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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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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优先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法律的价值体系是多元的,但现阶段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而言,应当把公平价值放在优先的位置,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消除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社会保障法作为维护社会分配的一个重要武器,就要把公平价值作为其首要的价值。一般来说,影响社会分配公平的有竞争的起点、机会、过程以及分配的结果等几个因素,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在竞争的起点、机会、过程以及分配的结果四个方面体现公平价值优先原则。

关键词:公平价值 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优先价值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法律价值是法律制度追求的目标或法律制度的取向。法学界对于什么是法律价值已有较为合理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即作为客观的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卓泽渊,2004)。一般而言,每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有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价值体系。换言之,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按照一般的观点,法律的价值主要有秩序、自由、人权、公平、效率等。在这个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价值要素的次序、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社会保障法来说,它的价值体系也是如此。但是目前学者们对社会保障价值取向的认识并没有达成一致,几种主要的观点是: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是正义观、利益公平观、生存权观(刘传刚、马煜,2003)。有些学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不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是安全(郑鹏程、徐得刚,2001)。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为社会安全价值和实质正义的追求(曹艳春,2003)。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和公平(种明钊、许明月,2000)。

笔者认为就现阶段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应该坚持公平价值优先的原则。公平是最古老而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在社会保障领域,公平侧重的是结果的公平。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分配制度,公平即为分配的公平,但并不意味着不分能力差异的绝对公平。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所倡导的公平可以这样理解:设计出一种制度,将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价值以及社会负担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并能对违反这种分配机制所产生的社会冲突给予合理公正地解决。社会保障法的公平理论是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社会成员间的收入过大差距直接干预而实现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可以通过追求社会公平价值的社会保障法来缓解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具体操作就是收入的转移支付,如从高收入者转移到低收入者,从健康者转移到疾病者,从家庭负担轻者转移到家庭负担重者等。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再分配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坚持公平优先原则的原因

(一)从理论层面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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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对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但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还处于萌芽状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时展的必然。本文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7-01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保障相应地分为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相对来说,我国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较大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以找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原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基础,也是立法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要大胆创新,又不能走“”式的弯路,一定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现有国情,结合国家和农村的真实经济发展状况。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伊始不需要达到多高的保障水准,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目标应该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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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保障模式已由家庭保障走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也由依靠党的方针政策逐渐转向依靠法律化的发展轨道。但是,从法律视角分析,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因此,为农村社会保障专门立法,建立多功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保障已经不再是行之有效的模式,在农民的保障由“家庭”走向“社会”的过程中,法制化是实现农村社会保障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重要保证。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化是农村养老变革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人口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养老由“家庭”向“社会”转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这一趋势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也必然走向法制化。目前,国内通常的计算方法是把60周岁以上的人口称为老龄人口,预计我国到本世纪40年代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5%左右,形成“白色浪潮”。人口老龄化会给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带来极大的挑战和冲击,家庭养老方式显然不堪重负,亟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法制化是确保农村社会保障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需要 农村社会保障在上升为国家法律之前,只能是国家的一种政策和措施,在社会保障中,公民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稳定下来,引起保障性措施可能会随着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变化而中断,而农民对于自己的社会保障的权利也无章可循,对农民失去保障意义。与方针政策相比较,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立法,将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才能保证这些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 另外,法制化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法律的基本特征是特殊的强制性,法律制定后,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当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从家庭走向社会之后,社会保障机制中会涉及到政治、经济,政府、公民等多种社会关系范畴,在复杂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进行调控,才能保证其有效运作。例如,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的缴费、支付、基金安全运作几个方面,对于负有缴费义务的社会成员个人而言,有的在年轻时不愿为老年时的生活保障作出应有的储蓄,拒绝缴纳保费,如果社会不采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督促其缴费,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在老年时无所依靠。 二、法制视角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 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在我国广大农村逐步开展实施,但是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尤其重要。 (一)专门立法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 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专门立法是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基础。只有立法在前,农村社会保障才能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各项制度才能规范化,改变目前各省区政策差异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难以接续,政策变化快,农民对社会保障的信任度低,参保率低等一系列难题,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多功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既能体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又能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全覆盖。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 随着新农合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越来越大,如何管理好、使用好这部分资金显得日益重要,因此,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确保资金安全。一是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者职责的法律规范。例如,有些医疗机构通过“假住院”、开“大处方”式的过度治疗,拿证就开药等方式套取新农合的资金,为此,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包括采取全省直至全国联网结算和查询、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法律的监督等方式进行监管。 其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要在农村进行广泛的社会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农民既能认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益处,同时也能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保障中的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进而积极参加,及时足额交费。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事,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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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

摘要:

我国残疾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己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不仅与残疾人实际需求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也并不相称,因此需要我们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一)“残疾人”界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此种释义更倾向于医学角度,而《残疾人权利公约》则更多地从社会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残疾人是生理或心理损伤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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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对策

【摘 要】群众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保障民生已是刻不容缓的大问题,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建议,这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重大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完善

一、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加快社会保障的统一立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从社会保障立法的需要程度看,最紧迫的是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推动当前仍以部颁规章为主要依据进行试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步伐,加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法律实施,可以实现五保合一,统一管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围绕《社会保险法》,应出台一糸列配套法律法规,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条例》等。同时,适时出台《社会福利法》、《社会救济法》等法律,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出台《社会保障法典》。

二、切实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解决好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尤为重要。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如果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它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如果社会保险金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非常重要,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的增值,长期下去会加重政府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负担,也会对被保险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三、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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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它已经成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时间短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尽快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法律 制度

一、当前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健全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2.具体目标还是不明确

(1)保障层次目标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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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实施障碍。目前,我国正直全面振兴、大力发展农村之机,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分析

首先,立法理论薄弱,立法理念缺失。当前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不是按照自身的性质和内在要求,而是作为改革的配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处于被动状态,带有行政性和不确定性。制度价值和基本原则作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灵魂,尚没有明确确定,导致目前各钟制度和措施冲突较多,无法形成合力,在实务操作中问题不断。其次,立法体系不完善。宪法没有为农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提供最高立法依据,我们也没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而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单行法也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障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将新农保、新农合制度纳入调整范围,确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体系,形成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还存在缺陷和实施障碍,如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授权性条款过多等。国家立法层面主要是确定基本框架,同时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因此,社会保险法也不具备进行具体规定的条件。目前解决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主要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容易出现利益争夺。目前,地方立法数量过多,地方立法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通常是试点改革的需要和表现,带有分散性、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最后,立法内容分散,适用范围窄,衔接不顺畅,不利于整体均衡和协调发展。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权利义务不对称,缺乏相应配套规定。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实施方面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养老保障方面

首先,覆盖面窄,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偏低,参保档次不高,现实缴费水平与适度缴费水平差距大。农民的缴费能力普遍较低,目前选择缴纳最低档的人数最多,缴费意愿与其保费需求间存在较大距离。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农民到期领取的养老金将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需要,即使选择最高缴费标准,也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基本需求。由于投保期限短,缴费金额少,当下老年和中年的参保者将来的养老问题将非常严峻。其次,参保意识不强,参保率有待提高。农民由于缺乏养老保险知识,受养儿防老观念束缚,认为保费偏低作用不大。40岁以下人群的参保比例很小,他们认为投保过早,未来不确定性很大,只注重短期效益。部分农民认为依赖政府就行,即使有钱也不用参保,也有农民认为缴费太高不划算,还有人因为对政策不了解、不理解而不愿参保。困难家庭有参保意愿,但面对缴费压力,只能放弃参保。最后,不利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对于选择较高档缴费和参保年限长的参保者,没有明确具体的鼓励政策,无法调动农民投保更高档次的积极性。新农保与老农保、城镇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对接,部分农民仍有担心。当下无力参保的农民将来面临老年困难的可能性更大,政府最终还要面临难题,也阻碍新农保的全面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医疗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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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十七大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实现的重大任务之一。这项重大任务的实现,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这项重大任务,必须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根据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巩固与发展起着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宪法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根据和最高法律准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建设一个严密、完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才能使社会保障体系真正成为确保人民安全与幸福的社会安全网。

二、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很快。社会保险覆盖人数每年递增6%左右,社保基金收入每年递增20%左右。至2006年底,全国城市有2240?郾9万人,农村有1509?郾1万人被纳入低保;全国收养利单位4?郾2万个,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郾3万个。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四大部分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起步较晚,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郾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不系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应的政策不够配套。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备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立法欠缺。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被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中。国家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法规政策规定不统一,适用范围狭窄分散,这会分割完整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广覆盖、规范化与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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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体制的变迁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富裕劳动力逐步走进了城镇,大都从事建筑、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繁重工作。仅我市每年农民工就高达90万人左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这么庞大的群体涌入城市,而且由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存在身份上的差别,被城市边缘化的现象逐步显现,农民工已渐变为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给社会带来许多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浅析。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失及原因

从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法律制度的缺失,甚至是空白:

(一)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城镇居民在失业期间,基本都享有失业保险,但农民工由于不是城镇职工,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不享有失业补助。在失业期间,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或者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因为找不到工作,也有一部分农民工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很少能够依法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

(二)农民工没有医疗保险。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尤其是他们大多数从事的是重体力、超强度、多危害的工种,很容易引发疾病。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许多人因经济问题不是选择去医治,而是凭着年纪轻、体质好硬挺过来。即使有的农民工花钱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用人单位往往为他们支付很少的医疗费甚至根本不支付,农民工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十分严重。

(三)农民工不享有工伤保险。绝大多数农民工从事的是危险性高的工作,经常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但很少有用工单位愿意为农民工办理伤亡保险,甚至连保障人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不办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很难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农民工,轻者终身残疾,生活无保障,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四)农民工及子女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培训教育。不少农民工是举家进城打工的,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城市现有的公共教育资源不能接纳和满足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求学的愿望,导致农民工子女上学成了一大社会难题。无论进入私立学校或公办学校,都要支付高额的教育费用,城市居民都感到吃力的教育费用,农民工更是很难承受得起。在农民工就业培训方面,也存在不平等问题。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提高的机会,即使是下岗职工,政府也会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但农民工与此无缘,他们本来文化素质偏低,缺少一技之长,很少有用人单位或政府机构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机会,即使有少数的机构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往往也是留于形式,走走过场,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好。

(五)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普遍而且严重。据统计,我市农民工拖欠的工资占应发工资的13%。据省妇联对进城务工妇女的调查,有34%被调查者不能足额按月领取工资,餐饮服务业拖欠率占43.9%,而且老板以各种理由扣发工资的现象也最为常见。因拖欠工资导致讨要工资的各种恶性纠纷和问题屡见报端。20__年5月31日,30多名外地民工为讨要拖欠工资,被殴打致伤,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2、农民工劳动保护措施不力,生产、生活条件差。许多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住宿条件很差,拥挤、脏乱、不通风,不仅危害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而且极易引起一些流行病的滋生和传播。3、超时工作或加班成为“家常便饭”。很多企业为了赶工,要求工人超时工作或长时间加班,有的甚至无偿占有农民工的休息时间非常普遍。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市10%的农民工没有休息日,13.3%的农民工没有固定休息日,60%的农民工日工作8~10小时,10%的农民工日工作超过12小时。建筑业力工平均日工作12小时,建筑工地工程紧张时,最多一天要干14~15个小时,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明确的规范,农民工的休息权很难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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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他们是国家的主要劳动力,却生活在城镇边缘,没有一定的生活保障。这对于国家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本文将从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出发,对我国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困境做出分析,研究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性,进而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应对困境的对策,为农民工的生活做出一定的保证,以供参考。

关键词:现行法律;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开始逐渐涌向城市,他们从事非农业劳动,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长期在国营企业中进行工作的城镇居民所设计的。近些年来国家大力发展这项工作,利用相关法律,加强了对农民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的农民工是处于短期的雇佣状态,导致很多农民工工作得不到劳动保障和社会权利的保证。因此,还需要不断加强这项工作的建设,对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促进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一、发展现状

农民工的出现,是社会城镇化发展带来的产物,是国家发展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它最早的出现,是指在本地区的乡镇企业进行工作的人员,或是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建设,我国成为了世界上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国家的总人口的70%左右。但是同样的,工业时代的发展到来,为农作物的种植带来了更多的先进器具,使得农民的耕作不再仅仅依靠劳动力来进行,这就闲置出了大量了人口。他们逐渐的涌向城市,在城市中寻找新的生活出口。但是作为城镇发展中的边缘群体,他们担负起了国家建设中的大量劳动力,为国家作出了具大贡献。却不能得到一定的劳动保障,常常面临着不规范用工,拖欠工资或是恶意压榨等问题的发生,导致农民工的生活的不到保障。针对这样的问题,虽然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解决,但是却受到地域限制的影响,没有相应的政策进行保护支持,使得问题仍然存在,得不到改善,农民工的生活待遇和基本保障依然是社会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劳动权益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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