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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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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为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包括原药、母药和制剂,共划分为22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见表1。

第五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应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新制定的农药产品标准实施后,企业可以按相应单元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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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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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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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现将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2月5日附件: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一)条款1.2 修订内容如下: 1. 表1中取消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2. 表1中新增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 (二)条款3.7修订为: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淘汰采用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2)自2010年10月13日起,淘汰规格为10%草甘膦水剂,淘汰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淘汰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工艺; (3)自2011年6月1日起,淘汰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3.7.1.2限制类: (1)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敌鼠钠盐(敌鼠钠)、溴鼠灵原药、溴敌隆原药、杀扑磷原药、水胺硫磷原药生产装置; (2)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福美双原药、杀虫双、三氯杀螨醇原药;限制新建草甘膦原药、毒死蜱原药(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原药、百菌清原药、阿维菌素原药、吡虫啉原药、乙草胺原药(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3.7.2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586号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灭线磷原药、硫丹原药、杀扑磷原药、甲拌磷原药、克百威原药、灭多威原药、氧乐果原药、水胺硫磷原药、56%磷化铝片剂、40%杀扑磷乳油、甲拌磷乳油、甲基异柳磷乳油、灭多威乳油、40%氧乐果乳油、35%水胺硫磷乳油、硫丹乳油、3%克百威颗粒剂、灭线磷颗粒剂等农药新增生产许可申请, 停止批准上述农药的新增生产许可证。 3.7.3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的规定: (1)自2012年4月24日起,停止受理百草枯母药和水剂新增生产许可证申请,停止批准新增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2)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允许专供出口生产; (3)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3.7.4根据《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3〕60号)的规定,2003年7月1日起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溴甲烷)生产装置,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溴甲烷的生产。 3.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 3.7.6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生产列入表1中标*的品种并且其生产方式为“加工”或“分装”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7.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2011〕20号)的规定,敌百虫、敌敌畏、磷化铝的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条款4.1.1.4修订为: 4.1.1.4 农药企业应提供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文件(或公告)复印件,其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场所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新增原药品种的企业,应提供该原药品种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条款4.1.1.7修订为: 4.1.1.7 申请企业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格式填写,请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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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制(修)订对行业提升是个好时机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食品生产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技术进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牵头开展的《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修)订工作已近尾声。《细则》的制(修)订对于保障肉类食品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浅谈一下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以及《细则》在制(修)订中应当关注的问题及坚持的原则。希望通过《细则》的制(修)订,为肉制品生产许可提供技术支持,把好食品安全第一道关,保证肉制品质量安全。

一、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已经实行了很多年。2002年开始对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2007年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覆盖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到了今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这项制度日臻完善。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对企业进行审查的技术文件主要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的审查细则。目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66项,数量相当大,肉制品是其中一类。对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过去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以及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几年来一直协助总局跟进这项细则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完善细则的措施。应该讲,肉制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得益于中国肉制品综合研究中心和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但当时制定的细则,编的教材摞起来可能有一尺厚,太多、太细。如果只是肉制品企业,只要读懂肉制品相关的一本教材就行了,但是作为监管人员,要对所有的细则都熟悉,这就需要很高的专业素质。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持续推进,许可审批权下放,由一开始的总局审核,后来下放到省级审查、发证,现在又下放到市、县级发证。全国3000个县,一个县念一个经,这66个细则就被念得五花八门。现在的细则问题很多,实施的阻力也很大。就拿这个细则、通则和许可办法本身来说,2015年,总局了《食品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也明确了许可制度的审批权限,比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高风险的食品,省级有一部分也可以发放许可证。一些低风险食品,许可审查、发证权下放到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明确了分工,也明确了许可条件和基本的发证程序。

二、制(修)订《肉制品许可审查细则》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6年,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对法律和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企业的环境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提出了厂房、卫生条件等的要求,它基本上是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食品加工规范规定的一些最基本的要求。现在来看,过去的细则,与当前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通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是现有的细则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不一致的问题。现有的细则中还规定了发证检验,但是发证检验制度在法律里已经没有了,在法规中也改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通则》规定,对企业能不能连续生产合格产品,不是通过发证检验考量,而是要求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然后由核查人员审查这个报告是否真实。这项规定变了,但现有细则还是原来的规定。对现有的细则要改革,细则应当与许可管理办法对应起来,与《通则》对应起来,要增加通则要求细则必须写明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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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新细则分析

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旧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不同,按实施细则顺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辅助企业、咨询公司及相关部门对细则的理解。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家总局批准实施,新细则与2006版的细则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帮助企业较好地了解2011版细则内容,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笔者对新旧细则进行分析,总结不同点,并对不同点进行如下分析如下: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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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程序如下:第一,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第三,企业接受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排的审核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第四,现场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上报省级(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 ,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2) 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 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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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新旧”有别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同时废止。

新《办法》和旧《细则》相比有哪些不同?

制定依据不同

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26号)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10号 )。

旧《细则》制定依据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管辖范围不同

新《办法》明确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明确了该办法既适用于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新机电产品,也包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而且,其中对进口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时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都作了详细规定,对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凭什么样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也作了单独说明。

而旧《细则》仅说明“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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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解读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

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可以编制同一生产批号。

导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投资日益加大,服用保健品的人越来越多,但保健品市场却乱象丛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困扰。为此,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健食品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2016年12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O督管理总局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的。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食药监部门的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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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年自查及抽查规定暂行

为加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保持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及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规定如下:

一、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工作。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工作以及审核情况汇总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将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报上级局。在获证企业年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

二、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并寄送获证企业所在地的市许可证办公室。企业应前往市许可证办公室领取许可证证书和通知单,认真阅读通知单内容,明确企业年审的时限和要求,并当场签字确认。企业应妥善保管通知单,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接受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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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自6月起,美国三次大规模地召回中国玩具,将我国玩具质量问题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国家认监委8月出台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1992年颁布的《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基础上增添新的内容,为我国玩具出口企业设立了一道更为严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关卡,未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将不能报检。国家实施最严格的出口玩具质量管理,目的在于应对贸易顺差带来的出口壁垒,提高我国出口玩具的形象,促使出口玩具贸易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玩具声誉。

在《细则》颁布和实施前,国家早在1992年9月1日颁布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出口玩具的监管,即基于此法规内容。该法规规定,玩具厂商要获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前,必须申请并由有关部门完成型式试验,即每出一种型号的玩具产品,要将首样送检。在日常监督方面,连续生产两年的出口玩具,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原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以企业自觉汇报或者监管部门的抽查为主,规律性的检验检疫并不普遍。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此次对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及质量许可的新制度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将适用的产品种类范围从原先的4种扩大到11种,竹木、乘骑、纸制、文具及弹射类玩具等均被涉及。《细则》从认证对象、产品类别单元划分、抽样要求、检验标准、生产企业的审核要求及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内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与原《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同时,《细则》新补充的内容则要求产品检测更加细化,为企业生产建立一个更为严格的框架,实行更有规律的检验检疫,有益于企业长期发展。

第一,新规定要求,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按玩具产品类别进行,实施“产品型式试验/类别安全测试+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年度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模式,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险化学品,须经检验检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并实施批次管理制度。

第二,出口玩具生产或经销企业所使用的涂料等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出口玩具外发代工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制度。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外,还须提交《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该批出口玩具符合输入国法规、标准和国际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合格的《符合性声明》,以及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玩具所使用涂料等危险化学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第三,出口产品按出口国或目标市场的法规标准检测,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中国现行的技术规范强制检测;当系列产品的关键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应事先向许可受理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的检测报告。

第四,新规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原先的5年缩短为3年。如果企业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则1年内不得再申请;《细则》还规定,2007年8月20日后出口的玩具产品在报检时,必须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第五,新规定强调,生产企业和品牌商在发现出口玩具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问题产品”,或收到国外预警通报信息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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