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社保费

社保费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社保费改税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全文阅读

社保费核算

社保费核算

社保费可不可以看到扣款凭证的时候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款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安徽省章显立)

在线专家:

您做的不规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最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一下。

全文阅读

社会保险费应变“费”为“税”

8月2日,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公告”,正式披露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在这份可称作近30年来首次综合审计社会保障资金整体情况的公告中,披露出大量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事项。

应当说,社会保障资金的规范运行并非是今天才提出的新话题。按照笔者的记忆,起码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费改税”浪潮兴起的时候,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不仅被纳入了改革视野,而且,还被当作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只不过,由于种种因素的牵制,特别是既得利益格局的障碍,这项工作未能如所预期的那样得以启动,甚至“胎死腹中”。

现在看来,我们很有必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还社会保障资金及其运行机制一个真实的图景。如下的三个问题,当在首先回答之列:

其一,社会保险费究竟是不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回答显然是肯定的。作为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险费与其他的政府收入形式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险费收入也好,以税收为代表的其他政府收入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其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社会管理者身份而向非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当也必须按照与其他政府收入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称之为“费”而不是“税”,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给与其不同于其他政府收入的特殊待遇,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其二,社会保障支出究竟是不是一个政府支出项目?回答显然也是肯定的。作为政府必须拨付的一项支出,社会保险支出与其他的政府支出项目,只有项目上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障支出也好,其他的政府支出项目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职能而花费的资金。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保障支出,应当也必须按照与其他政府支出项目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系“社会保险”项下的支出而不是诸如“教育、外交、公安”等项下的支出,或者,不能因其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对社会保障支出另眼相看,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其三,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究竟是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回答显然也是肯定的。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只有分工的区别,而没有实质性的不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也好,其他的政府职能部门也罢,都是政府为了履行职能所设立的。既然同属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收支运作,应当也必须按照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无异的规范,而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管理轨道。不能因其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而不是诸如教育、外交或公安部门等方面的职能部门,或者,不能因其花在社会保险项下的部分支出目前暂时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便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收支另行安排,甚至将处于转轨过程中的非规范性格局长期化、制度化。

既然是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既然是一个政府支出项目,既然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既然要同其他方面的政府收支管理一起纳入统一的管理轨道,那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决不能跃出政府收支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交由各级人民代表审批。

只要社会保险费变“费”为“税”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便会被当作政府收入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收入;只要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税”而非“费”了,社会保障支出便会被当作政府支出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支出;只要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被纳入政府收支轨道了,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便会被当作一个正常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需另眼相看的其他部门。

全文阅读

社保降费路线图

这一轮社保降费最突出的特征是阶段性降费。

新一轮社保费率下调正在各地铺开。

今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缴费比例要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到19%。失业保险总费率要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从会议至今两个多月时间里,各地下调社保费率的政策密集出台。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区市调降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率,其中以养老和失业保险两项居多,养老保险费率调降幅度大致在1%到2%之间,失业保险的费率降幅大致在0.2%到1%之间。

分析人士表示,此轮社保降费,无论是中央决策还是地方实践,阶段性特征明显,措施的精准实施也会带来更显著的减负效果。

这一轮社保费率下调,是去年的续篇。早在2015年3月,就有地方陆续开始调降工伤保险费率。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低到不超过0.5%。

社保费率几经下调,是根据中央部署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企业“降成本”采取的实质性措施,但它并非只是应激之举,而是社保体系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减负账本

全文阅读

社保缴费失误如何退费

来信咨询:我是某企业的社保经办人员,5月份缴费之后我们发现仍在为一些离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请问怎么办理退费?

专家解答:发生这种情况,多是因企业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造成的。

处理的方法之一:在企业缴费之后没有发生退休及转移人员变动的情况下,可以到地税部门办理退费:第一步,持离职员工的离职证明、缴费票据到地税申请退费,并由地税部门重新确定缴费基数;第二步,到企业参保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第三步,到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企业处办理申请退费手续(退费材料中必须包括地税出具的认定缴费基数错误的证明、缴费票据、退费申请表);第四步,办理完上述的手续之后到地税退费,并向地税申报正确缴费。

处理方法之二:企业恰好有新增人员漏保的,可重新报盘,将当月做实账户删除,按正确的缴费人员做实账户就可以了。

在工作实践中,第一种处理方法退费、再缴费时间长,企业履行手续又麻烦,实际按此方法操作的企业也比较少。企业还需针对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企业和职工也可通过沟通协商自行解决。

企业注销期间,职工可以办转出吗

来信咨询:我单位被相关部门列为非正常缴费户,各项保险不再继续缴纳,企业在未办完注销手续之前,最后一个职工是否可以办理停保转出手续?

专家解答:根据《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缴费单位在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全文阅读

应降低社保费率

新近一期的《人民论坛》刊载了于建嵘的文章,就当前的高社保费率问题发表了看法。

于建嵘说,各省市社保“五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各有差异,但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的总体都达到工资的40%以上,如加上公积金的24%,就达到60%以上了。如北京市2014年的“五险一金”费率,企业缴存部分达到44.1%,个人为22.2%,合计费率高达66.3%。

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世界上173个国家社会保险费率的统计对比,目前中国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率之和为40%左右,在173个国家中位居第13位,只有11个国家的社保费率超过40%,而且主要是发达的福利国家。如此高的社保费率,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发展不平衡的非福利型发展中国家来说,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职工个人都不堪重负。

目前过高的社保费率,已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已经影响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以及产业转型。企业为了减轻负担,不得不想方设法规避缴费,或者降低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没有了活路,又进一步影响到职工的就业机会和福利水平,结果是企业和职工双输。

国家推行高社保费率制,对职工来说也是不少的一笔支出,直接减少了职工的当前收入。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劳动者就业机会减少,收入也受到影响,而应对日常生活的开支又没有减少。特别是房价上涨、子女的教育费用支出增长等各项费用的承担压力,使许多中青年职工生活困难。对他们而言,如何渡过目前的难关,比几十年后享受社保更为重要。

于建嵘认为,从表面上看,国家推行高社保费率制,对短期缓解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有一定的帮助。但从长远看,容易造成企业不景气,失业率上升,职工收入减少,社会不满增加,因此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也给各级政府的治理活动带来困惑,增加了维稳成本,又进一步加重财政困难。

在目前经济下行的走势下,减轻企业的社保负担,是降低其成本最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个举措。1980年代的新加坡遭遇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危机),政府就把公积金缴费率从50%下降到35%,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从25%下降到10%,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之后随着经济的逐步稳定,又逐步调高公积金缴费率。

因此,降低社保费率,对企业是一个利好,也符合低收入者的当前利益和各级政府的长远目标。

全文阅读

社会保险费改税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国外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模式,对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费改税,社会保险税

一、国外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有80多个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险税。

(一)美国的社会保险税

在美国,社会保险税是美国联邦政府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来源而课征的一种税,目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仅次于个人所得税,居第二位。美国的社会保险税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结构,而是由一般社会保险税(OASDI,即老年、遗嘱、伤残、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税,以及铁路员工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在美国,社会保险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应税收入最高限额的规定,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额不征税,最高限额随每年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征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采取源泉扣缴,二是采取自行申报缴纳。国内收入局负责税款征收,财政部管理资金并按计划拨付款项,从而使管钱与管事分离,行政管理与执行机构分设。

(二)英国的社会保险税

英国的社会保险税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险税体系,其针对就业或非就业人员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社会保险税由国内收入局及其下属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在缴纳社会保险税前,使用社会保险税登记卡对每位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缴纳方式有两种,一是雇主负责代扣代缴,一是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税收入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和使用,它负责将社会保险税收入集中起来,建立国民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该税收收入的高效使用。

全文阅读

社保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全文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全文阅读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