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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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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初探——从超时空角度述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为工具探讨了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即实现程序的绝对的、“看得见的”公正暨保证实体审判的相对公正,以此期许本文能给这一新法以恰当的学术定位——开创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审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之新时代。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义、海事审判、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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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

民商事审判工作总结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依法快捷审理了一大批民商事案件。一九九八年至二00二年五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79045件,审结77160件,结案率为97.6%。年平均结案15432件。其中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73755件,审结71975件,结案率为97.6%。在受案类型上仍以买卖、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主,同时积极受理和审结了一批破产、证券、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股东权确认及行使纠纷、商标、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民商版权所有事审判领域得到不断拓展。

2、以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五年来我们,一是从改革民商事庭审方式入手,狠抓程序公正。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率为100%,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在90%以上。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大部分案件做到了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认证、辩论,当庭宣传,使审判程序逐步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全面落实证据规则,举证时限制度。增强当事人举证意识,将当事人举证的诉讼义务与诉讼后果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普遍实行了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警示、催办和通报等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案件审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予以奖惩,使案件超审限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从依法完善合议制入手,狠抓办案质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长选任制将合议庭的责、权、利落到实处。坚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市法院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分工比较科学,配置比较合理的民商事审判体系,基本形成了民商事审判的新格局,民商事审判的地位得到确立。

3、开展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注意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工作。一方面积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省高院下达(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的调研任务。另一方面,也注意从审判实践中及时发现研究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近年来市中院组织制订了《破产清算操作规程实施细则》、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理解与贯彻的意见下发各法院供审理案件时参考。尤为可喜的是全市法院的民事商审判人员能够潜心研究,撰写较高素质的学术论文,在中院评选出的近三年的获奖论文中,出自民商事审判人员之手的占了较大比例。版权所有

4、加强队伍建设。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作为审判队伍建设的核心。抓教育整顿,提高政治素质,抓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抓监督查处,保持队伍的廉洁。三管齐下使全市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全市法院还鼓励支持民商事审判干部在职进行“专升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为培养知识型、专家型的职业法官作了准备。

五年来,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办案中徇私枉法,吃请受礼,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有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有些审判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有些案件存在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少数案件超审限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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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程序保障论文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为工具探讨了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即实现程序的绝对的、“看得见的”公正暨保证实体审判的相对公正,以此期许本文能给这一新法以恰当的学术定位――开创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审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之新时代。

[关键词]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义,海事审判,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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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中有关损害结果的会计鉴定问题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是损害结果达到五十万元,或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因此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计算对于立案侦查、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损害结果的确认,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即所谓的司法会计鉴定。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一起侵犯技术秘密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委托同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前后出具了两份报告,分别被编号为2和3。审判阶段,一审法院采信的是3号鉴定报告,该报告“鉴定”以权利人的两部分损失作为鉴定对象:一是研发损失,二是利润损失,得出的鉴定结果是权利人损失总计750余万元,属于特别严重后果,一审被告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在二审过程中,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审查了财务鉴定报告,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认定损害结果为80万元,终审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半。

在此以本案为例,简单探讨一下财务鉴定的几个问题。

一、孤证不能定案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审判中,各项证据应当互相印证、关联,并形成完整的链条。而财务鉴定报告中对所谓“损失”数额的鉴定结论,没有相应的侵权行为结果的技术鉴定或是其他事实证据与之呼应,因此称为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研发成本作为损失要与秘密被公开的侵犯行为相关联

将研发成本作为商业秘密损失,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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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经验和方法(立案庭)

立足本职服务审判

一、迎难而上,有序安排,提高效率,消化积案

20__年4月,通过院里的审判长资格竞争上岗,我从民三庭调往立案庭申诉复查组担任副组长。我院受理的申诉复查案件存在“四多”,即数量多,“骨头”案件多,矛盾激化案件多,群访、缠访案件多。申诉复查组由于人员少、案件多且复杂,积存了一批老案。一些当事人申诉后,久久等不到消息,致使来信来访不断,怨声载道。如何尽快消化这些老案,保持案件的良性循环,成了任职后首先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充分发挥复查听证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而是抓住争议焦点,采取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的接待方式,同时实行繁简案件搭配接待。上述方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承办人的结案数均明显上升,有的更近乎翻番。通过全组同志的努力,20__年全年,申诉复查组共审结各类案件千余件,至年底时无一存案,充分发挥了申诉复查的快车道作用。

二、以稳定为大局,服务群众,服务审判

20__年年初,因工作需要,我被调任立案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立案工作相对于申诉复查工作,更琐碎、繁杂。立案是提讼的必经程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新类型案件、一些有背景的涉外案件以及一些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愈来愈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而首先面对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就是法院的立案机构。作为一名立案合议庭的审判长,必须认识大局、胸有大局,进而服从、服务大局。对社会矛盾突出、政治敏感性强,有重大闹事苗头和有碍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立案窗口均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主动征求业务庭的意见,以信息、专报等形式及时报告院领导研究决定,必要时请示上级法院,同时做到快速应对,稳住事态。20__年来,立案合议庭妥善处理了毛恒凤诉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侵权赔偿纠纷、兴业银行等各商业银行诉周正毅借款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敏感案件。

根据院党组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20__年4月起,由立案合议庭尝试对法律关系清楚、法律事实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即予调解结案。除此之外,立案合议庭在人员未增加的情况下,20__年还新增了审理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以及对在立案审查阶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两项工作。面对日益繁重的工作,大家没有退缩,我根据组里三审一书外加一名速录员的人员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使大家各司其职,忙而不乱,相互协调,及时补位。由于我曾在民商审判庭工作了11年,有一定的民商事审判经验,故承担了立案审查阶段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至今已成功调解一审商事案件38件,占同期同类案件收案数的12.3%。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对案件进行调解结案,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纠纷的圆满解决,向社会传达了法院公正、便捷、高效处理案件的信息,扩大了诉讼调解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三、明确职责,高效运转,多办案,办好案

为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20__年第四季度在立案庭成立了快审合议庭,审理简单的二审民商事案件。因人员紧张,在快审合议庭成立之初,由我兼任审判长。针对合议庭成员来自不同的审判业务庭,且都是审判骨干的特点,我对她们严格要求,明确职责。同时又注意做好合议庭成员的思想工作,使每个合议庭成员都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决不能辜负院党组对我们的信任及所寄予的殷切希望。在这三个月中,大家加班加点、埋头办案,共审结二审民商事案件348件,占我院同期同类案件收案数近1/4,个案的平均结案天数仅10天,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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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述职述廉小结

必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今后的工作内容是纷繁复杂的总之在未来的工作中。提高司法能力,积极进取,加倍努力,忠实地履行职责,力争上游,一定逊色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各项任务,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

一直分管民一、二庭的民商事审判工作。2011年1月4日,年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以来。增加分管立案庭的收案、庭前准备和审判改革等工作。

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人大、政协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下,2011年。院长的带领下,通过广大法官和其他干警共同努力以及各机关、部门协力配合协助下,所分管的立案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巨大突破:多元调解机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上诉发改案件继续下降,新的上访明显减少,迅速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使人民法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质变”绝大部分审判指标已从地区末位越居前茅,为社会稳定、和谐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委等,对多元调解经验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

一、工作实绩

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职责外。

取得全国空前的效果,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带队应邀参与了最高院举办的全国多元调解研讨会,2011年3月初。并作为唯一地方法院代表和国内专家同台作了专题讲座,受到最高法院领导和国内专家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高度评价,全国法院系统引起轰动。

受省法院指派,2011年7月。陪同王玉堂院长参加了最高院举办的多元调解与审判资源”研讨会,王玉堂院长应邀主持该专题会议,会上发表学术演讲并和国内学者展开热烈争辩,经验”再次引起最高院重视并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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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项目管理的招标及合同管理流程及控制

【摘 要】本文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对实际项目管理的招标以与合同的管理流程及控制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招标;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流程;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动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招投标市场逐渐的规范化、系统化,投标单位要想在当下社会越来越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平台下,顺利中标。必须自身要具备良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当然,对合同的管理也是相当重要,必不可缺的。

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的管理和控制,也是很重要的。

1、招标管理

首先,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的招标管理,项目管理方协助业主对招标活动进行协调和管理。

(1)确定招标方式,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确定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2)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招标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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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初探

[内容提要]实现海事审判的实体正义,须臾不可或缺正当程序的有效保障,中外实践无不证明其为颠扑不破的真理。本文通过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这一基本视角,用辩证的方法客观地评述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优与劣,并以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为工具探讨了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功能与价值,即实现程序的绝对的、“看得见的”公正暨保证实体审判的相对公正,以此期许本文能给这一新法以恰当的学术定位——开创太平洋西海岸海事审判实体正……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生效施行,为我国实现2010年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的既定目标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为海事审判实体正义的追求建立了优良的程序保障机制,并与我国新世纪法院“公正与效率”之工作主题完美契合,标志着我国海事审判进入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全新发展阶段。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海事审判实体正义追求过程中的程序正义的保障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顾名思义,是一部程序法,它是关于法院行使海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海事权利争执或海事法律关系依实体法进行审理判断的规程或法式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其主要作用是使法院“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争执。冠“特别程序法”之名,皆因从法律分类讲,程序法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类,海事审判程序并非独立的一类审判程序,它只能隶属于民事审判程序,因而海事程序法只能是民事程序法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审理海事案件,应优先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只有当其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属民事审判大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是适当的。《民事诉讼法》许多规定,如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庭审程序、调解制度等,对海事案件审判都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可以达致施用程序法之目的。但不可否认,海事审判又具自身之独特性,这导源于水运法律双轨制以及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涉外性和日趋国际统一性。《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基本法,在总体制度框架方面可满足海事审判需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已不能适应海事审判特点,准确说从来就没有适应过这种特点。对此,试作如下说明:

我国水运法律双轨制是:在跨国越境的远洋货物运输方面,采《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主要规定,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且赋予承运人以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即在远洋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过失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担赔偿之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 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中,实行《合同法》下的严格责任制,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承运人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其过失免责,且不享单位货物责任限制权,对货损须全额赔偿。水运法律双轨制要求远洋货物运输适用《海商法》第四章规定,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规定。

海事审判的强烈专业技术性是指,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事侵权案件审判中,常关涉航海技术、船舶构造与性能、救助技能与防止环境污染技能、共同海损理算等专业技术非常强的问题,可能会使审判变得异常繁复,按通常审判规则无法进行有效审理,甚而至于可能会使审判结果发生偏差,悖离司法公正的根本准则。譬如船舶碰撞案件,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汽车肇事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而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所了解,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若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质证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时间限制地举证、质证,则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而使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方变主动为被动。船舶碰撞案件的如此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实行证据保密制度、限时举证制度、禁止翻供制度等特殊的诉讼制度,而这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无法满足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一节的规定弥补了这一不足,从程序上保证了对这类案件的公正审判。

海事审判的涉外性,狭义方面是指海事审判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组织的案件,广义方面还包括涉港、澳、台的海事案件。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与纯内国案件相比,应特别注意贯彻执行国家与独立、平等互利、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信守我国所参加的海运公约、尊重与参照执行国际航运惯例等海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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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审计风险与控制

摘 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的过程中,急剧放大了金融风险,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体,缺乏足够的资源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因此经营目标日趋多元化。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后的一道主防御线。建立并完善内部审计体系,这对保护商业银行资产的完整性、保障资源流动性和保护经营合规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概述了商业银行审计的现状;再分析了商业银行审计的风险;最后再针对商业银行审计风险提出控制方法。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审计风险 分析 控制

一、商业银行审计的现状

我国审计自1983年出现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出台了很多的审计法律、法规和自律性章程,各商业银行领导决策层也认识到内部审计对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性。积极地推进银行审计工作的改革和完善,这些措施对防范银行风险起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使审计制度的建立有了法律依据。同年,审计署颁布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管理体制、人员任免等方面确立了内部审计制度。1987年,首次出现了审计科学群众性的学术团体―中国内部审计学会(1998年更名为协会),标志着内部审计己从实践探索转向理论探索,使审计有了科学依据。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应该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准则》指出审计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审计活动。按照审计体制改革方案,逐步向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武汉、广州、西安和成都派出了八个审计分部,在一级分行设立副行级总审计师,一级分行派出若干审计办事处,撤销了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的审计机构,其宗旨是垂直管理。在改革机构的同时,重新构建了审计的规范体系,制定了《内部审计章程》和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审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管理办法,大大提高了审计规范化水平。

二、商业银行审计的风险

(一)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国商业银行仍普遍将部门置于总行和各级分行支行的行长管理之下,总行行长管理总行的部门,分支行的行长管理分支行的内审部门,审计部门要对行长负责,管辖的行长以及在分行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决定人员的工资报酬、晋升。如果直接对分行行长负责并报告的情况下,要保持分行审计的独立性是较为困难的,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殊企业,经营银行主要目的很显然是盈利。作为行长为了业绩容易只注重银行的利润和经济效益,可能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

(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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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调查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突出。与此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己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手段,在振兴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为进一步了解、掌握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现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现将20__年至20__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状调研报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的受理、审结情况

20__年至20__年我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82件,其中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20件,20__年受理142件,受理量上升18.3。20__年至20__年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3件,结案率87.17。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69件,占受理量的57.5;著作权纠纷20件,占受理量的16.7;商标纠纷17件,占受理量的14.2;文秘站 植物新品种纠纷10件,占受理量的8.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5;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53件,占受理量的44.2;著作权纠纷37件,占受理量的30.8;商标纠纷13件,占受理量的10.8;植物新品种纠纷11件,占受理量的9.2;技术合同纠纷5件,占受理量的4.2;商业秘密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8.

20__年受理各类案件情况:专利纠纷49件,占受理量的34.5;著作权纠纷78件,占受理量的55;商标纠纷9件,占受理量的6.3;技术合同纠纷3件,占受理量的2.1;商业秘密纠纷2件,占受理量的1.4,不正当竞争纠纷1件,占受理量的0.7。

(二)案件受理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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