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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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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摘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在2009年先后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笔者从分析《食品安全法》的漏洞出发,提出了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纵观这些案件的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因此,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方面已经有了突破,但是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例如,有些食品安全的法规仅为政府规章,有些甚至是政府文件形式,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惩罚和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另外,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施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食品卫生法》为制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废止将使这些法律的效力受到质疑,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成为一个难题。虽然我国卫生部已明令废止了某些规章,但能否意味着未废止的法律法规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是否应该以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法,重新构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由不同的法律规定的。对农产品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以规定。《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与原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关系,这种交叉关系容易引起冲突。这些因素都是今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域外实践

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努力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力图打造食品安全监管的“天网”。英国于1875年制定了《销售食品和药品法》,这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现代食品保护法的鼻祖,1955年又制定了《食品法》,1990年又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不断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相比而言,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更为完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健康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以及《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规。2000年欧盟颁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这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的实践都是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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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及策略

1.制定更为详尽具体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鉴于我国食品、餐饮行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和多样化,各种新的食材、新的食品、新的工艺、新的设备、新的添加成分大量增加,有必要在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中加入更为严格和具体的审核标准语监督标准,确定能够涵盖每一种新事物,避免有所遗漏。对此一方面可以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此类行业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对于一些实在无法界定、无法有效管控的产品、行业或现象,可以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地方的监控引导,采取出错则重罚的原则进行标准化管理。尤其是在涉及到农副产品方面,规定要细化、具体化,可执行、可操作、可监督,不允许存在放任自流的情况。

2.将绿色、无公害的内容落实到法律法规中

在相关法律中向着绿色、无公害的标准进行倾斜。对目前餐饮行业中不利于健康饮食构建的现象、企业进行引导,鼓励转型。对于已经建立绿色食品研发、生产、加工、运输、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个人,进行鼓励,给与更宽阔的认证渠道和空间,推动此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也可以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食品检验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给与更多的政策扶持,不能达到标准的限期整改或重罚,以绿色食品的标准实现多种食品企业、行业、产品的自我规范和调节。

3.强化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

在传统的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和责任事故的处理力度不够强,使得一些企业、作坊、个人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牟利。在新的形势下,强化处罚惩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很有必要。尤其是对于我国饮食行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一律重罚。也只有这样才能将食品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的门槛提高,杜绝资质不够,生产水平落后,卫生条件不达标的作坊和小企业扰乱市场秩序。而对于大的食品企业、集团,如果发生此类问题更应该严厉追责,确保起到良好的法律震慑作用,让违法犯罪现象消失于无形。

4.结语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改革,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涉及到一些老大难问题和法律空白领域的改革是重点。为了实现我国食品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务必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改进、可兼容,促进食品卫生行业执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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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在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契机,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转基因食品对解决资源不足有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它的安全性备受瞩目。转基因食品存在对人体安全性的隐患,如果法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不落实,转基因食品及其生产将对人类构成极大危害。然而,保障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却存在过于简单、制度不完备、操作困难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主要对我国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探讨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转基因安全保障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高新科技,它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优势,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转基因食品为人类造福。我国转基因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行进行法律规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修饰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食品。[1]在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领域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生活正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当然,转基因食品作为试验中的新型食品同样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第一,危害的潜在性。与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的直观性、确定性不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类对之认识并不充分,难以清晰把握其有无危害,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将是潜在的、不确定的。第二,致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严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有的优势,转基因作物已经、还将进一步在全世界广泛种植,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如果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一旦爆发,其影响恐怕难以预料。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法律应该未雨绸缪,要加强注重风险预防,完善监控的法制供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中,涵盖了转基因食品,自此,结束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层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局面。[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可以用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制的法律,对于从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正如我国转基因技术本身一样,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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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之管理缺失及法律规制

7月27日,央视报道北京稻香村个别门店销售的“无糖糕点”中,蔗糖含量超标七倍。

8月1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京客隆太阳宫店和西坝河店给过期肉更换标签再销售,即“翻包”。

8月2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报道,卜蜂莲花金源店存在生鲜肉“翻包”情况。

一周频曝食品安全事件,其共同特点是问题均由经营者主观造成。此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关键在于食品生产从源头监管到餐桌消费这一长而宽的链条中存在明显“软肋”。

一、食品安全事件凸显管理缺失

法律法规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铁门。这些年,我国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日趋严格,近期“两高”首次对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对食品违法追查更加严厉。纵观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惩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在舆论漩涡中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一)政府规制体系失灵。一是多头管理,规制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了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流程实行分段监管,原材料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管,市场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体制安排并未对我国现有规制体制作根本性变革,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卫生部和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卫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作用大打折扣。食品安全规制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由公共部门使用。在权力分配或行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竭尽所能地争夺权力资源,无节制地使用这种权力,例如重复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等,使厂商不堪重负,造成规制过度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关部门、各个环节共担责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如果规制权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而不是获得利益时,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剧”。二是双重管理,规制机构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食品安全监管纵横交叉,错综复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施分级管理;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机构属于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一来,在食品质量监管体制上,我国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到上级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当地政府掌控着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强。当食品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矛盾时,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便不能彻底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2.政府规制标准失效早在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加入WTO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规制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企业标准化的薄弱。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有关食物与农业的组织已公布的相关限制标准为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此外,我国的监管技术、方法和相关标准体系亟须完善。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测中,检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往往检测不到。随着近年来直接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的日益增多,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对未知物的发现和检测能力更显滞后。

(二)法律规制缺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一系列新制度的确立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内容上的交叉重叠与缺失。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还存在交叉。二是制度设计上的实操性。“十倍赔偿”,作为《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其实际威慑、惩治食品违规者的作用有限。立法者意图通过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起到威慑、惩治作用,却没有考虑到此规定的模糊操作性。十倍赔偿的基数是仅指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还是基于违法所得,亦或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在这一点上是不明确的,因此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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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完善

【摘 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不安全的食品处处危及着居民的生命和健康,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这令我们不得不反思国内食品安全的问题所在,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然而,制度的缺失和执法的不力成为导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两大因素。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提倡“五不食原则”:食而,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旧约全书・利未记》中也明确规定禁止食用猪肉、任何腐食动物的肉。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寻求解决方案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建议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其中,《农产品质量法》仅仅对例举的100多种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的限额作出规定,但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农产品有300多种,超出了我国立法范围之外很多很多,而《农产品质量法》并未对超出的200多种农产品作出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无据可查,这就为食品安全监管留下了缝隙。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可这些法律法规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时又缺少沟通和协调,所以调整范围非常的较窄。

2、检测体系相对落后

我国食品检测仪器精密程度较低,检测水平有限。在我国己经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中,只有少部分农药配有相关的检测方法,而且这些检测方法操作步骤费时费力,对劣质的食品辨别能力也比较弱。检测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导致很难检测出食品中农药、食品添加剂、铅、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业企业自检能力不足,检测设备价格又很昂贵,企业为节约成本也不愿意购买检测设备进行自检。很多地方甚至连检测设备也不具备,大量的食品未经检测就流入了市场,食品的安全根本无法保障。

3、监管体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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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转基因技术,又称基因工程技术、基因改良技术、或重组DNA技术, 是一种改变生物尤其是农作物的基因片断,或将一种生物的基因片断植入,从而改变受体生物的基因构成,使其具有消费者和科研工作者所希望特征的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可以使农作物具有抗恶劣自然条件(如旱、霜、酷热和涝)、抗病虫害、耐化学制剂(如除草剂)、提高经济作物中油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改善蔬菜与果实的形状、口味、营养因素和颜色并延长其保存储藏的时间。转基因技术对发展提高农作物产量、提高有效营养质量、减少化学肥料或添加剂和杀虫剂的使用、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粮食短缺、人口饥饿、营养不良、粮食进出口问题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有可能引发所谓第二次“绿色革命”。

早在20世纪80年代,生物学家和科学家开始把分子生物学研究成果运用到生物新品种培育上。1982年,全球第一例转基因烟草在美国问世,1994年,全球首例转基因农作物产品—耐贮存番茄进入市场流通,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转基因农作物逐步实现商业化种植和开发,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迅速扩张。到2012年,全球已有28个国家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达1.7亿公顷(25.5亿亩),约占全球有效耕地面积230亿亩的11%,全球大豆和棉花产量的81%、超过三分之一的玉米产量和油菜产量已经是转基因作物的功劳。

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是人为改变了生物经过数亿年进化而形成的稳定基因结构和基础, 对于转基因作物中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相关讨论或一定争议。迄今为止,尚未有得到科学界公认的证据可以证实已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确实会导致对使用者和食用者的不利后果和健康损害, 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功效和影响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方能显现,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采取谨慎或者保留态度, 通过法律手段管制转基因食品, 防止其对人类健康和作物产量产生短期危害和长期影响。

同时,各国对生物技术及其安全性的理解不同,再加上各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程度和速度、转基因作物市场占有率及发展前景、一线消费者的认知与理解程度、相关法制的发达和管控强度等各不相同,各国在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与实践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的综述、研究和解析,中国可以充分借鉴相关规制的优点和准则,有选择性并前瞻性的完善自身的相关制度和实践,推动中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

美国对转基因作物的法律规制

据统计,美国在2011年拥有近7000万公顷农田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和生产,占美国可耕地面积的43%,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甜菜、苜蓿、番木瓜和南瓜等。美国农作物产量中93%的大豆、93%的棉花、86%的玉米和90%油菜均系转基因品种。此外,近80%的包装食品都基本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目前,全球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已达到约1.5亿公顷,而美国在其中约占近50%。按照目前的趋势,至2016年,美国玉米和大豆产出基本全部是转基因作物生产。2012年4月美国公布的《国家生物经济蓝图》五大战略目标的核心之一即是增加研发投资,强化未来生物经济基础,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满足社会需求,继续主导世界农产品市场。

(一)对于转基因作物的一般规定

作为世界上最早在转基因作物领域践行研究、种植和商业化的国家,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对转基因作物做出法律规制的国家。美国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6 年 7 月,美国制定了《重组 DNA 分子研究准则》,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生物技术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二阶段,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1984年提出了《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着手整合汇聚联邦相关法规。“生物技术协调委员会”在1985年成立。第三阶段,在1986 年 6 月 26 日通过的《生物技术管理协调框架》基础之上,美国形成了其宽松独立的立法模式,并且一直沿用至今。除了个别领域需要对现行相关规范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外,美国继续通过其农业部、联邦环保署、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三个联邦主管部门调整和完善现行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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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摘 要】民以食为天,人之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充足的食品供应。近年来,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充斥着市场,成为关系市场平稳发展和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基于此种情况的存在,如果防范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出现,保证居民饮食安全,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紧迫任务。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1.引言

民以食为天,人之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充足的食品供应。当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人之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优良物质生活的追求,人每天所要摄入的食物往往不再以“初级农产品”的形式存在,而是以“商品”的形式存在。而由“初级农产品”向“商品”转化的过程,凝结了人的劳动力,同时亦需要投入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机器设备。此过程提高了食品之营养价值,全方位满足了人们不同的口味和营养需求。然而,我们亦应当看到,附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复杂化,许多新方法、新技术被适用到食品加工过程中时,食品企业为追求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食品加工之原料、方法和技术的卫生安全性问题,更有甚者为降低成本而不顾食品的安全性。此种情况下,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充斥着市场,成为关系市场平稳发展和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例如,一段时期以内,毒牛奶、染色馒头、地沟油、毒豆芽、牛肉膏等有毒有害食品充斥着市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从而使得相关食品企业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基于此种情况的存在,如果防范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的出现,保证居民饮食安全,成为摆在政府和社会面前的重要问题和亟需解决的紧迫任务。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为其配备了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管理等职能,强化对食品企业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和相关行业协会亦制定、修改了大量的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通过行业自律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改善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另外,各食品企业为适应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的需要,纷纷购入先进的加工设备,引入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卫生安全培训,杜绝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措施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高发势头得到了一定的扼制,市场秩序亦相对好转。然而,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食品卫生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今年曝出的“蒙牛”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即为一例。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应当加强对食品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问题的研究,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诸多方面,探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找规避的办法和解决的途径。本研究之开展即是在以上背景下进行的。

2.食品安全问题理论意义

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应该说,当前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研究是比较充分的,学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也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本文在现有研究基础上,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最终需要通过企业履行其责任而实现。因此,本文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切入点研究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将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结合起来,以求能得到大家的认同。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对于市场自我调节失灵时,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取措施,通过制定规范,健全监管体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制主体行为,制约非法行为来干预市场,使其正常运行。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而言具有积极意义。即是说,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社会责任的履行是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之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通过立法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并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的建议,这些建议对于食品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具有指导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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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探讨

摘 要:转基因食品从诞生的一刻就备受争议,在科技还不能完全掌控基因技术时,转基因食品已经通过商业化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被人们所消费。在转基因食品背后的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人们应当对其合理的规划,适当的避免风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写了转基因食品基本的安全问题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分析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的现状,指出当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中存在的不足,旨在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相关的安全法律规制。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转基因作为新时代的重大研究成果之一,虽然被人们广泛食用,但安全问题仍一直被人们讨论、热议。伴随着一些消极现象的出现,从侧面暴露出了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食品安全基本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基本概念和内涵第一次在我国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法中提出:利用转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相关的产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

虽然,我国学者已经就食品安全的本质达成共识,但是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内涵仍然存在些许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与普通食品一样,都具有安全保障,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不仅仅包括食用安全,还应当将环境的安全列入其中。一些保持中立的人认为食品安全意味着食品的风险应控制在人们可承受范围内。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确定与转基因食品的从研发到流通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风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转基因食品的本质角度出发,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对人类的健康影响上,还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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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探究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尽管近年来我们国家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主要的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到位所致。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法律法规 执行力 探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食品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改善。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接连不断发生,给人们饮食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同时也凸显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行力是当务之急。

1.影响食品安全监管中法律法规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1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难以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1.2 食品安全监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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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现状、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郭兰英,上海金融学院法律系;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赵文焕,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感谢匿名评审人,文责自负。

>> 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现状、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详述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析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及问题探析 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刑法规制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现状及问题剖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监督作用 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其刑法治理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原因及刑法规制研究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之管理缺失及法律规制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问题及完善 关于食品安全现状及其食品分析检测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其食品分析检测新技术的应用 避税及其法律规制研究现状与启示 城市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问题 食品安全监督中所见问题的探讨 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11]张美玲、罗忆,2011:《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传播特点和优势分析》,《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1期。

[12]中国投资咨询网:食品饮料行业广告投放超净利一倍多,网址:http://.cn/free/201205/shipin1514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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