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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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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

一、日本的审计体制

(一)沿革

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1869年,日本财政部设置了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更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隶属天皇。该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说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主要表现在:(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免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包括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3)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要求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直接报告国会。(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主要表现在:(1)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一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说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经过国会同意后首相才能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录用、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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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内部控制体制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有力保证。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中,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控制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个方面帮助并支持着内部控制职能的发挥,在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评估企业风险、促进企业信息沟通、监督企业活动等方面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能促进内部控制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工程审计工作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内控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内部工程审计的重要性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市场格局变化,企业外部经营形势将更加严峻,企业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形势,为了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使用效益,企业应该积极开展内审工作,可以从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部分,是一种积极的管理审计,具有独立性、广泛性、积极性的特点,是组织内部建立的自我完善、健康发展的免疫机制。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策略。不仅有效地节约了企业的建设资金,控制投资成本,而且还有利于规范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同时,也能及时发现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企业的健康运转保驾护航。

二、强化审计职能,建立内部工程审计有效机制

一是对审计工作的重视是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对新开工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审计人员提前参与到招投标、资质审核的过程中;建设过程中要求各专业部门管理人员深入基层,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上报及真实性复核,对审计工作的开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各级领导的支持和重视才是工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二是工程审计与内控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审计的覆盖面。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工作作为财务部门实务工作链中的一个环节,与会计、稽核、内控、预算等各项工作有效结合,统筹安排,保证了审计结果的应用。

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审计流程。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完善分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加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对生产的指导作用。要规范审计资料上报、签字手续,明确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施工单位各方的职责,通过流程化的操作使工程审计工作化繁为简、各司其职、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和时效。

四是加强审计力度,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原则,灵活应对。在实际工程审计中,我们坚持重大项目实地测量、常规项目重点抽测的办法进行。工作中注重从资料接收、现场测量、计算核对到审计认定每一个步骤的细节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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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发展体制思考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内部审计模式已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内部审计模式,成为内部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方向。

一、风险导向审计概述

1.风险导向审计的定义。所谓风险导向审计,是指以被审单位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评审影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因素,并根据量化的风险水平确定实施审计的范围、重点,进而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一种审计方法。

2.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

2.1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评估确认预期审计风险水平。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年度档案资料,走访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等,以评估确认预期审计风险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注重日常对被审单位基础资料的收集。

2.2对报表进行分析测试、评估固有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根据报表各项目之间客观合理的内在联系运用分析性测试方法,分析各项目的的比率、趋势来调查导常变动和差异。利用初步调查及永久性档案提供的资料和自身经验,评估固有风险。将通过分析性测试出现异常变动和差异的报表项目,或固有风险评估较高的报表项目列入审计范围,作为审计重点,并编入审计计划。

2.3对审计范围内的会计报表项目分别进行控制风险评估。首先,调查了解有关项目的内部控制结构,分析控制环境,相应的控制程序及会计制度,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评估控制风险。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难以进行测试,或按成本效益原则不拟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应将控制风险证估为高水平。

2.4确定检查风险及重要性水平,并据以编制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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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浅析

一、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现代内部审计理论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并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下不断发展完善,其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维护私有产权。内部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内容也因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其产生的动因并非像西方内部审计那样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在我国内部审计的起步初期,内部审计仅作为政府审计的补充,主要履行监督控制职能。内部审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借助国家的行政力量来完善内部审计机构与职能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随着内部审计的不断发展,政府或国家审计机关所扮演的角色也在不断变化。《审计法》和内部审计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确定,使得内部审计自身的审计职能不断加强,对政府审计的从属关系淡化。而2003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受政府审计间接管理的模式,进一步弱化了内部审计对政府审计的依赖。

我国内部审计有两个主要分支,一是企业内部审计,另一个是部门内部审计。前者以盈利组织为主,而后者则是以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为主的非盈利组织。现代西方内部审计理论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但对部门内部审计而言,其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原因是,在审计目标与职能上部门内部审计和企业审计存在较大差别,但却与政府审计有一定的交叉和联系,现行的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规定可能正是受此因素的影响。

内部审计独立于政府审计,基于委托理论的需求而发展完善,这是由内部审计服务于单个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要提升内部审计功能的发挥,不得不关注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差别。服务性质与权力授予的差异带来的是二者之间服务内容与对象的不同,而都接受政府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带来的是发展内在动力的不匹配。指导与监督权的不协调会引起内部审计发展不协调和缺乏后劲,这可能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二、内部审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审计作用有限,对企业内部审计缺乏应有关注 企业内部审计,强调参与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而我国现阶段的内部审计仍着重于财务合规合法和查错纠弊职能,与国际内部审计发展强调的较高层次的组织价值增值仍有差距。

一方面,这一差距体现了政府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作用有限。政府审计关注公共责任的特点使得其无力对内部审计施加足够的影响,表现在:(1)对内部审计关注力不够。笔者统计了31个省级行政区审计局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情况,仅有重庆、河北、湖南、四川和甘肃5个省级行政区审计局单独设立以内部审计为主要业务的处室,且各个地区对于如何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行业发展尚无统一有效的标准;(2)政府审计在企业内部审计实务上缺乏足够的专业先进性。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和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等工作具有内审鲜明的行业特色,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工作区别较大,由国家审计机构对该类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缺乏足够的行业先进性。

另一方面,政府审计的影响使得内部审计得不到恰当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内部审计的国家指导性使得其与政府审计在界限上有一定程度的模糊,难免在很多时候扮演政府审计延伸的角色,无法体现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咨询价值,即使其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能得到了部分发挥,也因与政府审计的界限难分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正名。这也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内部审计得不到管理层重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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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体制管理

印度政府审计机关的全称为印度审计会计部(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简称IA&AD),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议会对政府公共开支进行审核,监督政府运作,向议会报告工作。印度国家审计机构严格的审计工作不仅为纳税人节省了大量资金,而且是印度打击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机构设置

印度审计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叶,1860年,英国殖民政府按照英国模式在印度设立了审计长一职,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工作。1919年为制约腐败,避免纳税人的钱浪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审计署的职能,确立了印度审计长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颁布实施,该法规定设立审计长,成立印度审计会计部(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即主计审计长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国成立,印度审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印度审计会计部实行垂直领导、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主要由主计审计长公署、联邦审计、地方审计(会计长审计办公室)、地方会计(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和培训机构组成。最高审计机关是主计审计长公署(theComptrollerandAuditCeneralofIndia,简称CAG),由主计审计长负责,设在德里,共有6万多员工,在全国各地设有各类专业机构104个,其中大约有3.5万员工和68个单位从事审计上作,每年审计工作经费大约55亿卢比(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每年要审计84000多家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77000多份调查报告并向国会和邦议会提交80份审计报告及300份专题报告。

①主计审计长公署(CAG)包括会计和审计两部分职能,不涉及具体的审计业务,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开展国际交流,考核和培训审计人员。CAG设主计审计长一名,对国会下属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负责。

IA&AD组织结构示意图:

②联邦审计机构指CAG下设的多个“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和一个“企业审计局”。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负责对中央政府部门与机构、海外机构、国防、印度铁路、印度邮政电信局等联邦政府部门的审计。企业审计局由副审计长领导,专门负责审计中央政府部门下属公司和企业。

③印度地方审计局指“会计长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邦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审查地方国有企业和一些自治机构的账目,根据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承担对联邦政府设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机构和组织的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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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方法体制建设

在高等学校绩效审计过程中运用控制论,不仅要把被审计项目看作控制过程,研究审计项目各部分的耦合状态是否良好,发现耦合不良或失控状态即提出改进意见,也要把审计过程看成控制过程。同时在后续审计阶段,运用控制论的观点,检查调节、控制命令的执行情况,将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相关部门,以促使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建议,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

澳大利亚绩效审计方法借鉴

随着国外绩效审计的发展,绩效审计的方法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在绩效审计中除了运用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还可以运用管理会计、信息论、控制论、概率论、规划论、网络技术、统计学、对策论、数量经济学等科学中的一些专门方法,形成了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体系。这些技术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网络计划法等。这些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绩效审计的实践当中。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审计局近三年来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所使用的审计方法之间的关系如表1。

高等学校绩效审计方法体系构建

(一)构建原则

要构建适合我国高等学校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应遵循适用性和层次性原则。适用性原则要求构建的审计方法体系应能适合我国高等学校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能有效的指导实务工作。由于我国高等学校绩效审计开展的时间短,相关的规范均未建立起来,给实际审计工作的操作带来了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层次性原则是指审计方法应尽量体现层次性、递进性和鲜明性。绩效审计可以使用多种多样的审计方法,比如在总体审计工作的安排上,是按照“从上到下”还是“从下而上”;是采用“顺查法”还是“逆查法”;是“详查法”还是“抽查法”;是“定量分析”还是“定性分析”,抑或两者的结合。绩效审计方法体系的构建应体现层次性、鲜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二)方法体系构建

1.绩效审计方法按照其用途可分为信息收集方法和信息评价方法。客观地收集和评价证据是审计的核心。整个绩效审计过程就是一个证据收集、分析、评价并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而审计方法就是审计师用于收集和分析证据的工具和手段。信息收集就是调查取证,通常可以从三个来源获取审计证据:人员、文件、实地观察。绩效审计中收集信息的方法有很多,而且在审计过程中运用非常灵活,它主要是沿用了一部分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比如审阅法、核对法、函询法、实地观察法、盘点法、抽样法等,也有自身独特的方法,比如面谈、调查问卷、案列研究、座谈会等。信息分析评价方法的职能在于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审计师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往往是一些原始数据,如何把一个个孤立的、表面看相互之间并没有相关意义的数据联系起来得出结论,需要运用信息分析评价的方法。常用的有分析性复核、案例研究、线性规划法、量本利分析法、净现值法等。因此,绩效审计就是通过运用信息分析评价方法,对所收集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查明被审计项目的所耗和所得,并加以分析对比、评价其是否节约,是否有效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预期的效果,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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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控制具体认识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审计机关的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高的同时,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在论述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和审计质量控制环节的基础上,提出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成要素。

关键词:审计;审计质量

一、审计质量控制的涵义

关于审计质量的涵义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质量最终反映在审计报告的质量上,因而审计质量就是审计报告的质量,本文称之为审计产品质量观。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是包括了审计计划、取证、判断和报告的一个系统过程,因而审计质量是整个审计活动过程的优劣程度,本文称之为审计工作质量观。还有人提出第三种观点,比如徐政旦等人提出应将审计人员质量包含在审计质量中。其实,审计人员质量必然反映在审计工作和审计最终产品的质量上,因此,第三种观点仍可归入前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审计质量控制是审计机关为实现审计目标,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总称。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产品质量控制和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二、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审计质量的重要性是由审计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提高审计质量,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应有的作用使审计职业自身能得到不断完善与发展。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还是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组织,其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就是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这是由审计的职业责任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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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契约体制发展解析

审计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审计因契约而产生,因契约而发展。狭义的审计契约应仅仅指由审计人与审计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契约,广义的审计契约应当指在狭义审计契约之外再增加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签订的契约。在通常情况下,基于经济性考虑,现实中可以将狭义审计契约广义化,使之合二为一。考察审计契约制度,有助于回答审计产生与发展的规律,并对未来审计的发展做出预测。本文仅仅是在这一方面的一个初始性研究。

一、一种历史视角:对审计契约制度进程的分析

按照美国著名会计学家利特尔顿(A.C.Little-ton)的说法,英国的审计制度萌芽于16世纪英国庄园和城市财政中对掌管会计事项者诚实性的检查(文硕,1996)。显然,这时的审计本质上应分别属于内部审计①和国家审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的民间审计。到1720年“南海公司”(TheSouthSeaCom-pany)破产时,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重要性才被社会所普遍关注。如果我们认可许多人所认同的查尔斯•斯内尔(CharlesSnell)是“世界上第一位民间审计师”(文硕,1996),那么,也许可以从南海公司破产审计中看到最初的民间审计契约关系。南海公司破产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反响,因为它使投资者丧失了数百万英镑的巨款,又使全国商业发展延缓了半个世纪之久,因而促成了议会组成一个特别委员会对该公司下设索布里奇商社(Saw-bridge&Company)会计账目进行的检查。查尔斯•斯内尔受议会的委托担任了这项检查任务,并提交了审计报告书。在这个审计活动中,审计人是作为自然人的习字教师兼会计师查尔斯•斯内尔,审计委托人是议会,被审计人是索布里奇商社,三者组成了审计关系,并使审计活动取得了预定效果。遗憾的是,我们并未找到审计业务委托书等契约性的文献,但只要存在“审计”的事实,就可以推断客观上存在着审计契约;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契约,都不能脱离契约的本质。此处值得注意的是,议会充当了一个公司审计的委托人。

19世纪40年代英国的《公司条款联合法案》要求,铁路公司应任命股东担任审计人员,也可以聘请职业会计师协助审计人员执行业务。1962年颁布的公司法不再要求审计业务由股东担任,会计师既可以作为破产公司的法定清算人,也可以作为运行中的公司的审计人。当作为法定清算人时,审计人代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由于历史原因,人们很难找到当时可能存在的审计契约资料,但是一旦存在事实上的审计活动,审计契约总是客观存在的,那怕只是所谓“君子协议”。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当规范化;三种审计关系人的联系一般可以通过书面的契约来确立。尽管在企业审计中审计委托人可能存在多种形式,但审计关系人的契约责任、法律责任都趋于明晰化。下面是笔者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审计发展中审计关系人以及契约情况的一个归纳说明①:如果不去拘泥于某些个别的历史细节,以对上述表中所反映的内容去分析,可以看到在被审计人———企业经营者不变的情况下,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都存在着多样性。这种现象也属于正常情况。因为:审计功能的发挥可以适应多种需要,具有几个审计委托人也就并不奇怪。即使在今天,除了以鉴证会计报表为目的的审计出自投资者的需要之外,还有经营管理审计、风险评估与制度评审等出自管理者的需要,物资保证性审计、偿还能力评价、项目效果审计等出自银行及债权人的需要,经济案件的鉴定及破产清算等出自法院的需要,政府官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出自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需要,公司职员为解脱个人责任,也可以充当审计委托人。

事实上,在各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审计委托人本来就是复杂的。值得考虑的问题是,对会计报表审计委托人的确定应遵循什么原则?固然,“谁委托谁付费”,审计信息的所有使用者都具有充当审计委托人的期望,但真正充当审计委托人的人应当是对被审计人拥有控制权力的人,这个人实际上应当是股东。审计人的多样性反映了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不同理解。一个企业聘请股东作为审计师,可能是一种最优的状态;一方面因委托层次减少而节约了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审计信息多次传输引起的信息失真,相对提高监督的强度。实际上,股东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也无法超出所有者自利的心理束缚,这时,以“超然立场”(也即第三者立场)出现的注册会计师,完全可能取代股东充当审计人。至于由经营者下属的雇员担任审计职务,其实质是以内部审计替代外部审计,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配置。时至今日,社会发展已促成了审计的三元化存在方式:民间审计、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对于一个大型的国有单位而言,上述三种审计都可能将其作为审计客体。这时,可能出现审计制度内部的磨擦,国家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性契约对审计内部的不协调进行调节。审计契约制度是不断改进的,这种改进既有审计契约当事人的调整以及相应要求的变化,也有随着社会法制化的推动所引起的从口头契约到书面契约、从简单式契约到复杂式契约、从自定格式契约到规范格式契约的多层面的契约形式与内容的转变。

二、签订契约动因的探寻

A.C.利特尔顿(1958)在考察了早期的审计情况后认为,“诚然,这种形式的审计只不过是对现金收支的诚实性加以检查;但是,它所体现的审计概念决不局限于现金收支。人们从这种审计概念体会到,其他形式的受托经营管理责任也应当加以检验”(A.C.利特尔顿,1989)。显然,利特尔顿是“受托经济责任”观的倡导者。在这里,审计变成监督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工具,也是“实施政府政策和维护公共福利的一种手段”。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签约,确立审计关系,是审计活动的起点。问题是,这种签约是否真正地依附于“受托经济责任”?事实上,不应轻率地做出回答。笔者认为,将鉴证会计报表的常规审计与其它的专项审计同等看待,并注意到会计师最初作为现实作用还将进一步拓展。所谓审计检查“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只是这种已有功能发挥作用的局部空间,还有传达透明信息、提高经营业绩、改善管理制度、维护财经法纪和评估企业风险等多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职能缺位论”比“受托经济责任论”更符合逻辑。

三、签订契约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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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计联动体制分析

1.我国环境审计现状分析

环境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使得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并逐步参与环境审计。我国的环境审计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环境审计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审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1环境审计范围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主要对环境资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其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收费的绩效审计和重点工程的专项环境审计。事实上环境系统的开发性特点与现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扩大了环境审计范围,具体表现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环保机构的设置、环保资金的使用、环保措施的有效及环境风险的评估等。而我国环境审计范围局限于专项和合规方面即对环保资金使用和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方面,对于环保机构设置、环保措施有效性和环境风险评估方面并未深入,这影响到环境审计的质量和效果,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1.2环境审计主体

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关系和多重身份并不利于环境审计的开展,且审计结果的公众信赖程度偏低。首先,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不确定。政府审计机构是国家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与环保机构一样隶属于政府,在对环保机构与国有企业时难以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审计。其次,政府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政府审计机关既要制定是审计规则,同时又要开展具体的审计业务的,并要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不利于环境审计质量的提高。在政府环境审计活动中,独立性的不确定以及多身份就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其审计的效果差。

1.3环境审计质量

经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环境审计质量不高是除环境审计范围不确定和环境审计主体单一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资源环境审计涉及领域宽且专业性极强。就被审计对象涉及的具体的资源环境业务领域专业性很强,而政府审计人员主要以财务、会计等经济管理专业居多,过强的专业性对于审计人员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其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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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体制改革方向

摘要:政府审计在保障社会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进程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出审计质量模型,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体制;审计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F23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0.05.007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5-0019-02

一、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现状及缺陷

目前,世界各国使用的政府审计形式可以分为司法型、立法型、独立型和行政性4种模式,我国属于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政收支及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管。虽然效益审计是财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现有的政府审计中,绩效审计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财务收支审计是针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督查。

政府型审计模式的优势体现在,由于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而政府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审计机关在各项工作执行时也就拥有了充分的支持,易于工作的开展。同样,因为审计署被国务院领导,而地方审计单位又被上级审计机关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带有政府的影子。审计机关要对政府财政工作进行审计核查,而本身又受其领导,显然在一些工作的执行和开展上受到明显的制约。当发现政府行为有悖于国家法律规定时,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时,政府型审计模式给审计机构工作的开展就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审计单位很难站在中立的角度对政府行为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判,更难对其形成权力上的制约。这就大大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影响了审计机构职能的充分发挥,使审计督查的实施失去效力。

同时,应增强审计透明度,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这也是我国现有审计模式做得不够深入的地方。例如,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状况、政府投资项目等财政支出的审计上,应加大力度,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还应对效果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评价。

二、政府审计评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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