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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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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设计中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摘 要:“乔丹商标案”使人们的目光聚焦于商标设计的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根源,是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姓名所含有的财产价值、商业前景,成为商标设计者以姓名作为产品商标的重要原因,由此导致了姓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对于商标设计,应思辨姓名作为商标的不合理性,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商标权;姓名权;乔丹案

一、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1.姓名权的保护对象

姓名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狭义的姓名与广义的姓名。狭义的姓名是姓氏与名字的组合。姓氏表现了一定的身份关系,名更多的是个性的体现与长辈的期许。姓与名的Y合,构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姓名,它既是自然人身份归属的标志,又是其与他人相区分的个性所在。

上文所述的姓名,为狭义姓名,它是姓名权客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姓名权制度设立的初衷。而由于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以及经济发展的需求,在姓加名这一传统姓名之外,又出现了诸如别名、笔名、艺名等其他标识自然人身份的符号,这些符号是否能如姓名一样成为姓名权客体,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姓名的本质看,其无非是一个彰显自然人身份的符号,这一符号最基本的作用是代表某一特定自然人,并与他人相区别。符号应与其代表的特定人产生联系,并为他人所知晓。如果笔名、艺名、别名等能与特定人产生联系,并为他人所知,则这些符号能成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反之,则不能受姓名权保护。

2.“乔丹商标案”中的姓名权争议

在乔丹案中,中文“乔丹”能否成为迈克尔・乔丹姓名权客体备受争议。乔丹体育认为Jordan是英美普通姓氏,姓名权的客体必须是姓加名,而Jordan的翻译“乔丹”并不能与迈克尔・乔丹建立唯一对应联系。这一观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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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设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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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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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标志设计课程中的“商标陷阱”

【摘 要】随着整个社会商业经济的繁荣,“标志设计”在不知不觉间滑向了“商标设计”的误区。文章着重辨析二者间的不同之处,追溯标志文化的由来,分析目前标志设计教学的困境,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标志设计 商业社会 功利性 课程教学

一、前言

标志,是一种以简洁而抽象的符号语言来表达特定思想与内涵的设计艺术,其由来已久,源远流长。由于标志寓意和传达的信息往往不存在语言障碍,从而使标志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得以大行其道,迅速发展。然而,正是由于标志的构成简洁明了,仅由几何性的图形和字母组成,能够迅速而直接的达成视觉冲击,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各类经济组织争相建立自己的标志,力求将影响力覆盖目标群体,从而造成各种以标志为代表的形象系统不断“撞车”,形成视觉混乱。与此同时,标志作为曾经承载着人类文明发展印记、记录人类活动与文化变迁的符号功能却不断弱化,标志设计也在不知不觉中与商标设计等同了起来,原本作为历史与人文传承印记的功能逐渐丧失,令人叹息。

二、标志的由来

标志的含义,其实可以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外在部分即是给人以深刻的视觉刺激,是某种视觉记号;而内在部分则是其所代表的寓意、内涵,某种精神层面的内容,可谓是“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事实上,标志的历史久远,它伴随着人类从远古一步一步走来,是记录人类历史变迁,铭刻人类社会发展的印记。它既有历史内涵,也有文化内涵,在不同的社会领域,有不同的含意表述,大到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某个党派组织,小到某个公司、某个社会活动的代表符号,标志无处不在。

早在数万年前,当人类尚处于原始社会时期时,标志就已悄然出现,如留存于世的岩画,就是当时人类以石器为工具,在岩石上刻画的用以传达观念和信仰的图形,可以说,这就是最早的标志。如在法国的南部和西班牙北部的法兰克――坎塔布利连地区岩画、中国的贺兰山岩画等。此外,原始社会时期部落的图腾、成员用以区别身份的文身,都是早期标志之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标志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了各个领域。如随着宗教的兴起,大量宗教标志出现在人们面前:伊斯兰教的星月、基督教的十字、佛教的莲花与拳印,都是具有重要象征意义的宗教标志,各有其代表含意,如用圆形代表永恒、轮回和神性等。除了宗教建筑,人们还在大量古建筑上发现了各种象征性的标志,在古钱币、古文物上也发现了象征着城市和王朝的标志。如商周时期青铜礼器上的铭文族徽、秦汉时期的瓦当、三星堆文化的独特长颈造型等,都是以严谨的章法和简练生动的艺术造型来表达独特含意的。这充分说明,标志从出现开始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社会文化与历史的象征,是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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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标准论文

摘要:“天时”、“地利”、“人和”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天时”是指商家对投资时机的把握以及在经营过程中的时令性的把握:“人和”是商品在管理上的技巧,包括服务态度、促销手段、广告宣传等方面。而“地利”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属于建筑策划的范畴。店址选择适当,占有“地利”之势,广泛吸收消费者促进销售,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商业选址经济

城市商业活动是以追求最高利润为目的的,这是商业设计选址与布局的经济原则。同时,顾客是商业活动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筑之布局与城市人口分布形态密切相关。

城市商业中心的形成和发展是城市、社会、经济和科技等领域综合作用的产物,按其相互作用的规模和范围的层次来分,可分为宏观的社会经济影响,中观的空间区位条件和微观的空间模式三个不同的层次。

商业设施选址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项长期性的投资,直接关系企业经营的战略决策,是零售企业贯彻以消费者为中心观点的重要体现,是影响企业效益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同时也是制定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的重要依据。

商业设施的选址应该考虑以下因素:(1)客流规律;(2)交通状况;(3)商业环境;(4)地形特点;(5)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一、客流规划是选择店址的最重要的因素商业中心是消费中心。

从经济效益上讲,商业中心必须满足整个城市消费市场的要求,争取尽可能多的顾客;从成本效益上讲,要争取最大的聚集效益,要求最大限度地利利城市的各种基础设施。所以,城市人口分布的空间形态是商业中心形成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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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设计委托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标志设计或公司产品商标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甲方委托_________为其公司设计标志_________个,公司产品商标_________个。

二、委托设计费用:

公司标志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产品商标设计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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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商业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摘 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出现在商业建筑设计当中。其实现与应用对社会和环境影响的产生了重大作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概念的产生,使建筑设计人员有效的提出建筑节能的方案,并达到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本文首先对绿色建筑技术进行了概述,详细分析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商业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并阐述商业建筑设计中要注意的绿色建筑准则。

【关键词】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商业建筑设计

绿色建筑设计也可以被称为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建筑以及节能环保建筑等。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内涵是要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影响,要做到节约能源及各种资源,同时提供安全、健康而舒适性良好的空间。绿色建筑要提倡与自然环境的亲和力,同时也要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和持续发展。

一、绿色建筑技术概述

1.绿色建筑技术的涵义

绿色建筑技术属于技术学的研究范畴,不是独立于传统的建筑技术,而是要采用“绿色”的技术对传统的建筑技术进行重新的审视,是传统建筑技术与新型学科的交叉与组合,也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建筑技术。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同时也能保护环境并减少污染。绿色建筑技术的采用,既可以为居住者提供健康而高效的使用空间,也能与自然和谐的相处。而所谓的绿色建筑技术就是指应用这一技术所建造的建筑,进而达到人与自然、建筑和环境之间的和谐。

2.绿色建筑技术实施的目标

绿色建筑技术以因地制宜、低投高效为原则,在施工中选用绿色的建筑技术,以绿色建筑为建设的目标,在节能、节材以及室内外环境控制的运营和管理等方面按照绿色建筑技术要求进行实施,进而确保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将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加大绿色环保以及再循环材料的利用,体现“节能与环保”的理念,在户型、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中突出体现“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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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建筑设计中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应用

摘要:我国的商业建筑行业属于高能耗产业。发展绿色建筑设计势在必行。建筑设计单位在做设计工作时应该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降低建筑物的能源消耗,同时积极使用绿色能源,降低资源的浪费。本文分析了绿色建筑设计的定义及原则,同时阐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商业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关键词:商业建筑设计;绿色建筑;应用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伴随着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使用,高品质的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应用、有代表性的绿色建筑标准、法律法规的形成,以及评估系统的更深入的完善,促使绿色建筑投入成本减小,提高了使用率,进而带动了经济利益及社会效益的提升,特别是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管提高,绿色建筑设计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绿色建筑设计是国际上建筑产业的发展趋势及目标,因此,探讨商业建筑设计中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l绿色节能建筑的概念分析

绿色建筑是指,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时间内,尽最大可能得节约资源,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保证利用最低的污染以及最少的能源来创造建筑物的价值最大化,最终为人们提供绿色、健康、舒适和高校的建筑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建筑之间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良性循环,达到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益的和谐发展。这就对设计有如下几点要求及原则:

1.1主题和谐

建筑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和大自然中的其他事物是一种互相约束互相影响的关系。所以建筑物应该与周围的环境融合,通过和四周的环境和人文背景的相互交融,从而进入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形成一个和谐的建筑群体,这是绿色建筑设计的基础。对此,在设计之初应该重视应用当地文化、建筑材料和建筑资源,体现建筑的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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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中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应用

一、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在商业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1、商业建筑设计中建筑材料的节约与应用

商业建筑不同于民用建筑,商家更注重建筑的地标性,建筑的外观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这样会应用大量的材料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装饰,从而使得材料没有很好地得到应用,导致材料的浪费。对此我们在设计的时候要把绿色建筑技术用到商业建筑中去。尽量减少和避免无用装饰结构的设计,或是以最少的材料达到最好的效果。目前,商业建筑材料的节约主要通过采用绿色环保技术达到,降低装饰构件的能量消耗,采用可以再次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从而提高节能效果。在建筑结构体系选择方面要着重参考资源需求量小、对环境影响小的建筑体系,在建筑强度件设计时,要选用强度较高的混凝土及钢材等,减少建筑材料占用空间量,从而节约建筑用地。

2、商业建筑设计中节约土地设计标准的应用

在进行商业建筑设计时,要注意商业建筑的用地情况及室外环境情况。商业建筑通常处城市之中,在本已十分紧张的城市土地上建造商业建筑,就要最大的发挥出建筑所用土地的所有空间,将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进行综合性利用。并对相关的建筑设计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光照等设计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对相关噪音的处理,尽可能的结合道路沿线景观设置绿化带,减少噪音污染。此外,在进行具体的商业建筑设计时,还要对预先制定出一定的绿色施工方案,对可能由于施工而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及时的预防及整治。

3、节约能源的绿色设计理念的应用

商业建筑的绿色环保理念还体现在建筑窗体及墙体的设计之中,在设计中要注重窗墙比及朝向问题,在建筑保湿方面可采用先进的墙体保证技术,室同温度调节可采用节能空调系统进行调节。此外,可以利用市政热网蒸汽凝结水的余热为建筑提供所需的生活热水以及其他的节能设备。在商业建筑中,可以通过自然通风的模拟优化建筑幕墙来开启位置对于水资源的节约问题,也要采用绿色的建筑技术,节水器也可以利用到商业建筑中。

二、商业建筑设计中要注意的绿色建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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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探讨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设计或其组合构成的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主要作用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①。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②,其主要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予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由于客体的无形性、授权国家机关和确权过程的审查方式的不同,极易导致权利的重叠③。从权利获得的程序上看,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授予的权利;专利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据专利法而授予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是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因此两者极易发生权利冲突。 一、冲突的原因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两者的构成上看,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因素。一方面,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品来源的区别性时,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商标注册的唯一实质性条件就是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新商标法允许三维立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排除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注册的可能性。但在实际过程中,对于三维立体商标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等不得注册的情形,在判定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很可能会成为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发生冲突的新热点。最明显的例子莫过美国作为立体商标保护的可口可乐造型独特的饮料瓶。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构成的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新意,用于商品上就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也能够激发顾客的购买欲 ④ .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与交叉,当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并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时,便会处于相互予盾和抵触的状态。

第二、从保护条件上,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并不要求有显著的区别性。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注册的唯一条件是显著性。从这方面看,二者似乎并不冲突,但在申请之时不能满足商标注册所要求达到的显著性的外观设计,经过在市场上的长期广泛使用和深入的广告宣传,有可能获得具有体现产品产源的区别性,从而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如果超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该外观设计有可能被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因为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而获得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人完全可以认为不需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这也会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 权产生负面影响。

第三、从管理机关上看,也存在上述与著作权相似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确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其下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进行复审。业已生效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裁量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权力进行约束,即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获得了对权利冲突的有效裁定后,复审委员会才可据此裁量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判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职能进行同样的约束。因此,如果在先的商标权人已依据商标法请求地方工商行政部门对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查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权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也无法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二、反思和建议

从立法角度而言,如果减少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严格遵循注册商标保护客体的有关限定。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以至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在以往对平面视觉商标进行保护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允许对烟标与酒标乃至后来扩展到物品标贴进行整体全标注册,这实际上是对原商标法第7条过于复杂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因不具有显著性而不得注册的一种悖离。新商标法将三维立体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后,必须严格遵循对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否则很容易产生权利冲突。其次,应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权力。在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上,两者采用了许多相同的判断原则,如从市场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的角度判断,从间接对比的角度判断,从整体综合的角度判断,从显著部分进行判断等。为了让权利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的规定以审查指南公报的形式进行解释、明晰,允许已具有证据力的在先权利获得证明书来代替有关权利冲突的有效裁决证明;对于在先的商标权而言,可以出具经公证的我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或由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

当然,只要外观设计与商标的保护客体存在着重叠与交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因此最终仍有可能要求对两者的权利冲突予以司法裁量。依据笔者个人的看法,在实际不发生混淆时,应尊重依不同法律所取得的不同权利所具有的独立性,只要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时候是遵循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允许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基于相同或相似客体所产生的不同权利在市场上的共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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