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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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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

1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

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3)实用性。即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

(4)管理性。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法律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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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

摘 要: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 ,员工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将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 ,甚至直接参与创造部分商业秘密。相应地,员工离职时,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也可能被随之带出公司,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失。本文即探讨如何防止因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流失。因为公司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就商业秘密保护而言,防范重于追偿,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应当未雨绸缪。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员工流动

一、保密协议及保密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是大家熟知的、也是最基本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其意义在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限于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地,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被认为公司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从诉讼中举证的角度看,公司通过举证已经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来证明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也是较为经济便捷的方式。

就保密协议而言,公司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

如上所述,商业秘密的认定受制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践中对于公司主张的相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亦会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查。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一般均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做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从文件规范的角度,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应当尽量详尽地列明公司的商业秘密类型及范围 ,并应特别针对员工因其岗位职责所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约定。

2、强调保密义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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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秘笈”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一个企业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上述立法规定,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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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管理、技术、经营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也是企业最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当前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研究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概念,分析了当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够为企业秘密保护提供一些参考,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概念

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可以让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具有的潜在经济价值,具有秘密性。所以,要想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要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商业秘密具有以下三种特性。

1、价值性

企业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可以为权利人获得经济效益,也就是说,企业商业秘密具有使用价值或者潜在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潜在的、预期的经济效益。企业因为具有商业秘密而在某一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有利地位。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独特性和唯一性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帮助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秘密性

商业秘密要求企业的商业秘密处于一种保密的状态,不能为其他企业所知晓,所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来管理企业的商业秘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公开或窃取。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秘密性,这也是与专利的最大区别,专利获得法律保护需要向主管部门公开技术发明的秘密,这种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尽管商业秘密和专利都属于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必须靠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管理,确保商业秘密一直为企业所利用,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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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摘 要: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主要还是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密措施。企业为了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就需要采取将积极防御措施和司法救济并用的方式。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53-02

商业秘密是企业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任何企业都拥有商业秘密。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就成为当下企业寻求生存的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属于技术类的信息,而客户名单、市场营销方法、原材料供应商等与市场营销有关的信息属于经营信息。

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由于国内有专门的立法,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很多与专利和商标相关的补贴政策,所以企业往往都很重视专利和商标的管理工作。而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管理松散,或者规章制度仅是摆设,待企业受到商业秘密侵犯时,可以作为企业事后进行救济的必要证据。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们应当在事先就作好充分的保护工作,而不是忙于应付商业秘密的侵权工作。

笔者企业曾经发生了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本企业是一家科技型企业,15N标记化合物是企业经过十多年自主研发的,所有与15N标记化合物制备技术相关的技术资料都存档并列为“秘密”级别。陈某、强某掌握了N15技术秘密,并同另一名员工程某先后辞职,并到昆山一家同样生产15N标记化合物的公司A就职,三人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帮助A公司从事筹建和后续生产。法院经司法程序查明了陈、强和程三人和A公司侵犯本企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最终判赔230万,同时对三人分别判刑1年和9个月,对A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本企业在这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胜利,主要还是得益于本企业内部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企业为了保护自行研发的科技成果,先后制定了《关于经济工作中的企业秘密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档案保密制度》、《论文、资料、样品等出境保密审查办法》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等,同企业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所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做的工作还是比较到位的。但为何还是发生了这样的侵权案件呢。我想虽然有规章,但如果在管理上松散,在操作细节上有纰漏,企业员工无视管理制度的存在,等等原因,都会使企业拥有的商业秘密在如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处于一种防不慎防的境地。

那企业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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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摘要] 本文以一个典型案例作引子,从解雇员工侵犯雇主商业秘密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出发,阐述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方法与可获得的法律救济。

[关键词] 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合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

西方商界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典型案例:

本案原告美丝公司是深圳特区一家生产绵纶线的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并制定了完备的技术保密措施,规定任何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李某任美丝公司的业务主管,并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内,李某不得直接或间接就职于绵纶生产企业。此后李某因故离职美丝公司,随即转入另一家绵纶线生产企业(芳华丽公司)就职,这家绵纶线生产企业因获得李某带来的技术而生产出与美丝公司一样的特种质优绵纶产品,并低价抢占市场,造成美丝公司年销售量下降20%,直接损失人民币130万元AC。美丝公司因此提讼,指控李某违背竞业限制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以美丝公司未给予李某经济补偿,判决竞业限制合同自行终止,驳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美丝公司与李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是否自动终止?竞业限制合同终止后是否意味着员工离职后就不承担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此案中,原告美丝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权。

一、竞业限制合同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主要是指离职后的、相对的、有限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公司职员的私人利益与其对公司(包括前任职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发生冲突时员工选择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然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直接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因此,竞业限制合同的成立必须既合法又合理。所谓合法是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具体要求;所谓合理是指合同约定对受限制的离职职工和加以限制的企业,应该公平合理;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才能构成有效的竞业限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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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 要】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随着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各国基于商业秘密不同法律属性的定位,对商业秘密予以不同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应在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构成要件、法律属性等方面做出改进的同时,加快制定专门法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也使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中出现许多不足和问题。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同理论基础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理论学说有以下三种:“合同理论”、“信任理论”和“财产权理论”。[1]“合同理论”认为合同是保护商业秘密最主要的依据和方式。即商业秘密所有者与相对人之间有关保密义务的合同约定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信任理论”认为,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据是当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将商业秘密交给或提供给相对人时,不管是否有明确的约定,相对人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信赖而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责任,任何相对人未经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允许而将商业秘密泄漏或出卖给第三方的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而“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来保护,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拥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因此认为应该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给予商业秘密与著作、专利、商标等同样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第三人对商业秘密构成侵犯都有法律中的处理依据;同时,在财产权理论的前提下,不仅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还可以扩大到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也跟随国际步伐,将商业秘密纳入立法保护的范围。

(一)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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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摘要:进入21世纪,在知识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随之提升,以至成为主要贸易对象。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保护成为一部分国家的强烈愿望,协调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现。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协调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目标和内在需要,目前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建立,但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以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为切入点,引发完善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际保护;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98-03

一、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是以技术为内容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早判例发生在19世纪中期的美英等国家,到20世纪下半叶,商业秘密保护出现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而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则把这一趋势推向高潮,标志着商业秘密已经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纳入国际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以知识为内容的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反映,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制度的确立更直接依赖于国际经济技术的发展,是以技术为内容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可转让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随之提升,以至成为主要贸易对象。多年前的统计资料显示,单纯的技术秘密转让约占总贸易额的30%,附有技术秘密的专利许可约占60%。经营、管理秘密也越来越被商界所重视,并成为国际贸易或投资的重要对象 [1]。不仅如此,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又促使国际技术流动频率加快、总量增大。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90%投放市场的新产品不到四年就会被其他产品替代,产品生命周期缩短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而技术更新换代周期的缩短推动技术在国际间转让和交流 [2]。于是,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保护成为一部分国家的强烈愿望,协调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公约相继出现。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也是国家遵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其设定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实现的。就世界范围内,生产力水平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异,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将会使这种差异转变为国家之间现实利益的冲突。对于一个拥有较多商业秘密的国家来说,其秘密技术、经营信息得不到保护或充分保护,就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而对于一个拥有较少商业秘密的国家来说,如果其所保护的主要是外国的秘密技术、经营信息,也是对本国利益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均来源于各国商业秘密制度之间的差异。于是,缩小差异,减少利益冲突,协调各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成为国际社会普遍的目标和内在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推动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制度确立的主要动力。

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的有关文件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以不同的方式表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中给予国际性的保护。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有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专门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有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日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TRIPS协议。TRIPS协议不仅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种类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首次将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相并列,作为协议第二部分第七节的独立内容。TRIPS协议第39条对商业秘密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三点:第一,协议从整体上界定了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第二,第39条第2款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三,第39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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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

摘 要: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开发和维持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不仅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对于建立和维持良性的竞争机制极为不利。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性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248-02

1 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各国虽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表述不完全相同,但对其基本属性方面规定大体一致。即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秘密性。即不被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要件和核心特征。

(2)价值性。即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使得商业秘密的权

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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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探析

【摘要】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罗列了一些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和制度,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需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对侵犯行为进行统一规定,并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 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经常谈论的一个问题,备受争议,就目前来说,各国因各自利益和发展情况的不同,制定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条文也是不相同的。当前,之所以强调要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是因为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而且正在逐步扩大占据世界市场的份额,可见,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意义重大。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述

关于对商业秘密内涵的概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每个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如德国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应符合不公开、有守密意愿及正当的守密利益。①而我国的规定则是不为公众所熟知②,能为信息持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当然这个信息要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从当前的整个发展形势来看,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正在扩大,从某种角度上讲,商业秘密的保护正由技术秘密的保护延伸到经营秘密的保护。

关于对商业秘密属性的概述。第一,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性,也即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最重要特征。之所以强调不为公众所知,是因为有些商业秘密在本行业并不是秘密,毕竟商业秘密要通过一系列的实施过程才能体现其价值,而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雇员以及其他有实施能力的本行业人员来参与,因此,或多或少他们会知悉一些,当然,一些绝密的商业信息除外。故而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只是相对的。

第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对拥有商业秘密权利的人来说,维持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谋求经济上的利益,不仅如此,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也在于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维持社会的经济秩序。究其原因,商业秘密是无形的,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直接就会造成权利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可见,权利人只有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同时防止其为外界或竞争对手所知悉,才能使自己在产品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性,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可见,价值性也是商业秘密很重要的一个属性。

第三,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简单的说,实用性就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实用性条件对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有一定的要求,要具有确定性、具体性。确定性,即前面所述,确定的信息才能与其他的信息划清界线,才能体现出所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另外,之所以提到具体性,是从法律保护这个角度进行考虑的,因为一种信息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转化为具体的、可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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