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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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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类银信合作:银行所面临的监管新规及应对之策

2009年12月24日中国银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对银行和信托机构的影响非同一般,其规定对既有的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合作架构带来巨大挑战,尤其是商业银行借助信贷类银信合作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空间、规避贷款规模限制等将受到新规的挑战。《通知》从程序和时限角度对信贷产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程序进行规定,大大强化了新规定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银行应该高度重视该文件,应该及时依据该文件对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架构和相关法律文件适时进行修订。

进一步规范信贷类银信合作的动因

防控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通过信托平台将存量贷款从表内转至表外,从而为后续放贷腾出更多空间,这是商业银行规避贷款规模监控的有效路径。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我国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监管机构对信贷规模控制较严,信贷类银信合作受到各家银行的青睐。2008年10月之后,货币政策由紧转松,该类信托理财产品的发行减缓。2009年,在较为宽松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创下了历史纪录。在经过2009年上半年信贷大量投放后,银行迫于经营和监管双重压力,试图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的方式,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为信贷规模腾出更大的空间。

防控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在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类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是为了缓解目前银行所受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限制,这一做法在2009年底有不少的中小商业银行尤为重视。信贷类银信合作的目的主要是想降低资产分母,以此提升资本充足率。在经历2009年天量信贷投放后,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临近监管警戒边缘。从14家上市银行2009年前三个季度季末数据来看,2009 年我国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2008 年明显下降。

防控银行规避利率监管。有些银行为了维护与某些大型企业的关系,也会通过发行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方式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目前央行规定,利率的下浮空间极为有限,有些银行为维护一些重要客户,比如大型的优质中央企业的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和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一个信托计划,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促成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到远低于银行贷款下限利率。

防范银行自买自卖风险。当前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交易的信贷资产,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信贷资产,尤其是部分银行还敢于为理财投资项下的贷款收益安排所谓的备用贷款为“担保”,这主要源于这些贷款质量多为良好。商业银行也清醒,如果其发售的理财产品投向的贷款如果是不良贷款,则信贷类银信合作类产品架构下银行是难逃其责的,因为贷款的出售风险提示以及转移后的贷后管理都离不开银行。在银行和信托公司这种合作中,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之后,并没有完全割断与信贷资产之间的联系,后续的贷款服务、收息、贷后管理还是由卖出的银行在管理,有些银行还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暂时腾出信贷空间,并适时回购。这种架构造成了表面上贷款已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但实际上银行还是拥有这笔信贷资产的风险。这就是自买自卖的实质和风险所在。

银行必须关注的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信贷资产转让必须真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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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QFII制度下肩负重任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我国在人民币没有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许可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全额结汇后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并通过该账户直接投资于我国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投资收益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体现了我国在严格管制的条件下,逐步开放资本市场的策略。在QFII制度下,商业银行既要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以保管资产为核心的托管服务,又要按照规定履行监督其投资运作并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的职责,充当着“服务商”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商业银行切实履行这种双重角色所赋予的职责,对于确保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使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作为QFII服务商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是QFII的资产托管人,首先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托管服务可分为核心服务和增值服务两部分。

核心服务包括保管资产、证券资金清算、办理外汇业务、服务、证券资产估值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核心服务,主要是基于我国QFII制度框架内相关规章制度的直接规定。

保管资产 保管资产是核心服务中的“核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就是“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证券账户为银行代QFII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因此证券账户为三方联名账户,但QFII拥有账户内证券的所有权。QFII的证券资产没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银行并没有实际履行“保管”证券资产的职责,而仅负责记录该账户的明细。

银行实际负责保管的是QFII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中的现金资产。QFII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汇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全额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其投资证券市场之前,账户内的资金就是QFII的“全部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QFII资产不仅应独立于银行的自有资产,而且应与银行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区别。保持每个QFII资产的独立性,是银行保管QFII资产的基本原则。对于中登公司和银行来讲,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QFII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QFII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所托管的资产。

基金托管 同QFII资产的性质一样,基金财产也是银行受托管理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则规定托管人应“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没有强调“安全”问题。这里姑且不去探讨立法上作出这种区别的目的和意义,单就QFII来说,财产的安全性是其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托管人不能做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很难想象QFII会把财产托管给银行。随着QFII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其托管财产的安全性问题会更为突出。从立法上明确安全保管QFII财产的基本原则,从而免去QFII的后顾之忧,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QFII制度十分重要。

交易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等环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作为中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中登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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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改革下的国库会计职能研究

财政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库会计原来特有、稳定的职能被边缘化,新职能尚未建立,整体职能弱化,削弱了国库会计在预算执行中的作用,必须加强研究。

首先,从制度、体制上加强国库会计建设。应根据财政制度改革的情况,从法律层次明确国库会计的新职能,赋予国库会计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核算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职能。要根据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监督财政资金的支付,按政府预算收支分类对财政收支进行会计分析;健全国库体制,人民银行要利用横向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收回商业银行国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防止商业银行利用财政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

其次,从制度、体制上保证国库会计职能得以较好履行。这要求在财政集中支付改革中,一要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会计核算,可考虑地方国库开展现金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增值,减少改革阻力;二要强化国库会计监督职能,同时考虑国库目前的承受能力及国库集中收付操作的普遍性。国库会计职能较好履行的有效方法是改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可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为国库单一账户归集财政性资金奠定基础。随着财政综合预算改革的规范发展,国库会计要对所有财政性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扩大国库存款余额、增强财政调度和调控能力、增加国库现金管理规模,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同时,将预算外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综合预算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合法性、公开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因此,应改造现行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取消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扩大国库单一账户功能,为财政在国库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结算账户,并将这两类资金同预算资金一同进行明细核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国库财政资金核算系统;保留商业银行为财政和预算单位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用以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在改造后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财政资金全部归集于国库,国库拥有财政资金余额,银行不能拥有财政资金余额。改造的难点在于国库履行核算、监督职能后,会调整财政对预算外存款的所得利益,但在国库增加存款后,可以通过国库现金管理使财政资金增值,抵消财政阻力、降低改革成本。商业银行可能会因取消财政性存款而减少单位存款,降低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但可以为国库现金管理提供交易对象,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制度规范,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核算和监督,配合国库现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收纳的方便、快捷、高效,财政资金分配的法治、公正、公开,财政资金存量的效益、安全、调控。

为保证国库会计职能得以较好履行,国库在财政制度改革中要主动配合,从制度、体制上健全、完善国库会计职能。一是要根据目前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现状,制定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立商业银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监督制度,做好全面管理财政收支的制度准备;二是要根据银行的现状,制定银行管理办法,严格监督银行的行为,制定处罚办法,规范业务;三是要根据政府的采购实际、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另外,要履行好国库会计职能,还应在人员、机构、体制上进行强化。一是根据业务发展,增加国库会计人员数量;二是增设国库工作机构,人民银行应当设置国库服务机构,实行全面经理;三是减少管理层次,适应新的财政体制,实行总库、分库、支库三级国库体制,三级垂直领导。

再次,要从技术、手段上增强国库会计履职能力。第一,国库会计可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同城票据清算、建立分析体系,从技术手段上增强国库会计职能。目前正在规划的国库数据集中,无论是数据集中或是账务集中,都应有利于增强人民银行履行经理国库的职能,从技术上确保人民银行具有全面经理国库的能力和优势;对国库现金管理、国债余额管理,在制度设计上应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对县支库改革,不能因人民银行支行职能的减弱而放弃县支库经理国库,应从技术上进行进一步加强,如考虑将县支库直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方便县支库办理财政集中支付结算等。第二,建立规范的集中支付网络。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下应建立支付信息网络,一是建立财政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局域网络,以便于预算、国库、支付等部门对集中支付进行管理;二是建立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的网络,以便于财政与预算单位之间进行财政申请、批复、财政资金拨付;三是建立财政与人行国库之间的横向网络,用于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信息;四是建立国库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网络,用于传递国库与银行零余额支付及清算信息;五是使国库与现代化支付系统联网,以便国库直接办理紧急直接支付。

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督,先监督、再支付,通过网络化管理,避免银行垫款而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当前应着力通过建立财库、库银网络,从技术上和制度上增加国库的监督环节,实现国库对集中收付的监督。通过建立财政、国库横向网络,可以共享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对财政支付信息进行监督、核算;通过建立国库与银行的网络,可以将国库审核、核算后的财政资金划入零余额账户,由零余额账户划拨最后的收款人,并将具体的支付信息反馈回国库,国库再反馈回财政,由此加强对零余额账户及具体预算单位支付项目的监督;杜绝财政与银行直接建立集中支付网络,减少国库监督环节。

第四,大力宣传、营造环境,提高社会对国库会计职能的认识。一是要提高社会对国库会计职能的认知。在进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收支分类改革后,国库会计应按照改革目标定期向社会报告,如提供“政府预算收支报告”、“国库会计监管报告”、“国库收支分析报告”,树立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地位和权威。二是要创造国库会计职能履行的外部环境。应制定、完善国库管理法律法规,营造依法行政的法律环境;深入改革财政管理制度,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不同部门,完成国库职能的最终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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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

摘 要:本文利用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的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检验其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和两职兼任均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负相关;现金补偿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较股权激励式的管理层报酬补偿机制更加有利于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干预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具有负面影响;法治水平的提高将促使上市银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外部监事占比与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正相关。

关键词:社会责任;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上市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4)-0064-04

自Oliver Sheldon1924年首次提出社会责任概念以来,社会责任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银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枢纽,其策略导向在重新塑造商业活动与环境保护并行不悖的商业生态模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然而,近年来频频爆出上市银行未能有效履行对股东、员工、客户、政府等的社会责任(例如:摩根大通巨额亏损、巴克莱银行操纵Libor、汇丰洗钱案等等),让人不禁要问,如何才能促使上市银行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呢?

Welford(2007)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起价值创造关系,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张兆国(2012)等认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要突破“股东至上”逻辑,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从财务业绩、制度压力和制度环境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综上所述,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中,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实证研究。基于此,本文运用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实证检验其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首次综合探讨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丰富了有关银行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文献,在实践中为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08~2013年中国15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了样本数据的缺失值和异常值之后,共得到85个研究样本。本文使用的相关财务指标和控制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数据库,有关社会责任数据手工摘自各银行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一)被解释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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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的角色定位及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是委托行为,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委托贷款中仅为委托人的人,根据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等要素代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一般情况下,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不能回收的风险。但是银行仍然因委托贷款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受托人执行委托事务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人违规出具担保函对委托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情形。为了进一步厘清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本文对委托贷款业务中的银行(即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委托贷款 银行 角色定位 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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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本文探讨了社会责任的涵义,以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并给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2

一、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社会责任含义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简单的说,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对经济、社会及环境的责任,也即对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对股东、客户和伙伴的责任,社会责任包括对政府、员工和社区的责任,环境责任则是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应尽的职责[1]。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容

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包括了银行对股东、客户、员工、合作伙伴、社区、政府以及环境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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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尽责偏离与立法校准

摘要:与国外普遍注重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并依法运行情况不同,中国政策性银行立法严重滞后,致使政策性银行因无法可依、监管失当而无序运行,从而降低了政策性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并最终导致政策性银行功能异化和社会责任尽责偏离。在国开行已商业化、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重提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与立法建设,保障政策性银行健康运行,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金融法律;金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94-02

一、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界定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按照目前理论界一般描述,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只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不应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理由是:经济责任即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经济责任对社会的贡献,是非主动的行为,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效应。相比较而言,经济责任之于社会责任是非正相关的,不论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强,都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愿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商业银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银行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安全保障、银行产品的实用价值、反洗钱等,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由银行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比如优质文明而人性化的服务、慈善事业、绿色信贷等,主要通过激励、舆论等来协助实施。

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起步较晚,2006年浦发银行国内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4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2008年9月,13家股份制银行签署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标志着在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和监管推动下,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增强。接受美国次贷危机直接带来的教训,在后危机时代,重建银行社会责任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

(二)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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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ATCA法案对我国银行业务的影响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属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章《恢复就业雇工优惠法案》(HIRE)中的一部分,该法案拟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其相关条款要求所有非美国金融机构(FFI),其中包括银行、投资银行、信托公司等,和非美国非金融机构(NFFE)鉴别并披露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和成员,并按要求向美国国税局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详细信息并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该金融机构任何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款项和销售或处分美国证券所得都将被强行征收一项新的30%的预提税。

该法案的意图是让包括中国商业银行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承担主动申报所持有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资料(包含收入、所得、资本利得等信息)的责任,以单方面保障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其一旦实施给我国银行业带来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两难选择

根据FATCA法案的规定,作为外国金融机构(FFI),我国银行只有两个选择:一是与美国国税局(以下简称IRS)签订FFI协议,按要求及时履行所谓的申报义务;二是不签署相关协议,而被放入美国国税局的“黑名单”上。

如果与IRS签订FFI协议,则我国银行必须履行一系列预提和信息采集、披露及报告责任。具体包括:从各账户户主处收集足够信息,以判断该账户是否为外国账户纳税法定义下的“美国账户”;满足美国国税局要求的对户主的真实身份的确认和尽职调查义务;将“美国账户”的情况及时报告给联邦税务总局;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履行报告义务的相关账户持有人,和不愿履行法案规定义务的机构,外国金融机构还负有协助从来源于美国的“可缴预提税付款”中扣缴30%的预提税的义务,甚至要履行单方注销相关账户的义务。

FATCA法案将“美国账户”定义为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美国人持有的金融账户,而这里所说的“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非上市美国公司,以及美国人拥有1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等等。来源于美国的“可缴纳预提税付款”主要是指:所有在美国的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息、股息、租金、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以及其他可计量的年度或季度收益,只要该款项的来源是美国国内即包含在内;任何出售或处置美国股票和证券的毛收入(不是纯收入)。

由此,如果签署协议,执行该法案,我国银行将向美国政府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为此,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改造我国银行信息系统以从客户处获取相关信息满足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信息的要求,这必将大大增加我国银行运营成本,也会影响到我国银行客户资源,使该类型客户改为选择其他不遵循该法案的金融机构。

而且,FATCA是一项以美国为中心、片面保护美国税收利益的法律,如果国内法不允许我国银行作为FFI履行FATCA强加的义务,或账户持有人不同意我国银行履行FATCA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代扣代缴义务,则我国银行将面临基于国内法而实施的监管处罚、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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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层次分析

摘 要:经济发展与社会代价的矛盾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作为经济资源配置枢纽的商业银行在经历全球经济危机的洗礼后,也对社会责任问题高度重视。文章在分析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层次的基础上认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不仅是贯穿始终的经营管理工作,并且是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的经营理念,需要商业银行持续加以研究。

关键词:商业银行 社会责任 层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12-02

我国经济在经历了30多年高速增长后,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企业实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然而,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经济发展与社会代价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近年来频发的自然灾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等问题使得这一矛盾进一步被放大。于是,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受到空前关注。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又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推上了风口浪尖,社会各界纷纷指责金融机构对经济利益的狂热追求导致了此次危机的爆发。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也为这种指责提供了部分依据。在此背景下,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但是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各大商业银行在自然灾害面前纷纷慷慨解囊,到兴业银行率先加入“赤道原则”、遍地开花的“绿色信贷”以及日渐兴起的“低碳银行”理念等,都是我国商业银行向责任型企业转变的表现。但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的内涵是否就是参与公益慈善、发放绿色信贷?”以及“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是企业临时性的应急活动还是有系统有层次的管理工作?”等问题并没有系统的探讨。因此,本文在分析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层次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一、社会责任决定理论

在追溯企业社会责任由来的过程中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其中“社会回应理论”认为企业在发展中不断遭遇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并且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越高,这种压力越强大,新的压力不断出现,企业必须对这些压力给与回应,以适应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该理论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企业公民理论”则倡导“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应该努力创造利润、遵守法律、有道德并做一个好的‘公民’”。此观点的延伸即企业对社区、合作者、环境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责任的范围甚至延伸至全球。这些理论的形成过程是“企业社会责任”不断从理论探讨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也是实践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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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分析

自Oliver Sheldon1924年首次提出社会责任概念以来,社会责任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银行业作为资金融通的枢纽,其策略导向在重新塑造商业活动与环境保护并行不悖的商业生态模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然而,近年来频频爆出上市银行未能有效履行对股东、员工、客户、政府等的社会责任(例如:摩根大通巨额亏损、巴克莱银行操纵Libor、汇丰洗钱案等等),让人不禁要问,如何才能促使上市银行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呢?

Welford(2007)指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起价值创造关系,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基础。张兆国(2012)等认为,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机制,要突破“股东至上”逻辑,建立起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在实证研究方面,现有的文献已经从财务业绩、制度压力和制度环境等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综上所述,现有的有关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影响的研究中,以规范研究为主,缺乏实证研究。基于此,本文运用中国15家上市银行2008~2013年数据,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实证检验其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本文首次综合探讨了各种内外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银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丰富了有关银行业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文献,在实践中为促使上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益的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08~2013年中国15家上市银行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在剔除了样本数据的缺失值和异常值之后,共得到85个研究样本。本文使用的相关财务指标和控制变量数据均来自国泰君安数据库(CSMAR数据库,有关社会责任数据手工摘自各银行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一)被解释变量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能够直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指标体系。以往的学者多采用社会贡献率或者每股社会贡献值指标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然而以上指标存在着涉及的指标少、较粗、没有考虑各个因素对社会贡献值的影响程度、指标数据来源不统一等缺点。借鉴郭军、张志暹(2008;2012)的研究,本文从上市银行对其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结合银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中国的国情,构建了一套衡量中国上市银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最终,我们设计了含有股东、客户、员工、政府、监管机构、环境等6个方面的一级指标和13个二级指标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项原始指标的计算过程参见表1。

借鉴徐泓和朱秀霞(2012)的做法,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法将上文中构建的上市银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多个指标所揭示的信息综合为一个单一的指标。利用主成分方法,本文选定六个因子,它们累计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84.54%。最后,我们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重计算六个因子得分的加权平均,从而得出每家银行年度观测值的社会责任指数,记为CSR。下文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使用CSR来作为银行社会绩效的测度指标。

(二)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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