政法规,农业部行政规章设置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统一制定格式和内容,并指定厂点,监督制作;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尚未统一制定和定点监制的,由省级农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指定厂点监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制定、制作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第二章管理第七条县以上各级星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领取、保管、审批(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出(用)证单位必须使用农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监制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并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农牧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申报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领用计划,经审查核实后由所在地监督机构汇总报告上一级监督机构。第九条全国统一规定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其领用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县级监督机构应于每年6月5日前,地(市)级监督机构于6月20日前逐级将领用计划连同全部货款报送到省级监督机构,省级监督机构应于7月5日前,将计划连同全部货款分别按规定报送到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指定的生产厂点和指定的管理单位,并抄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备案。第十条证、章、标志的领发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级监督机构到指定厂点领取;(二)下级监督机构到上一级监督机构领取;(三)防疫检疫机构到同级监督机构领取;(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到县级监督机构领取;(五)被委托检疫单位到委托单位领取;(六)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到所在地监督机构领取。各级监督机构不得超越辖区、级别发放兽医卫生证、章、标志;不得对非出(用)证单位发放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第十一条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领取、保管、审核、发放手续。兽医卫生书证应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等应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建立审批、发放、奖惩记载、年度审验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二条兽医卫生的印鉴使用规范:兽医卫生书证必须加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出证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其中被委托检疫单位出具的检疫(验)证明须加盖“委托检疫专用章”,方为有效。执行公务所需的身份证明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应加盖农牧主管部门印章方为有效;需加盖钢印或专用章的按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兽医卫生书证的签发:(一)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及有关的书证,必须由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员签发有效;(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书证,必须由经办的兽医卫生监督员兽医卫生检验员依权限签发有效;(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畜禽产品的检疫(验)证明,必须由本厂的专职卫检人员签发有效。第十四条书证必须按统一规定填写使用。国家法规和农业部规章规定的书证,按农业部规定填写使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书证,按省级农牧主管部门规定填写使用;书证一般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打印方法填写;直联单书证须用复写方法填写;执行公务所需的身份证明和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等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填写。第十五条严禁出具伪证,严禁伪造、涂改、买卖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第十六条书证存根或副本保存期两年以上,兽医卫生合格证、兽医从业许可证档案和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保存3年。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向持证人索验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以地方规定否定全国规定,以下级规定否定上级规定。严禁无理扣押、吊销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兽医证、章、标志,不得将出证单位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第三章违章处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或使用伪造的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视为无效证、章、标志。除按规定重新出具证、章、标志外,尚需由监督机构依照《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放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由农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的检疲(验)证明,一经发现应即收回,换发检疫(验)证明,并就地取证,填发移送处理公函通报始发地监督机构。始发地监督机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需要行政处分的报农牧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伪证,伪造、涂改、买卖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的,依照“中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扣押、吊销持证人持有卫生证、章、标志的。其隶属的农牧主管部门可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给持证人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向出(用)证单位发放兽医卫生证、章、标志,可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证、章、标志和管理的周转资金,不准挪用、平调。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