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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责任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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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态道德责任分析论文

一、企业为什么要承担生态道德责任

现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经营理念、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应具备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这既是现时代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又是时代对当代企业提出的要求。

1.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所牵涉的层面非常复杂,它的顺利进行依赖于众多条件的支持。稳定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或作用已经逐渐凸现出来,所以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报告,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新发展。“生态文明是文明的一种形态,是高级形态的文明。生态文明不仅追求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追求生态的进步,它是一种人类与自然协同进化,经济一一社会与生物圈协同进化的文明。”。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仍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相当严重。

未来几十年,工业化的程度还将继续深化,如果只是一般性地在政策上做些小的调整,或仅仅是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内“加大力度”,很难彻底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德国当代经济伦理学家P·科斯洛夫斯基于1987年写道:“经济的发展需要重新奠定经济伦理学和伦理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通过对生存危机的反省,人们很容易在观念上过渡到人类自身应对摆脱危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来。再进一步追问,我们是通过什么方式来承担责任的,或者说通过什么方式来自觉地把责任承担,这时我们也不难想起伦理道德对现实责任的承诺。

现时代的经济伦理观念有其共性的一个方面就是它没有认识到经济在人类所有的制度结构中仅仅只占了一部分。而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同日本思想家池田大作曾指出,这种把属于整体之一部分的经济,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是现代的一大错误;如果放任这种经济的孤立发展就会使得人类在地球上丧失生存权利。企业的经营行为虽属于经济范畴,又由于是在一定的生态环境系统中进行的,因此它与生态环境系统必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企业责任对象的范围应当从人拓展到生态环境中去,把其他存在物的利益纳入道德思考的范围,将经济活动、生态智慧和伦理关怀融为一体,最终转变那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模式,走向一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性道路。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把生命联合体的利益作为道德的终极目标。

2.企业生态道德责任是迎接国际挑战、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一个声势浩大的社会责任运动浪潮,这一运动要求企业在赢利的同时,承担环境保护等生态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各国贸易保护也都纷纷将环保作为一种有效措施来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将其发展为一种绿色贸易壁垒。他们通过对进口产品制定环境检测标准、限制没有环境标志的产品进口、审查进口产品生产中对环境的影响等,来保护本国工业免受进口产品的冲击。因此,只有强化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其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绿色产业的发展,盲目开发出口产品,放松对产品安全和污染标准的监督检验工作,没有形成相应的管理体系,许多产品并不符合环保标准,难以与先进企业进行竞争。环保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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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略论

本文为大连民族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X2012166);2013年中央高校自主科研基金项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及推进机制研究);辽宁省教育厅社科项目(W2010101)的研究成果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是当今社会研究的热门话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劲推动力。本文从生态文明视角对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做了深入研究,剖析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与本质,重点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与企业环境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从企业、政府、社会、法律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责任 环境评价 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十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在获取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能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等负面效应,从而引发人们对工业文明展开理性反思,驱使人类在更高层次上探寻新的文明形态和经济发展模式,即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企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就是必须承担环境责任。

一、生态文明及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积极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是超越工业文明的新型文明,是对工业文明带来严重生态破坏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逐步形成和正在积极推动的一种文明形态,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形态。

1.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具有丰富的内容。就其内涵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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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设计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社会责任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的提出,为现代设计行业的发展和推进指出了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可持续设计的重要性谈起,分析了当前设计师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指出可持续设计是设计创作时首要考虑的问题。进一步探索了可持续设计的过程,以及设计过程中实现生态设计的具体方法。指出了生态文明建设中设计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同等重要。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设计;社会责任0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环境和生态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为了改善现有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创造绿色健康的发展之路,2012年11月,党的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在此背景下,设计机构和设计师必须要牢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更要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创作时要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进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把可持续理念落到实处。

1可持续设计重要性

设计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扮演者双刃剑的角色,在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同时,也有可能使人类文明走向绝路。作为设计师,在人类的持续性发展中更是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设计师要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在设计产品的始终。设计师是产品生命的赋予者,因为他们所负责的问题不仅涉及环境与生态问题,更涉及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设计产品材质的选用为例,产品的既定年限、能利用途径,以及产品后期的循环利用等要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设计师社会责任的缺失

随着设计发展的大众化,多元化格局在设计的发展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设计的公共性”受到了设计师们广泛的关注。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随着物质条件的富余以及权钱利益的诱惑不断增多,设计师们应有的责任感趋于淡薄,随之而来的价值取向问题也日益严重起来,主要表现在:在文化方面,对西方设计理念不能批判性吸收,对艺术主体性的重视不够。设计师们在设计中摒弃中国元素,从艺术标准到审美视角,对西方设计理念完全照搬。在生态方面,设计目的过于功利化,缺乏可持续性考虑。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转型,当代设计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世俗利益的冲击和影响,从而表现出日益严重的功利化现象。一些设计师不顾职业道德,只看重眼前利益,却忽视了生态环境的长远未来。忽视了产品设计、生产和服务各个环节的可持续设计考虑。

3可持续设计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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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作博弈的旅游生态责任研究综述

摘要:人类现在文明发展的事实证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人口增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称之为“无烟企业”的旅游业并不是所谓的“无污染企业”,旅游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还是比较突出。随之惹来的是生态责任的承担问题便成为研究的重点,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前人基于合作博弈的生态责任的的研究作出梳理,以便更好的找出研究的盲点和疏漏,更好的为生态责任的领域的深度研究服务。

关键词:生态责任;合作博弈;旅游

从国际方面说,不管是《寂静的春天》公开出版,还是政府的公共政策中出现 “生态环境”这一名词,但在此之前的环境污染(如伦敦烟雾事件等)已经对社会公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但是不管怎样,生态危机的出现,已经严重的影响人民的生活,当然随之出现的种种迹象已经给人类敲响了警钟。美国社会学者莱斯特•R•布朗(Lester Brown)先生也郑重地指出:“我们花很多时间为经济赤字而烦恼,但是威胁我们经济长远前景的是生态赤字。经济赤字是我们彼此之间的借贷,生态赤字却是我们取自于子孙后代”贾中成在他的博士论文中提出写作的初衷正是来源于此。当然作为当今经济增长热点的旅游业,其生态责任的研究便成为重点。

一、合作博弈的评述

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s)又被称为联盟博弈(coalitional games)。其主要是指在博弈中,若协议、承诺或威胁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的,合作利益将大于内部成员各自单独经营时的收益之和,同时对于联合体内部应存在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分配规则。也就是说合作博弈是针对结果而言,是把合作视为先验条件或者前提而对联盟收益分配的处理,且所有局中人接受与其他局中人甚至竞争对手共同努力争取更多收益。其大致可分为可传递效用博弈(联盟成员的效用可以叠加)与非传递效用博弈(效用不具有编辑支付性质)。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Collective Rationality),强调的是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以及公(Equality)。在合作博弈的框架下才会有出现“双赢”的可能,它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效率与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生态责任的国内外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提出生态责任的概念,但是其同样关注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其更注重的是生活中的生态问题。但是,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在生态问题方面的责任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他们似乎不太重视基本原理,范畴和科学体系的探讨,而比较重视对人类经济社会未来发展和所谓的“全球问题”的研究,他们较早的认识到生态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比中国起步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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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

[摘 要]基于传统大众旅游弊端提出的生态旅游,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责任性。围绕生态旅游的责任性的旅游开发和管理实践在世界各地

>> 浅谈生态旅游构成要素的双向性 谈生态旅游发展中的社区生态旅游管理模式 推广生态旅游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论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论乡村生态旅游中的导游服务 论生态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论辽宁省生态旅游的开发 “RPEE”新型生态旅游模式 浅谈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模式 生态旅游农业开发模式研究 论新农村生态旅游规划 论生态旅游评价及开发 论适宜的森林旅游环境与舒适的森林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管理理念下的旅游企业管理新模式 略论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的结合模式 生态旅游中的环境审计 中国生态旅游现状的思考 生态旅游景区的规划探索 岛屿生态旅游规划的初探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论文网 > 艺术 > 论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 论生态旅游的双向责任模式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基于传统大众旅游弊端提出的生态旅游,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责任性。围绕生态旅游的责任性的旅游开发和管理实践在世界各地均有积累,但缺乏系统的理论提炼。本文从责任的双向性为切入点,在分析传统大众旅游的单向责任模式和早期生态旅游的单向责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生态旅游双向责任模式,进而比较三种旅游责任模式的差别,最后从自然生态旅游目的地、社区生态旅游目的地和生态旅游者三个方面来探索生态旅游双向责任模式实现的途径。[关键词]生态旅游;责任;模式;旅游目的地[中图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4―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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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经济背景下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研究

【摘 要】十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这既是期望也是要求,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做绿色发展的排头兵。践行企业绿色社会责任,是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企业经营的短视效应还普遍存在,义利相悖的观念还占据上风,企业践行绿色社会责任的动力还明显不足。本文着重分析了企业践行绿色社会责任的阻力,提出了企业践行绿色社会责任的路径: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绿色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生产经营为基础,要求企业经营者切实转变发展观念,从长远出发,以大局为重,勇于承担时代赋予的重任,积极履行企业的绿色社会责任,为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转型,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关键词】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企业绿色社会责任

传统的发展模式一直以效率优先、增长优先为原则,忽视对资源的过分掠夺和环境的破坏,一直沿着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弯路越走越远。今天,面对日益恶化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高昂的治理成本,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呼声越来越高。党的十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这些内容传递出中国要坚定不移的走绿色发展之路的决心。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建设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有责任有义务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绿色社会责任,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绿色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升级版,是实施绿色发展和实现绿色崛起背景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的更高要求,其内涵更加丰富,体现了时代特色和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理论界一直未形成统一定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多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如利益相关者理论、三重底线理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理论等。王新爱(2011)在其论文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除了包括为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及服务和为投资人创造利润的有效经营责任之外,还包括对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进行环境保护的环境责任,依法经营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关注提高社会效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层次价值追求。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企业价值观念,一种经营理念,一套管理原则,强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性 。

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进一步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关于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的定义,国内学者的研究还尚属初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叶六奇等(2010)认为企业的绿色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降低能耗,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产品安全,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存。蔡叶利(2008)提出公司承担绿色社会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环保领域的延伸。可见,多数对于企业绿色社会责任的描述主要是把环境责任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本文认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是对企业以科学发展为宗旨,以绿色发展为手段,以营造健康的内外部环境为线索,实现组织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一种健康经营理念和管理原则。其本质就是要求企业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的态度,自觉做到人与自然、组织与公众、经济与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强调企业对相关公众以及社会、自然的贡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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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系对中外刑法学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几个问题,诸如限制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与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的论文。

责任能力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范畴,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通常在责任论中予以研究,近些年来,学者一般认为它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二、无责任能力与限制责任能力;三、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本文拟对上述三个问题,依次分别加以比较研究。

责任能力的基本理论包括责任能力的概念、本质、地位和存在时期,分别论述如下: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什么是责任能力?由于对责任的观点的不同,学者之间所作的解释也有所不同。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写道:“对特定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罪责非难,认为其行为是有责的先决条件是他具备正确认识社会要求并以该认识而行为之一般能力。立法和刑法科学中将该能力表述为‘责任能力’。可将其简称为社会行为能力,也即符合人类共同生活需要的能力。只有当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该能力,才能认定该行为是有责的的行为。”[1]前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等认为:“责任能力……是指某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能够清醒地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苏维埃刑法认为,只有对有责任能力者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2]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说:“有责性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换言之,是行为人有足以负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如前所述,在将刑事责任的本质解释为规范的非难时,所谓责任能力,归根到底可以解释为辨别是非,根据这种辨别而行动的能力。在行为人有这样的能力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要负担责任,科处作为规范的报应的刑罚。在行为人没有这样的能力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也不能给以规范的非难,不过着眼于行为人犯罪反复的危险性,可以给予与刑罚不同的保安处分或改善处分。”

[2]

比较上述定义,我们认为,前苏联学者对责任能力所下的定义更具有概括性,也更易于让人理解责任能力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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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立法论文

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醉酒与醉酒犯罪在一些西方国家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如何遏制醉酒犯罪,是他们面临的共同课题。酒精是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兴奋和抑制作用的麻醉剂,酒精中毒时会出现各种精神异常症状,影响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为了达到既处罚该类行为人,又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于是,在理论上,“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理论应运而生;在立法上,各国设计出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德国模式就是颇具特色的一种

一、德国醉酒者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

在德国刑法总则中,对醉酒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特别的专门规定,但他们认为,刑法第20条、21条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醉酒者。即因饮酒,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际,处于对所为行为的不法丧失了辨认能力或依这样的辨认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行为人即属于无责任能力;若因饮酒使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显著减弱,就应属于限制责任能力。而在刑法分则中,则以专门条文规定了醉酒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德国刑法第330条a规定:〈麻醉状态〉(一)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无责任能力之酩酊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违法行为(注:这里所说的违法性指刑事违法,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反刑法,但因行为人无责任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本文以下同。)者,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所处之刑罚不得重于故意犯该行为之刑罚。(三)犯罪行为如为告诉乃论之罪时,本罪非经告诉或授权不得追诉。

从德国刑法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醉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上,将其视为精神障碍者,采用与其他精神障碍者同一的认定标准,依据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责任的有无和程度。关于因醉酒而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具体判断标准,判例一般依以下标准进行认定: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千分之三以上时,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无责任能力;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千分之二以上时,原则上可以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当然,这个数值也不是判定责任能力的绝对标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既有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千分之三而不能认定完全无责任能力的情况,也有虽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相当低,却应该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状况。即在判定醉酒者的责任能力时,在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注:参见〔德〕赫尔修:《德国刑法学的现代性展开》(日文版)成文堂1987年版,第207页。)

第二,对行为时无责任能力的醉酒者并非一概不予处罚,对于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制造醉酒状态或对于醉酒之后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疏于注意义务而实施了该种行为的,要予以刑罚处罚,只是对该类情况以外的醉酒者,按无责任能力者处理。

关于醉酒犯罪的处罚根据,德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论见解。德国刑法第330条a所规定的,就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构成要件。所谓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但作为无责任能力状态产生的原因行为(如行为人饮酒是醉酒导致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是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这种因自己在自由状态下造成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就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他们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也有故意与过失之分。基于故意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为了在无责任能力的醉酒状态下实施违法行为,故意制造自己的醉酒状态。在实施基于故意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时,对行为人以故意犯处罚。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醉酒,无故意地引起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对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处罚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行为人在饮酒时,能够预见到自己在醉酒状态下可能会侵害依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其二,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过失侵害该法益应当处罚。依据这两个条件的要求可以看出,基于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这种限制表现在犯罪种类上,是只有杀人、伤害以及几个公共危险犯罪可以依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构成。这种限制还表现在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在许多场合,很难要求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在醉酒后会对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等造成侵害。因此理论界一般认为,除行为人有醉酒后杀人或伤人的癖性之外,只有下列情况可以认定行为人在饮酒之际具有预见醉酒后会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与斗殴状态下的人共同饮酒;或者是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等。除此之外,不能认定过失的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注:参见〔德〕赫尔修:《德国刑法学的现代性展开》(日文版)成文堂1987年版,第209~210页。)以上主张说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德国对醉酒者进行处罚的根据,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不是存在于违法行为之时,而是存在于制造原因之时。这样的理论,既可以坚持责任原则,又可以处罚醉酒犯罪者,这可以看成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的主要功绩。

第三,对无责任能力的醉酒者的处罚,以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是:定独立的罪名,而不是以醉酒以后实施的违法行为作为罪名的确定根据;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以故意或过失的醉酒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该罪的行为是为了犯罪或有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违法的醉酒行为;醉酒后实施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只是客观的处罚条件,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不管醉酒之后实施何种违法行为,都只能在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的刑种及刑度内选择宣告刑;裁量刑罚时受醉态之后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限制,即刑法该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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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如诗 46期

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

――列夫・托尔斯泰

叶嘉莹的责任正如她所热爱的古诗词。她的责任心是画龙点睛的诗题,她为教师职责的付出努力是诗的内容。正是她70多年对教育事业的热情奉献熔铸成了字字精彩的诗句。而这一切,完美地体现了她的责任意识。

责任是对于国家尽忠尽责的态度,责任是工作中严于律己的精神,责任是事业上不计回报的辛劳付出。

责任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般的爱国态度。三国时期蜀国丞相诸葛亮死后,被世人代代传颂称赞。人们称赞的是他甘愿为蜀国的发展献出自己毕生精力的精神,称赞的是他为蜀国强盛整日呕心沥血的强烈责任感。正是他对国家尽忠尽责的态度,使他保持着对治国自始至终的热情,保持着他应有的责任。他的一生是一首展现爱国壮志的诗歌。

责任是工作中严于律己的精神品质。现今,比尔・盖茨创办的微软公司所研发的软件被大多数人所使用。追溯微软公司不断壮大的根源,正是责任意识使比尔・盖茨得以坚持,正是责任意识使他得以成功。他认为责任感应位于金钱之上。他工作的责任不仅是为了薪水,更重要的是体现自己的价值。试想,一个肯将工作价值作为责任感的人如何能不成功?责任是工作中严于律己的精神,比尔・盖茨的一生是一首责任重于山的诗歌。

责任是事业上不计回报的辛劳付出。党的好干部牛玉儒一生勤政为民,忘我工作。作为领导的他没有领导架子,经常下基层,融入百姓了解百姓服务百姓。以百姓为重,以个人为轻。多年来他不计回报地帮助百姓。正是他不计回报的责任感塑造着他,也正因如此,他铸写了一首无私无畏的奉献史诗。

每个人的心中都会有一种责任意识,无形地影响着人们并且成为人们的使命。对于90岁的叶嘉莹来说,责任便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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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理论确证与立法补足

摘要:醉驾入刑是否是应景之作,其理论基础为何,是否有必要予以完善,均是醉驾入刑后需要考量的重大问题。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驾行为的可罚性依据,是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入手,醉酒驾车理应入罪,并应单独成罪,并据此在立法上进行相应补足。

关键词:醉驾 原因自由行为

近年来因为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致死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醉驾入刑并且要严惩的呼声从民间到学界基本达成共识。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这一争论在影响立法上已经失去意义,但是不可否认仍有学者认为这仅仅是一种因应时景的法治创新,对其理论基础不以为意。支持论者也多从醉酒驾车致人死伤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有失来质疑,较少从其理论基础分析。更有反对论者仅仅从社会处罚需要呼唤立法从严处罚醉驾驾车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刑事立法偏重大陆法系的精致立法传统,素称谨慎,然而本文认为此次醉驾入刑从某种程度上有快速严厉打击酒驾犯罪的嫌疑,其立法上仍待完善。本文拟从立法的理论确证和进一步完善提出一点拙见。

一、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确证

关于醉驾行为的入罪,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早已经过深入细致的探讨,学者们的论述多集中在现实必要性的角度,更多地从刑事立法的目的、刑法保护社会的职能以及社会舆论呼唤的角度分析。本文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单独成罪有着其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因于刑事立法固有的稳定性和刑法的谦抑性本质,不能因为时代呼唤就轻易更易刑法。因此,从理论上证成这一立法行为才更有说服力。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内涵

原因自由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美刑法中,醉酒的人犯罪被区分为自愿醉酒犯罪和非自愿醉酒犯罪,前者应该承担与非醉酒者相同的刑事责任,后者则会产生刑事责任减弱的效果。而大陆法系与此相对应存在的理论是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德国刑法教科书认为,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在具备能力状态下的决意行为,或者在该状态下能够预见,但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时才能实现的行为。日本学者多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国内有人定义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到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本文采用最后一种定义方式,其理由在于:由于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如果不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自然也需要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是按照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由于不具备完全的责任能力,精神处于耗弱状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就会在对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和自陷于完全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的犯罪的处罚上出现量刑的不均衡。事实上,多数国家刑法典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都是以广义说为基础的,如瑞士刑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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