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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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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记载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号码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依法对人体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进行鉴定的书面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鉴定意见之中的一种。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作为反映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的证据,应当具有特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三个基本特性。

特定性是指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针对具体某一个被鉴定人所作出的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的书面鉴定报告,即对象特定。

客观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根据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活体损伤等情况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报告,也就是说,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是客观事实。

准确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准确反映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活体损伤等情况,身份和结果不应有其它可能性。

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对被鉴定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设定了填写式的固定格式,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而反映被鉴定人身份最关键的信息之一——身份证号码却没有列入并成为其结构的组成部分。这是其结构设计的重大缺陷,使其在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我院曾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件:2011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被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砍伤。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继续追砍,被害人刘某便化名姜某入住南昌某医院疗伤,医疗资料均以姜某之名建档。2011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刘某报案并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2年8月29日,法医依据被害人刘某以姜某的假身份信息住院治疗的医疗档案制作了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该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被鉴定人为姜某,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由于该案从案发至法医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跨度较大,到法医鉴定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时被害人所受体伤早已痊愈,而作为故意伤害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一份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但该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的被鉴定人是姜某,与被害人真实身份不符,尽管伤情属实,但该证据并不具有证实被害人刘某受伤情况的法律效力。

由于公民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即一号对应一人,不重号,且永久不变,因而,身份证号码与指纹一样成为公民身份最重要和最明显的标识,在司法活动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在记录被问人个人基本情况时一般要求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就是缘于身份证号码对证明身份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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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肾萎缩医疗纠纷的思考

【摘要】病人腹部外伤后,诊断为腹内闭合性损伤,紧急手术后确诊为肝门裂伤,肝肾韧带、肝结肠韧带撕裂伤,后腹膜血

肿。经治疗好转出院。八个月后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患者认为其肾萎缩与医疗行为有关,要求医院经济赔偿。经司法鉴定

确认,病人右肾萎缩、功能受损与医院的诊疗失误有关系。法院判决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从本案中接

受深刻教训,认真书写病历,完善注意和告知义务。同时作者在讨论时还提出,司法鉴定不能完全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在

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对本案还应当考虑医疗水平原则和病情紧急性原则。

【关键词】外伤;肾萎缩;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692

【文献标识码】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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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及标准

摘 要 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证据,但长期以来,在治安处罚时对轻微伤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轻微伤的鉴定有明确要求。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伤问题的案卷时也是认识不一致,处罚的力度和处罚的依据理解都不同。不光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之间对于轻微伤的认识也不一致,致使一大批治安案件难以及时了结。因此首先要明确治安伤害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其次要建立完善鉴定轻微伤害相对应的法律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轻微伤害案件得到及时、合理、准确、公正的处理。

关键词 轻微伤害 法医学鉴定 鉴定报告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在治安行政诉讼中 ,大量涉及到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治安处罚 ,在轻微伤构成问题上反映在案卷中的材料则是五花八门,而对于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均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 ,在审理治安行政案件时,对轻微伤的认定问题意见无法统一。笔者的观点是治安处罚案件的轻微伤必须有法医鉴定报告,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应当成为伤害类治安案件中被告不可或缺的材料,即主要证据。

1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笔者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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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为: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1%;三类行业费率为2%。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用人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到其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月人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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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别的刑事辩解

作者:郭英单位: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

鉴定的时效和期限是否有问题

法律有诉讼时效和期限,法医学鉴定也有鉴定的合理期限。案例:200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许某用钢管将受害人张某头部打伤,2008年9月29日张某因伤申请司法鉴定,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即委托鉴定。张某2008年9月30日住院治疗。2008年11月3日某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针对鉴定结果许某不服。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要当庭质证鉴定人,鉴定人到庭后,辩护人提出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本案例中受害人张某被打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第二天即9月29日某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鉴定,9月30日张某住院,2008年11月3日出具鉴定报告,此鉴定报告的接受鉴定委托时间、鉴定时效有问题。法医学鉴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医疗终结原则,也就是在外伤或疾病经医疗处置后已稳定,并且有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才能够接受委托给予鉴定。

当然医疗处置稳定是有时效性的,一般来说是1月到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涉及肢体关节功能或视听、觉等功能障碍一般应在治疗终结3月后进行鉴定,外伤性癫痫的法医学鉴定应当在损伤半年后进行,对于外伤性颅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其他神经性损伤宜在受伤1年后委托鉴定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一般30个工作日内)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报告有无其他瑕疵

刑事辩护中律师还应在以下方面对鉴定进行质证:鉴定报告有无错别字,记录是否有误,检验对象的名字是否错误,男的是否写成女的,年龄、时间是否打错等,鉴定人有无鉴定资格,是否签字、盖章。

公安部门的法医及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资格、资格范围、年检(可通过网络、公告等查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鉴定结论是否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有无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8条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也要进行质证。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要全面和客观。鉴定报告中依据的材料有病历材料、手术记录、辅助检查资料、实验室报告、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病历摘抄不完全和检验不完整是经常发生的。如前面提到的故意伤害案,鉴定人接受委托进行鉴定时没有受害人张某的病历材料,只是在出具鉴定结论时才补充病历材料;病例记载专科检查受伤部位是头顶部,后来在法医鉴定结论中,伤口部位从头顶部变成枕顶部,并且创口变成疤痕,长度由5cm变成6cm。法医学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客观,做出的鉴定一定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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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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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周恋与被告王进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庄周恋诉称,其丈夫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11年9月12日(农历8月15日),其在祭神之后拿着贡品月饼到被告的门口处,想要把月饼送给婆婆吃,但是被告老婆看到之后即出言讽刺:没那个心,讲哪个意之类的挑衅话语。其刚开始没理会,但是被告的老婆越来越出言不逊,其愤而上前质问,想不到被告的老婆既然出手打人,还抓起其的手咬住不放,后来被告接到邻居报信的电话后即马上赶回家,一见到其,不问青红皂白即开始拳打脚踢,致使其摔倒在地,甚至在其打电话报警的时候还将其的手机抢过去摔掉,然后继续用拳头猛击其头部,被告的殴打行为一直持续至出勤民警赶到方制止其的暴力行为。当天其被送去厦门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处软组织挫伤,尾骨脱位。治疗了一段时间后,伤情仍未见好转,整天疼痛难忍,甚至无法下地,2011年10月20日又被家人送往中国人民第一七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5椎体I度滑落;要5双侧椎弓根崩裂。2011年9月28日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法医鉴定此次伤情为轻微伤,医嘱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此次受伤后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并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迄今仍行为不便,出入均需旁人搀扶,精神备受折磨,但被告对于其上述损失均未能给予赔偿,其多次与其商讨、未果。

被告王进勇辨称,一、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和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原告所受的伤是旧伤,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被告的外伤参与度是2%-5%,原告对其病情发展存在一定的过错,从本案证据表明,被告参与殴打之前,原告已经与别人进行扭打,其原有的行为也可能对其伤情起到促进作用;二、原告所诉称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及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有误,计算标准及计算天数均不合理,误工天数应当按照13天计算,具体的应该以鉴定为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庄周恋的丈夫与被告王进勇系亲兄弟关系,2011年9月12日(农历8月15日)17时许,原告庄周恋与被告王进勇之妻王珠美产生纠纷,相互扭打,18时许,被告回家后,就用拳头打了原告,原告被打后报警。当天原告被送去厦门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尾骨脱位。2011年10月20日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第一七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5椎体I度滑落;腰5双侧椎弓根崩裂。于2011年11月2日出院,共计住院13天。医嘱建议继续卧床休息3个月。原告受伤前从事帮人打扫房屋的家政服务。

2011年9月28日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法医对原告庄周恋的病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庄周恋所受系轻微伤,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王进勇殴打庄周恋致其轻微伤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被告申请对原告手术治疗的“腰5椎体I度滑落;腰5双侧椎弓根崩裂”的伤情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索赔的医疗费用与诊疗用药的合理性,是否与被告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正泰司鉴【2012】法临鉴字第820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庄周恋,腰5椎体I度滑落;腰5双侧椎弓根崩裂为其原有疾病与2011年9月12日外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2011年9月12日外伤对其腰5椎体I度滑落病情发展存在轻微促进作用,外伤参与度2%-5%。其在174医院诊疗费用合理,均为针对腰5椎体I度滑落,腰5双侧椎弓根崩裂的治疗;医疗费用的产生与外伤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2%-5%。

适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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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工伤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工伤风险,提倡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逐步开展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伤残职工恢复或补偿生理功能及再就业的能力。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按当年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县(区)及市本级储备金提取后,按月交市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全市储备金,用于本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县(区)和市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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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及标准

作者:张红林 雷文琼 罗永兰

摘要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证据,但长期以来,在治安处罚时对轻微伤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轻微伤的鉴定有明确要求。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伤问题的案卷时也是认识不一致,处罚的力度和处罚的依据理解都不同。不光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之间对于轻微伤的认识也不一致,致使一大批治安案件难以及时了结。因此首先要明确治安伤害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其次要建立完善鉴定轻微伤害相对应的法律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轻微伤害案件得到及时、合理、准确、公正的处理。

关键词轻微伤害 法医学鉴定 鉴定报告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治疗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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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致死患者的法医学病理鉴定

摘要:

目的:对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的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分析。方法:选取本区域法医学鉴定中心2013年12月-2015年12月的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对其病理学特征分析。结果:本次选取的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中患者死亡原因主要为三种,分别是继发性脑干损伤致死、原发性颅脑损伤以及并发症致死。结论:在进行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患者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中,可以结合患者的综合因素分析,以此提高鉴定准确率。

关键词:

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学;病理鉴定

在临床法医学病理鉴定中,为提升其鉴定准确性,对于重型颅脑损伤致死人员[1],可以从其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等多个方面,做好法医学病理鉴定工作。以下本篇基于本地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尸检报告,分析其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法医学病理鉴定措施。

一、资料与方法

(一)资料对本地法医学鉴定中心在2013年12月-2015年12月期间,针对其尸体检验档案,选择68例重型颅脑损伤致死案件,所选案例均已经实施系统化的尸体检查,并且案件调查过程以及临床资料均保存的比较完善。另外本次选取的68例案例中,均为重型颅脑损伤伴有明确外伤史,所有患者均满足颅脑损伤选择机制,从人员死亡到法医病理学检验时间均保持在3d之内,因此说本次研究所选择案例均具有研究价值。

(二)方法结合所选案例的基本情况及临床资料,实施尸体解剖检查,并结合相关解剖资料和组织学检查结果,分析致死原因及相关情况。另外结合68例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致伤方式、死亡时间以及生存时间等资料,实施系统化病理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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