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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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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 年度)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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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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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

【摘 要】生源地助学贷款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部分学生及家长认识上存在误区,错失贷款机会;贷后还款率不高,催款不力等问题。为解决高职院校生源地贷款面临的困境,应加强学生诚信还款教育和信贷知识教育、“三体联动”、健全相关惩戒法律法规。

【关键词】高职院校 生源地助学贷款 诚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7-0055-01

自2007年国家试点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开始,生源地助学贷款就以其因地制宜的特点而蓬勃发展,迅速替代其他形式的贷款,成为学生贷款的“主力”。随着贷款金额的不断累积,贷款人数的不断增加,生源地贷款的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成为高职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生源地贷款存在的问题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依旧存在

“谁有资格获得贷款?”是生源地助学贷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各学校执行标准不一,在高职院校一般是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的学生可以申请。但由于在生源地开具贫困证明较容易,只要村里或街道办事处盖章,乡里、县里都会盖章,因此开具贫困证明普遍比较容易,随意性较大,使证明的真实性大打折扣。面对这样的情况,资助工作人员很难甄别,导致一些学生家里并不贫困,却通过开具贫困证明申请到助学贷款。

2.部分学生及家长认识上存在误区,错失贷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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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拓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1999年开办助学贷款业务以来,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较平稳,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则相当缓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更是推而难进。

欠发达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步履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公民对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知之甚少,金融机构各级人员往往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问题,认为开办助学贷款业务是亏本买卖,利润小,风险大,对个人业绩考核不利,因而缺乏积极性。二是抵押担保难。欠发达地区每年考上大学的新生中,来自农村的经济十分困难的学生多,缺乏抵押物和找不到有经济实力担保人的贫困生申请助学贷款的多。三是贷款利率未予优惠。金融机构把生源地助学贷款视为一般商业性信贷业务管理,贷款利息不但没有优惠,反而上浮50%。

新学年即将开始,建议国家和各地金融机构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推进生源地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国家应出台地方财政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政策。有关文件规定,对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给予贴息。但生源地助学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具有相同的社会效益,甚至更重要,因此对生源地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给予财政贴息刻不容缓。

规范资金管理,实行封闭运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风险性大、政策性强,应指定一家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应实行封闭运行。一方面使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从“恐贷症”中真正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规避管理风险,促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规范业务管理,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贷款学生家长为户名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而建立全国范围内联网的个人信用资信登记系统,进行跟踪服务与监控,改善助学贷款业务的信用环境。二是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加强政银协作,进一步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一是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助学贷款的贴息,并对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利息收入营业税实行减征或免征。二是金融机构要提高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认识,正确处理长远与当前、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防范风险与全面协调发展的关系,把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办权下放给基层机构,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展,帮助贫困学生解决求学难的资金不足问题,支持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摘自2005年7月6日《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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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国民待遇”

近年来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在借贷主体和贷款政策上与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差别,亟待加以规范。

一是没有利息贴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全额贴补,而生源地助学贷款却纳入一般商业性贷款,不予利息补贴。近年,有些地方出台了生源地助学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各级地方财政补贴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仍是由学生家长全部承担。

二是风险补偿差异大。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是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按贷款的50%分担。但生源地助学贷款却享受不到此项优惠,贷款的风险补偿由农村信用社自负自担。

三是对贷款单位的鼓励政策不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行实行竞标制,与校方签订全面合作协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而生源地助学贷款却无如此优厚政策。

四是贷款期限不够长。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其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与学生在校时间不匹配。而国家助学贷款一般为四年,甚至还可再延长两年。

五是贷款利息“市场化”。由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执行中事实上已转化为个人营销贷款,加上贫困学生家长对政策不够了解,使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存在随意性,往往是一浮到顶,根本享受不到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得上浮之优惠。

六是助学贷款统计难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凭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由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操作程序复杂,贷款人往往只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营销贷款限额或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内予以解决,统计时仅以贷款用途栏所填用途予以统计,因此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存在较大水分。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给予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国民待遇”,切实规范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与管理,进一步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数额和覆盖面,使生源地助学贷款真正起到“助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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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论文

【摘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一项民心工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文章通过对农村信用社、贫困大学生、高校、政府等几个方面的分析,揭示了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缓慢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制度的实行和招生规模的日渐扩大,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贫困生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面对日益凸显的贫困生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共同设立,用于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贫困的学生交纳学费、生活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应运而生。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则是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实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对于目前占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比例80%的农村学生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既圆了学生的梦,解了家长的忧,又减轻了高校和社会的负担,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在校大学生的普遍欢迎,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然而,这项政策的实施还远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下面谈谈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缓慢的成因及对策。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缓慢的成因

(一)从农村信用社的角度分析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掌握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终贷款权,其心理动机对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进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一种“惜贷”心理,对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从而直接影响着整个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1.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缺乏认识,有些农村信用社工作缺少主动性和积极性,出现工作不落实、提高贷款门槛、增加附加条件等问题,致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进展缓慢。

2.利小成本大、风险大。虽然国家在有关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是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其应当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等条件,而且多数农村信用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但由于贷款申请者毕竟是一个特困的个人消费群体,其还贷能力难以预测,加之贷款的额度小、贷款面广、手续复杂、成本高等原因,农村信用社的投入与收益严重失衡,必然极大影响放贷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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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摘要】改入学地助学贷款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已经展开燎原之势,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可行性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只有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才有可能解决长期困扰学校、学生、银行的这一难题,才能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背景;可行性;存在问题;贷后管理

一、发展背景

国家助学贷款已开展多年,然而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造成助学贷款难的原因很多。入学地商业银行办理助学贷款过程中对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产生了各种忧虑,银行没有开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结果。只有改入学地助学贷款为生源地助学贷款,才有可能解决长期困扰学校、学生、银行的这一难题,使贫困学生顺利圆自己的大学梦。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于2007年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受到了试点省份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由此,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保障民生工程的实现,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健康、稳定发展。2009年,全国各省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力争覆盖所有的市、县,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的目标。“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入学前其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其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一般建议按宽限期(在校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加2-3年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二、可行性分析

为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精神,结合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四川省邛崃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展开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与成都市农商行邛崃支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制定了贷款流程:由教育局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调查、审查、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借款申请人名单、申请表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贷款调查人员要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考察、系统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的“统计标准”栏目或通过其他途径查询高校的名称等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真实性风险的内容、申请资料中未包含但应作为贷款审批依据的内容、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应作详细记录。信贷审查岗应对借款主体、利率执行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采取集体审批方式审批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做好解释工作。)签订借款合同普通高校确认学生资助中心通知放款贷款发放和汇款备案登记。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前,经办银行为教育局开立专户,用于归集其向各级请领的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支付借款人应还利息和教育局应划拨给经办社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结算经办银行返回教育局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成都市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成都市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普通高校和考入地方普通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成都市籍学生考入省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成都市籍学生考入市(州)属普通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普通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承担6%。实际损失大于风险补偿的部分,由教育局协调地方财政与经办银行各分担50%。教育局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当年应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全部请领拨入其在银行开立的专户内。对此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今年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情况为基础进行了风险预测:

1.以今年为例:申报贷款学生人数70人,信用社已批准发放46人,其中有5位只贷款一年就毕业的学生,其贷款期限为1年+2年宽限期+2年=5年,以最高贷款金额6000元计算,今年的风险补偿金为46×6000×15=41400元,因为第一年不存在还款问题,则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为41400元;

2.以此类推:若第二年信用社批准发放60人,第二年的风险补偿金为60×6000×15=54000元,若第二年仍不存在还款问题,则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累计余额为41400+54000=9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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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经济困难,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扶持对象为入学前户口在县、家庭经济困难、就读“二本”以上高校的大学新生或在读学生(指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攻读第二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人为贷款扶持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户口在县且居住在县境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报程序:

(一)学生向就读中学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填报《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县教育局进行初审和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三)县信用联社组织各基层信用社进行审核,经人民银行支行、县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贷款。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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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

一、提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预申请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有效缓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工作量集中的情况,200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方式为:高三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认定;省内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认定:在外省就读大学生仍按2008年的认定方式认定。

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尽快会同普通高中,对户籍为本县(区)高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由所在高中向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籍应届高考录取新生)》,组织学生填制《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从各县资助管理中心索取),贷款证明中“高校”和申请表中“就学信息”栏在学生接到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后补充填制,如学生未被普通高校录取,贷款将自动放弃,并删除该学生信息:“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的“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中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各市教育局应定期对贫困学生档案进行抽查,保证学生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程参与和指导当地中学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审核、填写等工作。认真、细致地完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及预申请工作。定期对完成预申请的贫困学生家庭进行抽查回访。

各普通高校在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在校生,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向学生出具《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陕西省高校在校生)》,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表中“村委会(居委会)审查意见”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中“经办人签字”栏,为了能够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改由学生所在高校资助管理中心两名经办人分别签字。

2009年,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将根据录入系统的学生贷款需求,安排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各市(区)教育局要督促各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在6月20日前,将今年需要贷款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并据此编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每个学生按照6000元计,由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在2009年6月30日前书面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的依据。

二、加强工作协作

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首家与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合作的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得到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普遍认可。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同开发银行合作,充分利用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品种研发、风险管理、合规操作等专业优势和基层金融业务系统优势,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发放、回收、管理等各个阶段,与开发银行陕西分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联系,及时出具真实有效的证明,督促学生及时办理贷款。同时,严格审核,避免学生重复贷款。在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以有效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本人及汇款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普通高校在2009年11月底,将本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数、到款金额、未到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加强资助机构内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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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视角探析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关系

摘要: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贷款模式的内涵与演变历程进行阐述,分析二者的异同与适用范围、比较各自优势与不足,明确二者在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中的关系,使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贷款方式的选择上做到有的放矢,为推进我国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 学生资助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目前我国高校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国家助学贷款(亦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校园地助学贷款"或"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高校学生在就学所在地申请国家贷款资助的助学贷款模式,它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与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一种银行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相关人员或机构担保,帮助符合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以完成顺利入学和最终完成大学学业,具有一般商业性信用贷款特征的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演变历程

助学贷款是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化"走向"大众化",高等教育需要不同的利益群体来进行成本分担的而诞生。它的理论基础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高等教育公平理论。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国家助学贷款不断走向成熟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二者演变历程有着共同的基础来源。

我国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助工作最早萌芽于1986年,当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72号文件),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贷款,但由于受种种条件制约,直至1999年6月之前高校助学贷款实际上没有开展起来。

1999年6月至2004年6月为助学贷款初步形成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承办银行是中国工商银行,2001 年变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是中国大陆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贷款期限6-8年,贷款利息执行中央银行5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基准利率、不上浮,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贷款期间政府贴息50%,每位学生每年可申请的最高额度8000元/年(2002年6月后改为6000元/年,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在学者深入的研究和建议下,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转变为信用贷款,保证人为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介绍人和见证人,经办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2004年6月至2007年5月为助学贷款制度的调整探索阶段。以省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由教育部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贷款人,2005年1月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在河南等地试点,由此国家开发银行开始介入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扩展到中国大陆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期限延长为8-10年,贷款利息仍然执行中央银行5年以上期限贷款的基准利率、不上浮,随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变化,学生在读期间政府贴息100%,毕业后自己承担全部利息,每名学生每年可申请的贷款最高额为6000元/年,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政府与高校共同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额度以下某一固定比例招投标确定风险补偿金,借款学生无需提供担保,学生所在学校也不必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借款学生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和本息。高校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在校生人数1:2500比例抽调专人管理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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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发展的分析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保障贫困家庭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国家资助措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在农村信用社作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机构,20__年沧州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却出现下滑,今年新发放贷款共280笔、金额110万元,同比分别减少96笔、下降64.55%。

(一)收益低、期限长、管理难度大,信用社投放积极性不足。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与农户贷款上浮70%-90%相比,农村信用社收益较低。每个学生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每年6000元,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贷款人数多、数额小且回收周期长,形不成规模经营效益,贷款管理难度较大,管理成本较高。

(二)补助不能按时到位,财政扶持保障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学生在校期间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或主管部门100%贴息。至20__年8月末,财政部门共欠沧州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四个季度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23.9万元,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投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三)贷款条款限制多,救助覆盖不足。《__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对助学贷款发放范围有明确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只对省内的69所高校录取生办理,对于考入省外高校的学生不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降低了贫困生受益覆盖面。农村信用社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操作中,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借款人多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并要求是信誉良好的信用户,而农村信用户多为相对富裕的家庭。特别贫困家庭,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往往不是信用户或信用等级较低,家人或亲友无能力提供担保,取得助学贷款比较困难。

(四)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信用观念淡薄,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目前毕业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收入不稳定,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收入水平一般很低,还款能力不足。同时,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尚不健全,各类逃废债务现象屡有发生,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助学贷款是国家救助,不愿主动还款,违约风险有上升趋势。20__年8月末,生源地助学贷款不良余额为7万元,同比增长75%。

建议

(一)作为助学贷款救助体系的重要主体,财政部门应该确保补贴及时到位,适当提高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补利息,增加助学贷款的盈利水平,以更加优惠的扶助政策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投放积极性、主动性。

(二)放宽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将省外高校纳入资助范围,使更多的贫困家庭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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