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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精选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政策

当前国内的中小企业数量、类型较多,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影响效用也越来越突出。在新时期的发展形势下,中小企业能够很好的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小企业对国家各地区的影响力不可小觑,所以我们要重点分析国家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制定关于融资担保工作的财政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一、新时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基本现状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以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在新时期,这种融资担保体系的形成是由于我们国家的市场发展情况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中小企业性质决定。虽然这个体系的成熟和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也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束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内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和完善之后,在融资担保方面的渠道更加多样化,而且有效的规范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工作程序,为企业的发展降低了经营管理成本。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不够健全

虽然我们国家财政部门的工作焦点逐渐转移到了公共服务发展行业,相对于以前的工作重心而言,这种变化改变了当前的财政工作发展格局。不仅如此,国家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力度逐渐上升,但是在怎样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发展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方面的局限性,相关方面的研究力度不足。

2.财政政策方面的规模比较小,杠杆效应较差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财政预算支持制度,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不足。不仅如此,国家财政部门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的财政投入较差,在融资担保工作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缺位。较国外财政政策而言,我们国家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资金投放比较少,杠杆效应比较差。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思考

1.国家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强财政支撑力度

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比较突出,影响程度较为深远,因此与之相关的财政部门要逐步完善和健全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相联系的体系和制度,从而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为国民经济发展、生产总值提高、就业问题解决、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奠定基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中的财政政策必须以国家发展和市场需要放在首位来制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贴合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应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完善风险补偿等方面明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基本目标。

2.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杠杆效益

我们国家的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逐渐加大对融资担保工作的财政支持规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广泛的财政政策支撑,这样才能够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困惑。不仅如此,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制定相应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标准,这样才能够较大程度的激发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须要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效益,能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的效果。

四、结论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氛围下,融资担保体系的健全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效用日益增高,因此我们就应当积极研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只有如此才可以较好的带动中小型企业的成长,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成长。只有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才能够为市场经济总值的提高提供坚强的后盾。

参考文献:

[1] 王忠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J]. 中国证券期货, 2012(12):11-12;

[2] 王水雄.中国金融市场化的层级性与边界性――着眼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一项探讨[J]. 社会学评论,2014(02):34-35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策性担保公司;问题;建议

近年来,大同市中小企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引导下,紧紧围绕“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家居魅力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这个核心,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壮大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初现端倪。通过几年来的结构调整,大同市中小企业规模愈来愈大。据相关资料,大同市中小企业单位数已发展到4.2万多户,占到大同市企业总数的99%;提供就业岗位30多万,占社会就业的70%;营业收入650多亿元,占到全市经济总量的37%;上缴税金78亿多元,占到财政收入的4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大同市经济生活当中举足轻重的企业群体,亦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担保工具的运用。各国政府普遍以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担保工具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一、大同市融资担保行业概况

到目前为止,大同市担保企业有27家,其中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组建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12家,民营担保机构15家。

尽管民营性质担保机构为推动大同市担保业的发展做出过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自身的缺陷。民营性质的担保机构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目标,商业气息浓,服务范围窄,并且主要为其关联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而运作,业务运作不规范。因此,民营性担保机构对大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作用有限。

在大同市12家政策性担保机构中,市级的1家,其余11家为各县(区)的。我国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从某种角度讲,中小企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和担保机构的高风险特征,是政府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原因。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信用担保体系中应担当绝对的主力,它是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合理性的有效手段。

二、大同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遇到的问题

(一)资本金规模小,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

大同市12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均由市、县财政注资成立,资本金规模普遍较小,按照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中风险提示的要求,不能满足五大国有银行对担保机构的授信条件,目前合作的主要是民营和股份制银行。

(二)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体制不完善

2009年,省政府大力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要求全省各县(区)在年内全部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大同市11个县(区)在年底前相继成立了担保机构,虽然为独立的法人,但人员配置大多都是由各县(区)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兼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机构设置加之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造成了其很少能主动积极开展业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也使这些担保机构很难真正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职能。这也是目前大部分县(区)担保业务发展缓慢甚至停顿的主要原因。

(三)银行担保地位不对称

国务院(2006)90号文件要求的银保关系是“互利合作、分险共担、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但是,在实际与银行合作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及担保公司的实力、品牌等因素使我国多数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主动性,使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较少。银行把和担保机构的合作实质上变成了一种转嫁风险的手段,且即使合作也要求其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使风险朝着担保一边倒,这也造成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小心翼翼”。这样既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审查,又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这种不平等的合作关系极易引发银行的道德风险,恶化担保机构的生存环境。

(四)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原因

1.企业资产质量较差、管理不规范

大同市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仍然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的层次上,对市场的判断能力、营销水平都比较差,难以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经营风险大,产权意识淡薄,很少考虑用自留资金弥补经营资金的不足,经常造成“负债、经营、还债”的恶性循环。由于银行的“惜贷”,部分企业为了周转,只有靠民间借贷,但过高的借贷成本导致企业无利可图,压缩了企业的生产规模。过差的资产质量、不规范管理也导致担保机构“望而却步”。

2.企业诚信有待提高

诚信为本,自古而然。不讲诚信是没有生命力的。但是,大同市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涉农企业还存留着“国家的钱不花白不花”的思想,将财政注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视同于政府财政机构,还款意识淡泊。俗话说,好借好换,再借不难。企业必须自身树立信用,共同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人人做到有诺必践,才能实现银行、担保、企业的密切合作,形成三方共赢的局面。

三、解决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困境的建议

(一)加强纵向联合,建立健全与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随着各民营、股份制银行进入大同市,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银行已把目光转向中小企业。而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中更倾向于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这也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政策性担保可以以此为契机,加强建立以省级信用担保企业为龙头、市级信用担保企业为骨干、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发展再担保、联保、共保业务,扩大业务规模,避免风险集中于一家的弊病。同时,积极推进在政府指引下有效整合省、市、县(区)三级的担保资源,可以采取下一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向上一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入股的方式,增大资产规模,增强自身实力,统一与银行谈判风险共担,逐步扩大银行风险承担比例,使担保和银行形成一种风险共担、业务共享的局面。

(二)建立担保资本金扩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首倡、引导功能,通过为某些领域提供担保,使资金先行投资于这些领域,这表明了政府对这些领域的扶持意向,同时增强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投资信心。政策性信用担保作为公共产品,必须依赖于地方财政的持久支持,因此政府应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的资本投入。当然,也可探索以适当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参股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使其尽快做大做强。同时,建立有效的补助金制度,政府优先扶持骨干型政策性担保机构,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正确的价值定位,使其能更好地推动大同市经济的发展,促进大同市的社会就业。

(三)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

首先,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金融体系的主体架构并非为中小企业而设计,多数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绩效考核和成本收益模式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特点。如果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模式开始与银行相同,那么将是金融发展中的一种倒退而不是进步。因此,应坚持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其次,政策性担保机构必须以灵活务实的经营、高效快捷的服务弥补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鸿沟和信用缺失,为中小企业找到一条现实的融资捷径。最后,为避免政策性担保机构走向商业化,政府应通过建立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长效考核来实现对其的政策性导向。

(四)不断创新企业反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决定了其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仅仅依靠传统的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其需求。目前,金融产品的创新更多地依赖银行的努力,作为担保机构应该多从企业反担保条件的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的设计,如除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外,积极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寻找合格的抵押物。同时,完善并规范股权、无形资产质押,使其逐步成为可供选择的主干性反担保措施。另外,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加强信用担保人才的培训,提高担保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自身的经营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童彦.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J].西部财会,2009(09).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融资担保;分类分级担保业务;担保定价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20-06

一、引言

信用担保作为银企间的桥梁,通过金融放大效用,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已有约48%的国家把融资性担保确定为政策性担保功能,由政府出资和承担补偿责任。我国自1992年开始探索并于1999年提出了建设“一体两翼”担保体系①。但是,经过近年的担保实践,政府由于财政限制,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不日趋依赖于民营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来承担,政策性担保主体地位发生了异位,使得原“一体两翼”担保体系设想陷入困境。同时,由于“担保风控原理”与承保条件之间的相关性关系对担保细分市场的影响作用,使得担保风险控制要求日趋高于银行标准,更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另外,2010年国家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限制了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盈利业务范围,且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府财政补贴和“担保收费低价”竞争优势下排斥民营担保机构,使其陷入无盈利的困境,更恶化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这“三大困境”问题如果不解决,将迫使民营担保机构从其所承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领域中被迫退出,最终将导致政策性担保和民营担保 “两败俱伤”,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难以从根本上缓解。

因此,为化解政策性担保机构低价吸引优质担保项目形成的对民营担保机构的“排挤效应”,需要对各类担保机构制定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应对民营商业担保机构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一视同仁的扶持系列政策。为此,有必要统一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类担保机构收费标准,限制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吸引优质担保项目而采取盲目低费竞争行为,造成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排挤出担保市场的后果。为此,本文通过构建分类分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及其相应模式,力图达到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规则,从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互为补充、共同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这不仅理顺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在担保市场界域中的竞争合作关系,而且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担保市场环境。

二、文献回顾和述评

担保费用的定价是担保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自萨谬尔森(Samuelson,1969) 提出担保定价模型以来,除了传统的现金流贴现估价法外,国外学术界先后研究了基于动态市场情况下的金融担保定价模型、担保费率价格与受保公司价值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研究、对担保费率的定价模型及其应用方面的探讨、担保债权在担保过程中价值转化的实现条件问题、担保价值及担保债权的易动性问题等等。已有的担保期权定价研究主要是应用布莱克―舒尔斯欧式期权定价公式估算期权的价格。国内学者黄玉龙(2010)在论述信用担保与期权同构性基础上,研究了如何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担保费。陈晓红(2007)基于信用担保的期货期权,构建了信用担保风险定价微分方程;张志强(1999)提出了信用担保定价的期权方法;顾海峰(2007)构建了债务单阶段和多阶段展期的风险定价模型,并给出了单阶段和多阶段展期模型的风险定价方法,构建了债务展期的担保复合定价模型。同时,顾海峰(2011)指出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机构风险运营效能的缺陷主要在于现行费率定价机制的缺陷。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担保实践中费率通常采用经验定价机制,主要缺陷在于严重脱离担保项目的风险度,难以从理论上体现担保费率高低和担保项目风险度大小之间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李国斌(2008)通过引入担保机构风险定价的核心要素――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提出了单资金池、多资金池模式下的融资担保产品风险定价模型。宾涛(2008)利用VAR方法来计算担保业务的预期损失,从而确定担保业务的费率。

现有研究从各个视角深入研究了担保风险定价问题,但是对我国政策性担保利用“低收费”和“财政补贴”方式对民营担保机构的盈利空间形成挤压的严峻现实认识不足,尤其忽略了担保企业所处的担保市场和政府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对担保定价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构建分类分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及模式,达到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规则、促进各类担保机构互为补充的目的。

三、影响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的因素分析

本文通过对相关担保机构的调研,了解到影响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的主要因素包括:融资担保供求关系因素、担保业务风险损失因素、政府对不同行业的调控与支持因素、银行分担风险损失比例及再担保等各种分散风险因素。

(一)融资担保供求关系因素

根据经济学供需理论可知,供需方的关系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担保市场,需要担保的企业(需求方)的数量和提供担保的有合法资质的担保企业(供给方)的数量会影响到担保收费的高低。拥有合法资质的担保企业数量多于需要担保的企业的数量,必然导致担保企业之间的收费竞争,从而降低其收费标准。

(二)担保业风险损失因素

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业高风险性、担保风险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点会对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产生影响。正因为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国内外有关担保风险定价均考虑了担保的风险溢价因素。

(三)政府调控与支持

由波特的企业战略理论和产业经济学理论可知,政府对某一产业的调控和优惠支持政策,对一个产业各方竞争的态势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政府关注并支持担保业的发展,就会制定诸多有利于担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理顺担保业各类担保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担保市场的收费定价。

(四)银行分担风险损失比例

在现行银行对担保企业的政策中,无论担保企业经营如何,如果企业发生风险代偿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照常收取贷款利息。这也成为担保业甚至金融业改革呼声最高的内容之一。本文认为,在银企担三方的借贷过程中,应遵循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如果银行能负担一部分企业代偿损失,将大大减少担保企业的负担,进而担保企业也可以降低担保收费价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费用。

(五)再担保等各种分散风险因素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担保业,都把再担保作为分散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一般都由地区或国家政府部门经营运作再担保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再担保体系完善,分散担保风险的措施到位,就可以极大地增强抵御担保风险的能力。那么,担保企业担保收费就可以降低,有利于企业担保贷款。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分类分级模型构建和风险定价模型的修正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分类分级三维模型

担保企业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近五年财务资料和经营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根据其偿还能力的基础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反担保条件(第二还款来源)以及担保市场的环境条件综合评判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担保风险价格。

1. 根据课题组对湖南省担保协会的调研,自行设计了担保市场环境评价指标表,如表1所示。同时,本文引用了宾涛(2008)的反担保因素指标评估表、罗芳丽(2012)的第一还款来源评级指标表,并将第一还款来源表中市场环境维度单独提出并入本文的担保市场环境评价表,表1中评估指标和分值均征求了湖南省担保协会有关业内专家的意见。

2. 确定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环境评级表。在对申请担保企业的第一、第二还款来源能力以及对担保市场环境进行专家评估后,分别设定三者对应于评分的评级表,如表2所示。

3. 受保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外部环境评级的三维模型。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评价分值、担保市场环境评价分值以及三者对应的评定等级,将三者评级的结果进行组合,共有24种评定等级组合,如(优,优,优)、(优,良,优)等。再基于此评定等级,本文绘制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三维图,如图1所示。将申请担保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分别作为三维图的坐标轴。将这三者为“良”以上的部分在图1中单独做一个立方体。在此立方体内部的属于优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可以承保的项目。特别地,如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和反担保条件均为“良”以上,但担保市场的外部环境处于“一般”及以下等级时,担保企业也要慎重全面考虑是否承保。

根据以上三维图,将申请担保企业的还款能力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条件的等级进行匹配,并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修正系数。当担保企业对企业内外条件均评估为“优”时,说明企业信用级别高和担保市场良好,因此就可以调低担保收费定价,修正系数以调低相关担保指标;反之,所定的担保收费价格应适当提高,修正系数以调高担保相关指标(见表3)。

本文按照表3中申请担保企业内部条件等级和外部环境评估等级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级。具体言之,根据还款条件基本条件、反担保条件、担保市场环境的评估等级将担保业务分为四级:第一级为三者评估等级均为“优”,第二级为三者中有两者为“优”,第三级和第四级以此类推。

(二)单类业务和多类业务担保风险定价模型

1. 单类业务担保风险定价模型及修正。设相关担保指标:S表示承保额,SD表示解除担保额,SDR表示担保余额,S=SD+SDR;C表示运营成本;L表示担保代偿额;LS表示担保代偿损失额;n为担保期数。一方面,考虑到上述担保指标受近三年历史值的影响呈递减规律,本文分别以历史值第n-1期权重0.5、第n-2期权重0.3、第n-3期权重0.2的加权平均值预测第n期的担保指标值。另一方面,在第n期当年,申请担保企业的内部条件和担保市场的外部环境优劣对各项担保指标是有决定性影响的,本文用ε表示担保指标的修正系数。具体操作为,当该年度担保企业对企业评估以及担保市场的评估较好时,在预测该年度运营成本率、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损失率等担保指标时,就要通过修正系数ε调低该担保指标值。这也体现了由于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内部条件和担保市场评估的差异,把同一类担保业务分为若干等级的做法。单业务类第n期各项担保指标如下:

六、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式及管理建议

基于以上对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和算例的分析,结合我国担保行业实际情况,在担保企业定价实务操作模式中,应注意如下操作要点:

第一,在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评级过程中,应由资深担保业务经理或专家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申请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质量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哪些属于优质业务,哪些属于良好业务,哪些业务不能担保,并准确判断出担保业务的等级。

第二,预测下一年度的担保费率、担保代偿损失率、担保代偿率、运营成本率指标时,根据近三年的历史数据,分别以0.5、0.3、0.2的权重测算下一年度的担保指标值,并计算出该类担保业务风险基准费率和收费价格。

第三,由资深担保业务经理或专家根据担保业务的等级确定各项指标的修正系数,调整担保代偿损失率、担保代偿率、运营成本率理论公式,以更好地适应担保实际情况。

第四,担保企业同一时期很可能受理不同类别的多种担保业务,分类后再按照单类别担保业务进行测算。亦可将不同类、不同级的担保测算值列表,横向比较不同类别同一担保指标之间的差异。

第五,将测算的担保收费率与该年度实际发生的收费率进行比较,检验试算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还可以进一步调整上述修正系数的值,使担保收费率和收费价格逐步趋于合理并与现实相吻合。

注:

①“一体两翼”: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民营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为“两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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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罗芳丽. 基于市场定位视角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重构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12.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政银担合作;安徽模式;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实现信用共享与风险分担,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便利,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手段。其中,相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更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由于协议放大倍数的存在,若能合理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相同额度资金注入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带来的作用将远远大于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财政奖补或税收优惠。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进行政策支持,做大做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经济下行、民间投资增速放缓局面下,多个地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的有效尝试。

一、 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

截至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融资性担保余额为1 843.18亿元,较年初下降15.7%;资产总额为664.43亿元,较年初下降4.5%;注册资本为456.63亿元,较年初下降5.9%;担保业务收入为28.06亿元,同比下降34%。行业各主要指标均呈现明显下滑态势(见表1),新增担保额与在保余额下滑幅度大,新增代偿额逐月提升。受制于经济下滑等因素,代偿率高达5.86%,相较于2%~3%左右的担保费率,全行业普遍呈现亏损状态,总体净利润为-2.71|元。衡量担保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拨备覆盖率(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仅为66%,行业风险凸显。

在经营数据全面下滑的背后,是整个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陷入全行业的困境之中。目前,四川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担保机构量大但质不高。全国范围内四川属于担保大省,2014年在保余额已位列全国前三,法人机构数多达400余家。但绝大多数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偏低,资金实力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受限(2015年末,四川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仅为3.55倍,若扣除住房置业的公积金贷款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69倍。),资本金使用效率低,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即便是占据市场主要份额的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也显著不足,缺乏规模效应,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15年末,四川范围内注册资本最大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也仅为15亿元;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前)与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亿元,缺乏省级层面的政策性担保龙头企业。四川尚无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担保机构,不能对债券融资等业务进行有效增信,省内各地融资平台发行债务工具,只能寻求其他区域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支持。

2. 担保行业经营困难。经济下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上升,企业信贷违约风险增加。银行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审核门槛,抽贷、压贷现象不断增加。银行暂停与信誉不良、股东实力较弱、风控能力有限的担保机构合作,部分银行更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完全叫停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增量业务,大量民营担保机构退出市场,约半数担保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在保余额迅速萎缩,新增业务几乎停滞。行业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带来严重冲击,代偿事件频发,代偿压力剧增。由于银担合作不畅,多数担保机构尚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需承担100%的代偿风险,导致流动性资金减少。债务追偿程序复杂、耗时长,应有代偿损失难以追回(根据统计,2015年,累计担保代偿回收额10.05亿元,代偿回收率仅为6.53%。),对不良资产难以及时、保值处置,更加重了担保机构负担。

3. 经营风险显著增加。由于四川融资性担保体系以民营担保机构居多,部分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与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管理模式较为粗放,出现业务过于集中在某几户企业的“垒大户”情况,造成风险堆积暴露。由于赖以生存的主营担保业务几近全行业亏损,部分机构另做打算,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打着担保的幌子,从事过桥贷款、民间借贷等其他业务,行业经营风险与违规风险并存,且风险有蔓延态势。2014年7月份,当时的四川民营担保龙头汇通担保“跑路”事件就曾引发全行业的地震,至今对行业的影响仍未完全消除。

二、 破题银担合作的有效创新――安徽模式简介

2014年10月,安徽省通过省信用担保集团为核心,在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整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在全国率先提出了“4321”银证担合作模式,其核心要义是:一旦发生代偿,市县承办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40%,省担保集团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承担10%。安徽模式是破题银担合作,有效分担风险的有效创新,其主要特点包括:

1. 成功将银行纳入合作模式之中。传统模式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倾向于将风险完全转嫁,缺乏贷后管理和尽职调查的动力。担保机构出于风险考虑,则会要求企业提供足额反担保物,并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率,变相加剧企业融资贵的现象。担保机构容易陷入“银担合作不畅――担保机构的授信和协议放大倍数受限――制约行业发展”的恶性循环。银担合作模式的创新解决了担保机构单家在与银行对接中的弱势地位,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与风险共管。银行在切实降低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保证金缴存比例的同时,也积极整合来自政府与担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开拓中小微企业业务。安徽迅速与十余家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还涌现出如“见保即贷”、“助保贷”等一批创新的合作产品。截至2015年底,合作银行总数已达119家,主要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加15%,政银担合作代偿尚未出现,有效规避了风险,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获得率有效提高。

2. 打造了实力雄厚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成立时注册资本就已达28.66亿元,现已增至107.66亿元,总资产达211.1亿元,净资产达192.15亿元,2015年全年完成担保再担保1 404.99亿元,业务量逆势上升37.82%,在担保行业整体寒冬的大背景下,业务量近三年年均增速均超过20%,已发展成为全国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协议放大倍数在2016年更是已超过4倍,达到4.24倍,与包括在保余额在内的多项指标一并位列全国第一,最新信用评级高达AAA,是全国首家达到最高评级的省级担保机构。从2013年起,集团公司开始参股省内县域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已参股127家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参股比例平均超过25%,覆盖全省16个市和106个县(区)。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有效打造了以自身为龙头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实现了担保体系与银行体系的良好对接与合作。

3. 发挥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坚持低费率、广覆盖、可持续,不以盈利为目的,切实让利中小企业。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16年,安徽范围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费率仅为1.17%,参与“4321”模式的实际担保年化费率平均低达1.16%,远远低于很多地区3%~5%的担保机构的平均费率,此外,合作银行普遍实行优惠利率,试点地区暂免再担保收费。国有担保机构较好发挥了公益性和引导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减轻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整体而言,安徽模式是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机结合的典范,兼顾了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四方诉求与利益,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与融资贵问题。国务院融资担保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于2016年7月4日面向全国印发了《关于学习借鉴安徽担保经验推进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通知》,树立安徽模式作为典型,在全国各地借鉴推广。

三、 对策建议

1. 做大做强做优政策性担保机构。一是扩充注册资本,加大财政支持。支持四川较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增资升级,并适度简化资本金调整程序。一方面灵活调用存量资源,通过财政或国有股东直接注资;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利用好全国首批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试点政策的契机,发挥注册资本已达60亿元的四川发展担保的龙头试点带动作用。设定稳定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通过财政定期拨付,分担部分担保风险,保证平台稳定运转。加强财政金融互动,落实对于财政对担保机构新增出资、“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增量的财政奖补政策。二是降低盈利要求,强化税收优惠。降低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发挥杠杆放大功能。突出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公益性与引导性作用,学习安徽模式,降低担保业务费率,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结合营业税、所得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三是突出项目支持,创新管理机制。突出担保目的政策性支持作用。严格筛选担保支持项目,专注于重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支持的中小企业、“三农”、绿色环保等领域。引导国有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控制机制、用人选拔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入高管公开市场选聘流程,以绩效工资取代固定工资等,提高运营效率。

2. 完善省级担保体系建设,借鉴安徽模式搭建四川担保分险机制。一是整合政银担资源,构建省级担保体系。借鉴安徽模式,按照“政府引领、担保护航、银行跟进”的原则,搭建“以省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龙头、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依托、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及新兴产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将注资后的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政策性担保龙头,参股省内县域政策性担保公司,打造“省市联动”的政策性担保体系。突出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的特殊作用,打造以粮食主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支撑的四川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助力精准扶贫,推动涉农信贷平稳快速发展。二是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与规范管理作用。再担保体系的建设是完善担保体系的有效支撑,可以有效增加信用与分担风险,提高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 和整体议价能力。安徽模式中,信用担保集团免费为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按比例的再担保服务,向参股担保机构派驻董事,参与内控管理,推动体系成员实现担保业务产品化与服务标准化,通过信息技术和党建为纽带,良好地控制和分散了融资体系的业务风险。四川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应充分利用股东优势资源,规范完善四川再担保体系,拓展银担合作空间,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三是鼓励银担合作,实行风险共担。针对信贷市场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不愿“下水”的情况,按照“注重实效,快速突破,示范引领”的原则,由省级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统筹牵头,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实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与风险共担,发生代偿后银行应分担一定比例风险。合作银行的筛选遵从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发展总部位于四川以及已与四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银行,先期进行试点,而后全面拓展。

3. 做好担保行业相关体制机制创新。一是构建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以发挥融资担保功能和风险防控为评估目标,重点考察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三农”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一方面,评价结果可作为监管部门进行业务监督、绩效考核、风险预警以及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推动银担合作,整合业务信息,实现风险联防,有助于银行选择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二是试行担保项目竞标制。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针对合作银行试行担保项目竞标,提高银担合作效率。在企业层面,有助于获得更为优惠的担保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在银行层面,有助于根据自身授信规模、贷款利率、风险控制等综合条件做出决策,优化效率。三是争取政策性担保银行试点。借鉴德国经验,建立非营利性的有限牌照政策性担保银行,专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银行按照固定比例与政府、合作银行进行风险分担,解决银担合作的可持续性问题。省级财政定期针对经营情况提供资本金支持。担保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4. 结合四川实际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四川模式”担保新体系。一是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搭建“451-G”政银担分担机制。即省级平台承担40%,市县级担保机构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10%,所在地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或补偿。“451-G”模式中,综合考虑地方财政与合作银行等因素,省级担保平台与市县级担保机构担当主体核心作用;合作银行初期承担比例可低于20%,便于快速发展合作银行;地方政府分担比例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情况酌情设定。二是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多元化。鼓励增资升级后的四川发展担保拓展债项担保业务,重点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低风险的直接融资担保,鼓励有条件的担保机构涉足工程履约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分离式保函等风险较小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探索发展“担保+PPP”与“担保+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等新兴业务,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多元化降低经营风险。三是依托担保为业务纽带,设立支持企业发展的产业基金。探索“担保+投资”的组合,利用担保介入全产业链的信息优势,建立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要出资方、面向社会多渠道募集的产业基金,专项用于四川范围内小微企业的孵化与培育。前期可利用成都高新区已有盈创动力的成熟模式,结合“成长贷”与“科创贷”现有政银担合作产品,利用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较为活跃的优势,先行进行基金试点,待成熟后向全川范围内辐射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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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担保债券;参与式证券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104-05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政府就采取了由财政出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方式,来培育创业投资市场,以解决我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但实践证明,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效率低、示范效应小。在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后,到2000年底我国国内活跃的创业投资机构仍只有206家,创业投资资本总量436.7亿元,而其中政府直接投入的资金占到了34.6%(王松奇等,2002)。这种资金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002年1月,中关村管委会率先转变观念,设立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当地中小科技企业,帮助企业获得创业投资。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由此各地政府开始纷纷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吸引社会资本向当地中小科技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到2008年年底,由各地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约25家,引导基金总规模达150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政府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在资金运作上则主要采取了参股子基金和共同投资两种方式。相对于当前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地方政府以5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规模参股多个子基金来吸引社会资本就显得引导力度略有不足。如何提高政策性资金对民间创业投资的引导力度,促进民间资本流入当地中小科技企业,这是当前地方政府在设立或规范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应思考的一个问题。根据2008年10月18日颁布的、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后面简称《指导意见》),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1)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2)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3)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4)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因此,以扩大引导基金资金规模的方式来提高引导力度将受到地方财政资金规模的限制。但对于《指导意见》提出的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三种运作模式,我国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目前仅采用了参股与跟进投资模式,对于融资担保模式却没有进行尝试。融资担保模式能否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解决地方财政资金有限与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缺口巨大的矛盾,这需要人们从可能性与可行性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因此,本文在分析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做法和成效后,考察了我国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尚存问题。

二、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与成效

(一)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实施

1958年美国国会出台《小企业投资法》,通过政府向私人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私人投资者向创业投资供求不均衡的项目提供股本资金和长期信贷资金,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SBIC计划的具体实施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负责。

在1986年以前,小企业管理局采取了向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贷款的直接出资方式。由于贷款融资的偿还性与股权投资的长期性不匹配,许多SBIC为偿还贷款而不得不在低的甚至是负的投资回报率时提前兑现投资,从而陷入经营困境(苏启林,2004)。1977年到1984年间约有70家小企业投资公司被清算,清算金额达2亿多美元,严重侵蚀了美国的财政资金。1985年,美国政府停止了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直接资金支持,开始采用提供债券融资担保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从事股权投资。最初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SBIC发行还款期为lO年的债券。这些债券在前5年不允许变现,后5年由SBIC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利率为10年期国债利率加上1.75%到2.25%的升水,债券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小企业管理局则在其提供担保的5年托管期内,每年收取担保额度1%的担保费。由于债券长期利率固定且不允许提前兑现,在20世纪80后代末市场利率狂降时,小企业投资公司因高成本和投资收益的不对称而进入了历史上最糟糕的阶段,1986年到1994年间有145家SBIC进入清算,清算金额达6.32亿美元。

目前,小企业管理局采取了债务担保融资和股权担保融资两种模式,充分吸取了历史教训经验。债务担保融资沿袭了1985年创设的担保债券的做法,并由小企业管理局于1994年对担保债券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允许债券随时可以兑现,但在最初的5年内兑现要缴纳罚金,第一年罚金为5%,其后每年下降1%,第六年起不需要缴纳罚金。SBIC的私人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上升到500万美元,运用担保债券杠杆融资额度不能超过私人资本的3倍。股权担保融资创设于1995年,采取了参与型证券方式,由SBA以有限合伙人股份、优先股和根据盈利支付债券三种形式购买或担保SBIC发行的参与式证券,使SBIC获得最高2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除要求发行参与式证券的SBIC私人资本注册额最低为i000万美元外,其他规定多与担保债券类似,但SBIC必须最迟在15年内以相当于包括其初始发行价格和累积优先支付在内的金额赎回SBA持有的参与式证券。在累积盈利前,SBIC可延迟对SBA的优先支付,直到其累积获取利润。在利润分配上,SBIC和SBA的具体分割比率按照私人资本杠杆的比例(参与证券总值/私人资本)确定,SBA分享SBIC约10%的净利润。两种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规定见表2-1。

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小企业管理局(SBA)采取了集体管理原则,在设置投资部门专门负责SBIC计划的具体实施时,由执行行政办公室下的项目发展部负责对SBIC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

调查,注册和项目标准办公室负责SBIC的注册,SBIC运营办公室负责对注册SBIC的投资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向其提供杠杆资金;对产生问题的SBIC则交由清算办公室处理。依据《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个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都可以开办SBIC,但其私人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0万美元;管理人员必须拥有至少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及组织结构等方面,SBIC受《SBIC法》约束,如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投资,不能只从事贷款投资或债券投资,不能对小企业实施直接控制,对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的偿还期限至少5年,未经许可不能随意变动SBIC的控制权或10%以上的股权。当SBIC出现违约或有破产、不能维持最低管理费用、资本或流动性损失超过规定等行为发生时,小企业管理局有权禁止其从事其他投资,并将它移交清算部门和回购其发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券;或在还清所有已到期杠杆资金前,禁止任何分配行为。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融资担保管理模式见图2-1。

(二)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成效

担保债券及参与型证券的产生,扩大了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使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快速增长。根据小企业管理局的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为29.3亿美元,1996年则增长了近一倍,达45.2亿美元,2000年更进一步扩大到104.1亿美元。截止到2007年末,SBA管理的在外杠杆资金98亿美元,370家私人权益合伙企业,向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提供了约94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由于SBIC获得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创业企业的主导投资形式也由债权方式转向了股权方式,1981年SBIC的股权投资为37.6%,1996年则达到了58.9%,1997年超过了60%,1999年更是超过了70%。在SBIC的对外投资中,60%左右的资金投入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小企业,投资行业则广泛分布在农林渔业、采矿、建筑、制造、通讯运输、批发业、零售业、金融保险房地产、服务业等领域。

自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SBA为担保债券和参与式证券两个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约为8530万美元,其中2310万美元被SBIC及SBIC申请者交纳的审查与注册费抵消。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这两种融资模式未能实现盈亏平衡,但资金运用效果并不差强人意。

1.担保债券的运用效果

在1992年9月30日到2004年9月30日期间,SBA向SBIC发行的28.4亿美元的担保债券提供了担保,由于发行债券的SBIC违约等原因及资金损失情况赎回的债券达1.8亿美元,占已发行担保债券的7%。对违约担保债券提供了7700万债务补偿,成本略低于当初预期。2001年前注册并已发行担保债券的SBIC约有27.7%因经营问题被转交清算部门或已发生了超过50%的资本损失;2002年美国国会取消了对SBIC项目的财政拨款,但历年累积为担保债券项目积累了较高的正现金流。2003年到2004年间虽然也产生了负的净现金流,但仅2-2%的担保债券基金因偿付问题被移交清算部门。各年的现金流入与流出情况如表2-2。

2.参与式证券的运用效果

根据SBIC的统计信息,1994年到2004年间,SBIC项目为112.5亿美元的参与式证券提供了担保,并因此取得了27亿美元的投资收益,成本略高于当初设想。因发行证券的SBIC违约等原因赎回参与证券11亿美元,占担保的发行在外的参与证券的18%。归纳参与式证券的运用效果,主要有以下三点:

(1)提高了私人资本的投资收益

根据SBA的调查结果,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的影响,2004年9月30日SBA估计其所担保或优先支付的每1美元参与式证券价值为78美分,而私人投资者为其投入的每1美元获得了1.3美元的收益。在这十年间,SBA对其所担保的每1美元参与证券已经以担保费或投资收益的形式获得了28美分的收益,即担保收益比率(担保及投资收入/担保额度)为28%,私人投资者则对每投入的1美元资本已获得了0.69的投资收益。在1994年到1998年创业投资发展的高潮期,SBA的担保收益比率也仅为50%,而私人投资者则取得了1.9倍于其投入资本的收益。

(2)投资收益受道德风险影响

由于利润分配严重偏向于私人投资者,且利润在偿还杠杆资金之前进行分配,这就加大了SBA承担的道德风险。如在1994年到1998年间那些获得了投资收益数倍于投入资本的私人投资者中有超过75%的人没有全额偿还他们所欠SBA的杠杆债务。SBA担保的49家参与式SBIC共提供了2.8亿美元的净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相关损失),其中50%是来自于4家SBIC,有37家SBIC提供的利润不到25%(见图2-2)。

(3)受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影响严重,参与证券资本损失惨重

见表2-3。

三、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政策建议

(一)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由以上对美国融资担保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将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首先,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提高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增加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供给。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放大流入政府扶持园区的民间资本倍数有限。如中关村管委会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政府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如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

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再次,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严重不匹配问题。在目前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了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最后,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可以解决部分政策性引导基金目前的资本规模偏小问题,实现引导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但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的具体建议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尚欠发达,地方政策性引导基金难以普遍采取提供债券融资担保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而现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使地方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没有取得政策突破之前不得向创业投资机构直接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供其股权投资。根据我国的情况,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应该积极创新,与创业投资机构、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直接向创业投资机构的拟投资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为增强该融资担保模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可设计政策性引导基金担保的贷款允许创业投资机构在代偿本息后接管对创业企业的债权,并赋予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将接管的贷款转换为持股权的权利。由此既避开了《贷款通则》对贷款用途的限制,又提升了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对拟扶持企业的投资能力。在具体操作上应重点注意以下两个环节。

1.担保贷款发放给创业企业,但由创业投资机构代为偿付本息并在本息偿付完毕后转换为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持股权。

直接向创业企业发放贷款是为了规避《贷款通则》对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但为了吸引民间资本向政策鼓励发展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且允许创业投资机构代为偿付本息并在贷款到期后持有创业企业一定比重的股权。这一做法在实质上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提高了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往往是经过创业投资机构审慎调查与精心挑选的,向其提供担保贷款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引导基金的风险。

2.引导基金有权监督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创业企业资产收益处置决策进行表决。

引导基金作为创业企业贷款的担保人,在创业投资机构没有代付本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支付义务。为了防止贷款违约所带来的损失,引导基金有权检查监督创业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对创业企业的资产收益处置决策进行表决。在创业投资机构不代偿本息的情况下,引导基金有权处置创业企业的资产以收回贷款。为了防止创业投资机构转嫁风险,可规定在担保贷款未完全兑现之前,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创业企业中撤资;只有在偿付了当期应付利息之后,创业投资机构才可以从创业企业中取得相关红利。

参考文献: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运作模式;合作监管

一、背景介绍

我国数量日益增多的中小企业逐步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中小企业在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个性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培养创业家与企业家、实现社会专业化分工协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也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为突出的表现为融资难问题。在国家统计局一项针对中小企业的调查问卷中显示:“企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一项,近70%的企业给出的答案是“资金不足”。

政策性担保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由于担保本身就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担保经营成败的关键就是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环境来看,没有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都给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障碍,同时监管体制也有待完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

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中,初创阶段企业主要筹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和吸收风险投资;到了企业生命周期的成熟和发展期,企业更多的会选择使用自有资金或利息成本稳定的银行贷款。而我国小企业融资结构同其所处的行业发展特点并不完全匹配。本该风投资金在初创、起步阶段的小企业占比不高,甚至小于1%代替的是较高比例的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数据显示,在大部分初创型中小企业资金中,风险投资占比低于1%,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分别占到约38%和31%;进入高速成长阶段后融资结构大体特点不变,较不正规的民间借贷比例有所减少,风险投资占4.1%,而银行贷款增至60%。

1.小企业阶段性融资结构特征分析

上图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融资结构中,担当主角的还是银行贷款,而现实中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大豆需要第三方担保。股权融资、风险投资、票据贴现等融资方式也都存在着类似的体制问题,而民间借贷本身存在不够正规和不利于监管的特点。充分结合上述特点,才能更好的完善和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主要的担保方式

三、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相关利益主体关系

政府在整个链条中是主导和发起者,通过向担保机构注资以启动整个体系。担保机构有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后则有雄厚基础为中小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并在违约发生后向贷款银行代偿借款。当然合同签订时也会经过严格地审查步骤,由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反担保,包括担保机构考察相关企业的主营业务、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以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政策性担保涉及到的多方经济主体,都对整体经济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维持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持续发展,就必须理顺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

1.政府与担保机构的关系

在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中,政府作为出资人是委托人,担保机构是人。政府希望担保资金作为一种间接投资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在社会经济中形成正外部效应。然而政府并不能完全掌握担保机构具体如何管理和使用资金,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

从本质上讲,政策性担保因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可以看做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一种准公共物品。政策性担保都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发起的,而这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大都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减免优惠,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弥补担保机构承担的高风险,从而推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转。

2.贷款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

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一般都不愿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交易成本和高风险。因此,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建立以扶持和帮助小企业为主要业务之一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有效帮助大部分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困境。这也需要政府在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并在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中展现鼓励和支持的姿态。

目前政策性银行向中小企业银行的逐步转型,使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原有的利益冲突的关系逐渐变为积极的影响。近几年来,政策性银行担任着政府开发投资的任务,越来越多地开始扶持国内创新性强、成长性好、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国开行已经向中小企业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

综合来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的存在正是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并存的重要的地位和自身缺陷而对其进行帮助和扶持,并将我国财政和金融有机结合,以最大发挥财政杠杆的作用。所以说,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国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效载体。

3.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关系

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筹融资的过程中充当重要的中介,反过来对于担保机构而言,争取中小企业是有利于其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理清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在融资链中的关系,有利于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担保机构是委托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在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的同时也承担了中小企业的部分经营风险;受保企业是人。一旦受保企业违约,担保机构的或有债务就会变为现实的债务。尽管担保机构也会审核项目可行性、监督企业经营状况,但仍无法完整掌握其内部信息。考虑到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当违约发生时,不仅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还可以借助行政手段强制性追索代偿资金。

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促进资源在中小企业领域合理分配,提高运作效率。政府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场调节失灵下投入信用资源,定向性地支配资金优于政府无偿补贴、拨款,甚至财政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

4.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1)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委托关系

由于贷款银行掌握相对更多的受保企业的信息状况,贷款银行是人,担保机构可视为委托人。受保企业接受银行贷款,是一个连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的纽带,受保企业的信用状况和经营效益直接决定了另两方的损益状况。

(2)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合作与利益冲突

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应秉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担保公司的介入使银行放贷的可能性增大,同时担管理费用降低,放贷失误责任减轻,市场风险得到有效分散转移。

总结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特点,分析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仍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金融体系有序发展,并最终达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同时相关监管法规也有待细化,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综上,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加深对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相关利益主体间关系的了解,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发挥理论与实践双重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钟玲.对发展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思考[D].西南财经大学,2005.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7篇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1、企业融资情况

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排在第一位的是内部积累,约占85%,第二位是银行、信用社贷款,第三位是民间或中介机构借贷。96%的企业近年来资金缺口普遍较大,95%的企业有融资需求。这些资金需求的主要用途依次是:扩大再生产、维持正常生产,技术研发和更新、将产品推向市场。除上述原因外,有少量企业既有维持正常生产的需要,也有偿还银行贷款和企业拖欠问题。

目前,企业选择贷款银行,市区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其次是招商、交通、华夏等股份制银行,而四大国有银行排序是农行、建行、工行、中行。农村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少量地方股份制银行,如深发、浦发、民生。有少数企业通过担保公司贷款。被调查企业,近3年来获得的银行贷款分别是:50万元以下的113家,50-100万元的41家,100-500万元的55家,500-1000万元的42家,1000万元以上的82家。在这些企业中,以外资企业居多,其中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32家,占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82家的39%。贷款企业中,能100%及时还贷的有298家,还贷率在90%以上的10家,80%以上的17家,70%以上的10家,有近60家企业还贷率只能达到50%。目前企业在向银行贷款所遇到的问题依次是:抵押不足、贷款利率高、找不到担保机构或担保人、企业规模小无银行授信等级、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担保机构费用大,被调查企业中有84家是通过担保机构融资,占21%。当前,造成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依次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政府扶持不够和企业自身原因。

2、动产抵押担保融资情况

对动产抵押这种担保融资形式。有56%的企业完全不了解,29%的企业略知,只有15%的企业了解。近三年企业担保融资的形式依次是:不动产抵押、保证、动产抵押和少量动产质押。抵押中使用最普遍的是土地、厂房:其次是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浮动抵押概念了解的企业仅占6%,50%的企业略知,45%的企业完全不知道。了解和学习过《担保法》、《物权法》的企业仅占四分之一,对《物权法》与《担保法》在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新变化,90%的企业不了解。

3、调查中反映的意见建议情况

关于政府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44%的企业认为很大和比较大,认为一般的占40%,认为没有作用的占14.7%。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对政府的建议依次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发展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放宽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倾斜、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更多的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民间借贷管理。对金融机构的建议依次是: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及附加成本、简化审批手续、扩大抵押登记特别是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开展浮动抵押业务、改进银行管理与服务水平。针对中小企业遇到的问题,作为企业今后的努力方向依次是:提高效益、增加积累、扩大规模、加强企业信用和财务管理、用好现有抵押品。

二、当前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资金需求量大

被调查企业多数属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购销客户、市场相对稳定。由于流动资金在企业资产中占用的比例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有95%的企业急需融资。近70%的企业认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是资金,大大高于“人才、经济环境、管理、技术”等。调查显示,急需资金在100万元的148家,100-500万元的111家,500-1000万元的64家,1000万元以上的57家。经初步匡算,400家中小企业资金缺口约在20-25个亿。

2、融资渠道不畅

目前,企业生产经营主要靠自有资金,由于融资渠道不畅很难保证企业正常发展的需要。如李沧区的中小企业产品多为大型装备、汽车、化工、金属等企业配套,而上游原材料的采购主要集中在钢铁、金属、化工等大型企业,由于地位不平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在原料采购中需要及时付清货款,而销售时又受需方大企业的限制,无法及时收回货款,导致资金周转期较长。由于无法筹措资金,企业只能采取限制产能等消极措施,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的发展。

3、银行贷款困难

目前,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中,对贷款人要求较高,一律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授信的标准执行,而调查中,有45%的中小企业没有金融机构授信。银行对中小企业一般不贷。即使放贷,利率也比较高,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20-30%。在抵押物方面,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只愿做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不愿做动产,即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这与南方一些省市及我省其他市、县差异性较大。被调查企业中占93%的企业因动产不能抵押而贷不到款。青岛安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年营业额700多万元。由于企业规模小,没有厂房,成立几年来始终贷不到款。近期,因购置设备急需资金,不得已将自己的一台进口印刷设备卖给了杭州某租赁公司,取得资金后购买新设备,再以新设备作抵押给杭州租赁公司,然后再租赁其出售的旧设备继续生产,可谓费尽周折。目前,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往往没有属于自己产权的土地、房屋,基本是靠租赁的形式解决厂房问题,这一点在市内四区和五市城区特别突出,约占被调查企业的95%。在担保人方面,由于企业规模小、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一般企业、自然人也不愿意担保。贷款手续繁琐,一般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急、频、少”的特点,即要得急、次数多、数额少,而金融部门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履行程序手续多、时间长,许多商机往往“时过境迁”。各种评估、公证费用通常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30%,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在动产抵押中,银行由于自身利益的缘故,对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大打折扣。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以期获得更多的信贷利益,而且可以实行浮动抵押,即企业可将预期的产品进行抵押。但是目前,除深圳发展银行已在我市开展多笔浮动抵押业务外,建行刚刚开始做,其他金融机构都尚未开展。在动产抵押方面,近年来不少银行已将原来普遍实行的押2贷1,变成押3贷1,甚至变成押10贷1。青岛邦源科技

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无缝内衣运动装面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设备大多进口,价值一个亿,但两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抵押中只按10%和30%贷款。青岛吉尔利塑制织有限公司将价值1000多万元的设备抵押,2007年获得银行贷款470万,2008年仅贷到200万元。出于自保和风险考虑,银行的谨慎贷款政策使企业的贷款更加困难,资金来源进一步收缩。据统计,青岛市工商局今年办理的抵押登记企业中,除续押和还旧贷新外,新增企业不足三成。

4、担保机构费用高

由于银行贷款的困难,部分中小企业把目光投向了担保公司,去年以来增加较多。但是,费用高、程序多、周期长,也令企业十分头痛。以贷款100万元为例,剔除担保利率、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等有关费用外,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80万,且本应由担保公司向银行缴纳的20%的保证金,也要由企业承担,这已变成担保公司的行规。即使这样,担保公司对动产抵押业务也兴趣不大。

5、民间借贷成蔓延趋势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资金占贷款总额的36%。实际走访企业了解的数字比这个要大,其中占85%的内部积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靠企业内部集资、向亲朋好友借款、股东之间相互拆借、有的甚至用个人信用卡筹集。民间借贷程序相对简单,但利率相对较高,无论短期或中长期一般都要高出国有商业银行的4-8个点,一些中介机构还要加收2%的中介费。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利率较高,企业负担较重,如果数额较大,时间再长一点,无疑是个沉重的包袱。因此,调查中有的企业宁肯限产压库,甚至半停产也不搞民间借贷。由于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尚未放开,只是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长此以往。必定会使大量社会资金形成“体外循环”,干扰国家正常的储蓄和信贷政策,同时也给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调查中还发现,目前农村的中小企业贷款基本是通过农村信用礼,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基本没有或很少,地方股份制银行在城阳、胶州相对多一点。因此。农村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以下企业贷款更为困难。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及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向下转移,这个矛盾将愈加突出。最近,渣打银行正在胶州等农村开展保证型贷款业务的调查和推广。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抵押能力不足。调查中近50%的企业缺乏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有374家企业动产得不到抵押变现;二是企业信用度低。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无论从规模还是管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以单代账、账外经营、现金交易的现象都普遍存在,短时间内还很难达到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水平,得不到相应的信用认定和授信等级;三是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为大企业配套,一旦遇到市场波动和外部环境变故,企业马上就会出现经营困难;四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调查中。接近90%的企业不了解或完全不了解《担保法》、《物权法》有关抵押内容,有56%的企业完全不知道动产抵押担保融资的形式,93%的企业不了解浮动抵押,400家企业中近3年有四分之三企业没有做过动产抵押。

三、做好中小企业抵押融资工作的建议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它不仅关系国民经济的稳定。还关系到劳动就业这个民生之本的稳固。当前,对中小企业而言,首当其冲的是资金缺乏,当务之急是尽快给予“输血”,帮助其渡过“危险期”,使其尽快“康复”。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采取相应政策,切实解决困扰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问题。

1、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要根据地方财政实力,适当安排一定专项基金,对项目好、有发展、信誉好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要参与和支持银行、担保机构和有实力的国有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搭建宽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供需合作平台。鼓励和参与组建市、区担保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向社会发放政府债券,吸收社会民间闲散资金,鼓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入股。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允许和放开企业间相互融资,放宽民间借贷的限制。对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奖励。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救。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民间借贷、风险投资、典当等形式多元化、多渠道融资。

2、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增加服务项目,提高贷款额度

银行要向中小企业倾斜,国有商业银行要从保增长、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延伸商业银行服务机构,增加服务网点,特别要加大对农村网点的增设。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体系。要放宽信贷标准,增强抵押融资的扶持力度。改变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手续繁、成本大的现状。要下放权限,改变贷款审批过于集中、程序复杂繁杂的运行机制。降低中小企业信贷成本。通过增加中小企业抵押物品种,特别是对动产抵押担保的开展,促使中小企业盘活包括设备、原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资产。要尽快推广开展浮动抵押业务,提高企业贷款能力。为防止动产抵押中的信用风险。建议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担保时,可对企业产品的相关权利证书增设权利质押,以提高银行对企业产品的控制力。

3、加强抵押融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中小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

针对调查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对动产抵押融资业务不熟悉的现状,工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动产抵押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宣传新颁布的《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内容,积极引导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抵押业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动产抵押。加强抵押登记机关、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互通信息、多位互动的“三位一体”动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融资性担保机构;政府;高利贷;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24-02

引言:在我国,民间信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弥补我国不健全的金融体制而自发形成的非正规的金融体制,是指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企业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由一方出借款项,另一方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行为。据2003年央财经大学的首份地下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为融通资金,温州地区早年就已经出现民间借贷,多为亲戚朋友之间。2010年温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仅温州地区的民间信贷规模就已经达到1100亿元左右。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市场不景气,我国出口企业受重创,温州企业也是其中之一。国家出台的救市政策,引发了我国一番投资的热潮。许多温州企业和个人借贷转向投资领域,其中,民间借贷大幅发展。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报告》称,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14.22%,2011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40%左右,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利贷倾向非常严重。

暴利行业吸引了许多资金充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融资性担保行业迅速壮大。据统计2011年温州有1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只有46家是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高额利刃的诱惑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多在其中从事着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者是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的违法违规行为,起着资金借贷中介的作用。

脱离实体经济的金钱游戏,终有一天会结束。在实体经济利润不断减少,投资炒作的回报率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链断裂,牵连担保机构。成批担保机构倒下,担保机构业主抽逃资金,与此相关的中小企业也被牵连,由于资金无法回笼,资金链断裂,许多中小企业业主被迫出逃海外,由此引起恐慌,民间信贷危机由此而来,影响到温州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

运用成本收益法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高利贷原因及对策

(一)理论基础

理性经济人和资源稀缺性的假设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原则。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都希望利用手中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融资性担保机构亦是如此。在理性的分析(或估算)利用手中有限的资金开展每项业务的所带来的成本及收益之后,担保机构会侧重于进行带给他们最高利润的业务。若是我们在不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提高其正常业务的利润使其超过高利贷所带来的利润,担保机构会自动的转向正常业务,使其能保证自身盈利的同时助力中小企业乃至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两种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1、成本收益模型概述

(1)假设

①融资性担保机构只可能从事两种业务:一种是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另外一种是高利贷业务。

②该成本收益模型研究是在短期情况下,即假设所有市场因素恒定不变。

(2)相关变量

高利贷收益率(R):该项因素与市场上的资金供需状况及其风险状况有关。市场的供需状况受国家的货币政策、金融体制的健全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类型影响。风险状况则是指国家对高利贷的监管打击力度,国家的监管打击力度越大,高利贷的风险越大。高风险对应着高回报,则相应的高利贷的收益率也会提高。因其主要受市场因素影响,因此在该模型中R值视为恒定。

政府的监管打击(F):该项变量是指当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被发现后政府对其的惩罚力度,包括罚款及没收所得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及企业被取缔所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在现实中以行政处罚为主即指高息放贷者被罚款和没收所得所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虽然相关法律中有对高息放贷者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度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相当的弹性,影响到监管打击的力度。同时法律及监管制度是否完善也对监管打击力度产生影响。

信誉(B):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银行在选择担保贷款的合作伙伴时,对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都十分关注。资信状况影响到担保企业正常担保业务的生死存亡。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同时辅以恶意讨债行为,会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事高利贷业务损失的信誉值所带来的成本的大小,与企业对信誉的看重程度、社会的认可程度有关。政府的引导行为能对其产生影响。

风险(r):这里的风险指由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所带来的风险。假设主动还款的概率为a,未主动还款的概率为(1-a)。对未能主动还款的人要动用手段进行催促,假设该成本为c,在催促后假设还款的概率为b,仍未还的概率为(1-b)。其中还款的概率受借款人信誉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影响。而催收欠款的成本则与当地的治安状况相关。

正常担保业务所获得的收益(R*):与受众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如货币供求关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数量,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因此,在该模型中R*视为恒定。

政府补贴(G):是指政府对正常进行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实施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额。

担保企业运行所花费的成本(C)

因此融资性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所获得的利润P1为a*R+(1-a)*[b*R-c]-B-F-C,而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所获取的利润P2为R*+G-C。

(3)模型构建

当P1=P2时,出现均衡,两种业务能带给融资性担保企业相同的利润,企业处在两种业务选择的临界点上。即当a*R+(1-a)*[b*R-c]-B-F-C=R*+G-C时,也即-G-F-B-(1-a)*c=R*-a*R-(1-a)*b*R。

当P1>P2时,即-G-F-B-(1-a)*c

当P1R*-a*R-(1-a)*b*R时,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能为担保企业带来比高利贷业务更高的利润额,此时,担保企业更倾向于从事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

(4)模型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G-F-B-(1-a)*c”是担保企业由于参与高利贷等不法业务丧失获得政府补贴、受到罚款或打击和丧失社会名誉等而带来的损失。只有这种损失大于“R*-a*R-(1-a)*b*R”时,企业才会受利润驱动而进行正常的担保业务。

正是因为在现实当中,政府对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及限制,在加上市场因素的影响,使得“-G-F-B-(1-a)*c

在短期情况下,各种市场因素都难以发生变化,因此R*、R、a、b可以视为恒定值,政府行为可以使G、F、B、c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不等式两端的大小。在该模型中,均衡状态不是现实生活中政府追求的状态,政府应该尽量使得“-G-F-B-(1-a)*c”变大,大于“R*-a*R-(1-a)*b*R”,以驱使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业务。

2、基于模型的分析结果

根据上述的模型创建及分析,可以得出政府在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高利贷业务应该采取的措施。

(1)完善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部完善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担保公司有可能钻法律漏洞,也增加了监管部门执法时的模糊性,导致监管混乱。同时从1998年开始,我国担保机构监管数度变迁,频繁更换主管机构,难以形成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如今由银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正式成立的最新的监管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担保行业多头监管的实质。只有明确行业的监管主体,才能将行业的发展状况与该监管部门的政绩相挂钩,有利于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

(2)加大对高利贷行为及恶意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加强打击,维护治安,会提高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行业所承担的风险,包括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处罚的力度及讨债所付出的成本,使其成本增加,从事高利贷业务得不偿失。

(3)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府支持力度。在一定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对正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税收优惠,增加风险补偿额度。政府的支持力度与行业监管协会的评级相挂钩。同时对担保机构的人员培训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逐步将在规范中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将其发展扶上正轨。

(4)成立权威有效的评级机构,对担保企业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联合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担保企业,允许适当增加其信用额放大倍数。担保企业的评级水平势必会影响到其与银行、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影响其业务量及营业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能低成本的获得贷款同时获得较多的业务量。在担保行业内部也可以组织向资信等级高的担保企业学习。树立企业的信誉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信誉对于担保企业的价值,使得担保企业不愿意因为高利贷而使自己累积的信誉毁于一旦。

结论:任何一个新兴行业在其发展兴盛之初,都难免遇到波折。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引导和规范新兴行业健康平稳的向前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政府管理必须实时的关注市场动态,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未雨绸缪,弥补市场缺陷。融资性担保机构产生之初无论是政府还是中小企业都对其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监管不力,使其在市场中的各种诱惑下迷失了方向,以至于为民间借贷危机也助了一份力。只有政府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及制度,并采取政策措施引导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利放贷等不法行为,真正的为各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刘春秀(1992-),女,河北沧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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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复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5,03.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9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体系;陕西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15-04

近期以来,国家对融资担保行业高度重视。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作用”。2015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2015年8月7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并要求地方政府、担保机构、银行、监管主体和小微企业共同努力,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强调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在三年内实现基本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了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支持陕西省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释放融资担保对实体经济支持的“放大”和“杠杆”功能,撬动金融市场放大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陕西省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有效支持陕西省非公有制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年以来,笔者就建立完善陕西省融资担保体系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思考,借鉴外省经验,提出了陕西建设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陕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中小企业得到快速发展,融资担保行业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并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作用,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资本实力、业务量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但受2013年、2014年经济下行压力的不利影响,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出现了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受资本实力所限,省再担保的行业龙头作用难以发挥,全省担保体系缺少有力的框架建设,缺少高层次的发展布局,致使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单打独斗、缺乏协作,造成担保资源很大浪费。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陕西省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使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一)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省金融办统计,至2014年底,全省已审批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169家,其中独立法人机构167家,分支机构2家。167家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共计208.9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4家,1亿元(含)-10亿元80家,2000万元(含)-1亿元69家,500万元(含)-2000万元14家。国有性质的46家,注册资本107.4亿元,占资本总额51.4%;民营性质的121家,注册资本101.5亿元,占资本总额48.6%。全省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684.2亿元,担保放大倍数3.27,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587.4亿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在保户数133462户,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43。

2014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担保准备金17.48亿元,拨备覆盖率402%。全省169家融资担保机构大部分已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关系,获得银行授信金额共计542亿元。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对融资担保行业的作用地位认识逐步到位,开始从组建、鼓励、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是先后组建国有性质的融资担保机构46家,其中政府出资控股20家、参股8家,注册资本为107.4亿元,占总注册资本的51.4%,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为603.3亿元,占全行业担保在保余额的88.2%。

二是各级政府鼓励融资担保机构转变经营方式、增加资本投入、优化业务结构,并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整体实力。杨凌市政府为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混合所有制改制,将辖内一家原国有制的融资担保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以激发企业活力。西安市、安康市政府多方聚集资金,积极支持市级担保机构发展,其中西安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成立时的1.03亿元增加至目前的10亿元,安康财信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从成立时的2000万元增加至目前的7.08亿元。汉中市政府计划2015年对宁强县一家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重组,引进农业龙头企业,注入财政资金,组建市农业产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好地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对“三农”支持的力度。

三是各级政府积极建立与完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税费减免、补贴、奖励、抵质押登记等支持政策。2012年,在省金融办、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陕西省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省财政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再担保保费补偿、行业风险统筹金等三个激励补偿机制;2013年,西安市财政局和西安市工信委出台了《西安市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补贴办法》,对辖内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产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担保余额的0.5%、1%、1.5%给予补贴;2014年,省财政厅、中小企业局和科技厅联合印发了《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2014年增资或新设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给予股权投入。

四是在税费减免方面,2014年陕西省个别融资担保公司享受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减免15%等优惠政策,个别融资担保公司暂免征营业税及其他所有税费。补贴方面来看,2014年陕西省有4个地市的融资担保公司与省直融资担保公司取得了补贴款,共计1.5亿元。

(二)行业面临的困难

经过十余年努力,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其融资担保规模不能有效放大,不被多数金融机构认可,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较小,无法有效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据省金融办统计,截止2014年12月,陕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69家,尚不足目前融资担保机构总数的50%。省再担保公司是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担保公司,在省内融资担保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但其目前5.42亿元的资本金,不仅远低于国内其他省市再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也达不到国家对再担保行业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的水平。再担保机构实力的落实,严重影响到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再担保机构增信分险的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是“银担合作”机制未能建立,银行很难为担保机构增加授信。省再担保公司成立以来,积极开展“银担合作”,有效推动了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增信。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对参与再担保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转授信业务,但多数银行并不认可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功能。就省再担保公司而言,虽然合作金融机构较多,但仍以股份制银行为主。“银担合作”机制难以推行,有担保机构自身的不足,但与银行的行规政策及观念的陈旧密不可分。这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拓展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三是陕西省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不高,无法进行资本市场的产品担保。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促进优质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使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募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在目前商业银行不得为企业项目债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优质担保资源显得尤为稀缺。由于担保机构在资本市场评级达到AA级以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为20亿元)才能开展此项业务。以目前陕西省担保行业的状况,无一家担保机构符合此项标准,也就无法取得对资本市场产品的担保资格。这既让陕西省中小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融资成本,也因此而失去更多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中间业务,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效用大大降低。

二、外省担保行业的经验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初步形成“一体两翼三层”的架构,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所谓“一体两翼三层”,即以政府出资控股的政策性担保为主体,以商业性和互担保为两翼,省、市、县分别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其中省级担保机构主要承担再担保的职能,市、县担保机构开展对区域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再担保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再担保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再担保模式。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在资本金来源方面,多以政府出资为主,辅之以担保机构参股、银行软贷款、引入外资或民间资本等。

二是在再担保公司的定位方面,及时厘清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准公共产品与市场化行为的关系,明确以省级再担保公司为龙头建立的全省担保体系是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

三是在经营策略方面,基本采取“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保障,实现政策性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针,按照“增信-增值”的模式拓展担保及再担保业务,主动参与、积极引导和全力推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致力于为省内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

四是在风险分担方面,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将再担保机制、财政风险补偿机制和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有机集成,对原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四是在担保责任方面,多采用固定比例分担再担保或一般责任再担保或多种方式相结合;风险补偿方面,主要由各地财政提供全部或部分补偿;五是在体系建设方面明确以建立再担保体系促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即

(1)发挥再担保公司价值中枢作用,搭建政、银、担、企合作的再担保平台,优化担保行业价值链。

(2)发挥再担保公司增信、增值、分险作用,打通增信链条,形成担保服务网络。

(3)再担保公司积极协助地市政府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全省担保行业结构。

(4)再担保公司与券商、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开展平台担保业务合作,将担保服务进行有效延伸,间接服务小微企业。

安徽、山东、江苏等地的担保行业具有鲜明的业务模式,并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些地区担保再担保体系的建设以及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得益于当地政府的政策、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在于他们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发展之路。特别是一些前瞻性的探索,值得我省学习借鉴。

三、建议

(一)坚持转变财政工作方式,加大扶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支持经济发展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手段有限的情况下,有效运用财政手段至关重要。兄弟省市成功的经验是,在财政资金管理上按照“用途不变、间接扶持、放大效应”的精神,通过扶持省内担保机构与担保体系建设,让有限的财政资金通过担保杠杆撬动资本市场,放大融资倍数,更有力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有效培育财源、优化产业和经济结构。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应起到“扶持、引导、监督、服务”的作用,在扩大信用担保规模,培育专业担保服务机构、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完善融资担保业务结构、提高融资担保社会效益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二)优化担保运行环境,充分支持融资担保发展

通过建立政府部门协调服务机制,优化担保机构的运行环境。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办业务运行中符合政策法规的涉及工商、房地、公安等部门的抵押、质押登记和出质手续;对担保业务涉及的评估、公证等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实行优惠的收费政策:即免收市、县(区)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对担保机构进入司法程序的担保贷款,加大司法执行力度,尽可能降低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要逐步优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鉴于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再担保机构的经营特点,有关部门应降低或取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使其能轻装上阵,更好地为担保机构服务,支持省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高度重视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行业顶层设计

构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融资担保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再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促使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型、政府扶持型等产业有效配置,可以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真正实现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多方共赢。一是充实和壮大省再担保的资本金,使其注册资本不断充实,真正发挥其行业龙头作用,实现整合全省担保资源;二是发挥省再担保增信、增值、分险作用,由省再担保牵头,共同组建“陕西省融资担保联盟”,承载大型创投项目融资的职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全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打通增信链条,形成担保服务网络,优化担保行业价值链。逐步打造由省再担保、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含要素市场)、担保机构、企业等主体构成的融资担保生态联盟系统,形成具有陕西特色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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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钟士取.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困境及模式转化―――以温州市为例[J].中国金融,2011,(24):80-82.

Thought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inancing Guarantee System in Shaanxi

SUN Jinghui

(Shaanxi Financial Holding Group Co., LTD., Xi’an Shaanxi 710077)

融资担保政策范文第10篇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行业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七)各级政府可以参股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支持,扩大担保能力和规模。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议价确定。(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同样的政策。

(十一)各级房地产、土地、工商、公安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等业务时,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待遇,并对属于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的考核奖励政策,可适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三)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书面授权后,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的信用报告。

(十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定期信息沟通和业务恳谈机制,逐步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建立以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的再担保体系,鼓励省内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进一步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现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5‰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4‰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