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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监管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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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三资监管的农村经济论文

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改革制度后,由于合并等的原因,工作人员减少数量较多,使得专门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减少,导致了监管力量的严重匮乏。

(二)各部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力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等监督十分乏力,群众监督流于形式,使得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不到位,不能切实为农民群众着想。

(三)思想认识不足,人员素质欠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了农村领导班子对财务管理的认识偏差和错误。有些工作人员不熟悉财务相关流程和制度,严重阻碍了监管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三资”监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职能和责任划分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应有的职能。其中,村委会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上级党委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组织者,财政部门主要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财政指导和监督职能,而审计部门则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的主要部门,像是违规违纪等行为都要确定部门职责予以监督,这样职责明确有利于统筹协调之余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模式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我国广大的农村区域决定了基础条件和经济状况的巨大差别。对那些经济较为发达,基础设施较好,制度规范和民主机制完善的农村区域可实行“自管模式“,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村民发展本村经济的积极性,上级主管部门可实行必要的监管、服务和指导职能,以确保三资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那些经济基础条件较差,不具备自我管理能力的区域可实行“代管模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代管农村集体“三资”,但是代管职能必须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村民自愿进行的,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细则,防止挪用以确保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界定农村集体“三资”范围,充分了解现有状况资金上,应该由各个相关部门合理组成领导小组,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全面的,广范围的清理核实工作。将有关补助补偿、集体租赁和经营收入等资金管理项目纳入核算范围,严禁挪用、私存等弊端的产生,真正做到及时结清,台账清晰的要求,确保其真实完整性。资产上,应该将集体的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以及集体无形资产等纳入管理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产在使用、处置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权责明确。资源上,应该将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域等所有资源纳入监管范围,将资源分类管理,详细记录资源名称、经营方式以及合同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农村集体资源流转等各类情况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其他债权债务管理上,应该尊重农村集体经济原有和现有的复杂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清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情况,将由于各种原因未纳入核算的依法纳入核算,对已经完结的或者账实不符的债权债务以及坏账,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通过以上清理核实逐步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状况,摸清家底,有利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展开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相关监管的制度规范1、应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机制投票选择代表组成村级理财小组,村里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必须经过村级理财小组的集体审核后才有效,然后入账。较为重要的或者重大的事项由村民代表民主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对集体“三资”范围内的财务状况、设施建设等事项进行及时地公开透明。设立监督意见箱,及时掌握农民群众对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并经过讨论通过根据有益的建议及时调整工作,建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相关交易行为,应该经过专业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并且制定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招标投标等。集体经济相关交易行为成交后,应该立即签订正规统一的书面合同,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将合同以及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上级主管部门和村民代表应该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将所得收入纳入集体,并且定期公开账目。3、是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机制提高对农村的管理人才培养意识,引进青年大学生等到村任职充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加强与管理相关的各级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知识输送,培养和打造一支具有高素质高管理水平的队伍。要积极研究开发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电子化、信息化,以达到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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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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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摘 要:我国金融业已逐步进入“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阶段,金融集团大量成立。由于金融集团内不同行业的子公司被要求使用不同的风险度量模型,且不同子公司有不同的资本成本,所以,金融集团可以通过将风险在不同子公司之间重新配置,实现监管资本套利。

基于此笔者构建了一个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模型,在总体风险给定的情况下,分三种情况讨论了使金融集团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监管资本套利最优策略。对于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本文也分析了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对策。

关键词:金融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资本成本;风险成本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4207

一、引 言

我国金融业虽然名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集团、控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多个行业,开始向实质性的混业经营阶段发展。由于监管相对落后,有可能导致金融集团利用不同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差异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在实际风险水平并未减少的情况下,降低监管资本的总体要求。目前我国的金融集团主要包括五种模式:第一,银行主导型,如中国工商银行控股了租赁、基金、证券和投资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第二,保险公司主导型,如安邦集团,拥有保险全牌照,控股成都农商行,并在2014年又控股了世纪证券;第三,央企主导型,较为知名的包括中信集团、华润集团、光大集团等;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导型,在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控股了大量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第五,地方国资主导型,如上海国际集团控股浦发银行和国泰君安证券,并在2014年分别整合了旗下的上海信托与上海证券。此外,民间资本也具有金融集团的雏形。在监管方面,为了应对分业监管的困境,2013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设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4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希望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切入点,尝试混业监管。2014年8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希望借以规范银行集团内部的不规范行为。

二、相关文献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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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及对策研究

【摘 要】本文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内外基本研究现状入手,论述我国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理论依据,把基于经济人假设的公共选择理论与财政约束软化引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并进一步分析基于公共产权的非排他性委托理论,明确我国进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包括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三层责任体系、构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体系以及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的相关辅助机制。

【关键词】政府投资;公共选择;资金监管;委托

一、引言

国外通常把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部分,自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研究主要是零散地分布在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控制等方面,这也促进了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不断发展。孙明旺(2010)在对市场经济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外部监督为主的监管体系,包括设立专业性外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媒体和公众等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

从当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理的研究总体情况来看,已有的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第一,研究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大多数的研究都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体制等,作为极其重要的资金监管方面,很少有独立深入研究的;或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业如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监管问题,却很少从政府投资这一角度入手。第二,没有建立一个普遍适应的政策体系。当前需要设计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政策体系,全面监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运行各个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浪费的现象,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由于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获取较为困难,就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状况的分析来说,实证研究较少。

二、公共选择理论与财政约束软化

国外经济学者布伦南和布坎南等人将“经济人”假设引入选民偏好特征、政治家行为特点、公共决策过程以及社会制度的形成等问题,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对政府管理理念尤其是预算理念的变化产生了重要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使得个人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决策的理性。构建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体系,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能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在财政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这种个人理性与政府部门公共责任的不一致性问题,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中的“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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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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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问题的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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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支付方均衡决策分析与风险监管设计

内容摘要:本文在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问题越来越凸显的情况下,阐述了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投资带来的风险,从而指出监管尤为必要。同时,基于博弈论对第三支付方风险投资行为进行均衡决策分析,并依据风险监管行为形成的博弈模型进行风险监管设计研究。

关键词:第三支付方 监管设计 博弈论 风险管理

目前,国内第三支付方在日常的资金流入流出过程中,有的客户预付款转账,有的提现,大量客户不同的时间差造成了账户中经常会留有一部分资金可供运用,形成了巨额的沉淀资金。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一旦蓄短为长、积少成多,就会变成逐利的资本。为了资本收益最大化,第三支付方会把沉淀的资金投资出去,实现资本盈利的最大整合效益;然而,沉淀资金投资流动性会由于一系列问题,诸如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资本充足率的不足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等,而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因此,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投资带来的系列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一种是第三支付方因为资金链断裂或者被冻结,导致支付风险;另一种是第三支付方挪用自己的沉淀资金经营投资,则会导致因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例如第三支付方为了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获得更高融资收益率,就会采取非法融资和非正规的资金运作;第三种是大量沉淀资金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因此,如果对第三支付方风险行为监管不力,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第三支付方可以处理自己的沉淀资金;但在自由市场不能进行有效配置时,政府实施监管通常被认为是必须的。那么,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监管就是为了使沉淀资金首先配置给合理合法的使用者,使流量资金从恶意使用者流向高效益合法使用者,从而控制风险资金的投资。

文献回顾

对于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李二亮(2006)认识到第三支付平台的在途资金管理问题,指出在途资金的流动性与风险性,以及对银行支付系统效率的影响。最近,随着对第三支付方沉淀资金风险管理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研究者开始从不同角度着眼研究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范如倩(2008)针对第三支付业务存在的沉淀资金洗钱风险行为,提出了“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的建议。

另外,从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上,朱绩新(2010)从第三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出发,认为监管部门要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徐勇等(2010)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B2C和C2C的应用情况,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和交易双方产生的信用风险问题提出一些创新的解决办法,如进行流程优化、资金托管与保险担保结合等,最后分析创新办法的应用价值和改进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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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基本法”出台

关于影子银行的讨论由来已久,什么才是影子银行,一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定论。而对于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各抒己见,观点几乎是两极分化。

2014年新年伊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7号文”)引起了各界不小的轰动。107号文中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分为了三类,大致就是按照“完全无监管”和“监管不足”来划分的,并给每一类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都进行了监管归口,各自有了自己的“主人”。但业内人士认为,107号文还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具体的操作细节还没有出台,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监管漏洞等问题。

定义分歧

自从“影子银行”这个名词在学术界和金融界被提出后,大家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就没有统一过,有的强调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机构叫影子银行,有的则认为银行表外的业务叫影子银行,有的则强调类似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叫影子银行。

而这次107号文把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了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国际金融投资家联合会执行主席、经济学家孙飞认为:“影子银行是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游资、热资、黑钱、非法资金等,像信托公司、银行理财都在监管的范畴之列,不应该叫影子银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范建军则认为:“影子银行在美国主要指货币市场基金,类似于中国的余额宝,就是老百姓用自己的积蓄购买货币市场基金,赚取一定的利差;而货币市场基金将老百姓的小规模闲散资金吸收过来后,去做其他的融资,去购买长期的债权或证券产?品。”

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张化桥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自己就是最大的影子银行,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分类并不重要,我只注重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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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新股业绩“变脸”与发行监管制度改革

摘要:本文以我国发行监管施行核准制为制度背景,从发行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角度出发,对珈伟股份IPO后不久便业绩突然“变脸”的现象进行研究。分析结果表明,珈伟股份事实上不符合上市条件,IPO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甚至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疏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监管当局应进一步改革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推进其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严惩违规上市公司,致力于建立一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机制。

关键词:发行监管 核准制 注册制 保荐制度

2012年5月11日,标榜应“全球太阳能光伏照明行业开拓者”的珈伟股份在创业板上市,上市首日,股价一度大涨23%。然而,该公司于7月14日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上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万至340万元,同期下降94.12%至95.85%,使得其股价下跌约30%,参与此股的投资者深深被套。珈伟股份的业绩会突然“变脸”引来了投资者的深思,例如该现象是否真的由于其所宣称的由于美国爆发飓风灾害引起的;是否由于现有发行监管制度作用有限使得该类质量低下的公司得以上市等。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发行监管的相关理论及文献

有关学者将国外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分为四种,分别为公共利益理论、政治理论、权衡理论和法律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

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现象,私人投资者没有能力对实力雄厚的公司进行监管,因此只有通过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维护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

(二)政治理论(Olsin,1965;Becker,1983;Tullock,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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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综述

摘要:国内对金融监管的体制、制度以及国外监管经验的介绍、分析和评价的文献很多,笔者试图通过对有关论述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各类文献,从两个不同的角度予以分类,来将有关金融监管必要性的论题做一个较系统的归纳。

关键词:金融监管;必要性;文献综述

当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主要源自政府的规制经济学。目前关于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主要扎根于金融监管的需求理论,其中,占主流的主要有两大体系:公共利益的监管需求与金融脆弱的监管需求。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金融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一切市场运转失灵所导致的低效率的一种反应,从而意图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的制度安排。

一、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

公共利益的监管必要性理论以市场失灵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指出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失灵,从而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Stiglizt,1981、1993;Varian,1996)。[1]也即,管制是政府对公共需要的反应,目的是弥补“看不见的手”发生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负外部性效应

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因多米诺骨牌效应(Domino Effect)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拉尔夫·乔治·霍特里(Ralph George Hawtrey)认为,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通过货币途径加以控制。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指出,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是资本边际效率的循环变动。随后,加尔布雷斯(John K.Galbraith)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政策已不合时宜,管制和调节是当前这个时代的迫切需要[2]。

(二)公共产品监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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