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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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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车和农村公共交通车暂免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集中在州(地、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征收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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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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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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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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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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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发〔〕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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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应用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159号令《**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为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士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的建没工程的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奉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的建筑工程,应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等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年12月31日后,我市三区(屯溪区、**区、微州区)城市规划区域及全市所有获得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称号的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一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各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各风景区应在**年12月31日后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在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图审、质监、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把关,井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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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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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县联社及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行业(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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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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