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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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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七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七)应急反应措施。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第十五条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第十六条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第十七条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八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第四章公布第二十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第二十三条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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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申请单项目填写情况分析与研究

[摘要] 目的:探讨病理申请单一般资料的填写情况,分析其影响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随机抽取37 500份病理申请单,对其一般资料的填写情况、影响及原因进行研究分析。结果:37 500份病理申请单中,有21 750份病理申请单常规项目填写不规范,占58.0%,具体内容多种多样,原因复杂,后果严重。结论:加强病理申请单的认识和管理工作,使之准确、完整十分必要。

[关键词] 病理申请单;填写情况;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6(c)-108-02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conventional items situation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CHEN Ji-liang, ZI Jia-ji, YANG Wen-juan, YANG Wen-zhong, SHEN Hui-fen

(Dali University, Dali 671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filling status, effect and cause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and to introduce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Methods: To select randomly 37 500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and to investigate the general information filling status, effect and cause. Results: 21 750 applications were not standardized in 37 500 applications, accounting for 58.0%, with complex causes and serious consequences. Conclusion: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understanding and management of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to make it accurate and complete.

[Key words] 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applications; Filling status; Counter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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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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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持有病历,申请工伤认定为何被拒绝?

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我在上班期间由于地滑,不慎跌倒后从二楼楼梯滚到一楼。经送往医院救治,现已痊愈出院。可当我于近日持有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我必须提交诊断证明。我坚持认为治疗病历同样能够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受伤情况、治疗经过,并拒绝补正交付诊断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则表示不予受理。请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对吗?

读者:张晓莲

张晓莲读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和普通病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而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决定了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诊断证明是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证明文件。它代表医疗单位的意见,而非医务人员个人,由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是司法鉴定、工伤认定、残疾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申请工伤认定不能用普通病历代替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并非普通病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仅有权要求你补正,而且如果你拒不补正,则可以拒绝受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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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不得以病历取代诊断证明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4个月前,我在卸载原材料时,不慎被砸伤。治愈后,我曾于近日持医生亲笔签字的治疗病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却遭拒绝,理由是我所应提交的是医院诊断证明,而非治疗病历,我不能用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可我觉得治疗病历同样可以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具体地反映我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从而达到证明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纯属刁难。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读者:刘芳芳

刘芳芳读者:

你的想法是错误的,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确有权要求你提交诊断证明。

一方面,诊断证明不同于病历。诊断证明是医疗单位出具、盖有医疗单位公章、代表医疗单位意见、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认定书、医学死亡证等,是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病历则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由于它只是代表医务人员个人的意见,由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且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甚至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故不能作为相应的认定依据。另一方面,工伤认定中不能用病历取代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也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书)。”即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而非病历。

江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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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

摘要:

实践中,审查员在检索不到评价通式化合物或组合物等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时,经常会要求申请人对通式化合物中的取代基进行过分严格的限制,或者对组合物中组分的种类、含量、粒径和比率等进行限定。针对这些情况,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来论述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一些答复思路,期望能为申请人和人在分析或答复相关的审查意见时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式化合物;核心结构

一、引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关于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此外,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陈述了: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另外,审查指南在该部分中还陈述了: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由该规定可知,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来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利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能够容易地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从而说明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还陈述了: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由该规定可知,在实践中,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文件中公开的内容来陈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从而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并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化学领域中涉及化合物或组合物等产品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中经常会出现通式化合物。然而,由于在说明书中不可能穷举和涵盖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所有取代基涉及的实施例,因此在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会以说明书中仅给出通式化合物的一些简单取代基的实施例,而不同的取代基会对化合物的结构、性质和应用等具有不同的影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合理地预测权利要求中提到的所有化合物都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或者,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用途权利要求中,审查员通常会以说明书仅公开了化合物对受体的效果数据,而没有给出治疗或预防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疾病的效果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本申请的化合物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疾病均具有治疗活性。实践中,审查员在检索不到评价通式化合物或组合物等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时,经常要求申请人对通式化合物中的取代基进行过分严格的限制;或者对组合物中组分的种类、含量、粒径和比率等进行限定。事实上,由于申请人不可能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穷尽和涵盖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有取代基代表的具体化合物,因此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面对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时,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有理有据的争辩或进行适当的修改以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针对上面提及的情况,本文选取了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在答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时的一些答复思路。下面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讨论,以期在实践中能够为申请人和人更好地答复相关的审查意见提供一些指导和帮助。

二、案例分析

【案例1】相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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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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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中药的行政保护。前者包括中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后者包括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的方式之一【王晓浒. 我国药品的知识产权问题[J]. 中国新药杂志, 2003, 12(2):146-149】。

我国是中药资源大国,由于地域广阔,气候变化多样,地形结构复杂,加之因植物发生 的历史因素,形成了丰富多样的中药材资源种类。但是我国在国际中药市场上占有率仅为3%,同时有900多种中药已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专利,例如,“六神丸”的成分含量虽是个谜,但6种药物天下皆知,日本制药企业无偿使用了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在六神丸基础上研发了救心丸并打入国际市场,年销售额超过1亿美元;人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却被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这使我国出口的人参蜂王浆不能在美国市场上销售,一旦销售,便构成侵权。此外,在2014年底,德国拜耳斥资36亿元完成对滇虹药业的整体收购并获得大量中药专利,意图进军中药市场【樊江波, 薛飞. 国外企业在华中药专利申请态势分析[N].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5-03-18】。国外企业对于中药专利保护的重视,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中药企业及研发机构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的意识是相对淡薄的。因此,中国的中药企业及研发机构急需提高中药专利保护的意识【刘经能, 李戎. 我国中药领域专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J]. 时珍国医国药, 2008, 19(7):1793-1794】。

本文从中药专利保护的四个不同阶段出发,深入探讨中药专利保护的信息检索、实验设计、专利文件撰写和专利申请提交问题。

一、信息检索

在中药研发进行之前,中药研发人员应花大量的时间查阅国内外的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初步了解其所关注的相关研发项目的国内外基本现状;有条件的话,可以请相关咨询机构对于该研发项目进行系统的市场调查和竞争对手分析。基于已有的文献分析和调查结果,研发人员可方便地制定出相对科学可行的具体研发方向,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另一方面避免斥资研究后无法获权或无法实施。

二、实验设计

在中药研发进行之中,研发人员会开展大量的实验工作。无论是从研发角度还是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看,实验设计对于一项发明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都是相当重要的。就我国目前的专利实践而言,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中药产品发明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多种组分构成的中药组合物,另一种是从中药植物中提取、分离得到的活性化合物。以中药组合物发明为例,在各种组分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组分、其作用也是已知的情况下,需要证明各个组分在特定配比下的组合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这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需要实验数据加以支持的,否则,即使该中药组合物事实上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确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专利申请和实质审查过程中也很可能因为缺少数据支持而被认为效果可预期而最终被驳回。由此看来,实验设计对于发明是否能够授权是重要的,建议中药研发人员在实验初期能够从专利申请的角度对实验加以设计。在此,举一个实例论证实验设计对于发明是否能够授权的重要性。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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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或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主持人,你好:

本人于2013年去医院检查神经性损伤。2014年提出申请在宣武医院进行诊断,判定是职业性神经性损伤。报单位后,单位也承认并申请了工伤。提交了相关材料后,被要求提交具体涉及的职业性接触物。上报期间,个人和单位都提供了接触物名单,但区计生委只报送了单位提供的接触物(其中最重要的接触物正己烷没报)。后来鉴定结果是无职业性疾病。我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进行二次鉴定,但一直未果。

请问:鉴定程序是否有问题?鉴定中心是否失职?谁来纠正鉴定中行政问题?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由于你描述的事实不够准确,尚难以给出准确意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针对你的问题给予解答,可以参考:

第一,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诊断机构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诊断结论负责。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即一次诊断、两级鉴定。

第二,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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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职工因公受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上访。律师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律师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申请工伤认定第三是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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