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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券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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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利好券商板块

首批6家试点公司名单已为市场所知晓,但板块仍有事件推动型的交易机会

业内翘首以盼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稳步推进,3月19日,证监会公布首批6家入选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券商名单,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600030)、光大证券(601788)、海通证券(600837)和广发证券(000776)首批入选。重大利好引领券商板块迅速升温。

兴业证券分析称,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多元化券商的收入结构,在各具体细节未披露前,可以简单模拟入选的4家上市券商收入及利润的增厚情况。融资融券可以为券商新增两块业务收入:一是资金拆借的利息收入;二是融资融券的交易佣金收入。融资融券业务对于传统的经纪业务有部分替代作用。经测算,本年度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光大证券的EPS将分别增厚0.06元、0.05元、0.08元及0.08元。

而根据招商证券测算,融资融券对2010年收入贡献为3%-5%。试点期间,融资融券的额度一般在券商净资本的20%左右。预计6家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在300亿元左右,在8%-10%的利差水平下,贡献收入24亿-30亿元,对收入的提升约在10%左右,净利润提升15%左右。考虑融资融券实际开展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且额度不会马上用足,预计2010年对收入的贡献为3%-5%左右。

国金证券研究员范向鹏分析称,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初期,券商用于融资业务的资金规模将占到净资本的30%-50%,据此测算,则第一批券商用于融资的资金规模将达到400亿-600亿元;考虑到第二批券商很快将获得融资融券试点资格,届时,融资业务的开展将为A股市场输血600亿-900亿元。本次未入选其他5家券商最快可于5月初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招商证券相关分析师表示,首批6家试点公司名单已为市场所知晓,但板块仍有事件推动型的交易机会。中信证券和广发证券的股价上周走势也相对较强,对此已有所反映,相对而言,中信证券估值偏低,股价仍具有空间。目前,市场对新业务关注的焦点,将从首批试点的入选名单转移到第二批上,以及随后将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如果第一批试点顺利,预计第二批将迅速跟进,先后差异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可以忽略。因此,投资者可关注第二批可能进入试点的二线券商。除11家中的另外5家(招商证券600999、华泰证券601688、银河证券、申银万国、东方证券)之外,可能还将包括净资本较高、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较为完善的二线券商,如国元证券(000728)、长江证券(000783)和西南证券(60036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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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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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论文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是国外成熟市场普遍开展的业务,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也有利于疏导银行资金的正常流向。但是即使是在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也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除具有积极意义外,还存在着潜在的风险。本文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试点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供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实践做参考。

一、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潜在风险

1.券商的客户资源面临洗牌,银行与券商之间、券商与券商之间将争夺客户资源。一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各存管银行里,实行第三方存管,券商基本丧失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掌控权。而存管银行又要求参与证券质押贷款业务和平仓权。银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资金,轻易地掌握了券商的客户资源,这就把券商的客户变成银行的客户了,其实质就是商业银行可以抛开券商直接对客户进行融资,而券商与客户的关系就会被边缘化了。另一方面,允许少数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可能引起客户在券商之间的转移和争夺,从而对其他未试点券商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

2.存在业务规模失控风险,以及因业务规模失控引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不仅能收到融资融券费用,还能因放大交易量收到更多的佣金。券商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就会尽可能地扩大融资融券的规模。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业务规模失控的危险。而随着规模的盲目扩大,其承担的各种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因业务规模失控也会引发的券商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融出后,可能会被客户占用一段时间。而券商的非自有资金通常是有期限的,如若在其到期时还被客户占用,而券商又不能及时获得新的资金来源,就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

3.由于客户违约产生客户信用风险,券商对违约客户采取强行平仓可能引起纠纷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将资金供给客户使用,有可能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融资款项。这样就产生了客户的信用风险,最终这种风险会转移到券商身上,而券商就会因此受到一定的资产损失。特别是在行情下跌的时候,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就会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强行平仓。而当被平仓的证券在卖出后出现大幅反弹时,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平仓通知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等方面就有可能发生纠纷,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4.受利益驱使而导致经营管理风险,以及业务操作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放大交易量的效应,在巨大利益驱动下可能会出现券商非自有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的情况,而又缺乏足够的合法筹资渠道,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能会出现非法融资行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如果券商缺乏相应的内控制度或制度不健全、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其功能不健全等,都可能造成券商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而对技术系统的操作不当或发生平仓错误等,还会产生业务操作风险。

二、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对策

1.券商应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政策。证券公司应该通过建立科学的收益模型,对融资融券业务和自营业务在不同市场行情中的收益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最佳收益点。在最佳收益点上按比例分配可用资金,并且对这两项业务进行分割管理。这样,就能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并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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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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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来了

没有钱(但要有券)可以向券商借,没有券(但要有钱)也可以向券商借,融资融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么大的诱惑!

进入2010年,融资融券大步向股市走来。继1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之后,在1月13日到14日举行的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适时推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被确定为2010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第一件大事。1月22日,证监会又了《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乐观估计,融资融券有望在今年3月份出台。

融资融券来了,这是投资者期盼已久的事情。在投资者认为股票要下跌的时候,你可以向券商融券,先在高位做空,然后在低位回补,归还给券商即可;在投资者认为股票要上涨的时候,你可以向券商融资买入股票,然后待股票上涨后再卖出股票,将资金归还给券商就是。因此,投资者只要做对了方向,不论股市上涨还是下跌,投资者都可以赚钱,融资融券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赚钱机会。

融资融券的意义显然不仅仅如此,它实际上是股市的一次革命。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只是一个“单边市”,投资者只有做多才能赚钱。这就养成了投资者的多头思维,甚至是“死多头”。投资者一味做多的结果,不仅推高了股价,使股票价格严重脱离股票的价值,同时也使股市的投资风险不断增加。中国股市因此沦为投机市。融资融券则赋予了中国股市做空的功能。在股票价值高估的情况下,投资者向券商借入股票先行卖出,这种融券业务,其实就是一种做空机制。其积极意义在于防范股票价格过度背离股票的投资价值,使股票由过度投机向正常投资回归。

不过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由于融资融券的保证金都在50%以上,所以在操作正确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收益有可能增加一倍。但如果出现操作错误,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同样也是放大的。所以,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时一定要保持慎重。

当然,融资融券业务也存在一些难以令投资者满意的地方。比如,融资融券业务只适用于标的证券。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只能是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股票,能融入的证券也只能是标的证券。非标的证券不属于融资融券范围,这就使得绝大多数股票无缘融资融券业务。

而且,融资融券业务也为投资者设置了较高的参与门槛。根据1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报道,目前业界就此达成的共识是,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在50万元以上,金融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另外11家参与启动试点全网测试的券商几乎都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万元甚至200万元。这就意味着97%以上的投资者将失去参与融资融券的机会。

但尽管如此,对于具备参与融资融券资格的投资者来说,还是尽可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去。投资者要想成功地运用融资融券这个工具,就必须学会驾驭它。目前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远远小于股指期货,为了参与股指期货的需要,投资者也有必要在融资融券上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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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

论文关键词:融资融券;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资金融通渠道

论文摘要: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的政策导向以及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深入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筹备和发展进程。理论上,该项业务的推出或将有助于打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和通畅的资金联系机制。本文比较分析了国际成熟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阐述了该项新兴业务可能给各参与主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为基础提出了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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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发展

【论文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

【论文摘要】:文章从融资融券的概念和背景出发,具体阐述了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其中带来的利包括可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奠定股指期货的交易基础,增加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带给投资者新的盈利模式等。弊端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盈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且有可能导致券商的分化。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交易主体层面、市场层面分析了融资融券的推出环境,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提出了相关参考建议,比如可成立专门的中国金融证券公司,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尽早出台关于证券公司转融通的规则等,并加强监管力度,不断致力于完善融资融券体制和交易环境。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及背景介绍

融资融券这个概念在国际上早已出现,并且在发达资本市场上是普通的金融工具之一。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它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券商的转融通。

2006年7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此后交易所制订《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随着这些规则制度的出台,备受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便拉开了序幕,但是由于2006年年底证监会叫停了一些非法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能正式开闸。据悉,融资融券业务之所以停滞与市场环境有关,这说明当时的市场条件还不够成熟。

二、推出融资融券的利弊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给中国的资本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1.给市场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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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融资融券

投资者近期应该重点关注标的样本股,因为随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明朗以及股指期货开户的正式启动,有望对权重股构成正面刺激。

中国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聂庆平日前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表示,有关融资融券的各方面准备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而且进展顺利,3月底以前应该能看到首批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期待已久的金融创新终于即将临门,它将会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投资者又应该如何去应对?

融资融券不会加大市场的波动幅度

大通证券表示,作为与股指期货相“配套”的业务,融资融券年内推出的概率相当大,但是具体时间一直是众说纷纭。这次聂主任的表态,基本上是明确了市场的预期。

但作为一项新生的事物,融资融券初期的规模不会太大。从我国目前推出的各项制度、规则来看,融资融券的推出基本上不会改变市场自身原有的运行规律。

我国对于融资融券有着严格的规定。首先,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不允许“裸卖空”;其次,中国的标的证券只限于大盘蓝筹股;第三,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采用集中模式;第四,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都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和风险控制措施。这一切都保证了我国融资融券推出后市场的稳定。

所谓“裸卖空”,是指投资者没有借入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根本不存在的股票,在股价进一步下跌时再买回股票获得利润的投资手法。进行“裸卖空”的交易者只要在交割日期前买入股票,交易即获成功。由于“裸卖空”卖出的是不存在的股票,量可能非常大,因此会对股价造成剧烈冲击。

但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所设计的证券交易制度下是不容许的,因为我们的交易体系要求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投机者必须要先借到股票或者是先买到股票才能把它卖出去,所以中国就不存在裸卖空的情形。而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情况,我们是国家实行集中式的融资融券模式,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交易所、登记结算程序等监测、统计市场上的融资融券的交易规模。如果市场出现疯狂的情况,监管部门可以了解到基本情况,做好有效的控制。这个体制是充分借鉴了东南亚国家以及欧美国家不同模式的优缺点和利弊关系来设计的,基本保证了融资融券顺利、平稳的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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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慢慢来

被市场热炒的融资融券业务只会以最保守的姿态亮相

从4月下旬开始,券商股成了A股市场的领涨主力。支撑这种上涨的预期除了印花税下调,更重要的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前景。市场甚至预期“五一”之后就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不过这一预言并未实现。

伴随着这种种的市场传言,券商股的市场走势也跌宕起伏。从4月底至5月6日,券商板块的涨幅远高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但是从5月7日起,券商板块开始大幅下跌,几只券商股封死在跌停板的位置上。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称,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很快推出,前提是市场平稳,此前坊间盛传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并未获得管理层认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9日上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融资融券无时间表,短短几分钟后,市场立刻出现反应,券商股全线杀跌。“试点模式可能不会采用,肯定是先设定标准,谁达标谁上,至少是A级券商才有资格。”一位监管层的人士称,“即使要做肯定也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参与的主体资格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基金公司被排除在外,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等待证券金融公司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券商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交易;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业内人士便预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已趋成熟。此前,事关券商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而此次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券商管理条例,被业内解读为决策层对证券行业与市场的态度有别于往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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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模式

论文摘要:融资融券模式;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双轨制

论文摘要摘要: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自此,近年来证券市场期盼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有了实质性动向。假如说为了解决“历史遗留新问题”而进行的股改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话,那么融资融券则是完善我国股市交易制度的关键,其意义不亚于股改。然而,这一积极意义能否得以有效发挥,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至关重要。着重分析当前国际证券市场上几种主流的融资融券模式,并进行具体的对比。结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为我国所确立的融资融券模式是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双轨制”的基础上形成的。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明显加强,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发育时间还不长,许多方面不够成熟,亟待完善,构建透明高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平安的资本市场是一项长期任务。国务院总理于2008年4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条例的出台也使得融资融券等新业务的法律冲突、运作模式等新问题得以解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的担保、担保处置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我国现行证券托管体制下客户担保资产的处置难题,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和传统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自营业务并驾齐驱,这不仅为证券公司增添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也体现了监管层在年初的监管会议中提出的优化证券公司业务和品种的政策落实,对于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转型有着深远意义。本文试图就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交易、运作模式作更深层次的探索。

在《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五节中专门为融资融券业务设立了具体的运作细则。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模型已经确立摘要: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如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第五十六条规定摘要: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融资融券的一条清楚的运作、交易模式,现下就有有关融资融券的运作、交易模式进行更进一步的探究。

1国外融资融券主要模式

融资融券在海外主要有两种模式摘要:一种是全能银行体制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另一种是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集中授信”模式。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市场机制完善、法制框架健全、信用基础好,因而普遍采取的是第一种融资融券模式。而在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发育时间短、监管手段滞后、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的存在,实施全能“市场化”模式的监管风险很大,因而大多采用了“集中授信”模式,设立具有不同程度垄断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经纪公司资金或证券不足的转融通业务。

1.1市场化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全市场化运作模式应该说是最成熟和最有效率的运作模式。在美国,并没有组建专门为券商转融通而设的“证券金融公司”,任何机构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和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和融券。美国是全球最开放的金融体系,资金来去自由,法制环境完善,全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云集,资金供给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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