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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论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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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学方法论文

内容提要:现代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依赖于研究方法的不断更新。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宪法文化的成熟,人们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求解释与说明宪法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有助于强化宪法理论体系的实践性与开放性。本文分析了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提出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社会,价值,体系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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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思考

[摘要]法社会学是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理论武器,而“国家一社会”二元论在方法论上无法满足现实的研究需要,因此在承认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过渡阶段”的前提下,引入“国家一国家与社会互动(司法实践)一社会”或者“国家法一习俗、乡规民约一民间法”的“三元模式”可谓是一个创新。

[关键词]法社会学 方法论 国家与社会

中国法社会学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法社会学是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惯例、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作为构成社会整体中的某些要素来对待,研究法律在特定社会中的功能、影响和效果的一门学科。”它的理论资源来源于哲学与社会科学。但法社会学方法论探讨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问题,如法社会学的方法论逻辑问题。

对“国家一社会”二元论的反思与突破

王亚新认为“近代化”层面上使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包含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西方式经验,对于研究我国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是缺乏实际意义的,但仍然“可能用这组概念来指称存在于一定时间空间中的某种公共权力以及此公共权力之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在对基层社会的纠纷现象进行研究调查时,我们会发现确实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国家与社会’的概念。”

张静以大量的乡规民约资料作为研究对象,企图界定在她看来处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乡规民约的性质,但最终却迷恋在乡规民约的字义上,无法弄清乡规民约与国家法、民间法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在突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模式时宣告失败。

受斯普伦格尔的影响,黄宗智力图以清代至民国间民事法律制度揭示成文法、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的多重而复杂的关系,并且用实践与表达的背离理解国家法、民间法与司法实践,表面上厘清了法律实践的三个层面:国家法、民间法、司法实践,实际上却陷入了“二元论”的漩涡中,因为用这三个层面解释法律实践势必造成逻辑上的断层。黄氏提出的“第三领域”就是介于村社族邻的非正式调解和州县衙门的正式性审判之间的一个领域,它既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正式调解,也不同于更严格意义卜的正式司法。但是在这个阶段,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在理想的情形下,第三领域的司法活动却能兼顾息事宁人的需要和法律条规的制约,将两者结合起来,成功地解决纠纷”。

黄宗智提出的第三领域是对于“国家一社会”二元论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与突破,但是这种提法也引起了学术界的质疑,梁治平认为没有处于半官半民纠纷调解的中间地带,“官方调处与民间调处相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介乎民间调处和国家法律之间且区别于此二者的第三领域存在,恰恰相反,它表明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在长期的演进和互动过程中相互渗透,呈现了一种多元复杂的关系状态,很难以“二元”或“三元”模式加以形式化。但他同时又说要揭示其复杂的实践面相,“二元论”解释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这实际上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论”前提下对二者相关性的逻辑归纳,又不可避免地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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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方法论:走向社会语境化

在以科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中,与科学史、科学哲学相比,科学社会学的成熟要晚得多,其成熟的标志是20世纪60年代默顿(robert k.merton)学派的形成。在科学社会学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对其有很大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作为正统科学哲学的逻辑经验主义这种典型的内在主义和科学史的内史主义在各自的学科中占绝对统治地位,但与之相对立的、对科学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倾向也开始出现。一些科学史家、科学家、社会学家纷纷将目光转向对科学的社会学研究,黑森(b.hessen)、贝尔纳(j.d.bernal)、默顿是这种倾向的代表。他们发表了一系列论著,为科学的社会学研究进行辩护。这种倾向的不断放大与扩张,便是科学社会学的出现(在东欧、前苏联则称为科学学)。尽管这些学者们一致立足于社会维度看待科学,但由于他们的社会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专业背景的差异,科学社会学的早期思想一开始就处于分化状态,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

默顿受逻辑经验主义和内史主义影响,走向了科学社会的内在主义,20世纪60年代形成了颇有影响的功能主义的美国传统即默顿学派;贝尔纳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史外史主义的影响,走向了科学社会外在主义,并影响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形成的社会建构主义的英国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爱丁堡学派和巴思学派。不同观点、不同思想、不同传统的相互碰撞与合流,使科学社会学得到迅速发展。80年代后的一些科学社会学家受库恩(t.s.kuhn)历史主义、系统论、整体论和语境论(contextu-alism)的影响,开始进行科学社会内在主义与科学社会外在主义的整合研究。于是,出现了社会语境意义上的科学社会学——科学知识社会学。

概括地讲,科学社会学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由默顿传统的现代科学社会学走向了英国传统的后现代科学社会学;由非认知科学社会学走向了认知科学社会学”[1];由科学结构研究的社会学走向了科学知识研究的社会学;由社会功能主义走向了社会建构主义;由宏观研究走向了微观研究;由科学的社会学研究走向了更广阔的科学的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研究[2]。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我们认为,科学社会学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单一的定性和单一的定量到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从单一的科学社会结构分析到整体的科学社会语境分析的发展。具体地讲,科学社会学方法论经历了科学内部因素分析方法、科学外部因素分析方法、科学社会语境分析方法三个发展阶段。

1 科学内部因素分析方法

我们把对科学进行内在社会结构分析和对科学知识进行社会学分析的研究流派称为科学社会的内在主义,其研究方法称为科学内部因素分析方法。它包括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计量分析方法和人类学方法。

1.1 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这主要是默顿及其学派的方法论,其实质是从结构出发分析功能。他们把科学看作是具有复杂结构的社会系统,对其社会体制的结构做精细的分析,由结构解释功能,而很少研究科学知识的内容及其与社会因素的关系,被称为科学社会学的功能主义,形成了科学社会学的美国传统”[3]。从1938年发表《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到1973年出版的文集《科学社会学——理论和经验的研究》,默顿运用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科学的社会建制、科学的精神气质、科学的规范结构、科学交流、科学奖励制度、科学家的行为模式、科学中的优先权之争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内容构成了科学社会学的主要内容,形成了科学社会学的研究传统。其他学者如本·戴维(joseph ben-david)的《社会中的科学家角色》、巴伯(benard barber)的《科学与社会秩序》、克兰(diana crane)的《无形学院》、科尔兄弟(jona than cole,stephen cole)的《科学界的社会分层》、加斯顿(jerry gaston)的《英国和美国的奖励制度》等,进一步运用了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发展了默顿的思想,成为默顿学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这种方法的保守性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它只能从科学的现存社会结构出发,依据结构决定功能的假设进行某些功能的预测,而对于过去和未来的科学的社会结构的研究不能令人满意;它只研究科学的宏观社会结构,而不研究科学知识产生的微观认识过程,其方法论说到底是“黑箱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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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视野下的法学研究

摘 要 传统的法学研究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忽视法律规范背后的价值问题。造成这一研究取向的根本原因在于论者对注释法学方法的偏爱。而在社会科学视野下看待法学研究,则会使我们更新已有方法,重新审视法学学科,从而开放出更多具有价值意义的方法路径选择的面向。

关键词 社会科学 法学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1问题的提出

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论题,其辐射范围可及于所有人文社会学科的领域。而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学科也需要相应的研究范式。我们在研究中也应该看到:法学方法论的出现,自始就涉及整个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乃至从整个哲学社会科学中寻找有益的借鉴,这在当代尤其如是。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在方法论上的相同之处。确实,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也应该是社会有机体的功能之一,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学视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下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的缺陷。

2实证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研究实证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从哲学意义上说,在于习惯以构成思想之内容的概念语词为标准作为评判客观世界的依据,而忽视了法学作为一门批判性学科所应有的以思想之本身为对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从方法论意义上讲,在于实证法学过于强调技术操作层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视价值分析所体现的理论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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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

内容提要:现代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依赖于研究方法的不断更新。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宪法文化的成熟,人们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求解释与说明宪法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有助于强化宪法理论体系的实践性与开放性。本文分析了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提出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社会,价值,体系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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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初一社会学科的科学性学习方法

【摘 要】 初中阶段的社会学科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开放性,《历史与社会》这一学科涉及到丰富的人文意义与实践意义。本文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两个角度分析学生如何借助教师的帮助,建立科学的学习方式,提高社会学科的学习成绩。

【关键词】初一年级;社会学科;学习资源;能力培养

在教育发达的美国,有一门体现了现代课程活动与创造特色的新型学科《社会学科》。借鉴国外的先进教育经验,我国也在初中阶段适时推出了一门能够体现现代课程教育特色的社会学科《历史与社会》,这门新课程包含了多个领域的内容,对人文、社会、思想品德、历史与地理都有所涉及,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一、《历史与社会》和《历史》两个学科之间的不同

《历史与社会》的本质是文综学科,涉及到地理、历史与政治的多科结合。学生通过初一地理,初二古代史、近代史,初三现代历史、政治三个阶段的学习,来掌握社会的发展进程。而《历史》仅仅是一个单门学科,教学内容只涉及到历史的史实,不含有政治、地理等其他社会因素。学习社会学科,要区别开两门学科之间的差别,在避免混淆的情况下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二、激发学生学习社会学科的内在动力,借助情感调动学习兴趣

(一)激发内在动力

社会学科的学习与许多学科一样,学习的主要障碍不在于知识的理解难度,而在于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为了改变学生学习的懈怠状态,要以“内因”为出发点,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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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实和社会学——埃米尔·迪尔凯姆和他的《社会学方法论》

每个人都是一个星座,都各有自己的天地。在社会学中,孔德发现了秩序与进步,斯宾塞发现了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的相似:韦伯发现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滕尼斯发现了公社与社会的区别,齐美尔发现了交往的形式,帕累托发现了“.剩余物”和“社会精英”。

那么,鼎鼎大名的迪尔凯姆呢?我以为,作为近代社会学之父,迪尔凯姆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迪尔凯姆一生著书颇丰.但使其名垂午史的杰出思想,在理论上,主要体现于《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里;在方法上,则蕴涵于《社会学方法论》中。这三部书,构成了迪尔凯姆社会学思想大厦的主体,其他一系列著作,不过是他在三部书里主要观点兴犹未尽的进一步发挥。

从迪尔凯姆的思想发展进程看,《社会学方法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他的第一部主要著作《社会分工论》发表于1893年。主要是讨论社会异化与其他各种因素的因果关系,并进而企图提出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类型。这是他的社会学思想形成期作品,许多社会学基本思想,以全新姿气出现。但也由于是形成期的早期思想.一些重要观点表达得不够清晰.在解释上遇到不少困难。他迫切需要有一套自己的独特的方法,以支撑其宏大的理论体系。

于是,飞895年《社会学方法论》问世了。该书不仅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有逻辑性结构的社会学特有方法论.支撑迪尔凯姆提出的许多新观点和新概念,把它们联结成一个体系加以深入发挥,而且,借助这套独特的方法.他进行了社会学史上最早的有“社会学意义”的实证研究,’《自杀论》就是最杰出的一例。如果从社会学学科发展来看,该书确定了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独特的病究方法。所以,《社会学方法论》也是社会学在挤入科学之林之努力过程中最有贡献的作品之一。

全书由前言和七章组成。从内容上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什么是社会现象,如何观察社会现象,在观察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注意的细节。第二部分,论述了制定社会分类的准则,以及如何对社会现象作出解释。第三部分.对社会学方法论的三大性质作出总结。总而言之,本书主要是关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和用什么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观察、说明和解释。

任何一门学科,要真正独卒并为其发展莫定基础的话,首要的任务得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个对象应该是从根本上独一无二的,属于自己的。并且要有一套独特的有特色的研究方法,这一点对社会学尤为重要。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社会格体观与集体主义方法”。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事实是人们可以用感官或知觉体会得到的一种“实在”。并非所有的社会中发生的现象都是社会事实.只有对个人而言,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现象.才是社会事实。所以,外在性和强制性是社会事实的二大特征。因为有外在饵就能凭感官对之作出客观的观察和说明,就能把它当作资料,以便作为科学研究的出发点。因为有强制性,它就有压迫的力量,可以控制个人。用迪尔凯姆本人的话来说,社会事实是二对于个人可施加外在强制的任何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社会中普遍呈现的.能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个人以呈现的任何行为方式”(《教育社会学》,巴黎,Alcan,1922,P36)可以把社会事实分成二类。一是比较制度化或结晶化的现象,如法律、道德、、经济制度,习俗,蔑言、谚语或语言等现象。另一类是比较不固定、尚未完全结晶化的现象,如服饰、时尚、共同体的狂热、愤怒、同情等集体情绪、文艺作品的流行风格和审美趣味等,此外,生育、婚姻、自杀率、人口分布等也属于社会事实范畴。

社会事实的外在性和强制性有二层涵义。首先,社会事实如法律、道德和等,不是由个人创造的,而是由集体所造成的,它存在于个人的意志之外。同时,个人不论感觉与否,都必定受其影响,照其行动。这种影响或作用有的是直接的强制性的,而有的是间接的强制性的。如法律,不管个人是否赞同总得遵从,不然将受制裁和惩罚。社会的风俗也是如此,只是程度低一些。社会语言属间接的强制,在与人交往沟通中,并未有谁硬性规定你非用本国语,但既然大家都说本国话,除此也没有另一种语言可替换,若想不用这种语言与人交流,总是不行的。硬要反之而行,则是十分狼狈而无法与人交往沟通了。所以,每个人的思想、意向并不纯悴由自己决定,而是受到社会的影响。其.次,枚会事实的外在性与强制性是相对于“反抗”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个人遵从它,也就感觉不到它的外在性和强制性,只有当个人企图摆脱它、反抗它,它的外在性与强制性才体现出来。例如,“集体表象”是一种社会事实,它是特定社会里多数人共有的一组信仰与情感,,通过它形成了特定社会生活的固有制度。它来源于每个个人却又完全超越于个人,它成为了一种临于每个个人之上的“事实”,它有别于“个人意识”。虽然它只有通过个人意志与行为才能体现,也要靠个人的个别条件可萝在,但这并无碍于它的特殊性。它普遍地存在于整个社会里。个人在社会生活里无时无刻不受它的影响(尽管程度各异)。所以,平时很难体会到它的存布、可是当个体想摆脱或反抗它时,从个体本身来说也是多么不容易(试想一下,我们每个人要摆脱传统文化的束缚自然艰难)。从社会来说,同样会运用各种手段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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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摘 要: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实践观为基础,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解决现实问题都离不开实践的科学方法论。

关键词:社会科学;科学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

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叫做历史决定论,或者生产决定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科学、最完备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的哲学方法论,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对现实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

一、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

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身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依托于社会科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皮”与“毛”的关系。

(一)社会科学

1.具体社会科学的产生。

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不仅推动了各门自然科学从哲学的母体中分化出来,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使分门别类的社会科学也纷纷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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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学研究的两大方法论取向

【摘要】社会学自建立至今,其理论与方法取向一直存在着分离与对立。本文介绍了两种主要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即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分析各自的思想内涵,继而剖析了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各自不足之处。由于社会学研究对象较强的主观性和社会学研究目标较强的客观性间的矛盾,社会学应在不同方法之间矛盾的选择中不断地诠释社会。

【关键词】社会学研究;实证主义;人文主义

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建立至今,其理论与方法取向一直存在着分离与对立。在其1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出现了诸多社会学流派,也产生了诸多的理论对立和争论,这些争论赋予了社会学更多的活力,也促进了社会学学科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方法论上的混乱。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实证主义方法论和人文主义方法论的争论。

一、方法论对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方法论是指关于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是人类认识和行动方式的总指导。社会学方法论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1)社会现象的性质及其理解;(2)社会研究的哲学基础及其假定;(3)社会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客观性问题;(4)社会研究者的价值与研究之间的关系;(5)社会研究中的不同范式及其应用;(6)不同研究方式的内在逻辑等(风笑天,2005: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有对方法论有了明确清楚的认识才能够对接下来的研究有清晰准确的把握。方法论对于社会学研究尤为重要,其原因在于社会学越是发展,越是没有一套绝对固定的方法论。由于社会学研究对象较强的主观性和社会学研究目标较强的客观性间的矛盾,社会学应在不同方法之间矛盾的选择中不断地诠释社会。在实践中社会学研究通常是以实证主义和以诠释、理解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方法论的综合。这两套方法论虽然对立,但它们自身的逻辑合理性都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指导。

二、社会学研究的两大方法论

(一)实证主义方法论

作为西方哲学中的一种传统,实证主义通常是指关于人类知识的一种特定的哲学态度。实证主义方法论的重要前提是:研究对象不依赖于研究者而独立存在;事物本身具有其内在固定的、可以重复发生的规律;事物的量化维度可以用来考察事物的本质(陈向明,2000:14)。该方法论认为,无论是人还是物质,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会和自然界的变化都受同样原则的支配。人类行为、社会变化与自然物质变化都存在着因果关系或相关关系,并能够被客观地计量,因而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和研究程序也适用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骆玲,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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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述评

摘 要:一部哲学史就是一部思想史,马克斯・韦伯思想的产生与整个哲学史是密不可分的,并且深受整个哲学史的影响。本文首先从自然科学开始到社会科学的各个哲学流派以及流派的各个思想出发,引出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思想基础。从而简单介绍一下韦伯的科学方法论,最后将马克思和韦伯的思想做对比,描述其中的不同,以便我们更好的了解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

关键词:韦伯;思想史;社会科学方法论;马克思

马克斯・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做出了无与伦比的巨大贡献,而这种贡献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他的方法论学说。由于社会科学是有别于自然科学的一系列学科,因此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首要任务便是对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说明和规定。和众多哲学家一样,韦伯亦试图调节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矛盾,将文化事件作为社会科学的对象,因其具有价值和意义两个基本要素,在和研究者的价值关联中使研究对象实在变的更为重要。同时从理解的角度论述其理想类型,将方法论描述的更为充分。相比而言,韦伯和马克思仍有不同之处与相似之处,而在批判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其方法论依旧有自己的局限性。

一、韦伯方法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首先是称为“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形态。以霍布斯和笛卡尔为首的物理代表,构造了相应的自然主义社会形态。自然主义是指社会科学家盲目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语言,用自然实体、自然因素和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社会。大约自16、17世纪以来,自然科学一直左右着人类全部的思想主义,自然主义成为近代社会科学的主要潮流。

其次,从18世纪开始,产生了对自然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判,以意大利思想家维柯、英国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想象科学、主观主义、怀疑主义。维柯认为笛卡尔的知识论单纯的指向了数学和物理学,忽视了人类活动的其他领域,在批判的同时,确定自己的方法论原则。维柯认为,我们能够确切知道的只是我们认知者本人所创造或制造出来的东西,历史是人创造的,所以我们可以认识历史,而大自然不是我们创造的,因此我们人类的理性是不能获得对于物质实在的清楚认识,而历史学的方法是想象,通过想象,研究历史和文化事件,也能给人以象笛卡尔给数学和物理一样确凿有效的知识。因此他以想象科学来批判自然主义。同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的主观主义也是对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心里学的一种总结。

二、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简单介绍

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社会思想做出的巨大贡献主要是其方法论学说。他的方法论主要集中要解决四个问题:一是社会学家如何去认识社会:即用“理解”的方法;二是社会学家应采取何种态度,即“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的原则;三是社会科学应采用何种普遍适用的方法,即“理想类型”;四是研究社会的主要着眼点是什么,即“社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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