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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资产管理保障探析

一、高校图书资产管理机制保障

目前,高校图书资产分布广泛,需要在管理机制上进行科学设置,达到管理有序,确保图书资产不遗失,实现高校图书资产共享,更好发挥其价值。一般来说,高校图书资产管理管理机制涵盖管理体系、管理责任以及管理方案等方面内容。

(一)完善管理体系

针对高校图书资产的涵盖范围,主要包含图书馆图书资产、院系资料室图书资产以及由科研经费购置的散落于科研人员个人手中的零星图书资产。当前,部分高校以“总馆-分馆”模式实现了图书馆与院系资料室之间的整合,但不少高校仍然是相对独立,图书馆与院系资料室之间缺乏有效合作,不利于高校图书资产的共建共享,而且存在资源的重复购置。同时,对于由科研经费购置的散落于科研人员个人手中的零星图书资产,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管,处于监管失控状态。为此,为了对高校图书资产进行整体性的管理,确保高校图书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共享,应当加快构建高校图书资产管理体系,使得三部分图书资产得到科学管理,做到应管尽管,同时明确管理主体。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从三方面构建高校图书资产管理体系:一是设立学校层面由主管校长负责的高校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全校图书资产管理;二是设立具体的图书资产管理管理主体,统一负责全校图书资产管理,可以由校图书馆负责,也可以由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三是进行合理分工,将各类图书纳入管理范围,由不同主体进行科学管理,一般来说,图书馆图书资产由图书馆负责监管,院系资料室及院系教师科研经费支出购置图书资产由院系资料室负责监管。

(二)明确管理责任

高校图书馆资产范围广,类型多,高校不仅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而且需要对各管理主体进行责任明确,确保管理机制有效运转。为此,我们必须针对高校图书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各具体管理主体,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方案,对各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进行制度化确定,确保责任明确,保障高校图书馆资产的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图书资产的效用。学校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主管(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负责人、国资委负责人(或财务处负责人或设备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院系及相关部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为了有效运转,该委员会应当指定学校图书馆或国资委等单位作为挂靠单位,同时在挂靠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学校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般来说,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图书资产管理原则、年度图书资产采购计划、重大图书资产采购论证、大批量图书资产采购招标、院系资料室图书采购计划的审批、各系统图书资产的剔旧审批、学校各系统图书资产的共享机制等。大学图书馆图书资产是高校图书资产的主体部分,一般由校图书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全权负责其图书采购与管理,并通过制定严格的采购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约束机制;相对独立的院系资料室图书由大学图书馆联合校国资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院系资料室负责日常管理;纳入学校图书馆管理系统的院系资料室由大学图书馆按照“总馆-分馆”模式进行管理;院系师生通过课题经费购置的零星图书由院系资料室按照学校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确立的采购规程与原则进行指导和管理,可考虑纳入院系资料室馆藏,由在校在职师生个人保存或资料室保存。

(三)制定管理方案

无论是何种管理体制,也无论涉及多少管理主体,均需要制定符合学校图书资产现状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图书资产管理方案。该管理方案一般应有校图书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全校性图书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牵头规划制定,主体内容由校图书馆负责制定涵盖图书采购程序、图书管理制度、图书馆岗位职责等的管理方案,确保图书馆的有效运转和图书资产的采购、管理等,加强图书馆图书资产的管理、核算和监督,有效防止图书馆图书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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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分析

【摘要】目前,对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研究,大多注重技术性方面,对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如制度、人员的责任意识等关注较少,致使安全管理滞后于技术发展。搞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除技术建设外,还应该强化图书馆馆员、用户的安全教育,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制度的落实,提升网络信息安全主体的责任意识。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 管理责任 措施

目前,我国国内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以下简称为网络信息安全)应用研究方面,大多都侧重于技术,认为信息安全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其所有出现的问题都依赖于先进技术。但信息技术无论多么完善,它都无法回答如下问题:管理主体、制度在信息安全中的责任;技术、人、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解决信息安全可持续发展问题;为什么在信息技术很发达的情况下,信息安全问题依然存在,事故依然频繁发生等等。可见,信息安全除了信息技术影响之外必有其他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仅侧重于技术的应用研究,还不能适应信息安全实践发展的需求,信息安全研究仍有继续深化的必要。

网络信息安全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安全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两层意思,信息的安全是指保护基础运行信息、服务器信息、用户信息、网络信息资源等信息或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同时还需要对信息风险和信息控制之间的最优平衡有非凡的理解。机密性要求保证信息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完整性要求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篡改和破坏。可用性是指保证访问信息的用户可以在不受干涉和阻碍的情况下对信息进行访问和使用。网络系统安全是指保护网络信息系统设备中的硬件、软件和网络系统的正常状态和安全运行。概括地讲,网络信息安全就是指采用技术、管理等多种措施,保护网络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保护各种资源不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遭到破坏、更改、泄露或非法占用。

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先进的安全技术是实现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许多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性保障都要依靠技术手段来实现。像信息安全所用到的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或流量分析技术、认证控制技术、VLAN技术、加密技术、VPN、病毒防护技术、容灾技术等多项安全技术,为确保图书馆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制度和制度执行力。制定严格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使人遵守规则,这是技术涉及不到的层面。而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只有通过技术手段才能得以实现,却又是制度所不能解决的。在信息安全实践中,技术与制度二者不能断然分开,是相辅相成的,技术是一种硬手段,制度是一种规范性的软手段。目前,国内数字图书馆在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制度不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缺乏严格、细致、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与安全技术相配套。二是缺乏安全教育培训常态机制。图书馆馆员以及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网络安全知识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三是信息安全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监督审查机制不健全,将导致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图书馆无法及时找出安全管理漏洞和不足,无法对安全管理漏洞及早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制度执行不力。从目前图书馆规章制度的建设来看,不缺少严谨细密的典章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条款的不折不扣地执行。一些图书馆存在有章不循、有规不依,奖惩不严、问责流于形式,安全督查不到位等种种问题。制定的制度是为了执行,因为只有执行才能把制度确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得不到执行的制度是毫无用处的,制度也就名存实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的主体是人,客体是网络信息安全防御体系,网络信息安全实际上就是主客体互动的过程。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而物是没有目的、没有意义可言的,它不涉及人及其行为。技术只是一种手段,网络信息安全必然涉及到人及其行为和制度问题。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信息安全防御体系,包括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目标、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规划与应急方案、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培训等内容。安全技术只有在有效的管理控制之下,才能得以较好地实施。可见,严格的安全管理是网络信息安全的根本保证。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深入,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趋凸显。目前,国内过多地强调技术的作用,将建设的重点放在技术上,致使安全管理工作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有人对2009年我国30家数字图书馆信息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发现在已发生的安全事件中,三分之一的安全事件是由安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引起的,而事件发生原因中管理因素高达70%以上。可见,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已成为数字图书馆整个网络信息系统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数字图书馆产生的危害远大于其他方面。这里主要讨论对人的管理问题,人的认识和观念问题。著名的前黑客凯文・米蒂尼说过,尽管很多公司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这些安全措施在网络犯罪面前仍然显得不堪一击,原因是他们忽略了网络安全最为薄弱的环节――人的因素。数字图书馆拥有功能非常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和最先进的安全技术设施,但却有可能缘于人而产生失误,致使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隐患和不足,从而导致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系统面临一系列信息安全问题。如引入木马、病毒或其他危害程序;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不正常甚至瘫痪,信息外泄,无法应对新出现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等,这与相关人员特别是一些负责人员对安全管理的不重视、认识不足以及责任感缺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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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四)施工组织设计;(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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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图书馆资产管理刍议

一、高校图书馆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资产管理不统一,多头负责制

部分高校图书馆在实行资产归口管理的问题上存在资产管理多部门负责制。通常是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设备部门负责设备资产,业务部门负责文献资源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和经费的管理。这就使得资产管理不统一,没有形成一个主体,职责交错不清,缺乏有效的协调、控制和监管。

1.2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不明确

一些高校图书馆资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在资产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通常是资产在采购环节得到一定的重视,但在验收完之后的交付使用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的责任人,造成使用人不注重资产的保管和保护,即使造成资产的丢失和损坏也没有得到惩罚和应有的赔偿。

1.3资产管理方法和手段滞后,科学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虽然高校大多已实现了计算机网络化、智能化,但图书馆资产管理大多依赖于工作人员的手工操作,如手工建帐、建卡、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势必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资产管理方式方法的落后直接造成了资产管理效益的降低。

1.4文献信息资源资产的管理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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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拨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收入形成的,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各类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局机关一般固定资产的购置,先由秘书科提出有关计划,经财务主管局长或有关会议研究批准后,再由秘书科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业务工作特殊需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先由业务科室提出计划,经业务主管局长同意,再由财务主管局长或有关会议研究批准,最后由秘书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

局机关的资产管理机构为秘书科,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配备、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的登记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及局领导办公室占有和使用的国家资产,都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属于固定资产的还要建帐、建卡,专帐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的确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室由负责人填写登记卡领取。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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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防范

通过梳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完善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帮助海事执法人员提升防范执法责任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航运业不断发展壮大,这就导致航线拥挤,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与此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在逐渐加大,因此行政机关因执法不当而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也在不断增大。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水上交通事故调处的主管机关,必须增强执法责任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及执法责任风险的涵义

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是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简称,包括事故调查和处理两个环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风险”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即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人员在事故调处过程中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履行职责,因此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事故处理结果未达到应然状态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性。

?荩水上交通事故调处各环节执法责任风险分析

1、搜集事故证据阶段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调处来说,证据的搜集是关键。这个过程包括了现场勘查、物证搜集、当事人询问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一旦取证程序不合法、证据保存不规范,就会造成取得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证据效力低下,易被相对人驳倒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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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书2017

引为了很好地管理学校的安全制度,学校一般也会实施一些有关安全的责任书,下面小编整理了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书,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书【一】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体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与将车辆停放校内的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其车辆进入校园时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

一、除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或本单位教职工车辆外,机动车不得进入校园。教职工亲友车辆需进入校园内的,由教职工本人引领,按规定进入校园,停放于规划车位。

二、本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需进入校园时,须将《邵庄初中车辆出入证》放在前挡风玻璃处以便查验,无此出入证安保室一律不得放行。所有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三、非工作需要,所有车辆不得驶入综合楼前、操场、篮球场、餐厅前、教学楼前等学生经常活动的场所。

四、车辆进入校园时必须限速在每小时5公里以下,在校道上不得与行人抢道,学生在校道集体活动时,机动车辆不得驶入。

五、严禁在校园内学车试车,不得将车交由无驾驶证者驾驶,摩托车在校内禁止搭人。校内禁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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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高校教学秘书工作

[摘要] 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教学秘书在高校的教学管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教学秘书虽职位低,但责任大。就如何做好教学秘书工作,做了简单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高校 教学管理 教学秘书 职责 素质

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21世纪,人类正经历着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等,社会的变革起伏让高等教育发展又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这意味着必须要大力提高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其中,教学管理水平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教学管理队伍是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监控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虽然教学秘书是教学管理队伍中最基层的一员,却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不可缺失的一个“螺丝钉”。教学秘书是特殊的管理者,它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秘书,其作用不仅是“传话筒”,他还是院(系)领导的得力助手;是连接院(系)与教务部门的纽带;是各种教学管理信息反馈的重要渠道。教学秘书虽职位低,但责任大,如何才能做好高等学校教学秘书工作呢?

一、明确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明确岗位职责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用工的科学配置,更好的发现并使用人才,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高等学校中教学秘书的工作都是一些日常性管理工作,主要为教务管理,内容大体如下:

1.协助院(部)主任落实各班级教学任务、任课教师、教材选用、教学进程等;协助教务处做好课务管理工作。

2.做好院部相关考务工作。

3.做好院部成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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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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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管理法的科学内涵

摘 要:台账管理法就是在行政管理中,用管理帐务的形式管理行政工作和行政工作人员,将行政工作进行量化,并置于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将行政工作管理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是解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有效监察手段。工作目标台账是对一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是实现行政高效的必要工具。台账管理法是系统的、科学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监察方法。

关键词:台账管理法 首问责任席 告之书 岗位工作手册

1.台帐管理法的内容

1.1首问责任席

行政机关很早就在推行首问责任制,这一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标志,但是,这个制度因设计缺陷而长期被休眠,挂在墙上,很多干部凭自觉性、凭良心在选择地执行这一制度。机关不良风气从这里开始产生。首问责任制与首问责任席的区别在于:首问责任制是问到谁谁是首问责任人,而首问责任席则是用制度指定一名带班领导为当日的首问责任人,对责任进行了法定。避免了责任的回避和推诿。

首问责任席应设在机关办公室或办事窗口,工作任务就是:①对本单位职工考勤进行监督。②对来人来访进行登记和接待,签发“首问责任告之书”。③对办事流程进行监督。④对单位职工的工作去向进行审核。⑤对单位职工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批签字。⑥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并录入单位网页接受社会监督。

1.2首问责任告之书

首问责任告之书的设计,是基于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而设立,首行字要有“XX单位首问责任告之书字样,有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席值班领导干部)的亲笔签名和单位印章。上面有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条文,特别是一次性告之制度。最后还要有监督单位的联系方式(上级纪委监察局的电话)。办事群众执有领导签名的首问责任告之书到相关部门办事,如能当场办结则必需当场办结,如不能办结,办事人员则要在告之书上写明原因,或告之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如系重大疑难问题,当事人对政府工作人员答复不满意可持告之书到法院进行诉讼。既能规范行政行为,也能让事情得以明析。利于解决也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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