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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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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房一价”难阻虚报高价

沪版“一房一价”细则公布

5月16日,上海市发改委在其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就实施细则做出了详细规定。至此,上海版“一房一价”细则正式实施。

由于上海之前已出台过类似规定,此次细则注重体现对操作层面的细化和明确。总体上来说,上海细则与国家发改委此前不久公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一脉相承,诸如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已登记房源信息,明确标示每幢房屋的幢号、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等规定,均来自《规定》。

上海细则还根据本地特色做了相应补偿,规定销售花园住宅的,明确标示该楼盘内所有花园住宅房源套数、已登记房源套数和已登记房源实际成交均价;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编号、销售状态、面积和销售总价。

不过细则并未公布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方式。相关人士表示,包括具体处罚办法在内的诸多细节,上海市发改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统一方案。

执行难题有望解决

此前“一房一价”执行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近日,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北京市发改委组成10个检查组,对北京市3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1个楼盘存在未一次性公开所有预售房源、未如实标示已售房源价格等问题,将受到现金处罚。此次公布的违规楼盘涉及中海、保利、绿地、中信、中铁等多家知名企业,表明此次检查力度很大,也预示未来政策的执行力度将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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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五条”细则不会抬高新房价格

3月1日,“国五条”实施细则,充分彰显了国务院从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决心。其中,“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的内容,引发了市场的广泛热议。有一种倾向性的市场意见认为,这一规定或将导致二手房市场供应大幅下降,购房需求向新建商品住宅转移,进一步加剧新房供不应求矛盾,推升新房价格。

笔者以为,持有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不要低估参与国务院决策相关人士的智商与经验。相信国务院有关人士在讨论按照20%税率计征住房资本利得税时,对此已经进行过热烈讨论和综合权衡。且“国五条”实施细则明确了地方政府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控制目标的任务、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以及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基本消除了新房上涨的隐患。

首先,落实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控制目标的问责机制将更加健全。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和城市政府调控房价的责任,要求在一季度对社会公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剔除保障性住房因素影响,从而避免了地方政府通过保障性住房价格拉低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以实现价格控制目标的变通做法。同时,实施细则更加强调问责,对约谈和问责的情况进行了列示。因此,实施细则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更强,指导作用更大,政策执行搞变通的可能下降,新房价格上涨幅度将受到严格调控。

第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缓解部分城市新房供应不足。实施细则对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数量提出了约束性指标,即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若部分城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还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由此可见,虽然实施细则对住房资本利得按照20%计征,有可能会导致需求向新建商品房转移,但与此同时,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大幅增加,可大大减少需求压力。特别是“国五条”出台后,观望情绪弥漫,部分购房需求会延后。

第三,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对开发商哄抬新房价格情况进行严厉打击。实施细则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要求严格执行“一房一价”规定,要求开发商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细则提出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综上分析,实施细则在稳定房价方面的相关规定环环相扣,对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和金融机构等四个房地产市场最重要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强力约束,排除部分市场参与者合谋提高房价的可能。因此,即使按照20%税率对住房资本利得征税,可能会导致部分需求向新建商品住宅转移,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慑于政策约束,也不会贸然提高新房价格。同时,新建商品住宅供应增加,可吸收这部分增量需求。而限购政策从严执行,明显减少投资投机性对新建商品住宅的需求,外地人购房需求也会受到抑制。因此,新房价格上涨或不足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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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一价”遭遇“执行难”

面对“一房一价”执行难的现状,专家呼吁除了价格管理部门主动堵住政策漏洞之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此外,还希望地方政府以大局为重,并主动营造通畅的执行环境,对于找政策漏洞寻对策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唯有如此,“一房一价”政策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多数地区细则难产

记者通过统计公开资料发现,截止到5月3日,多数地区并未公布本地的“一房一价”实施细则。

在今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距离国家发改委要求执行“一房一价”起始之日已经过去了3天时间,但目前仍然只有包括北京、重庆、湖南、广西等在内的14个省市公布实施细则,不到内地所有31个省市的一半。

还有一些地区细则正在制定过程中。如吉林省已经对外宣称,实施细则初稿已基本完成,只等审议通过。此外,包括上海、河北、安徽等省市,其实施细则也在紧张制定过程中,不日将向社会公布。

在所有已公布实施细则省市中,北京无疑是最为细致的。除了按照《规定》要求新建商品房、二手房都实行“一房一价”外,还将在售车位也纳入到明码标价范围之内。新疆版细则还涉及到了处罚措施,规定若发现商品房销售企业未明码标价的,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价格欺诈或哄抬房价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商串通涨价的,会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地方版“一房一价”规定可见表)。

从目前来看,“一房一价”规定已经开始推行。如江苏、山东、广东等地虽未公布实施细则,但价格管理部门已开始对市场加强监管,并要求市场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一房一价”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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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篇:各地细则异同对比

地方细则“众生相”

继3月30日晚北京、上海、重庆三市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之后,31日包括天津、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济南、合肥、贵阳、大连等城市也相继公布了落实“国五条”的地方新规。3月份的最后两天,有16个城市赶在“窗口期”出台了地方执行细则。

从表面上看,地方执行细则从限购、限贷到税收、信息联网,新一轮调控政策似乎在过去“史上最严”的基础上得以升级,大有拉开架势大干一场的模样。但记者综合对比前两年调控政策发现,地方细则缺乏新意。除了20%房价差额所得税之外,地方细则中无非还是强调限购和限贷措施,而这在本质上只是过往政策的延续。

各地政策力度不一。总体来看,一线城市力度最强,如北京最严,上海次之;各地中心城市及二线城市力度则相对较弱,如合肥尚未提到20%个税、限购及二套房贷等;南京、杭州、大连等地则更加省事,仅用寥寥数字提到2013年的房价控制目标便完事,走简约路线。如杭州的细则内容为:“经市政府同意,2013年度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加上标点符号,仅仅64个字,可谓是精简到极致。

此外,各地细则都有所保留,如一度被寄予厚望的调控的重点20%个税,除了京沪等少数城市外,大多数城市并未提到操作细节。此外,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二套房贷调整时间和幅度,并未给出明确的时间期限,而只是笼统地表示在“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当然,各地细则也有着惊人统一的地方,即房价调控目标均设定为:房价增幅低于人均收入增幅,即便是惜字如金的南京、杭州版细则,也重点凸显该项内容。此外,各地方版细则对2013年的土地供应情况也纷纷采用统一口径,即“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水平”。

侧重点各有差异

细致梳理已经出台的地方细则,都是围绕房价调控目标、限购、税费、信贷、限价等方面展开。在此,主要针对这几个方面来对各地政策进行比较,以便读者对各地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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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影响

摘要:本文以示例的形式探讨公路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公路;变更;造价;影响;分析

1公路工程变更的含义

200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范本》中的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受限制的。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会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审查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有和行使。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遵守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公路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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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自有品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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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对造价管理影响

摘要:本文以示例的形式探讨公路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关键词:公路;变更;造价;影响;分析

1公路工程变更的含义

*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范本》中的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中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受限制的。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这种变更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会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公路工程变更的管理

变更的审查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应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有和行使。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遵守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3公路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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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对造价管理影响研究论文

[摘要]以FID1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镇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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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影响管理论文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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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对造价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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