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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发展和社会控制的客观规律给予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在合理性和外在正当性。伴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和分散化,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琐碎化,决定了法律(司法)一元控制难以实现社会矛盾的和谐解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中为世人所认可,为世人所构建。本文将对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总括,设立目标和具体制度做相应探讨。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谐法治本位;社会控制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也是新时期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着从“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与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特别是城市、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呈多发状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和趋势
1. 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
2. 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一、社会保险争议的纠纷性质
1.1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在我国,社会保险隶属于劳动法,然而劳动法的性质比较复杂,所以造成社会保险争议的纠纷性质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国家制定并颁布劳动法,从而完善国家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已经从公法逐渐过渡到私法领域,因而隶属于劳动法的社会保险的争议的性质就成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纠纷。
1.2社会保险中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的划分
社会保险争议还包括劳动争议与劳动行政争议,两种争议的划分标准是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劳动争议主要发生在相互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而劳动行政争议主要发生在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的内容是公共利益的争议。这两者的划分能够帮助有关部门正确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社会保险纠纷的分类及性质
1.3.1保险损失赔偿纠纷
保险损失赔偿争议的性质属于劳动行政争议,保险损失赔偿就是指的是当参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参保人按照社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向参保人补偿充足的金额作为赔偿,或者不予以补偿,这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而产生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劳动者与工作部门矛盾重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姚园 梅扬 朱燕波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 生部疾控局
有学者研究结果显示,医患间的沟通障碍包括医生打断患者问话、转移话题、回避问题、使用行话等,这些障碍出现频次与患者的满意度和依从行为成反比。不同患者由于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受教育程度等社会因素的差异,对信息的理解认知往往存在差异,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医患双方对信息理解不一致的现象,导致信息理解的偏差或误解。我国医患关系的社会学研究我国医患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医学伦理、医学心理学、卫生法学等领域,社会学研究相对欠缺。研究者对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提出不同解释,其中邱仁宗提出的“烂苹果和烂筐”理论〔s1较有代表性,“烂苹果”是指由于医生个人行为层面原因引起的医患关系恶化,“烂筐”是指政府试图退出卫生保健、采取的将医方收入与患者交费直接挂钩等错误政策。他认为缓和医患关系必须从制度入手进行调整。其他学者也对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主要包括:从医生角度,①信息不对称,医生拥有患者无法企及的专业知识;②目标冲突,医生既是要以患者利益为出发寻求最佳治疗方案的医疗服务人员,也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期望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容易出现供者引导需求的问题:③医患沟通不良,医生缺乏与患者的平等有效沟通,医患对医学认知存在显著差异;从医院管理角度,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医院管理问题主要集中在就医流程上;从技术角度,医疗技术发展不完善,医院硬件设备设施不齐全;从患者角度,对医院期望值过高,认为到医院就能治好病;从政策体制角度,医疗卫生资源分配不合理,大医院医疗资源集中,中小医院医疗技术条件差,人们倾向于向大医院集中,造成大医院资源紧张,医生压力大负荷重,医患关系紧张。
医患冲突的医患双方的社会学原因
依据医患关系的社会学理论,从医方和患方两个角度探究造成医患冲突的原因。医患冲突的医方的社会学原因医方社会学原因主要集中在医生技术不精、医德不高或与患者沟通不足。医生医技不精导致的误诊、漏诊或者手术中因操作不当给患者带来了损害,均会导致医患冲突事件的产生。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存在目标冲突,即寻求最佳治疗方案与获得经济利益之间存在矛盾,倘若医生在提供服务时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治疗效果,极易引发医患冲突。绝大多数的医患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医方掌握了绝对权威的专业知识,在诊疗活动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当医方认为医患地位不对等,没有与患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导致患方在诊疗活动中占据完全被动的局面会引起医患冲突。医患冲突的患方的社会学原因医患冲突事件中患方的主要社会学原因,多数是因为患方对诊疗结果的期待没有通过诊疗活动实现。在诊疗活动中,患方最为期待的是医疗结果满意即解决疾病问题,因此技术是患方最为关注的问题。当患方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等,把自己交给了信赖的医方,但是最终却没有达到满意的或是医方所预期医疗结果或是出现了不好的医疗结果,势必会引起医患冲突。在没有收获较满意的医疗结果时,最容易引起医患冲突的是医生态度,在与患者沟通时,若医生没有站在与患者平等的地位上,而是以专家身份用强硬的口吻和患者沟通,并且没有尊重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没有从服务者角色提供医疗服务,会激化医患矛盾,形成医患冲突。
减少医患冲突的途径
转变工作角色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从专家角色转变为专家型服务提供者角色,不把患者当需要检修的机器,关注患者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满足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希望从医生那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及日常保健措施的需求,这需要医生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力争做到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同时医生在沟通过程中应待患若亲、言语温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如今,现代医学和传统医学都将逐步步入专科化的轨道,这需要医生不断地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钻研专业知识,适应专科医学发展的需要,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医生这个职业需要有敬畏之心,需要弘扬希波克拉底誓言中的“生命所系,健康相托”的誓言,在接诊患者时要关注患者的病情,而不是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为每个患者制定一个最佳的治疗方案。患方要尊重信赖医生医生面对患方的尊重和信赖一般都会用更好的医疗服务去回报,所以患方尊重和信赖医生不仅是对医生劳动最好的回报,也是有助于医疗结果朝着医患双方满意的方向去发展。医患冲突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要避免医患冲突事件的发生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医患关系。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以“司法中心结构”的纠纷解决模式来概括。从镶嵌的视角来看,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受相应的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结构,如果能够很好的满足其所镶嵌的多方社会利益的均衡需求,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就会得到群体和群体成员的认同和服从,才能够产生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重建人际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镶嵌;社会结构;动态纠纷解决结构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10—0096—05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纠纷解决实践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有众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更多是从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功能联系上进行分析,很少对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处的社会结构进行分析,也就难以深入揭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层次的决定因素。
本文就借助于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镶嵌这一分析工具,试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进行一个框架性分析,以提供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理解的基础。并为我国现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的解释。
一、镶嵌理论与纠纷解决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医疗暴力、“医闹”事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关于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研究十分必要。基于五省份的调查数据,对中国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大约4.5%的农村居民遇到过医疗纠纷,并且1/3的医疗纠纷是由严重疾病或重伤引起的;农村地区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自己直接找对方商量等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处理的;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引发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潜在的医疗暴力需要被防范。另外,被访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劳动状态(是否外出务工)以及引发医疗纠纷的疾病的严重程度与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关注农村地区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引导农村居民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
关键词:农村地区;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来,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医疗暴力、“医闹”事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医疗纠纷,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医疗纠纷”为主题的论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医学和法学领域,而且多数以城市地区的医疗纠纷为研究对象,专门讨论农村地区医疗纠纷的成果相当缺乏。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农村医疗纠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仅可以搜到6篇。与城市地区相比,农村地区无论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性方面,还是在居民的医疗知识和法律意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些因素都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产生直接作用。在此意义上,极有必要对农村地区的医疗纠纷及其解决状况进行实证研究。
一、研究现状及问题
纠纷以及纠纷解决是法社会学关注的核心论题。就本研究所关注的纠纷解决来说,学者们大体上沿着两个维度展开讨论,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过程、程序,另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方法、模式。其中菲尔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萨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纠纷金字塔”是讨论纠纷解决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纠纷金字塔中,各层级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存在,人们的冤屈、不满大部分通过较低层级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途径来消除,只有少数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演变成法律层面上的纠纷,并通过金字塔塔顶的司法途径来解决①。
具体到中国社会情境,麦宜生指出,在选择纠纷
收稿日期:2012—11—08
[摘 要] 晚清至民国时期是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中央推行边疆政治一体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一时期各种权力交错并行,使得社会纠纷解决十分复杂,因此,这个主题提出很有学术价值。讨论目前对这一研究主题的研究现状和基本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整个研究向前发展。从研究现状来看,大多数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而缺少在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急剧变革的背景下讨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一些基础理论相较为模糊,如纠纷、纠纷解决的概念、纠纷类型的划分依据等,有必要对此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 晚清;民国时期;湘黔苗疆;社会纠纷
[基金项目] 2012年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晚清至民国时期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C100);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费资助项目。
【中图分类号】 G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001-2
湘黔苗疆是指今湘西和黔东南的苗族聚居区,包括以苗族为主要居住民族的汉族、侗族、瑶、壮、彝、黎在内的民族杂居区,具有苗疆民族杂居的典型性。晚清至民国时期正处于近代社会的急剧转型期,中央、基层、民间等权力在湘黔苗疆地区交错并行,在这样的权力网络中纠纷事件不断上演。而目前学界研究较多的涉及到苗疆法律制度研究,但没有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急剧变革的动态视域中考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的过程。而在政治变迁及区域内各种权力交错并存的背景下研究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并以官民互动视角探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解与分析官方与民间在晚清至民国时期苗疆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博弈现象。要深入探讨这一时期湘黔苗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相关概念及社会纠纷的类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把握。
一、“纠纷”、“纠纷解决”的概念
(一)“纠纷”的概念。从古人对“纠纷”解释可以看出纠纷的寓意有三层意思,即杂乱、纠缠、争执。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纠纷”的最初阐释,也是这个词义的缘起。从字面上释义“纠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实践中,因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而产生一些交错杂乱的矛盾,以致双方或多方交织在这个矛盾中、纠缠不清、争执不下。随着现代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发展,对于现代意义上的“纠纷”并不仅仅体现在字面上,因为作为每个学科的专有词,它所表达的含义也有所不同,目前对于这个词的理解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丧失均衡,表现为主体行为与社会既定的秩序与主流道德的不协调或对抗。如[日]千叶正士认为“纠纷”是“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第二种观点认为,纠纷对社会发展来说,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面性,如科塞・罗斯等社会学家认为,冲突(纠纷)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一,他甚至详细列举了纠纷具有的机能包括:提高社会单位的更新力和创造力水平;使仇恨在社会单位分裂之前得到宣泄和释放;促进常规性冲突关系的建立;提高对现实性后果的意识程度;社会单位间的联合得以加强;第三种观点认为,“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不能在纠纷与病态之间划等号,当然也不能在纠纷与进步之间划等号。人类的历史和现实表明,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常态。纠纷并不必然意味着善,当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恶。”季卫东也认为:“所谓纠纷就是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三种观点实际上可以分为传统的纠纷观和辩证的纠纷观,本研究认为纠纷是社会行为主体与即定的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辩证的,它给社会带来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二)“纠纷解决”的概念。学界对“纠纷解决”这一概念的辨析大概有两种倾向:“状态说”和“过程说”。过程说认为纠纷解决不仅仅指纠纷得到解决,还包括纠纷解决的整个过程。英国的威廉・马白克爵士认为,纠纷的解决就是做出一种关于孰是孰非的决定,亦即关于谁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能够成立,谁的观点不能成立的一种判定。这实际上就是一种状态说。顾培东对此指出:“冲突的解决不仅仅限于是非判定的作出。退一步讲,即使马白克的见解能够成立,也仅仅揭示了解决冲突的内涵之一,远没有揭示解决冲突内涵的全部内容。”(日)棚濑孝雄则认为“传统的法解释学历来都只是把焦点集中在法官如何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这个方面来讨论以审判解决纠纷的问题”,由此他将“纠纷解决”从制度转换为过程来考虑,基本上从“纠纷解决”的状态说过度到了过程说。范愉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论述:“纠纷解决是指在纠纷发生后,特定的解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状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赵旭东在总结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纠纷解决的三层涵义,“首先,从目的性来说,纠纷解决是指纠纷主体或者在第三者参与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其次,从过程性来说,纠纷解决是指纠纷主体为了化解矛盾或消除纷争而自行协商或者在第三者参与下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过程。”“再次,从结果状态来说,纠纷解决是指一项矛盾或者纷争通过不同的方法或者手段被化解或者消除的实际结果或者状态”。可以看出,其实学者在讨论“纠纷解决”的概念时并不是只赞同一种观点,而是认为“纠纷解决”是“过程说”与“状态说”的相互结合。笔者认为“纠纷解决”既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削除纷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也指这些矛盾、纷争被消除后的结果或状态。“纠纷解决可以分为私人解决机制、共同体解决机制、社会解决机制和裁判解决机制。其中,共同体解决机制主要是指由各个集团、团体内部依据自身的规约、章程解决本组织内部纠纷。”
【摘要】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这些变化在社区各个主体之间诱发了多种法律纠纷,需要多个主体,依据多种规范,运用多种方式达到解决目标。
【关键词】城市化社区 法律纠纷 多元化解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社区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与社会基础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是指以多元化理论为依据,以城市化社区的社会现实为基础,形成多种解决主体、解决规范、解决方式、解决目标,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以及描述性与建构性、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相结合的纠纷多元化解决过程和解决体系,满足社区各个主体解决各种类型法律纠纷的需求,解决城市化社区在各个发展阶段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纠纷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解决主体、解决依据、解决方式和解决目标,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多元化解决主体、多元化解决依据、多元化解决方式和多元化解决目标。
法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理论依据有价值多元论、文化多元论和正义多元论。价值多元论认为,人类社会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同的善,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善恶的基本标准是存在的和共通的。然而,人类社会还存在大量非基本价值,而这些价值是高度多元或多样的,不仅不能相互替代,而且难以排列出绝对合理的优先序列。因此,价值冲突必然存在,不存在一般社会纠纷解决问题上当然正当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
文化多元论认为,各民族文化互相平等和相互影响,他们可以追寻血缘和家族的传统,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身份自尊或地方认同的功能。纠纷解决应尊重民族禁忌、风俗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认可或宽容私力救济、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律与司法解纷的不足,建构法律、司法、正式控制机制与民间社会规范、民间解纷机制、非正式控制机制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体系。
正义多元论承认以法治为基础要素的共同正义观念的同时,承认善和正义的多样性,主张宽容、多样共存、选择和协商,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正义,没有绝对的和全能的作用,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和社会规范保持协调,允许社会主体和当事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自由选择,即一方面坚持以司法诉讼作为实现正义的基本途径,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的机会;另一方面承认多元正义的正当性,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纠纷解决机构、解决依据和解决方式,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并赋予民间社会解纷机构更高的地位和正当性,承认其同样是实现正义的合法途径。
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各种构成要素发生深刻变化,法律纠纷主体、原因、种类多元化。就纠纷主体来说,城市化社区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这些主体,他们之间经常由于房屋征收、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家庭生活、邻里关系等而产生纠纷。就纠纷原因来说,城市化社区人们来自不同的国家、民族、地域,一方面因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差异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争夺公共利益与私人服务产品产生纠纷,或者为了公共利益而与私人利益拥有者之间产生纠纷。就纠纷种类来说,社区法律纠纷可以从多个角度来划分,依据家事邻里关系划分为婚姻家庭法律纠纷和相邻关系法律纠纷,依据建筑物所有权划分为物业服务、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共同管理法律纠纷,依据侵犯的权利划分为人身、财产侵权法律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纠纷,社区法律纠纷种类繁多,呈现多元化。
摘要:“纠纷”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所发生的公开对立,以及对平息这种对立的意思表示状态。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应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还原纠纷本来的品质——纠纷的两面性,在此我们将其称为“辩证纠纷观”。
关键词:纠纷; 民间纠纷; 罪恶纠纷观; 辩证纠纷观
一、 多维视野下的“纠纷”
在我们的生活中,冲突时时相伴。当冲突潜伏于心的时候,谓之为矛盾;而当它诉求于解决时,就成为了纠纷。然而,要用语言去准确表达它的内涵和外延,似乎又会陷入难以言状的境地。但是,出于分析的需要,我们又不得不对它进行定义。这充分说明了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异常复杂性。
在社会学的视野下,“纠纷”(dispute)与“冲突”(conflict)形成了对应关系。在社会学的语境里,“冲突”表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以及个人间与群体间的各种意图、思想、动机之间的对抗。”[1]在此层面上,纠纷可以被看作是冲突的一种类型,表达为一定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状态。[2]这两个概念都强调的是冲突的对立状态。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则认为,冲突是“个人间与群体间矛盾表面化而发生的以压倒对方为终极目的的一种相互对抗的状态。有六种表现形式:(1)拳斗;(2)决斗;(3)仇斗;(4)战斗;(5)诉讼;(6)理想的冲突。”[3]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关注的是纠纷解决的方式,表明了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步步升级的过程,其中也暗含了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形态。
但是,法学中的纠纷与社会学的冲突毕竟不是两个完全重合的词,法学语境中的“纠纷”,只是冲突的一个层次,同时大部分纠纷是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冲突。对此,我国一些学者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季卫东认为,纠纷是“当事人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4]这个概念的缺陷在于“价值”一词的不恰当使用。实际上,“价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含了主观价值以及客观价值。在纠纷解决的社会实践中,只承认所谓的真实、具体的纠纷争议客体,而忽略纠纷争议主体,是不可能真正体现出法理的旨归的。可见,目前学界对于纠纷的认识多停留在汉语语境“冲突”的辨析,并以“冲突”的表现形式来试图解析纠纷的本真的含义。一些法学学者虽然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去探求法理意义上的纠纷的本质,暗示了“纠纷解决”是“纠纷”概念的应有之意,但是其内容仍很难指导实际生活中的纠纷解决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学界的定义让我们明白纠纷是一种对立的社会现象,但从整个解决纠纷系统来看,其现实意义不大,而从法学的视角对纠纷的内涵与本质进行定义则更为可行和有益,但需要更为准确的定义。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纠纷具有以下特征:(1)纠纷的主体特定。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特定的行为主体不可能成为纠纷的主体。(2)纠纷的客体真实、具体。纠纷产生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3)公开性。纠纷只有通过公开诉求,才能尽快平息利益之争,使被侵害的利益得以恢复。从法学角度来看,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只有外化为行为才有可能形成法律规制的法律关系。(4)对立性。卷入纠纷的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相对立的,这样的对立意味着对现有秩序的威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纠纷”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所发生的公开对立,以及对平息这种对立的意思表示状态。
二、 我国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
〔摘要〕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不必然并存,社会转型及改革发展不一定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多。对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关系的认识,需要转换新视角。分析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矛盾纠纷特征及演化态势,是要加深对社会转型和矛盾纠纷的理解。当前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总体上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大体可分为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各种矛盾纠纷显现出发生率较低及规模有限的态势,表明当前乡村社会并未出现矛盾凸显的特征。针对当前矛盾纠纷特征及态势,乡村社会在纠纷管理或治理策略方面,对生活性矛盾纠纷需采取“基层-调解-化解”的管理策略,对结构性矛盾纠纷则要采用“顶层-调整-解决”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乡村社会变迁;转型性矛盾纠纷;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97-07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问题备受关注。关于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目前较为流行的观念是,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战略机遇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言下之意就是指社会快速转型和发展将不可避免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高发。那么,现阶段中国社会的矛盾纠纷究竟呈何态势、有何特征以及与社会转型有何关系呢?本文旨在基于实证调查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之上,从社会转型论和社会矛盾论的视角,揭示和分析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及其转型性特征和演化态势,由此提供一个有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之间关系的新视角。
一、社会转型与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
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的过程。〔1〕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类似于波拉尼所说的“大转型”(great transition),也就是指自近现代化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过程。〔2〕目前,社会转型概念在中国学界广泛使用,且主要用来指称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结构变迁过程及其特征,这一变迁过程的核心动力和特征就是经济体制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也就是倪志伟(Victor Nee)所说的市场转型带来了“市场社会”的兴起〔3〕;或者像李培林提出“另一只看不见的手”导致的结构转型〔4〕。因此,当前学界所探讨的中国社会转型,主要就是指自改革开放以后由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这一过程虽与市场转型有着重要关系,但又大大超越于市场转型;既属于广义的社会现代化转型,同时又具有中国特定的情境意义。
既然中国社会转型与改革开放过程密切相连,那么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纠纷是不是也会密切相关呢?关于这一问题,较多的中国学者都有肯定的观点或判断,如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与‘矛盾高发期’并存的特殊时期,因经济发展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正成为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5〕这一观点显然肯定了社会矛盾与社会转型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干部与群众、穷人与富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被认为是当前我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官民矛盾被认为是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即认为社会转型是当前多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还有一些学者在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合法形式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近十多年来,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矛盾呈现出增多的发展特点。这种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也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7〕 在这些观点的推论逻辑里,都预设了一个基本理论前提:即改革导致的结构变化必然会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然而,如果辩证地去看改革或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需要对转型导致矛盾凸显的观点加以更深入的反思。或许,吴忠民提出的矛盾倒逼型改革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新视角来理解改革与社会矛盾的关系。他认为中国改革是“从摸着石头过河型改革到社会矛盾倒逼型改革”〔8〕,也就是说,目前的有些改革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推进的,即改革是为了化解矛盾而且也能消解某些社会矛盾,而不仅仅是增加或激化社会矛盾。伴随着社会转型,虽可能出现某些社会矛盾纠纷,但不容忽视的是,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动力则可能来自于社会矛盾。当一些矛盾纠纷的对抗力量达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系统就必须通过改革或转型的方式来消解矛盾的力量,使社会系统的不同力量形成均衡状态。
如果在矛盾纠纷的研究中,把社会矛盾激化和增多与社会转型联系起来,那么在应对和治理矛盾纠纷中,我们将会陷入一个两难困境:究竟是放弃转型还是放任矛盾呢?然而,如果我们把社会转型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的一种时代特征,假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都可能烙上时代的特征,那么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就会具有转型性的特征,而不是转型或改革导致矛盾纠纷的产生,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考察和揭示矛盾纠纷的转型性特征来认识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并可在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治理策略,这样也就避免了转型与矛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