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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经信委对全县工矿和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发》(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故(事件)。
(一)根据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雪、冻灾害、大风、冰雹、强对流天气灾害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市安监局《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先就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急救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在预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仍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是:预案要素不全、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内部上下以及企业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预案相互衔接不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演练工作开展不够,等等。各旅游经营单位,要以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根据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到20*年底各旅游经营单位都要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形成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
各经营单位要针对重大危险源状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关键工作岗位和重点工程制定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简洁易懂、功能齐全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案;要简化现场处置方案,做到分工明确、应对有效。
三、加强预案演练,及时完善议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摘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还给环境、社会、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引起重视。为此,首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从五个方面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5.032
1应急预案管理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规模逐步扩展,大型高技术的生产装置也慢慢增加。但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常发生特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从业人员素质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等所造成的。据相关统计,我国近年来每年平均发生的生产事故就有80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平均每年13万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的建立、编制已成为了国内外组织开展的减灾工作,该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实施安全生产,改善当前不利形势。据相关研究表明,与无应急系统相比,实施有效的事故应急系统能将损失降低到6%。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研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高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8号令)及《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平战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事故。重点是防范各养老服务机构的锅炉、液化气、天然气等危险物品发生泄漏、爆炸而引发的事故。
(二)用火用电事故,主要是各单位室内外用火用电不慎发生的意外事故。重点防护对象是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入住人员用火用电安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