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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份主持稿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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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站下学期工作计划

新学期伊始,学校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在学校领导的关怀下,校团委的指导下,广播站的设备焕然一新,更增加了我们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为了进一步提高节目的质量,加强广播站的宣传力度,制定如下计划:

九月份

1、九月份上旬为广播站迎新工作时间(策划新学期纳新活动海报及纳新广播宣传稿,纳新面向全校同学,通过初试、复试考核,进入三试既试播期间的表现)。

2.在本月广播站进行全面改版

广播站折射出现代管理大学的精神面貌,反映出整个校园文化品味。本学期我们仍把办好广播站本职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在全校范围内选择高质量的师生稿件,保证广播站的高质量播出,为此我们建立了专属同学们投递稿件的网站()及博客网站增加同学们来稿途径。

⑴、原名“缤纷校园’广播站更改为“现大之声”校园广播站。更换全体成员的胸牌及建立广播站徽标,以青色为主调色。

⑵、稿件:与绿潮文学社和霓韵文化话剧社合作,定期向广播站投稿,以扩大收稿范围。

⑶、编辑:召开例会时对常规栏目进行审编和改组,并对编辑组提出“求新”,“求变”,“求异”的要求,力求破除旧思维,提高节目的吸引力。在招新时有针对性的纳入新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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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专车新规

迅猛发展的网约车行业亟需立法明晰,而因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垄断利益以及巨大的出行市场,立法过程亦充满博弈。

近60岁的叶枫(化名)终于不用担心自己开的是“黑车”了。

网约车新规公布当天,叶枫所在专车司机微信群中讨论热烈,不少司机“松了一口气”。

7月28日,先后酝酿近两年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出台,备受关注的网约车合法地位首次确立,今后的营运将“有规可循”。

放眼世界,对网约车这种新兴事物的管理是监管者所面临的难题,但中国这一次走在了世界前列。

网约车这一新的业态从出生到现在,不过四年时间。期间因法律缺位,网约车性质不明,一方面一些出租车司机因面临“饭碗”被抢而罢工抗议,另一方面网约车企业的融资又屡创互联网企业新高,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也不断引起争议。

这种背景下,行业亟需立法明晰,而因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垄断利益以及巨大的出行市场,立法过程亦充满博弈。

从去年10月10日交通部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到新规颁布,近十个月的时间,可谓充满艰辛与不易――此前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极大的车辆性质、报废年限、平台与司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价格等条款,在《暂行办法》中均做出让步和调整,业界和学界对于新规的评价颇高,网约车新规超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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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周作人手稿,诉讼似无路可走?

事件回顾

5月2日,周吉宜第一次联系嘉德公司,以手稿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口头交涉,要求拍卖行提供拍品所有者合法持有的证明,否则停止拍卖、返还手稿。随后,嘉德公司要求周吉宜提供相关抄家清单或确权证明。

5月8日,中国嘉德2012春季拍卖会在京开始预展。这一天,周吉宜再次跟嘉德公司交涉,但最终嘉德公司表示,由于周吉宜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拍卖会照常进行。之后,周吉宜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德公司停止拍卖、返还上述手稿并提供该手稿来源。

嘉德公司于5月10日在其官方网站情况说明回应称,周吉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对该拍品享有所有权,公司不能仅凭异议人提出异议,就否认该拍品委托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予以撤拍。

5月10日,周吉宜报警,称发现丢失的手稿出现在拍卖公司即将被拍卖,请求立案并予保全。海淀区警方和周吉宜取得了联系,但经研究,因涉及“”抄家,而周又不能出示明确证据,所以没有立案,并告诉他可到法院。之后,到海淀法院立案,海淀法院表示,根据属地管理,不在立案范围。

5月11日上午,周吉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准备嘉德公司,但上午的排队号已经停发,下午法院又不接受立案,当天未能立案。

5月11日下午4点30分,周吉宜到主管拍卖行业的商务部反映情况,希望能制止拍卖。商务部认为,嘉德公司是合法注册和运营的公司,商务部虽然有监管之责,但不负责执法。

5月12日,周吉宜努力未果,手稿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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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著书立说”之道

我这一生,与报刊书籍、与编辑之间有着不解之缘、莫逆之交。

一、投稿:需要机缘与储备

作者与编辑,稿件与刊物,确实隐含着互通互融、知心知音的微妙契合关系。

1965年,正是我走上教育岗位的第二年,就正式发表了我的第一篇教育类文稿。那些在我荒芜稚嫩心田上垦播的编辑,至今我仍不知名,但已知心。我发表的作品大部分属自然来稿,也有若干约稿或关系稿;以言论作品为主,也上过照片及文学类作品。能够被发表,姑且称之“机缘”。直白一点说,就是投稿应符合刊物的主旨、属性、品位等要求,具有鲜明的个性。作者还要掌握“季节”,洞察“气侯”,适时“播种”,及时“收获”。发稿与否,取决于稿件质量、文风、“机缘”。因此,要抱一颗平常心:写稿靠自信,发稿随他意。以文会友,互信、互利、互爱。倘利用人情、物质等拉关系、“走后门”,势必损害这种精神融合、心灵默契、理念趋同的学术“价位”。

每次投稿,都是在检测这种“机缘”,以及文稿的“及格率”与“到达度”。

投稿除了需要机缘,更离不开储备的过程。我从教40年,以教为业,多次婉谢改行从政的邀请,而且一直坚持如下从教理念:“力图达到教与学结合,说与做统一,实践与理论并行的境地。不断拓展教育的领域与功能。”我公开发表教育类文稿七十多篇,几乎倾注了一辈子的心血。

记得也是1965年,让我的一篇上海籍支闽林工事迹的书信体通讯稿,刊登于当年《解放日报》。这确实让人深感意外,纯属偶然。纵使这种“偶然”,也离不开我十多年对语文学科,特别是作文教学的钟情与追寻。其实,这也算一种“储备”。当然,就文学类作品而言,“储备”除了这种来自书本与课堂的间接认知外,更重要的还有出自亲身“履历”的那些情商与智商的积淀。我之所以特别看重外出求学、上山支教、下乡务农、进场伐木等游子生涯与磨难经历,是因为这些“储备”在我后来的文学园地里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形成了“母校”专题、师范情结、第二故乡、风土人情专辑等。这些“优势”确实为我的作品加了“码”,增了“色”,添了“彩”!

二、投身人文关怀:文品与人品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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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女生部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书

学生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书

一、 活动背景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时,魅力四射日,为了活跃校园文化氛围,迎接第58届国际妇女节以及引导广大女生更多的关注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内涵,心理健康,独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提升,彰显我校女生风采,搭建一条女生与男生之间沟通的纽带,帮助女生们走成长,成才,成功之路,让女生的魅力在三月的春风里随梦想一起放飞。"妇女节"是以关怀我校广大女生们,增进男女生交流的主旨,加强女生的自信心,全面拓展女生各方面的素质,不断突破、创新,力求挖掘出新的亮点,为校园注入动感的新鲜活力,特此举办此活动。让女生成为广商学生活动中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二、 活动参加部门

本次活动由学生会女生部负责策划工作,另外同时需要宣策部(负责本次活动的宣传以及场地布置)、文娱部(负责主持、表演等工作)、网络部(负责活动的网上投稿)、其他各部协助上门宣传,派传单以及协助后勤事项协作参与。

三、 活动时间

本次"妇女节"将于3月8日举行 。

四、活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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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庆祝三八妇女节活动策划书

一、 活动背景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时,魅力四射日,为了活跃校园文化氛围,迎接第58届国际妇女节以及引导广大女生更多的关注自身的道德修养,文化内涵,心理健康,独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提升,彰显我校女生风采,搭建一条女生与男生之间沟通的纽带,帮助女生们走成长,成才,成功之路,让女生的魅力在三月的春风里随梦想一起放飞。“妇女节”是以关怀我校广大女生们,增进男女生交流的主旨,加强女生的自信心,全面拓展女生各方面的素质,不断突破、创新,力求挖掘出新的亮点,为校园注入动感的新鲜活力,特此举办此活动。让女生成为广商学生活动中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二、 活动参加部门

本次活动由学生会女生部负责策划工作,另外同时需要宣策部(负责本次活动的宣传以及场地布置)、文娱部(负责主持、表演等工作)、网络部(负责活动的网上投稿)、其他各部协助上门宣传,派传单以及协助后勤事项协作参与。

三、 活动时间

本次“妇女节”将于3月8日举行 。

四、活动内容

(一)心随手动”手工制作大赛(即妇女节开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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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干部述职报告

去年5月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热忱帮助下,广电局以去年述职考评为新起点,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学习先进,更加自觉地将广播电视工作纳入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各项事业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11年先后获得省“文明单位”、全国三八红旗先进集体、全国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规范化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25个,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30余人次,在全省广电系统2011年度考核中进入前四名,受到省局通报表扬。

一、始终把握正确导向,做好宣传主业,舆论引导能力有了新提升

一是对内宣传主题突出、浓墨重彩,形成了良好舆论声势。全市广播电视新闻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紧贴市委、市政府的各项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先后围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三保一弘扬”精神、迎省运会创文明城等主题活动以及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科学发展抓项目、农村卫生清洁工程、龙虎山“申遗”等重点报道工作,精心策划重点选题,采写播发了一批有新意、有深度的新闻报道,为全市推进重点工程和重点工作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去年5月至今年4月中旬,市电台共播发本地新闻4500余条,市电视台播发本地新闻5200余条,拍摄制作广播电视专题片、纪录片近50部,市广电报自采稿件480余篇,广电网站设立各种栏目60多个,为我市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特别是对我市“实施‘四大一新’战略,打造经济小巨人”等主题性新闻宣传,我们采取长线布局、分段实施、一以贯之的做法,进行系列报道、跟踪报道、深度报道,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也探索了主题新闻报道的新路子、新方法。

二是对外宣传积极主动、组织有力,上稿数量和质量均有新突破。我们制订了《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广播电视外宣工作的实施意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每季进行用稿情况通报,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坐阵抓,局属媒体具体抓”的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同时,提出了“三个必须、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即省台播发的全省常规性综合稿件必须有的内容,省台阶段性、主题性宣传稿件必须有的条目,市里有代表性、地域性、特色性的工作必须上省台;全市广电系统确保超额完成市委下达的外宣工作任务,市电台、电视台确保用稿在省内综合排名进入先进行列。并要求做到“一着不让、步步跟进”,瞄准盯紧中央台和省台积极上稿。今年3月31日,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做法,作为唯一代表的典型事例,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反响很好。全年共计在中央台用稿12条,其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5条,中央电视台7条(其中新闻联播3条);在省电台用稿329条,其中头条14条;在卫视新闻用稿312条,其中头条30条。在中央、省两台播出专题11部,《铜都崛起新家园》、《银发舞者》等10余部电视专题片在斯科拉电视网等境外媒体播出。

三是宣传阵地稳步拓展、扬优成势,媒体影响力和感染力不断增强。局属两台一报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走出演播室,主动整合社会资源,拓展宣传载体。2011年,共举办各种活动15场(次)。其中市电台5月份在全市率先举行“情系汶川灾区”募捐活动,短短十天之内募集到善款40多万元;6月份组织的“高考爱心车队”活动,得到100多部出租车和10多部私家车及相关企业的积极响应和踊跃参与。市电视台7月至8月份举办的“助学圆梦行动”,记者行程近公里,爬山涉水到家境贫寒而立志成才的学生家中,拍摄素材1400多分钟,制作、播出了20多期感人肺腑的新闻片,激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资助学热情,共帮助23名寒门学子圆了大学梦;12月主办了第二届全市及周边城市体育健身舞蹈电视大奖赛,吸引了全市400多人和萍乡等周边地市的舞者积极参加,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是精品创作立足本土、求新求变,宣传质量得到显著提高。我们通过实施“创新、创优、创精品”战略,局属各媒体纷纷加大节目栏目创新力度。市电台《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增加到每周两期,同时实现了与县(市、区)的直播连线,把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平台前移,共受理听众来电600多个,为群众解决各类问题300余件。市电视台加强与县(市、区)之间的宣传合作,在《新闻》中继续办好、办栏目,不断拓展报道题材。广电报启用《生活周刊》报名,内容更加丰富,读者群进一步扩大,今年4月《广播电视报》被评为全国城市广播电视报60强。2011年,我市共有20余件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此外,在实施精品创作战略中,我们克服资金短缺、经验不足等因素,与市委宣传部等单位联合投拍了首部胶片电影《心灵的小河》。这部反映环保题材的儿童故事片2011年先后在等地放映,深受专家和观众好评,并在今年4月全省优秀影视剧评比中在一等奖空缺的情况下,荣获唯一的二等奖。

五是宣传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有效净化了荧屏、声频。我们着力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双管齐下,强化新闻宣传管理。进一步强化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坚持新闻例会和三级审稿制度,不断提高新闻宣传水平;加强政风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树立新闻从业人员有令则行、有禁必止的良好作风。一年来,局属各媒体无一例违反上级有关规定受到查处或通报批评的现象;无一例因节目低俗化问题被省局通报批评或约请谈话。

二、始终致力服务民生,践行科学发展,各项事业建设有了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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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闻转载中的“羊群效应”

“羊群效应”,也称“从众效应”,是指人们经常受到多数人影响而从众跟风的心理或行为,跟风就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掉进陷阱或遭到失败。其实,这种盲目地跟着他人一哄而上的现象在当下的新闻传播――尤其是转载新闻中同样屡见不鲜,须引起媒体的高度重视。

转载是媒体在处理异地新闻时经常采用的做法。稿件转载(本文主要针对纸媒)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刊登别的报刊已经公开发表的稿件,这种稿件通常称为“成品”,编辑直接从网站下载后,根据本报版面的大小,对稿件进行删改,改稿不会伤筋动骨,只去细枝末节;文末一般署为:据《×××报》。二是提前向其他媒体的采编部门约稿,稿件与受约媒体同步见报,由于这类稿件的时效性较强,往往成为同城媒体中的独家,不少媒体成立通联部门,由专人负责与各报(刊)实时保持联系,以期在第一时间拿到“最热门新闻”的稿件,在同城竞争中占得先机;这种稿件,已经当地编辑处理的称为“半成品”,否则称为“毛稿”,使用这类稿件时编辑的警惕性稍高,但与编辑本地稿件相比仍是放心许多;文末一般署为:《×××报》供稿。

转载稿件,一来省事,无需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顶多付点稿费;有的连稿费也无需支付,因为有来有往,稿件是双方交换的。二来安全,如果稿件出现什么问题,一旦遭遇追责,自己可以金蝉脱壳,把责任推到“被转载”的媒体身上。

基于上述两点,编辑在编辑转载稿件时便会有意无意地 “放松警惕”,不做深究,抛却了质疑的精神。让一些稍加留意便能揪出的错误从自己的眼皮底下溜过,造成以讹传讹。对于一些低级的错误,受众一般都可以主动过滤,一笑置之。但也有不少实在算不上高级的错误会潜移默化地对受众造成误导,对自身也形成伤害,不得不察。

“赵作海案”是近期备受瞩目的热点新闻之一,各家媒体无不使出浑身解数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当然这些报道属原创的凤毛麟角,多数是转载。翻阅见诸报端的多数稿件,我们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提及赵作海的妻子赵晓齐时,使用频率最多的两个字眼是“前妻”“改嫁”。要知道,赵作海和赵晓齐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讲,他们仍然是合法的夫妻。那么“前妻”“改嫁”又从何谈起呢?可能当地的老百姓就是这么说的,可作为文化人的记者人云亦云就太不应该了。遗憾的是,多数媒体转载该新闻时,亦未做推敲,以致以讹传讹了。

另有一例,去年一段时间很多媒体转载了关于安徽阜阳“白宫书记”张治安的报道,但很少有人注意到其图片中的所谓“白宫”建筑实际上是美国国会大厦――也即其国会山的建筑式样,而非美国总统的官邸――“白宫”的建筑式样。那么,“白宫书记”的称谓从何而来?好像最早见于2007年1月,颍泉区政府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被《农村农业农民》杂志《要给地方政府建“白宫”立规矩》一文曝光。报道称,因为整个建筑呈白色,又和美国的“总统府”有些相似,当地的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白宫”。此后“白宫”一说见诸各类媒体,“白宫书记”也便随之叫开。当地群众称颍泉区政府办公楼为“白宫”,媒体随声附和虽然可以理解为顺应民意,但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推波助澜,让更多的受众在意识深处埋下“白宫”的影子。当然,也可能是媒体觉得好像不加“白宫”二字就无以彰显其权势的嚣张。我们可以戏谑腐朽,张扬文字,但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应以“莫须有”的噱头加以挞伐。

再举一例,今年3月份国内一些地方下了几场大雪,众媒体纷纷以“桃花雪”为题报之。带有浪漫气息的“桃花雪”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出现被人们津津乐道,自在情理之中。可在这里首先要理清一个概念:何谓“桃花雪”?从气象学上讲,并没有“桃花雪”的说法,而古诗文中常把三月飞雪称为“桃花雪”,多指农历的三四月份桃花盛开时下的雪。虽然其间也有媒体解释此“3月份”非彼“三月份”,“桃花雪”应以农历月份为准;但好像没能以正视听,“桃花雪”之说还是绵绵不绝地出现在整个“3月份”的报道中。而到了4月28日(农历三月十五)真正的“桃花雪”降临时,却又好像根本没有发生过,因为,此时的媒体又绝口不提什么“桃花雪”了。

类似以讹传讹的事例还有很多,基本属于常识性问题,有些是粗心大意不求甚解,有些是传统文化的断层或缺失,在笔者看来,更多的还是媒体人自己的疏忽和浮躁,甚至是文化修养的短缺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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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营银行破冰的冷思考

在全民炒股、“全企”炒房、凡借壳皆“涉矿”之后,最近资本市场上民营银行概念风生水起。有人说是炒作,“涉银”公司据说有数十家之多——“现在有点钱的企业都想做”;有人说是“围城”,在外面想做的皆涨,已在里面的银行股皆跌;还有人说,民营银行纵然开张,其“生存能力会有很大问题”。到底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民营银行的炒作潮始于苏宁云商(原苏宁电器)。自8月份传出苏宁云商筹建银行的消息后,公司便备受关注,9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示信息显示,“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已通过预核准,此后公司股价就一路扬升,从9月12日(9.28元)到24日(13.21元),累计涨幅达42.35%。截至笔者撰稿日,工商总局已相继预核准5家民营银行——苏宁银行、华瑞银行、中联银行、锡商银行、国民银行的企业名称。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家被核准的仅仅是“企业名称”,而且是“预核准”,所以除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字外,连注册资本多少,大股东是谁,什么信息都没有。工商总局专设有“企业注册局”,民营银行即使实行注册制,也必须在“企业注册局”注册,离真正成立还远着呢。

7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请注意!这一提法中一是“尝试”,即先试点;二是“发起”,民间资本可以当发起人,不仅仅是“参股”;三是“自担风险”,民营银行一旦发生风险,须由发起人“兜底”,而不像以前一些银行破产时,存款人损失基本由国家承担。9月10日,总理在会见出席达沃斯论坛企业家代表时表示,“继续推进金融领域对内外开放,比如村镇银行试点和人民币资本项下可兑换等。”9月16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求是》刊发署名文章,再次明确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一系列的高层人士公开谈话和文章,说明冰封了17年的民营银行确已由纸上谈兵转为实际操作。

但民营银行要真正拿到牌照,至少还得经过两道法规关。一是一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据说已于9月13日完成并报至银监会,但尚未得到银监会的正式认可。二是《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特点是专门在第二章“机构设立”中设置了第十二条,即“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第十二条提到作为发起人的很多条件,例如,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等等。以此对照,像民营银行概念股的中关村、哈高科等今年中报亏损,更有不少“涉银股”已连续几年不分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尽管如此,即便全国第一家民营银行核准开业最快也要到明年3月,但作为“破冰之旅”的民营银行获准设立,堪称中国金融改革的头等大事。房价连续十几年上涨,以两高一低(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率)为代表的全国大量产能过剩,银行暴利多得都不好意思说,虚拟经济严重侵蚀实体经济……,根子都在银行业的高度垄断。是的,民营银行有经营风险,有的生存能力都会有问题。一家国有大行分行的高管甚至居高临下地预言:“之前那么多城商行、村镇银行、农信社,现在多几家民营银行算什么,民营银行对国有四大行的冲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奉劝国有大行别高兴得太早,只要市场充分放开竞争,大家都按市场化、商业化的原则运营,你们还能躺着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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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在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可以使股东的正当权益得到司法保护,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股东意识,促进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可以使私人诉讼成为国家对公司行为进行公权力监管的有益补充,故而为人们所企盼。最高人民法院顺应这一要求,在2003年11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议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限定为股东,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但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对代表诉讼提起权的滥用,防止因无益的诉讼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从而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原告作有一定资格条件的限制。《征求意见稿》也就此在其第四十四条中建议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另一种意见是: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二)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应不少于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应不少于1%。”

前述规定中的第一项条件,即股东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格限制,在公司法理论上被称为“当时拥有原则”,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根据这一原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文秘站:]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时就持有并持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且在诉讼期间也须保持股东资格。该建议规定第一项条件中提及的另一种意见,即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前6个月持续持有公司股份,以及第二项条件即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提起代表诉讼股东资格的通常做法。

笔者以为,在考虑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限制在我国是否适用时,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股东权益是我国目前的基本目标,而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仅仅是为防止权利的滥用,绝不能因此造成大多数股东无法进行代表诉讼的后果,反而阻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实施。所以,目前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初建阶段,立法上应当对其持适当宽容的态度。据此,《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当时拥有原则”,而且完全没有除外规定是不妥的。那些在侵害行为发生以后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受让股份时可能并不知道侵害行为的存在,而这些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却可能一直延续直接或间接损害到此后受让股份的股东的利益。如果采用“当时拥有原则”,就可能会损害这些股东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但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是在通过受让股份方式滥用代表诉讼权利时,应当限制其所作为原告的资格,司法解释可以就此作出相应规定。

《征求意见稿》建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在持股期间与比例数额方面的资格限制,在原则上是可以的,但是其对持股期间与持股比例的具体规定不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际上保护的还是小股东中的大股东的利益,而且上市公司的绝大多数投资者据此仍无法取得原告资格。

笔者以为,我国对原告资格规定持股期限须注意,首先,该期间不宜过长,而且应根据不同公司类型分别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期限可以规定为6个月,因为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本身就是准备作长期(通常应超过6个月)投资的。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股市买卖差价中获利,所以他们持股的期间通常不会太长。如对原告资格规定过长的持股期限,实际上将把大部分股东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显然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尤其是社会投资者的目的不符。所以,对其持股期限可以规定为3个月,甚至更短一些。其次,必须规定有例外情况,如公司本身成立不满规定的持股期限的除外;股东对其持股后发生的侵害行为提讼,不受持股期限限制;在出现不立即提讼将会导致损失无法弥补的情况时,如《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建议规定的“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持股未达到期限的股东也可提讼。

对原告持股比例或数额作出限制规定,必须是在根据我国情况判断属于合理的范围内。必须明确,如果对持股比例的规定不必要的限制了绝大多数股东的权利,便与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本意相违背了。笔者以为,提起代表诉讼股东的持股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得很低,如不低于1%,甚至可以完全不设限制。因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不可能有不特定的多数公众参加,尤其是在公司股东数量很少(如只有三四个股东)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的权益均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即便其持股比例很低。否则,这些小股东在公司受到高管人员或控股股东侵害时,既不能提起代表诉讼,又难以转让其股权(对此种状况下的公司股权恐怕无人敢受让),其正当权益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各个股东在公司成立或新股东加入时,彼此之间是有选择权的,以受让股权方式滥用代表诉讼的情况很少可能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即便出现,其他股东也有有效的防范手段,完全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加以阻止。

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下面主要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由于其股权转让不受限制,可能出现通过受让股份或持极少股份方式滥用代表诉讼的情况,所以应当设置持股比例或数额的限制。鉴于各上市公司的股本大小差异可能甚大,以持股比例作为原告资格标准在各公司股东之间可能出现实际上的不平等。例如,联通公司的总股本为196亿多,根据其1993年6月30日披露的信息(以下其他公司均同),其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均是流通股股东,均为各证券投资基金。其中第二大股东持股8000多万,也仅占股本的0.44%。而圣地公司的总股本为8000万,持股80万即可达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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