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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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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监督社会保险论文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社保基金资金不足

当前我国社保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社会保险费等方面。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社保基金资金管理问题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每年财政资金投入社保资金数额也在加大,然而这只局限于政府行政层面,即财政部门的拨款,并没有从法律高层次上予以规范约束,且中央和个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的时间和额度并不固定,波动较大。再者,国有股减持收入是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目前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至今未能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大量国有企业经营利润留存于企业,既没有形成可用的财政实力,也没有按照规定弥补社会保险基金不足。由于部门利益协调不一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至今未能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形成一致意见,更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最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来源,但实务操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征收主体不统一、征缴比例偏低、征缴措施不力、欠费漏缴现象突出等。此外,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受法律约束,没有强制性,实际操作中效果较差。

(二)社保基金管理投资效果不佳

管理投资运营是社保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部分资金得到很好的投资营运,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给付的功能才能够得到有效的体现。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投资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尤其在保值增值这一核心环节。大体上,某些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会有结余,但是实际投资收益是不尽如人意的,实际上是呈现出贬值的态势。从宏观方面来说,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按照现有规定,基金投资只能投资于国债,购买较为稳定收益基金等领域,范围较窄,收益也不高。除此之外,社会统筹基金数额存在严重亏空,社会统筹账户基金账户与个人账户基金账户并没有实行真正的独立分开管理,且存在个人账户被挪用盗用的现象,这也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局面的原因之一。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法律法规明确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实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即使有些有法律或者部门规章,也显得滞后,导致现有的社保基金征缴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预算制度,确保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尽快制定《国有资产划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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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会计监管对策

[摘 要]为了堵塞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中的漏洞,除进行稽查外,还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监督,以防患于未然。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按基金管理的环节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明确的基金收支审批制度。从制度建设、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预算管理以及基金的收、支、存等方面主动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

[关键词]社会保障 会计监管 会计核算

一、社会保障会计的定义

社会保障会计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社会保障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对社会保障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提供财务信息。

二、社会保障会计的监督职能

社会保障会计监督就是审查业务活动中的种种问题,弄清是非,区别违法或违纪,为此必须有明确客观的标准。所谓明确,是指标准必须明白、清楚,确定的会计规范如政策法令、财经法纪、会计法规、规章制度、公认的会计原则等可用来做为判断的准绳。所谓客观,是指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并可用来做为检验的依据。

三、社会保障会计的核算特点

(一)以资金收支为主要业务。这是由社会保障事业的性质决定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都是政府行为,政府将财政资金拨付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向外支出。因而这部分会计具有明显的经费收支的特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也同样从国家财政领取事业费,再由其支付各种费用,当然也具明显的经费收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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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策略

摘要:本文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有关问题,重点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所包含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就进一步加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我国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物质基础,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公民生活居住以及医疗卫生水平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款专用资金,因此对于资金的监管等方方面面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作规范,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点所在。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内容概述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资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在收集、管理、运营以及投资等方面开展的监管,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合法合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有关工作开展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合法合规,重点是对有关单位的缴费行为、金额、比例等方面的监管。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等一系列办理工作开展的监管,目的是确保基金严格按照规定的支付范围、标准等进行支付,重点是监管有关支付条件是否符合,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管,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流动性以及安全性等所进行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经过国家财政预算的评估以及转换使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工作的监管,重点是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财务处理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高效。

二、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关于基金监管方面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管理体制以及模式下,基金的委托管理方、投资管理方以及监管方等还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造成了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难以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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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

编者按:本文从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中诸多弊端与立法欠缺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首先是社保费征缴中的法律关系。谁是征缴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目前社保费的征缴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现状可能会导致权力、职责的不明确,应该在法律上统一到一个部门上来。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基金管理运营的法律关系。在征收与运营管理方面,应该设立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在投资方面,应对投资主体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业行为。此外,在法律关系中还涉及独立的监管机构地位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本文出自: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李伟处长认为,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中的漏洞是产生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从以往的查错纠弊转到检讨和纠正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上来。将来社会保障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效能审计为总揽,以社保管理和制度运行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为切入点,以检讨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缺陷为落脚点,全面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根据这个思路,以后社会保障审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维护基金安全;第二,开展社会保障公平性审计,包括社会保障总体框架设计的公平性和制度运行或执行层面的公平性;第三,发挥社会保障审计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社会保险统一经办、统筹层次提高,统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与监督模式;第四,从开源、运营和节流三个方面促进社会保障资金规模的壮大,包括加强基金来源审计、规范社保费征缴责任、促使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到位,监督基金运营、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合理增值,检查基金使用、防止各种降低标准和扩大范围问题的发生;第五,加强基金运营审计,促进建立良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按照基金运营的内在规律构造监管框架实行全方位监管,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建立社保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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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研讨会于2007年12月4日在北京召开,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官员就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问题展开研讨,一些言论、主张不乏灼见。

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其监管模式取决于制度的模式、制度的定性。社会保险制度应该始终坚持劳资分责、权利义务相结合,因此,在社保基金监管机制中应该奉行“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郑功成教授倾向于集中管理、集权监督,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首先,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集中性正相关,而所有的基金都由中央的一个机构来管理是最安全的。无论从国家认同的角度,还是从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从国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的制度本质出发,都应该实行集中管理,这是实现制度良性运行、持续发展的前提。此外,基金监管模式应该是集权式的,因为监督的权力不集中就没有办法问责。当然,集权监督还要讲求公开,只有公开运行才能矫治集权监督的某些缺陷。郑功成教授还认为,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应整合资源、完善权责,强化科学的监管机制。科学监管就是要尊重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要尊重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郑秉文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基本社保财务可持续性已由过去的筹资困难转到了如何投资增值上。为了提高效率,防止隐性损失,对于个人账户,应在基金投资办法出台前放缓做实步伐,并且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资金投资;关于社会统筹基金,其增值责任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投资于国债,为体现地区差异,也可发行省级特种社保定向债券。郑秉文研究员还认为,目前基金监管体制的问题在于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中央监管机构没有真正的管辖权而指导力度又有限,监管队伍规模太小等。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先确立投资体制再确立监管体制,因为投资体制决定监管体制;二是先明确责任主体再确定协同单位,即先强调集中再强调制衡;三是先明确监管模式再确定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参照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模式”,设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种是总局模式,建立国家社保基金监督局。但,不论选择哪一个模式,都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采取“两实一虚”的架构,即中央和省级是实的、市以下设立虚的督察员制度;二是内部采取有分有合的框架,即基本保险和企业年金分开、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分开;三是根据监管负荷配备监管人员。

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王小卓副司长认为,目前在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上,相关政策不太明确,缺乏统筹规划和必要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率低,保值增值压力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认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不同特点,合理划分层次;其次,加快政策研究,为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社保基金运行机制,使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运营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李绍光教授认为,目前社保基金面临的困境一是投资严格规定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二是在通货膨胀较高的情况下基金结余的实际价值在贬值。应从战略层面上考虑如何走出这个困境:第一,统一运营,实现统一的资产托管,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授权管理和内控机制对社保基金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控;第二,分级管理,无论是哪一级统筹,都有一个各级政府社会保障事权的分配问题;第三,集中交易,中国投资公司总经理高西庆曾建议建立一个集中的“社保金产品交易所”,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交易都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构建这样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就可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良好治理的目标,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中诸多弊端与立法欠缺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首先是社保费征缴中的法律关系。谁是征缴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目前社保费的征缴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现状可能会导致权力、职责的不明确,应该在法律上统一到一个部门上来。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基金管理运营的法律关系。在征收与运营管理方面,应该设立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在投资方面,应对投资主体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业行为。此外,在法律关系中还涉及独立的监管机构地位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李伟处长认为,制度设计缺陷和运行中的漏洞是产生问题的根源,所以审计监督的重点要从以往的查错纠弊转到检讨和纠正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上来。将来社会保障审计的总体思路是:以效能审计为总揽,以社保管理和制度运行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为切入点,以检讨社会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缺陷为落脚点,全面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根据这个思路,以后社会保障审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维护基金安全;第二,开展社会保障公平性审计,包括社会保障总体框架设计的公平性和制度运行或执行层面的公平性;第三,发挥社会保障审计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性作用,促进社会保险统一经办、统筹层次提高,统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与监督模式;第四,从开源、运营和节流三个方面促进社会保障资金规模的壮大,包括加强基金来源审计、规范社保费征缴责任、促使多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到位,监督基金运营、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合理增值,检查基金使用、防止各种降低标准和扩大范围问题的发生;第五,加强基金运营审计,促进建立良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体制,按照基金运营的内在规律构造监管框架实行全方位监管,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建立社保基金业绩评价体系,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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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论文

论文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国际比较;模式选择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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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基金审计监管

「摘要笔者认为,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强化会计监管与审计监督的监管效应,对于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规模逐步扩大,基金来源更加多元化,而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有效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能否正常、有序运行的关键。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政策发展沿革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按用途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是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而建立的基金,所以,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再生产中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加强了管理,出台了相关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

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2001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管的原则,确定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

2001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2年5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社会保障审计检查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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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典型方式及其比较,

国际上通常将监管方式分为两类:

(一)审慎型监管—

即根据审慎原则对基金进行监管。监督机构不对基金资产的具体安排做任何数量化的规定,但要求投资管理人的任何一个投资行为都要像一个“谨慎人”对待自己资产一样考虑各种风险因素。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基金管理者对基金持有人的诚信义务以及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打击欺诈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要求对基金资产进行多样化的组合,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三是限制基金管理者进行自营业务;四是鼓励竞争。在这种监督模式下监督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审计师、精算师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运营出现问题时才介入;这种监督模式给基金管理者依靠专业背景进行投资以很大的发挥空间。

(二)严格限量监管

即预先配置好各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既定的比例投入资金。其主要特点:监督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限制性的规定。监督机构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现场的和非现场的监管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

其风险较小,但保值风险一般高于审慎性监管模式。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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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社会保险论文

一、社会保险现状

1.社会保险覆盖面窄

目前,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参保的居民也是城市居民比较多。乡镇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不少乡镇的社会保险种类少,规模也比较小,很难起到保障居民利益的作用。同时,不少农民的参保意识薄弱,认为参加社会保险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参保的热情很低。

2.社保资金来源单一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有限。整体上而言,国家承担起了大部分资金的来源,充当了主要保障者的角色。庞大的资金压力也让国家的负担较重,不少地方的保险经费面临着短缺和匮乏的困境。而在另外一些地方,保险经费过剩。一方面造成了社会保险经费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导致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经费不均衡,致使各个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险的进城,也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管理

完善、科学的信息基金管理对于社会保险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制度规范行为,是指导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准则和办法。只有具有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才能规范信息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使得操作有依据,社会保险相关人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不少地区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使得很多行为没有操作依据,不少社会保险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阻碍了地区的发展,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4.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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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管 社会共治

“水到渠成”的改革方案

2013 年3 月10 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 将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地方配套改革的指导意见,亦于同期下发。

自此,延续了10 年的以“综合协调、分段监管”为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终指向了“职能归并、全程监管”的治本之策。面对近年来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次改革蓄势已久,可以说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 将此前散落在食品安全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新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原本分属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能无缝对接。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振华介绍,就上海市的机构改革而言,市局层面的监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工作已于9 月底基本完成,11 月底区县一级调整也已到位,经过12 月份的过渡期,2014 年1 月1 日起,街镇在内的上海市所有食药监系统的工作人员都将以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身份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破除“九龙治水”的监管弊端

顾振华指出,此次改革主要有两大“红利”,首先就是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头管理的弊端。过去的“分段监管” 模式难免在监管上存在缝隙,部门间相互推诿也时有发生。同时,职责界定的不清,也导致多个部门之间存在职能重叠或空白的问题,容易出现重复执法、重复抽检或监管空白的现象。

而将工商、质监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纳入之后,新组建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全面承担从生产、流通到餐饮消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同时,保留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综合协调的职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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