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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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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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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征收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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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问题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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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管理

一、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

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除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等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以外,社会保障的主要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至今没有法律。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应建立社会保障法与社会保障税法。关于社会保障税的优惠政策问题,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基本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社会保障税的立法中还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短时间内社会保障不能达到全国统筹水平。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努力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种,待时机成熟后,由中央与地方共享,根据地区间差异确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调节地区间的不平衡。

二、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

可以预测,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三、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

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可能很高,这就限制了社会保障预算的资金来源数额。而社会保障支出又有较强的刚性,其中养老金支出规模和水平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而不断增长;医疗保险支出会随着医疗服务和药品中高技术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业保险支出则会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周期变化而有起伏。因此,当社会保障税收不抵支时,一般预算收入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也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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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开征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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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选择

【摘要】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社会化程度低等诸多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进程。基于此,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改革及社保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筹资模式;费改税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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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费改税

摘要:就目前情况而吉,全国除少数几个省以外,基本上实现了社保基金由地税部门征管。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筹责的顺利进行与征收的田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可持续发展,将立意点定位在需要政府出面以税收方式强制实施全民社会保险服务,增大保险交易数量,以分散市场风险。站在社会保障费需要改成税的角度,展开分析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做好的几个方面的工作。

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费改税

1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重要作用

1.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力度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养老保险的心腹之患。做实个人账户,从现收现付式过渡到部分积累式以及实现做实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需要落实一系列的财政与金融政策。社会保障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需要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费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减缓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步伐

据有关数据表明,国家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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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税收征管

摘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相应的资金来源。因此,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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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保障

【摘要】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目前存在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不平衡的缺口,社会保障资金短缺,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筹资方式。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税征收经验表明开征社会保险税成为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资金筹集 社会保险税

观察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到分配社会保障资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主线。任何国家的任何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取必要的手段包括强制性的手段来筹集社会保障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保障国民必要的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因此,努力开辟筹资渠道,讲究融资策略,强化基金管理,显然是各国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几乎在所有国家,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另一种是采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社会保险税是以社会保障法挥着社会保险法为依据,对资金的征收、管理、支出及征管机构、人员和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用于保障职工在失业、伤残、疾病、生育和退休后所需的资金。社会保险税在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难以统一,并且征收过程等容易受到历史的、文化的、传统的因素制约。我国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旧的筹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形式,以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1、资金筹集刚性不足,筹资渠道单一,筹资方式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缺乏立法依据

目前,全国尚无一部较为统一健全的法律或条例来严格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行为。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就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不足,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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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障税的思考

摘 要 社会保障税在全球广泛采用以取得社会保障资金。如何改革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 进而完善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采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税 缴费

一、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收入中的地位

目前,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 其主要依据即开征社会保障税后, 社会保障税收入仍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笔者认为, 能否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并不是判断社会保障费应否改为社会保障税的主要标准。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 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从世界范围来看, 目前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或费、政府的预算拨款( 即政府的一般税收)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赠。因而, 除少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如德国) 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可称之为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外,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 可称之为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 个别国家( 如加拿大) 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足50%。

保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符合效率要求。同时, 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 这种分离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但其缺点是, 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将不能享受福利,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而言, 将有很多人得不到社会保障。相反, 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主要靠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因而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 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 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缺点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通过预算拨款来实现福利的增加, 而不是提高纳税额。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的效应界于上述两者之间。它既不像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严格强调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性, 也不像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这体现了各国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所做的一种权衡。

因此,中国更适于采用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这是由于一方面,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济绩效滑坡, 在职职工工资有时都难以确保, 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 目前仅全国540 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 亿元以上,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2001 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 亿元以上。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改税后, 收入不会有大幅度地增加, 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但另一方面, 根据目前我国财政状况, 预算拨款也不会太多, 社会保障税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否则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 首先从总量上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还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所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而使中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 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这主要是由于过去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 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 而是国家预先扣除, 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当务之急是应尽快设计出比较合理且易操作的国有资产减持方案。

二、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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