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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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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农贸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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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市场监管法”定性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市场波动性的逐渐加大,为了更好的保证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对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是“市场监管法”的诞生背景,而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市场监管法的合理性是市场的运作不可避免的需要外在因素的矫正。因此市场监管的过程更像是一种法律的监督,而市场监管法的重要作用是调整市场结构利益关系。但是市场监管法对于市场的意义究竟在哪里,政府究竟该如何让其发挥预定的作用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的,本文主要是分析了经济法“市场监管法”定性相关问题的。

关键词:定性;经济法;法律监管;市场监管法

人们对于监管的理解通常是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对目标事物进行干预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维持事物最稳定的状态。而现在法学界对于市场监管的重点通常是集中在对于市场监管体制的制定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监管权力的正当性以及监管内容的合法性。但是行政法当中其实是有对这部分内容做出界定的,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监管法自然也就包括这部分内容了。而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认识和判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这才能够让“市场监管法”发挥它预定的效果,下文对这些内容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和总结。

1 市场监管法的理论概述

其实市场监管法是具有很明显的经济法的特征的,大概的意思是“以国家干预为核心,以保证社会利益为优先,在政府监管部门的主体作用之下,主要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监督”。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其实国有企业有着被监管的对象以及监管过程的收益者这“双重身份”的。

国内有少数学者其实是比较推崇将“市场监管法”划归行政法内容里面的,他们看到了市场监管过程当中行政管理部分发挥的作用,但是这一种分类方式却并没有得到国内外专业的从事行政法方面的研究人员的认同。因为如果按照这种划分方式的话,比如说宏观调控法、军事法和婚姻法是都可以划归到行政法的范畴之内的,而且市场监管法强调的更多是涉及到了交易所的管理职能,以及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内部控制等等,其实这些内容都已经超出了行政法的界定范围。

另外,还有一部分学者会觉得市场监管法和商法之间的概念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这种看法的依据是因为市场监管法当中的很多内容都能够在商法当中找到相近的定义。但是商法是从商人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活动入手,对这些社会关系和活动进行调节和规范的总称,其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是以个人角度来进行运作的。它并没有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虽然其中也有维护资本市场安定的功能,但是其本质还是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这和我们进行市场监管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其实从市场监管法能够非常直接的对交易的过程进行监管和控制来看,是符合经济法的立法原则的。另外,它比商法对于市场运作的维护更为直接,尽管有时候两者的内容是有相似性的,但是市场监管法还包括对专门的监管内容进行了界定,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晓,市场监管法应该算做经济法范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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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贸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等方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出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建设、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主管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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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汇报

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两个重要职能,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的明确界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执法艺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实现执法与监管“双赢”,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新情况,深入研究新问题,积极提出新对策。当前,在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尤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工商监管执法这种特殊的行政手段来为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监管执法与优质高效服务不是简单的“白脸”、“红脸”、“笑脸”,它们两者之间是辩证的统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监管执法就会缺少优质高效服务的贴近度,因为优质高效服务是监管执法本质的体现,而没有优质高效服务,就会出现监管执法的盲目性,因为监管执法是优质高效服务内容的延伸。只有通过严格执法监管与优质高效服务才能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为发展营造出良好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讲优质高效服务,但绝不能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由,对当地的经济违法行为大开绿灯,对地方保护主义熟视无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严格监管执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力推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同步,监管与规范并举,树立大服务理念和大服务意识,确立规则导向型、市场导向型的“服务型工商”新理念,真正把监管执法过程变成为民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企业排忧解难的过程,寓监管执法于高效服务之中。当前在监管执法上,要尽快实现“五个转变”:即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管执法理念向现代监管执法理念转变;由监管集贸市场向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由监管单一经济主体向监管多元主体转变;由着重微观管理向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转变,由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管向遵循国际通用法则转变。该管严的一定不能放松,不该放的要坚决堵住,始终以忠于职守的职业风范、清正廉洁的高大形象、勇于负责的可贵精神、执法如山的坚强威力,为企业公平竞争托举一枚红色盾牌;以责无旁贷的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振兴保驾护航;以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感,为经济繁荣竭尽全力;以丹心昭明的博襟,为服务经济发展撑起一片万里晴空。

四、正确处理好坚持基本经验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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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市场监管法制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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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管 护航保险市场

依法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保险监管体制的不断健全,依法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各种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调整结构,稳步增长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是保险监管工作十分关键的一年。面对极其复杂的环境,保险监管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在保险业发展的新起点和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监管需要不断完善,努力与之相适应。

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监管目标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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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农贸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区行政区划内建成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农贸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创建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三城”创建等负全责。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指导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制定、落实、规范各项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协调农贸市场创建等有关事务。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区“三创”办、工商、公安、卫生、农业、城管执法、畜牧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七条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对市场经营户经营活动每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三城”创建顺利推进。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是加强市场制度建设。督促管理人员、保洁人员佩带统一标志按时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创建工作标识标牌并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市场要适时开展“文明(诚信)经营户”、“卫生流动红旗”评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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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治化依法行政论文

一、建设“三个经济”

现代经济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创新经济、法治经济。

第一,市场经济。现代经济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就须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市场、企业、社会放权。三中全会决定通篇是放权,是可以、能够、允许,而不是禁止、不能、限制,充分调动企业、公民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今年3月开始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全面展开的,成效显著。截至9月底,新登记注册企业223.29万户,同比增长57.9%。

第二,创新经济。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创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跳出“中等收入陷阱”,关键靠创新,需要激发市场、社会创新活力。第三,法治经济。现代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自然经济是人治经济,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说到底是法治经济。应把市场主体放出管制的“笼子”,放进法治的“池子”。

改革的动力、红利实质上就是制度的动力、红利。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看似条文不多(共25条),但是第一次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保障交易安全。这样既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又加强了自律和监管,以一项具体制度撬动了整体市场活力,释放了改革红利,十分重要,作用也将很大。

二、重视“三项监管”

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不要监管,放松审批后更须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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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市场论文:烟叶市场监管现状与方法

本文作者:朱宋琴工作单位:福建省烟草学会专卖管理专业委员会

烟叶市场监管面临的困境

执法权限受限,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县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不仅在地域范围上存在限制,即使在管辖区域内,也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就目前人员配备看,烟叶产区县级局专卖执法人员配备一般在二三十人,既要监管卷烟市场、查处大要案,又要监管烟叶市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烟叶市场监管情报信息渠道有限虽然长期以来,烟草专卖管理中很注重举报宣传,但是大部分民众还持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也有些民众不愿意得罪人,而对涉烟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管。群众举报的信息可谓是少之又少。以笔者所在的县局为例,每年接到的举报信息一般不超过10条,烟叶方面的举报就更少了。大部分情报信息还是靠专卖执法人员蹲点、驻守,密切监视烟叶市场收集而来,所以信息来源非常有限。烟叶市场监管过程中部门协作体系和机制不完善目前,烟叶市场监管主要是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虽然有些烟叶产区政府会成立烟叶护税小组,或者也会有公安部门的介入,但是护税小组、公安部门在烟叶市场监管过程中仅仅处于协助与配合的境地,其作用没有得到进一步发挥。这种情况下,机制与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措施和手段没有得到进一步落实与实施,部门间的协作没有真正做到目标和责任明确,使得烟叶市场监管的效果不是十分显著。特别在打击违法贩运、贩卖烟叶的执法行动中没有建立和完善更具实效性的协作机制,对一些细节性的、具体的环节和流程等没有进一步制定有效的措施,缺少相关的办法与切实可行的方案。部门协作在烟叶市场监管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

烟叶市场监管方法初探

因此,要通过加强思想建设,树立社会各界积极的思想意识,来引导积极的行为,从而规范烟叶市场秩序。牢固生产经营人员烟草专卖意识作为烟叶收购的主体,烟叶生产部门首先要牢固树立烟草专卖意识,要按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规范各种烟叶种植、收购行为,并积极引导烟农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守约,共同维护烟叶市场秩序。只有专卖意识提高了,才能进一步激发生产经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宣传力度和收购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烟叶市场管理,使普法成为推进信息收集的基础和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实效,实现法制宣传教育与市场监管相互促进、良性互动,逐步实现烟叶市场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信息为支撑点的主动管理方式转变。一方面加强对烟农的烟草专卖法律知识宣传与教育,积极引导烟农守法种植,诚信履约,互相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烟叶贩子的教育力度,通过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运输、贩卖烟叶等违法行为,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有效规劝烟叶贩子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在烟叶市场监管中,情报信息是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保证,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是改变被动监管方式,推进按需监管的迫切要求;是改进专卖工作方法,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是改变单一的信息收集渠道,多方发展案源的重要举措。建立全员专卖机制烟叶市场监管不仅仅是专卖部门的工作,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全员专卖机制,让每一位烟草员工积极投身到烟叶市场监管情报信息收集中来。特别要发挥烟叶生产部门员工深入烟叶生产一线,掌握烟农烟叶种植、烘烤、销售情况第一手资料,了解烟叶贩子违法贩烟动态的优势,让每一位烟草员工都成为信息员。与周边县市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烟贩子活动的广域性和流动性特征,单靠辖区内的信息可能并不足以有效掌握烟贩子活动情况,因此,要与周边县市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涉烟违法分子相关信息。与其他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工商、交通、林业等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多少会掌握一些与烟叶市场监管有关的信息,特别是乡村干部,他们基于工作性质所接触的基层事务较多,也更有机会掌握一些违法贩烟活动信息。与这些执法部门、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更为全面地掌握烟叶市场动态,收集涉烟情报信息。在烟农中发展信息联络员立足广大烟农,以烟农为前沿阵地,根据烟农广布在各个乡镇行政村,直接与烟叶贩子接触,掌握烟叶贩子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广大烟农耳聪目明的特点,在烟农中培养线人,将多年来诚信度高、合同履约情况好、有正义感的烟农发展为信息联络员,初步建立起信息联络员多方发展线索为点,普及烟叶专卖意识为线,提高广大烟农主动参与涉烟信息为面,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提升,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形成遍布全县的情报信息网络。强化合同管理《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在合同签订阶段,烟叶生产经营部门要加强合同签订管理工作,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并确保合同的真实性,防止少订多种、多订少种及只种不订等现象的出现,对不予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的烟叶种植者,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其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在烟叶种植阶段,要加强对烟种、烟苗的管理,防止烟种、烟苗外流;在烟叶收购阶段,要严格按合同收购,禁止无合同收购烟叶。对于一些丰产丰收的烟农,要适当调整其合同交售数量,尽可能把烟农的烟叶都收起来。同时,可以适当收购低次等级的烟叶,保障烟农的利益,防止这些烟叶流向烟叶贩子、流入非正常渠道。在合同管理中,可引进诚信管理办法,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时,要根据烟农的诚信度进行,对一些诚信度不好的烟农,可不与其签订合同或者在补贴政策上加以限制,通过诚信管理,进一步促进烟农诚信履约,提高烟农诚信度。实施重点区域监管执法力量的有限使得我们无法对全县烟叶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为了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得到有效的发挥,我们可以引入重点区域监管方法,对违法行为易发区、高发区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实施重点区域监管,有效遏制违法抢购、套购、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与其它省市县毗邻的乡镇,往往交通比较便利,因为是两省(市、县)交界处,可以比较隐蔽地实施违法行为,故而成为烟贩子比较青睐的地方。可将这些乡镇确定为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管。提高了这些乡镇的烟叶市场监管效率,就等于提高了全县烟叶市场的监管效率。加强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受到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的限制,要由烟草专卖部门单独承担烟叶市场监管责任存在较大的困难。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一定要与其它执法部门、周边县市专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才能有效提高烟叶市场监管效率。与辖区内其它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受到执法权限的限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开展烟叶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难免遇到“无权限”的问题,比如在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中,路上拦截车辆,或者在囤积烟叶行为的查处中,对当事人囤积烟叶的仓库进行查处,经常需要有权限的部门如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的协助。但是查处烟叶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较强的突发性,临时请求这些部门协助可能会遇到很大困难。如果能与这些有权限部门建立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在烟叶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可解决权限受限、突发无人的难题。与周边县市局专卖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因为执法区域限制,非法收购、贩运烟叶的车辆或人员一旦越过区域界限,专卖执法人员便束手无策。因此,要突破执法权限的限制,就要与毗邻省市县局专卖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定期联系会议、情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协办等机制,来实现联合执法,强化监管效果。

烟叶市场监管是一项时间紧迫而任务艰巨的工作,在烟叶市场监管中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是,只要把握烟叶市场监管的特点,正视监管中的不足并通过得当的方法一一予以破解,烟叶市场监管效果便能得到极大的提升,烟叶市场正常秩序便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国家利益、烟农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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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摘要:市场监督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文章重点从法治、统一监督、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有关利益关系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在对市监督管理方法中常用的行政、法律手段予以介绍的同时,对如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体制框架

市场监督管理(简称市场监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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