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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总的结果”的表述,学术界大多把它定位在社会历史观或社会学理论,其实它是实践哲学的一般原理,具有哲学的整体架构。从形成过程看,它是理论化了的实践世界观,是关于从实践去理解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在内的整个人类世界的根本观点;从实质内容看,它是实践哲学关于人类世界的图景、源头、规律和前途的理论内容;从本质属性看,它是现代哲学而具有实践性、整体性和多维性等。唯有把它作为实践哲学一般原理,才能真正达到“总的结果”应有的理论高度,才能真正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哲学;实践性;整体性;多维性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3-0048-0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总的结果”的表述,斯大林把其放在社会历史观上,认为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的所作的天才的表述”,即所谓的“唯物史观经典表述”。自此,我国学界沿袭此观点。近年来有学者认为“总的结果”“只是马克思的社会学理论,而不是他的哲学社会历史观”。那么,“总的结果”究竟是什么?马克思生前未明确指明,但在《序言》里说:“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的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恩格斯“他从另一条道路(参看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当1845年春他也住在布鲁塞尔时,我们决定共同阐明我们的见解与德国哲学的意识形态的见解的对立,实际上是把我们从前的哲学信仰清算一下。这个心愿是以批判黑格尔以后的哲学的形式来实现的”。显然,能指导哲学领域的研究和批判的“总的结果”,其理论高度超出了社会历史观和社会学理论,从其形成过程、实质内容和本质属性来看,它只能是马克思实践哲学一般原理,具有哲学的整体架构。
一、“总的结果”的形成过程
“总的结果”的形成过程是马克思实践世界观的理论化过程。实践是劳动、社会生产、物质生产、物质生活、改造自然的活动、科学实验等的总概括。实践世界观就是关于从实践去理解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在内的整个人类世界的根本观点。实践世界观的理论化这里是指实践世界观理论的研究与建构以至于形成实践哲学的一般原理,“总的结果”是实践世界观理论化的结果。
第一阶段:实践世界观探究的开始。1842—1843年,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让他深思的是:议会即国家为什么要对一个捡枯枝的贫苦农民进行惩罚?由此他怀疑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既然是对德国迄今为止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它就不会对自己本身,而会面向只有用一个办法即实践才能解决的那些课题。”这给批判思维规定了实践方向,顺此深入便认识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此时的批判把他引上了实践哲学研究之路,1844年1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写于1843年10月中-12月中)的发表是马克思实践哲学研究开始的标志。
第二阶段:实践世界观维度的哲学直观到实践哲学的基本命题的提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对实践世界观维度的哲学直观。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之后,就在《手稿》中对实践作哲学直观,试探其世界观意蕴,审视实践与人类世界方方面面的关系。“从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的关系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一切奴役关系、普遍的人的解放与劳动有关。“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世界历史、自然界都与人的劳动及其结果有关。“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此时他超越了经济学家“劳动是人的能动的财产”的观点,初步直观到实践与人、社会、世界历史、自然界和理论等的关系。
摘 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指马克思在1845年春完成的笔记。建立在对黑格尔的哲学批判的根基上,在此《提纲》内,其结合了哲学的实际发展趋势,基于实践活动对费尔巴哈哲学中的旧唯物主义现象实施解析和评判。此外,马克思在经历过无产阶级革命活动后,基于实践思想构造出《提纲》的理论中心,将实践看作是人认识的基础,强调实践在整个历史过程和社会生活的作用,明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世界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本质进行断定,首次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的观点。
关键词:实践 认识论 人的本质
一、马克思把“人”作为实践的主体
马克思在《提纲》内首先提到,在整个旧唯物主义理论中,由于费尔巴哈仅将客观世界作为直观世界看待而并没有进行实践活动,仅将人们当成直观的主体而非实践主体,这导致相应的能动性遭到限制。[1]并且首次明确了主体必须是“感性活动”的主体,即实践的主体。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去看,一切活动都是由人来承担的,人首先作为有生命的物质实体,才能成为历史实践活动的承担者。所以,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第一个前提条件就在于他是有人身的主体。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唯心主义视作“无人身的理性”的抽象主体,实际上是存在的。然而,单纯作为物质实体,人还不足以成为主体,作为主体的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来确立自己的主题地位,获得社会性和发展自己本质力量的。此外,在旧唯物主义理论中,是由人们的自然存在角度入手,从而完成对主体内容的划分,其没能发现,如主体仅是单纯的自然存在物,则不能够在整个自然界占据领主地位,也就不具备成为实践主体与认识主体的可能性。
费尔巴哈在针对思想客体与感性客体的区别方面进行探究时,其并没有将人类活动当作对象性活动看待。关于“思想客体”,其属于唯心主义中的客体,认为客体的创造者是精神,如此,客体便是对某类精神产物的异在于外化,这导致实际存在的物质客体被精神主体遮盖。此外,费尔巴哈认为,客观世界是没有被人们的实践活动打上意志烙印的纯粹客体。自然界只不过是一种单纯被人们直观的客观对象,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也只是单纯的对客体的观察,直观,而不是通过实践去能动地改造它,并在改造中认识它。他提倡用纯粹的直观去观察自然和人,去发现哲学的秘密,一味的强调直观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实践的意义。所以说,费尔巴哈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像,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
而马克思则基于大量实践,完成了对主客体之间矛盾的顺利解决,其提出“应将人类活动当作对象活动看待”的观点。主体与客体之间属于对象性联系,可以对对象进行影响的人占据主体地位,而相关对象属于客体,故客体对主体而言是对象,而主体对客体而言也属于对象。另外,马克思于《提纲》内的第三条提出:“环境变化与人类活动相同,仅能将其当成是革命实践进行理解”。[2]马克思基于对主客体的确切处理,完成了对人与环境、人与教育之间联系的合理处理,并提出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也意味着自身与生活环境的转变。人类在各类实践活动过程中完成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并基于实践经验对周遭环境进行改变,完善自身,令整个客观世界依照自身需求进行转变,同时也令自身不断适应客观世界的发展趋势。
二、马克思把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
关于人类认识,不管是针对自然方面,还是社会方面,均属于从低到高、从浅至深和从片面到更多的过程。但是,所有的实现成果,均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获得的,而且,仅有实践,方能令人们实现对外界的彻底认识。此外,马克思在整个《提纲》的第二条内容内首次提到,“人类应基于不断的实践完成对自身思想的证实”。[3]其将实践思想融入认识论,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观点进行明确。对各类认识或理论是否属于真理进行评判时,应基于客观社会实践的成果进行评判,而非依照主观判断进行。因此,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战以后,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树起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人学空场”,因而,他企图构建起所谓“人学辩证法”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然而,由于萨特是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所以,它即不能取代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真正的“补充”。严格地说,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特“人学辩证法”的介绍来把握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走向。
一.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1]在他看来,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3]。“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二战以后,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树起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人学空场”,因而,他企图构建起所谓“人学辩证法”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然而,由于萨特是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所以,它即不能取代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真正的“补充”。严格地说,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特“人学辩证法”的介绍来把握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走向。
一 .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 [1] 在他看来, 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 [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 [3] 。 “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 [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 [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 [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马克思主义从实践范畴出发去把握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想体系。然而,并非一切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构筑起来的思想体系都属于马克思主义。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就是建立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的,但是,却与马克思主义相去甚远。因为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实践是社会实践,而萨特则严格地在个体的人的意义上来理解实践。所以马克思主义在实践范畴中生长出了积极的乐观主义的历史观,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则由于陷入到个人实践的泥淖中而对历史的发展持悲观主义的态度。尽管萨特自认为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空场”,但他始终停留在对作为个人自我完善的所谓总体化问题的思考上。
一. 实践与总体化
在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作─-《辩证理性批判》中, 萨特探讨了实践与总体化的关系,他认为,实践就是总体化,反之,总体化也就是实践。实践活动的一切成分,诸如计划、目的、选择、手段等等彼此是内在的。由于它们彼此间内在的关系而构成了辩证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总体。在实践活动中,人在自己的计划中成为创造者和活动的主体,实践的每一个步骤和人所采用的每一种手段,都在他的预设中,他站在未来的角度致力于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把自己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纳入总体化的过程。实践活动着的人自身就是动因、目的和手段,当他在实践活动中将自己展开时,就造成了总体化的纯粹形式。
当人的需要作为有机体的环节展开时,人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实现在自然界中继续维持自身的生命存在的。维持自身的存在是在对自我的超越中实现的,即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使自己的有机体指向未来,把未来和现在联系在一起。萨特说,总体化的活动“勾划出了一个现实的范围,这个范围作为原始实践的相关物,是需要加以融合的形式上统一的总体,当实践在这个范围中产生了最分化的多样性之后,就会试图作出最严密的综合。”[1]因此, 人的实践就反映为综合活动的创造,是在对他的环境、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的综合,并在综合中创造他的本质,追求他的存在与本质的统一。
萨特认为,人是作为物质实体的实践主体,人的存在就意味着进行着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活动,这种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实践活动就是世界趋向于人而使人总体化的过程。他说“实践就是由于内在化而从客观到客观的过渡;作为从客观到客观的主观扬弃而在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的领域的客观结构之间展开着的‘计划’,在它本身上面表现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运动的统一,表现着这些的主要规定性。”[2]在实践活动中, 主体的人不断地把物统一于自己的主观活动之内,使物成为人的一部分,这就是使“外在的内在化”。在内在化的过程中,人不断地超越纯粹存在的形式,得到“获得性”的质。但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并不仅仅实现“外在的内在化”这一单向运动,而是同时用自己的身体作用于物质世界,创造出以人为中心的物质世界的各种结构,实现“内在的外在化”的运动。这种“外在的内在化”和“内在的外在化”的统一就是一个总体化的运动,是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进行的总体化运动。所以,当实践已经成了我的实在的生活的时候“也就是一种总体化的运动,它把我的邻人、我自己以及我的环境条件集合在正在进行的一种客观化的综合性的统一之中。”[3]
但是,萨特所考察的是个体的人,而这个个体的人的活动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能称得上是实践活动呢?比如,儿童求哺或戏耍能称得上实践活动吗?─- 这显然是不能为人所接受的;或者,人的实践活动是由他领得的第一份工资而开始加以确认的,那么结论就会是在这个人未领得他的第一份工资时,他还不是人,─-这也是荒唐的。萨特强调指出, 我们不是在我们挣得工资那一年出生的,因而对人的研究决不应忘记他的童年。研究人的童年并不是回到他童年求哺、戏耍之类的活动中,而是回到他在童年中遭遇到的总体,而这个总体正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劳动、实践活动构成的。毫无疑问,人在拿得第一份工资之前并不是停留在总体化过程之外的,既使他并不直接是实践、劳动活动的主体,其他人的实践、劳动活动也造就着他的总体化。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总体化可以脱离实践活动,相反,这个人在拿得自己的第一份工资之前所不断生成着的本质正是根源于实践,只不过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实践。所以,总体化是根源于实践和从实践中获得动力的。
在实践活动中,“随着计划通过周围世界而朝着实现自己的方向前进,该计划就把它周围的工具性领域统一成一个总体,使其服务于有计划实现的个别对象。所以,实际上周围世界是各种资源和手段的被构成的统一体”。[4]一旦人开始了自己的实践活动, 人与周围世界的对立就开始向相反的方面转化,转化为人与物之间的“内在的”总体联系。在这种总体联系中,人与物相互作用。一方面,人赋予物以意义,使自然的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另一方面,人也使自己外化和物化,使自己在实践活动中既体现为目的又体现为工具。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人与物都针对自己的原始状态的分离过程,当人使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时,是在把为我之物从原始的自然中分离出来。因为任何实践都不可能把整个自然存在的自在之物一下子全部转化为为我之物,而是在实践的无限持续过程中,把自然一部分一部分地转化为为我之物的,所以,自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是被分割之后而为人所内在化的。同样,当人在使自己外化和物化时,也是一个渐近的实现过程。尽管人在实践活动中是把自己的整个机体都作为外化和物化的工具,但外化和物化根本不会在任何人的一次实践活动中就宣告完成。所以,从形式上理解,人在实践活动中也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将自己外化出去的。
然而,如果从人的角度和人与物的关系方面来看这个问题,而且考虑到人在实践的起点上是一个纯粹的存在的话,那么形成的认识则完全不同。
二战以后,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树起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人学空场”,因而,他企图构建起所谓“人学辩证法”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然而,由于萨特是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所以,它即不能取代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真正的“补充”。严格地说,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特“人学辩证法”的介绍来把握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走向。
一.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1]在他看来,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3]。“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二战以后,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树起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人学空场”,因而,他企图构建起所谓“人学辩证法”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然而,由于萨特是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所以,它即不能取代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真正的“补充”。严格地说,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特“人学辩证法”的介绍来把握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走向。
一.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1]在他看来,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3]。“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打破封闭的、孤立的课堂中心模式,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建立校外活动基地等方式,为儿童开阔视野,更好地向自然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学习创造条件。”这段话强调了小学德育课程深化社会实践活动教学的路径。注重社会实践活动,是丰富、优化小学德育课程呈现形态的内在要求,对于学生的德性建构和社会性发展有其特殊意义。
一、 小学德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教学的内涵与依据
(一) 小学德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教学的定义
何谓实践?各学科因研究领域不同,视界有别,对“实践”的解读也有所不同。从哲学层面看,实践是“人类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一切实际活动”。基于教学论的视点,可把“实践”理解为:由学生亲历的旨在作用、影响于人或物的包括实验、展示、表演、调查、访谈、角色扮演等在内的种种操作活动以及学生改善、优化自身(含道德行为践履)的种种外显形体活动。所谓社会实践活动,是指课堂实践活动之外的实践活动。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诸如社会调查,参观烈士陵园、博物馆、科技馆、工厂、农村,访问社区和各种社会人士等活动。
小学德育课程社会实践活动教学是指“因地制宜地拓展教学时空”,将课程、教材中设置的活动教学主题,转变到社会大课堂中去实施。
(二) 小学德育课程注重社会实践活动教学的依据
1. 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是儿童成长的内在要求。小学阶段是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以及有创意、有个性的生活方式的关键阶段,亦是对其实施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的关键阶段。儿童向往成人的社会生活,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拓展德育课程教学空间和活动内容,引导儿童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学习,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是儿童身心发展的内在要求。
2. 注重社会实践活动是社会发展对德育课程提出的新要求。当今世界,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要求德育课程必须深化素质教育,引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学生主动适应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从实践范畴出发去把握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想体系。然而,并非一切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构筑起来的思想体系都属于马克思主义。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就是建立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的,但是,却与马克思主义相去甚远。因为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实践是社会实践,而萨特则严格地在个体的人的意义上来理解实践。所以马克思主义在实践范畴中生长出了积极的乐观主义的历史观,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则由于陷入到个人实践的泥淖中而对历史的发展持悲观主义的态度。尽管萨特自认为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空场”,但他始终停留在对作为个人自我完善的所谓总体化问题的思考上。
一.实践与总体化
在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作─-《辩证理性批判》中,萨特探讨了实践与总体化的关系,他认为,实践就是总体化,反之,总体化也就是实践。实践活动的一切成分,诸如计划、目的、选择、手段等等彼此是内在的。由于它们彼此间内在的关系而构成了辩证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总体。在实践活动中,人在自己的计划中成为创造者和活动的主体,实践的每一个步骤和人所采用的每一种手段,都在他的预设中,他站在未来的角度致力于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把自己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纳入总体化的过程。实践活动着的人自身就是动因、目的和手段,当他在实践活动中将自己展开时,就造成了总体化的纯粹形式。
当人的需要作为有机体的环节展开时,人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实现在自然界中继续维持自身的生命存在的。维持自身的存在是在对自我的超越中实现的,即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使自己的有机体指向未来,把未来和现在联系在一起。萨特说,总体化的活动“勾划出了一个现实的范围,这个范围作为原始实践的相关物,是需要加以融合的形式上统一的总体,当实践在这个范围中产生了最分化的多样性之后,就会试图作出最严密的综合。”[1]因此,人的实践就反映为综合活动的创造,是在对他的环境、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的综合,并在综合中创造他的本质,追求他的存在与本质的统一。
萨特认为,人是作为物质实体的实践主体,人的存在就意味着进行着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活动,这种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实践活动就是世界趋向于人而使人总体化的过程。他说“实践就是由于内在化而从客观到客观的过渡;作为从客观到客观的主观扬弃而在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的领域的客观结构之间展开着的‘计划’,在它本身上面表现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运动的统一,表现着这些的主要规定性。”[2]在实践活动中,主体的人不断地把物统一于自己的主观活动之内,使物成为人的一部分,这就是使“外在的内在化”。在内在化的过程中,人不断地超越纯粹存在的形式,得到“获得性”的质。但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并不仅仅实现“外在的内在化”这一单向运动,而是同时用自己的身体作用于物质世界,创造出以人为中心的物质世界的各种结构,实现“内在的外在化”的运动。这种“外在的内在化”和“内在的外在化”的统一就是一个总体化的运动,是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进行的总体化运动。所以,当实践已经成了我的实在的生活的时候“也就是一种总体化的运动,它把我的邻人、我自己以及我的环境条件集合在正在进行的一种客观化的综合性的统一之中。”[3]
但是,萨特所考察的是个体的人,而这个个体的人的活动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能称得上是实践活动呢?比如,儿童求哺或戏耍能称得上实践活动吗?─-这显然是不能为人所接受的;或者,人的实践活动是由他领得的第一份工资而开始加以确认的,那么结论就会是在这个人未领得他的第一份工资时,他还不是人,─-这也是荒唐的。萨特强调指出,我们不是在我们挣得工资那一年出生的,因而对人的研究决不应忘记他的童年。研究人的童年并不是回到他童年求哺、戏耍之类的活动中,而是回到他在童年中遭遇到的总体,而这个总体正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劳动、实践活动构成的。毫无疑问,人在拿得第一份工资之前并不是停留在总体化过程之外的,既使他并不直接是实践、劳动活动的主体,其他人的实践、劳动活动也造就着他的总体化。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总体化可以脱离实践活动,相反,这个人在拿得自己的第一份工资之前所不断生成着的本质正是根源于实践,只不过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实践。所以,总体化是根源于实践和从实践中获得动力的。
在实践活动中,“随着计划通过周围世界而朝着实现自己的方向前进,该计划就把它周围的工具性领域统一成一个总体,使其服务于有计划实现的个别对象。所以,实际上周围世界是各种资源和手段的被构成的统一体”。[4]一旦人开始了自己的实践活动,人与周围世界的对立就开始向相反的方面转化,转化为人与物之间的“内在的”总体联系。在这种总体联系中,人与物相互作用。一方面,人赋予物以意义,使自然的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另一方面,人也使自己外化和物化,使自己在实践活动中既体现为目的又体现为工具。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人与物都针对自己的原始状态的分离过程,当人使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时,是在把为我之物从原始的自然中分离出来。因为任何实践都不可能把整个自然存在的自在之物一下子全部转化为为我之物,而是在实践的无限持续过程中,把自然一部分一部分地转化为为我之物的,所以,自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是被分割之后而为人所内在化的。同样,当人在使自己外化和物化时,也是一个渐近的实现过程。尽管人在实践活动中是把自己的整个机体都作为外化和物化的工具,但外化和物化根本不会在任何人的一次实践活动中就宣告完成。所以,从形式上理解,人在实践活动中也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将自己外化出去的。
然而,如果从人的角度和人与物的关系方面来看这个问题,而且考虑到人在实践的起点上是一个纯粹的存在的话,那么形成的认识则完全不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暑假“社会实践与社区服务”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意义
1、指导思想:将研究性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成为学生课余生活的有益补充,开辟出有自己特色的社会实践的新途径。
2、意义:
1) 改变学习方式,拓展学习资源,拓宽发展空间。
2) 参与社会实践,激发学习兴趣,增进生存体验。
3) 主动服务社区,形成服务意识,强化社会责任。
二、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