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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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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搞定生育险

对大多数家庭来说,生孩子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花费数目巨大不仅体现在未来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就连“生孩子”这件事本身,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这样看来,充分享受生育险带来的“最大”福利,确实很重要。

申报资料要齐全

刚生完孩子的赵燕,休完产假后在处理生育险事宜时被告知,因为没有《生育服务证》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赵燕很无奈,就因为没有按时交齐相应资料,本该享受的生育险福利却没有享受到。记者向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后获悉,申报资料一般要在分娩后60天内提交齐备,否则社保局将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所需的申报资料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以上海为例,上海社保“生育险”生育津贴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二代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出院证明、孩子医学出生证明、相应的银行卡,如建行龙卡或工行牡丹卡等。

另外,如需报销产前检查的费用,除了需要提供原始票据之外,还需要提供药品报销的处方单,否则也不予报销,所以医院相关的单据都要收好,以备将来所需。

生育津贴可“补支”

虽然目前个别地方生育险仍存在户籍限制,但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的非京籍职工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了避免选择性参保,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但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缴费不足9个月就真的享受不到生育津贴了吗?也不一定,生育保险还有“补支待遇”的原则,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关于这一点,各地的政策也不太一样,要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生育津贴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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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搞定生育险

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生孩子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花费的数目巨大不仅体现在未来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就连“生孩子”这件事本身,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这样看来,充分享受生育险带来的“最大”福利,确实很重要。

申报资料要齐全

刚生完孩子的赵燕,休完产假后在处理生育险事宜时被告知,因为没有《生育服务证》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赵燕很无奈,就因为没有按时交齐相应资料,本该享受的生育险福利却没有享受到。本刊记者向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后获悉,申报资料一般要在分娩后60天内提交齐备,否则社保局将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所需的申报资料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以上海为例,上海社保“生育险”生育津贴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二代身份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户口证原件、出院证明、孩子医学出生证明、相应的银行卡,如建行龙卡或工行牡丹卡等。

另外,如需报销产前检查的费用,除了需要提供原始票据之外,还需要提供药品报销的处方单,否则也不予报销,所以医院相关的单据都要收好,以备将来所需。

生育津贴可“补支”

虽然目前个别地方生育险仍存在户籍限制,但自2012年1月1日起,北京的非京籍职工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了避免选择性参保,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但此次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缴费不足9个月就真的享受不到生育津贴了吗?也不一定,生育保险还有“补支待遇”的原则,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关于这一点,各地的政策也不太一样,要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生育津贴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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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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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生育的风险

现在的女性怀孕生孩子是越来越迟了,很多白领女性年轻时因为工作、房贷的压力,不敢怀孕,等到了这些问题基本解决想有自己的孩子时,发现自己已经是奔三的人了,虽然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是所有过了30岁的准妈妈们都面临着同样的顾虑,或者是健康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已过了35岁,就会被认为是“高龄产妇”,好像处处充满危险。超过这个年龄,生育对妈妈和宝宝有什么风险?这些风险应该如何化解,“高龄产妇”们如何才能安心、放心地生产呢?

七大风险

据李映桃介绍,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高龄产妇一般面临着以下危险:

1 难受孕:

女人最理想的生育年龄在25~32岁,跨入35岁后,身体的各项生理机能有着不同程度的下降,怀孕几率也会明显下降。

2 易流产:

女性过了35岁,怀孕失败的几率会大大增加,失败率达到20%。到42岁时,失败几率高达50%以上。

3 胎儿致畸几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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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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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您买了吗

据了解,早在2008年之前,我省的18个省辖市都已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但由于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因而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在今年7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至此,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在河南建立。

作为我省首个涉及生育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保障了在、离职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还第一次体现了对参保男职工的权益保护。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部门是否能有效管理?

答:《办法》专门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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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支付、征缴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人口与计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各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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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浅析

摘要:本文就当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探讨了优化生育保险管理的必要性,及科学有效的实践策略。对提升职工生育保险效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合理向全民生育保险发展转变,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职工 生育保险 制度

生育保险为我国基于社会保险作为立法角度,对职工生产生育给予必要的辅助政策,进行经济以及物质扶持。纵观当前生育保险制度与政策措施,不难看出,其成就呈现出无法全面符合育龄女性职工在生产时期的根本需要特征。再加上医疗经费上涨快速,该制度无法全面跟上时代形势,逐步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优化更新。因此本文就职工生育保险存在的不足问题展开探讨,并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生育保险制度包含的不足问题

当前生育保险管理制度面向保障对象,呈现出一定的单一性。其政策规定,享有政策待遇的主体对象为各企业单位女职工。倘若参保男方由于配偶没有工作单位,因而较难享有该项生育保险制度待遇。为扩充受益面,一些地区进行了生育保险管理制度、执行办法的有效调节,令参保男方没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引入至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规定范畴中,进行一次性支付,用于生育补助资金,进而显现出女职工以及男职工全面缴费、平等享有生育保险保障待遇的合理公平性以及人性化、共济性特色。然而,该类方式却并没有真正成为我国的一项规范政策予以推行实施。依据单位进行参保方式不能良好地体现公平合理性。伴随我国持续推进的经济制度改革以及丰富经济成分的形成,当前,生育保险基于用人企业单位作为参保核心的方式早已不能满足各类非正规就职、社会自由职业以及个体经营多类就业模式的丰富发展需求。首先,依据企业单位实施参保方式令履行缴费职责同时与用人机构脱离的妇女无法享受应有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对在非正式岗位就职的女员工以及在社会自由职业的育龄妇女,由于用人机构的缘故,无法获取参加生育保险的机遇,同样显现出不合理性。

从待遇支付范畴来讲,则呈现出一定的狭窄性。当前生育保险整体的支付范畴狭窄,仅仅对其生产时期的相应权利进行了保障,却没能满足妇女生产之后以及漫长的孕期期间的综合需要。也就是说当生命诞生阶段的三类重要时期,即孕育时期、生产时期以及婴儿时期,现行生育保险并没有充分全面地参与进来。

二、强化生育保险制度更新改革必要性

强化职工生育保险更新改革势在必行,保险制度对于有效的预防新生儿疾病导致的缺陷以及死亡机率极为有利。可由源头层面入手,令人口素质优化提升,并可良好地降低家庭以及整体社会的压力与负担。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讲,孩子的正常、健康无比重要,而从社会、政府高度来讲,婴儿死亡与疾病率则反映出人口的健康发展以及整体社会持续建设的核心指标。在建国之前,婴儿出生死亡的机率在我国极高,为千分之二百,而在建国之后该数据快速下降,到2008年,我国婴儿死亡百分比为千分之十四点九,该水平跻身于发展中国家的领先行列,然而仍然较发达国家水平具有一定差距。为此,我国继续全面关注新生儿生育健康与良好成长,颁布了新生儿筛查疾病规定以及缺陷防范管理办法,对提升新生儿的生长健康以及生命质量,提高人口素质,节约新一代的养育管理成本,发挥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调查分析,我国每年缺陷儿童占到总体出生比例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该数据并不涵盖日后生产过程中发觉的缺陷问题。缺陷新生儿将导致我国蒙受显著的经济损失,进行缺陷儿童的救治养育医疗经费支出高达百亿元。虽然,新生儿无法选择母体,然而社会却应全面发挥保障胎儿安全、令新生儿与婴儿享受应有保险制度的人性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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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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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已不为广大参保职工所完全接受。因此,生育保险政策有必要调整。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待遇标准,扩大享受待遇范围,增设待遇项目。

1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保证职工在产褥期的医疗支出

生育不仅是家庭、个人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生育关系到人口优化;生育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几乎是一次性(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限制),这些因素决定生育保险的筹资是以支定收,不是类似医保的筹资模式以收定支。因此,把生育医疗费支付比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欠妥的。在生育女职工中,大部分是低薪阶层,医疗费自付部分就相当于她们工资的1~2个月甚至更多。加上产褥期间,产妇的营养费、婴儿的费用等,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笔者抽查了部分剖宫产的职工,在产褥期间,因生育原因,家庭(个人)要支出各种费用有4000~7000元之多。应该把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类比工伤保险适当放宽,以保障生育职工在妊娠期及产褥期这特定阶段,不因医疗费负担加重而影响到母婴的保健水准和家庭生活质量。

2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要向产前(妊娠期),产后(产褥期)倾斜

人们往往仅把目光局限在生育这个点上,忽略了对妊娠期间和产褥期的关怀。十月怀胎,加上产褥期42天,生育过程可达11月之久。

职工在妊娠期、产褥期的保健水平,对孕产妇、胎婴儿的影响非同小可。去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大幅下降,其进步之快与妊娠期、围产期的医疗保健水平大幅提高分不开(当然也与我国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分不开)。生育保险应在妊娠期和产褥期间,通过政策倾斜保证费用支付,通过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褥期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以及产后访视等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 增设合理的待遇项目

3.1 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为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属男女双方事情,男方在生育过程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时下农民进城务工逐年增加,男方进城务工,女方在农村务农持家的情况很普遍,女方生育时给男方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或给男方一定假期,假期工资(或生活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方便丈夫照料坐月的妻子,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又体现生育保险的人性精神。在这方面,四川、湖南、福建等地进行了改革尝试,他们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生育时,享受一定的生育补助。但大部分的省市还是仅限于女职工参保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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