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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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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于措施落实

今年2月在全州检察长会议上,薛献斌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6年要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4月下旬,高检院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出统一部署后,州院和各基层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会,传达学书记的重要批示,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及上级院、州委政法委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意义、任务和目标。然后制定教育活动方案,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领导,州院还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薛献斌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为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从政治部、办公室、纪检监督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为加强对县市院开展该项活动的指导,每位院领导均挂点一个县(市)院,加强督办、指导和检查。并召开干警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全面的部署。7月28日,根据州委政法委的要求,州院召开大会,对该项活动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接着组织干警进行集中培训。目前,正在进行清理思想和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狠抓学习培训,着眼于理论武装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针对性强,贴近检察人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是一次正本清源的理论武装和正面教育,内容具体,内涵丰富,要求明确,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为此,全州检察机关对怎样搞好这次学习作了精心安排。

一是组织中心组学习。4月初,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尚未开始,州院党组就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并于4月6日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问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中心发言。8月22日,州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次集中学习时,再次组织院领导、副处级干部、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围绕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开讨论,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召贵作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中心发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马林海作了题为“坚持依法治国、强化法律监督”的中心发言,与会的其它同志也踊跃发言。

二是组织集中培训。为全州检察人员发放了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高检院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学习教材》,并安排检察人员自学。要求每个检察人员读懂、弄通、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及精神实质。6月份州院派出州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同志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法治理念教育培训,7月上旬又安排张召贵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宣传科副科长王岸参加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州院检察长薛献斌亲自为全州政法系统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人员作题为“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的辅导讲座。7月31日至8月4日,州院机关全体干警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通读教材和观看中央政法委录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座光盘,全院92名干警除因公外出请假人员外,其余人员自始自终参加了学习,参学率达到85%以上,州院还将对因故未能参加学习的人员专门安排补课。集中培训学习期间,广大干警积极做笔记,写心得,共收到学习心得体会文章80篇,办学习心得专栏二期。各县市院也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培训。

三是开展讨论和征文活动。5月下旬州院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检察活动与文明执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讨论和征文活动》的通知。截止目前,州院共收到县市院报送的论文18篇。与此同时,州院领导深入县市院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指导,政治部主任田智慧在检查中还为古丈县院全体干警上了一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辅导课。州院还在湘西检察网开辟专栏,开展网上心得交流及征文选登。

四是学习正面典型。组织干警观看电影《生死牛玉儒》和《守望公正——第六届中国十杰检察官访谈录》特别节目,使广大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配合这次教育,州院还利用凤凰县院被高检院记集体一等功之契机,树立身边正面典型,在全州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向凤凰县院学习活动。继州院作出向凤凰县院学习决定之后,6月中旬,州委政法委也作出了《关于开展向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州政法部门向凤凰县院学习。为学赶先进,查找差距,有效整改,龙山、永顺县院还组织该院中层以上骨干专程到凤凰县院现场学习取经。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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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和论断。为了学习贯彻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我们组织了一组阐述这些新的思想、观点和论断的文章,陆续在本栏目刊登。

最近,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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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关系

【摘要】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召开,社会治理创新和依法治国成为了当下改革的热点问题。社会组织的核心精神是公民意识与社会自治,其作用在于弥补市场与政府的失灵,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与质量,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力量。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的。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法治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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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中国新追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向全党发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号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不再是政法机关的“专利”,已扩展为对各个党政机关、对全社会的要求。为了让读者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今天本报推出一期特别策划。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中国新追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摘自党的十七大报告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梁彦:依法行政形成共识

日前,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民警来到社区为群众发放身份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必将加速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曾几何时,依法行政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如今,它早已成为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识。曾几何时,依法行政,只是挂在嘴边的“口号”;如今,它已成为官员们主动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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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治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摘 要:法治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思想体系,法治思想的系统化、整体化就是法治理念。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虽然具有现实性与必然性,但它的内在缺陷却也不容回避,只有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我们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关键词:法治 理念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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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社会与软法治理

摘要:近年来我国大力促进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开始逐渐重视起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治理。软法广泛的运用于社会组织之中,虽无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但是其仍通过人民的内心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现实是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为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关键词:法治社会;软法;治理

一、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定义

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就是指社会各主体在自主自治的体系内,依照法治的原则,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全体社会成员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是指一种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治理模式,其与普通软法治理的区别就在于法治二字。软法治理由于具有多元的治理主体,治理规则也因此参差不齐,人们往往将软法治理等同于胡乱治理。然而法治社会的软法治理将法治加入到这种治理模式,法律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法治还会对软法的制定实施起规制作用,使得软法治理按照一种有序、科学的道路发展下去。

二、法治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世界福利国家危机,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破产,政府治理危机加剧;非政府组织崛起,社会自治力量增强,自发社会运动和志愿者活动增多,市场主体在关注利润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问题。”①这就使得行政管理权从完全由政府垄断转变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模式。随着行政国家的逐渐衰落,政府对权利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一些权利被下放出来,授予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各项权利,管理公共事务。公共事物的管理不再是传统的、单向的,而转变为双向的交流,社会团体和组织在民意的基础上,制订了大量的“制度规则”。这种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软法”的大量出现,人们越来越期望整个社会在硬法的保障下加以软法的“调节”来稳定整个社会,使整个社会都在法的支配下,井然有序的运作。

(1)西方社会软法治理的发展

在法律中心主义的时代,认为国家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社会活动必须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有序进行,“软法”并没有获得其应有的重视,人们普遍认为,软法并不是法。直到Eric Posner提出,“软法指的是一套没有中央的权威加以创设、解释和执行的规则”。②这种打破传统法律中心主义的观点才在欧洲大陆和美国开始兴起。随着欧洲及美国经济的迅速腾飞,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大量的民间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出现,软法已经能够深入这些国家人民的内心,依靠软法而实施的公共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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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心

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正坚定的向法治社会迈进,社会转型阶段的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就象德沃金在其不朽名著《法律帝国》中的描述那样:法律帝国的首都是执法,而执法者,则是帝国的王侯。今天的我们,工作在人民检察院,是一种光荣,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我国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建立检察院,不是为了建一座宏伟壮观的帝国之都,人民赋予检察官大权,也不是为了检察官们的尊荣显贵。如果不能用手中的利剑击出公平与正义的时代最强音,如果不能以信念之火的铸冶让法律在现实中熠熠生辉,检察院与检察官,就会在法治时代失去存在的价值。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广大检察官应当坚持“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一次不公的执法恶果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只是触犯法律,好比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却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的源头。失败的执法,竟然是比犯罪更大的邪恶!诚非虚言,中国古代的司法就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时候,“屈死不告状”竟然成了经验之谈,这经验背后有多少惊心动魄而又无人问津的苦难?明朝成化年间的刑部尚书刘铁斋号称铁石心肠,但他在看到三法司门前以头抢地、辗转呼号的百姓时,也不禁为之动容,叹一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人民有要求,检察院就必须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去回应。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我们义无反顾的选择和使命!于是,就有了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不是一个装点门面的

宣传口号,它需要我们用热血和汗水去兑现。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人民检察院的时代责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人民检察官的神圣使命!

落实执法为民,做好我们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关键。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我能够看到,我从前的偶像、现在的同行,在平凡岗位上非凡的奉献:公正严明执法,两袖清风做人,这是人们对安徽省灵璧县检察院因公殉职的反贪局长王荣辉生前事迹的生动评价;王海森,用生命诠释忠诚,一位已去世一年多的普通检察官,仍以最高票当选“感动安阳--2005年度人物”,王海森,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原检察员,内黄县楚旺镇人。因积劳成疾,2004年11月23日倒在了他所挚爱的工作岗作上,年仅50岁;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赵必铭是一名忠诚检察事业的优秀检察官,以强烈的责任感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什么是执法为民,这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就是对日复一日平凡甚至琐碎的工作毫不懈怠。正是这平凡的努力,正是这点滴的公正,汇聚成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的壮丽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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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月计划

为了搞好今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月活动,整体推进全镇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进一步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村(居委)社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现将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计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年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月活动,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宣传平安创建和普法教育为重点,按照区上开展平安创建和普法依法治理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营造更加浓厚的平安创建和法治氛围,推进平安*、法治*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治环境。

二、宣传月活动主题

构建平安*法治*和谐*

三、宣传的主要内容

宣传月活动以开展“一学三讲”,创建平安*为主题,大力宣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

创建提出的任务、要求,大力宣传发动全社会参与平安创建活动。要积极开展“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大青少年和农村群众的普法教育力度,提高法律素质,营造好法制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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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社会治安治理思考

政法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地工作,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其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重大的措施,它贯穿在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治标是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种破坏经济建设、破坏社会和谐、破坏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治本是动员全社会力量,大走群众路线,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两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从治标方面讲,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它管理监狱和劳教工作,教育、挽救、改造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打击反改造分子,在这一条特殊战线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顺利进行。律师工作也和公、检、法一道准狠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扫清障碍。公证工作、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也是从自己的业务活动中,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鸣锣开道、摇旗呐喊,震慑犯罪。

从治本方面讲,司法行政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第一,从民主与法制建设上讲,通过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学研究,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可以看到通过全民“四五”普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这几年民告官案件的增多,主动请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增多,积极学法的群众增多,依法自律的群众增多。从而起着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程的作用。

第二,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讲,通过执法调查、检查,为各级党委、政府担当法律顾问,为执法队伍进行法律培训,为青少年讲授法制课,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规章,为部分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从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

第三,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上讲,通过律师、公证、、咨询,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通过人民调解,减少矛盾纠纷,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基层法律服务,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经济建设创造安定团结的局面。这一切都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服务作用。

总之,司法行政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标与治本两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对稳定政局,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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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十一

我院积极组织全院同志加强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人响应院里号召,认真学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是为了更好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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