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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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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考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研报告

学习考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研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视察我区时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议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落实新要求;为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进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实现全区公安工作跨越式进步开好局、谋好篇、起好步,公安厅党委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区公安机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努力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进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同时,以全市公正廉洁执法暨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议在鄂温克旗圆满召开为契机,为迅速认真贯彻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和查摆工作不足,并坚决以高苏和局长、邱成刚局长的讲话精神为主线,弥补不足,改进方法,再创新、再实践,全面推进全局的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今年9月7日至9日,旗长助理、旗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全市执法规范化推进会工作中优秀民警一行23人组成考察团,赴扎兰屯、阿荣旗、莫旗公安局考察学习社会管理创新、队伍规范化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安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主要做法。通过学习考察,考察团成员亲眼目睹了扎兰屯、阿荣旗、莫旗公安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公安四项建设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亲身感受了兄弟旗市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新变化、新发展,普遍感到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更新了观念、看到了差距,认为学有所得、学有所思、学有所感。

一、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成功经验及做法

扎兰屯、阿荣旗、莫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人财物快速流动,社会矛盾复杂多变,治安形势异常严峻,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难度愈来愈大。近年来,三地公安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主动探索、积极作为、大胆改革,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创造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

(一)社会治安动态打防控体系实现新跨越。在扎兰屯市公安局期间,考察团一行实地观摩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大厅建设、城市防范体系六大机制运行情况;观看了工作介绍片,深入了解了该局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灯杆报警法、110流动警务室、三声治安联防法运行情况;实地考察了机关各部门软、硬件建设工作及人员配备情况,认真听取了薄立峰局长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工作介绍。该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切合现实需要,具有很大的学习、借鉴价值。

(二)以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快速发展。在阿荣旗公安局期间,考察团一行在指挥室杜彦军主任的详细介绍下,实地参观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信息化应用工作、基层基础室和出入境管理室窗口办公“一网式”服务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室标准化建设工作运行情况;观摩了机关办公大楼的标准化建设、警营文化与日常规范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听取了张杰政委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情况介绍,及规范日常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积累主要做法与考察团进行了经验交流。该局在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效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值得在工作中加强学习与交流,推动整体工作向前发展。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成效。在莫旗公安局期间,考察团听取了刘一凡局长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机制运行的主要做法,观看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片;实地观摩了指挥中心110接处警大厅建设、指挥系统多警联动运行情况的现场操作及社会治安动态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作法,实地参观刑警大队、交警大队和尼尔基镇第一派出所的队伍正规划化建设和日常工作运行情况。该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积累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推动执法创新机制运行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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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学习考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调研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视察我区时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改革创新的前提。扎兰屯、阿荣旗、莫旗三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之所以走在全市前列,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将解放思想贯穿始终。我们此次考察看到的扎兰屯的“灯竿报警”、阿荣旗“一网式办公”和莫旗的“执法规范化奖惩绩效考核制度”就是解放思想的成功典型。我们到扎兰屯等地学习,就是要学习他们自觉融入和服务大局、敢于创新进取、勇于探索担责的工作理念,这样才能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站在公安事业发展的最前沿。

(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信息化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是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的重要途径,是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有效载体。阿荣旗提出的“信息化引领公安工作”,即创新公安情报工作,强力推进“大情报”平台建设;创新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力推进“大网安”格局;创新打击犯罪新举措,强力推进“网上作战”;创新和谐警民关系途径,强力推进“户籍服务一网办”,都是以信息化手段为基本依托。扎兰屯市社会治安动态防控和莫旗的110指挥中心建设也都是如此,我们此次考察团所到之处,无不

与信息化工作有紧密关系,给我们最大的直观感受也就是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在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学习先进经验,就必须牢固树立科技强警意识,切实提高全警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运用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插上腾飞的翅膀,实现公安工作的流程再造和效能倍增。

(三)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如扎兰屯市针对周边农村案件高发的态势,针对结构复杂的现实状况,研发出了一套“灯竿报警”系统和农村110流动警务车,大大提高了公众安全感;莫旗公安局以“实战、实用、实效”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阿荣旗更是紧紧抓住社会管理创新有

利契机,破解了一系列社会管理难题,从队伍规范管理到信息化应用都取得了较大成绩。莫旗公安局从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们学习三地先进经验,就是要进一步强化“贴近实战、服务实战”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确保出台的制度和制定的文件附有操作性、针对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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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各专委会工作计划

20__年区政协各专委会工作计划

一、学习宣传委员会:

1、组织两场报告会。(上、下半年各一场)

2、与文教卫体委联谊。(4-5月)

3、到沿海城市参观学习。(6-8月)

4、到社区或企业视察调研,并形成视察报告。(10-11月)

5、组织委员慰问帮扶困难学生。(12月)

6、召开工作总结会议并布置提案撰写工作。(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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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的困惑与破解

摘 要:为进一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深化,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效,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推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此项报告制度为检察机关更好地融入惩防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作为一项起步不久的创新工作,年度综合报告制度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本文从基层检察机关视角出发,探讨年度综合报告在制作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困惑和几点破解思路。

关键词: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困惑与破解

一、年度综合报告的目的和现状

按照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制度的设计要求,当年年底至第二年年初,从最基层的县级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对过去的一年里,本区域内发生的职务犯罪的现象、特点、原因、规律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管理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缺陷、漏洞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针对性措施,提交给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从而不断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大力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大预防工作格局。

从目前各级检察机关的年度综合报告来看,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有相对统一的体例格式,比如说综合报告都是紧密结合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内容上涉及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当地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及发案原因分析、职务犯罪发展趋势、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等。另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的综合报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撰写的形式和范围上不尽相同,比如说有些综合报告除了翔实的数据、周密的论述外,还穿插了大量生动的案例和直观的图表,有些综合报告则同时连带分析了近3年或近5年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情况。总体而言,各级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都能反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都能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二、年度综合报告存在的困惑

根据各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查办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际,各省市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年度综合报告较为全面地反映出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性和特点,为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决策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参考。但是,相对于省市院的年度综合报告而言,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地域范围局限、自侦案件查办数量不多、预防工作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等限制因素,预防职务犯罪年度综合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应受到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限制。基层检察机关在撰写年度综合报告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困惑。

1、案件查办领域偶然性较大,综合报告无法准确表述案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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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已得到新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怎样适用?本文从适用的法律依据、适用环节以及如何适用作了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适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检察机关确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继续适用羁押措施,是否适用附条件不,以及采取何种矫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这些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本文试图对检察机关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组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从法律层面肯定并倡导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综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充分强调了社会调查制度在保护和关爱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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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制度的实践思考

“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是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创新性工作,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检验,正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制度建设、推动深层反腐的有力措施。据统计,2012年、2013年,北京市各区县检察院中均有半数以上的上年度“惩治和预防年度报告”得到了地区当政领导特别是区委书记的批示重视,并较好地推动了地区反腐败制度建设。但也有个别检察院对年度报告工作尚存一定困惑和疑虑。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参与北京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工作的实践,提出对年度报告制度的思考,以期有所裨益。

一、年度报告制度的创意和设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制度”。半年之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向浙江省委报送了《2009至2010年度我省职务犯罪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和预防对策综合报告》,这是全国第一份省级检察院年度报告。2011年12月,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撰写与呈送、落实与运用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宣告全国检察机关年度报告制度的确立和年度报告工作的广泛开展、全面推行。

2010年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业务工作要点》,首次提出“制定职务犯罪预防报告,分析犯罪规律和特点,积极向党委、政府等提出预防对策建议”,其中提出“制作职务犯罪白皮书”。当年,北京市院开展了“职务犯罪趋势预测调研”,通过对北京检察机关2000年-2009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近年来北京市纪委和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以及对“北京市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民意调查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归纳职务犯罪发生的行业、领域、类型、人群等特点,分析影响其发生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政策、人文等因素和社会背景,总结其发生发展规律,对北京地区职务犯罪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北京市院于2010年底制作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2011年、2012年,北京市院均及时向北京市委提交了当年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并先后得到了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和现任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的批示重视。

二、年度报告制度的目的和要求

按照高检院《意见》要求,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客观分析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趋势,深入剖析引发职务犯罪的成因,提出具体有效的防治对策建议,及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为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简而言之,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提交年度报告的目的是“反映情况、影响决策、争取支持”。“反映情况”,就是要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职务犯罪举报情况、民众对职务犯罪感知情况、社会舆情动态等,以有利于党政领导整体把握本地区现阶段职务犯罪发展的态势。“影响决策”,就是要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体制原因、机制漏洞以及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有利于党政领导以决策方式将检察机关提出的惩防对策建议转化为具体的防控措施,推动形成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争取支持”,就是要通过对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梳理分析,全面审视检察机关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党政领导更多地理解、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开展年度报告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三个结合。

一是侦查和预防相结合。与检察机关每年提交各级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不同,年度报告是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专题报告,要体现专门性,与检察机关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的法律定位相一致。因此,实践中要通过侦查和预防部门“侦防一体”的有效运作,实现检察机关办案资源和预防资源有机整合,并通过年度报告的成果来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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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思考

社会调查是相对于犯罪调查而言。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如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1]显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范围超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由此而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要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事实即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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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两委”班子换届考察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镇2015年社区“两委”班子换届工作,经镇党委会研究,定于2015年7月16日至18日对社区“两委”班子进行换届考察。现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换届考察,以便镇党委更全面掌握本届社区“两委”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增强社区干部认真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我镇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考察对象和考察时间

考察对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

考察时间:2015年7月16日至18日。

三、考察内容

班子换届以来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科学发展情况,在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对“两委”班子成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了解和深入考察,特别注重考察五个方面:一是思想方面;二是带领社区干部开展工作及统筹安排等能力方面;三是工作实绩方面;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五是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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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班子运转情况考察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2013年以来村“两委”班子的运转情况及村“两委”班子成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掌握村“两委”班子及成员的履职情况,做好村后备干部的推荐,为村“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村“两委”班子运转情况考察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考察组

全镇以片为单位,建立6个考察组,分别负责本片区所属各村的考察工作。考察组由挂片领导任组长,片长任副组长,镇分工干部为组员。考察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考察组具体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22日至28日。

三、考察对象

各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四、考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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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未成年人刑事事件社会调查准则举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并在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成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作出决定或者裁决的重要参考因素。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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