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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规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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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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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登记问题

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房屋权属登记紧密相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尽快学习、掌握关于融资性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一、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融资性担保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非常严重的弊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其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务院要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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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中的法律关系

融资融券若推出,将会使得赢家赢得更多,输家输的更惨,这也是马太效应在证

券市场的体现,除了市场风险外,作者另从法律角度评估融资融券的影响。

融资融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随着近期《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相继实施,关于融资融券的讨论再次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鉴于融资融券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证券市场的深刻影响,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融资融券制度。

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存在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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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法律解读

摘要:自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融资融券的推出让投资者充满期待。终于,在美国金融危机、国内救市、金融改革等背景下,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试点名单和范围适时公布。《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其与上位法之间必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融资融券;让与担保;物权法;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15-03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现券现金的交易品种。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体系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视,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存在着多重的商事法律关系,融资、融券方与被融资、融券方本身存在着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着与该借贷关系相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除此外尚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客户卖出,并向客户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投资者而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于市场上卖出,到期前投资者再卖出证券收回资金或者买回证券以偿还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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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亟待构建统一完善的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

摘要: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已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生力军。但由于经营管理水平较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融资担保公司各类风险不断累积,形成很大隐患,极易引发局部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秩序的稳定。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无法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进行全面有效约束。因此我国应迅速建立政府、社会、行业、公司等多层次的监管体系,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以利于融资担保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风险;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8-0118-03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中坚力量。然而,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担保公司因此应运而生。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第一家融资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担保行业的先河。近年来,由于担保需求旺盛和国家政策支持,担保行业得以迅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全国在工商局注册的含有“担保”字样的公司将近15000家。其中,经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6030家,实收资本总额为4506亿元,平均每家7473万元。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有1892家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贷款担保9139亿元。不可否认,融资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起资金融通的桥梁,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但是,由于作为“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高杠杆率机构,一旦破产,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就目前而言,随着融资担保公司的极速扩张,其面临的各项风险也不断积累,若不加强监管,不但难以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有可能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破坏性影响,甚至威胁社会的稳定。

一、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亟待加强监管

从目前社会各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反映看,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

不少公司对担保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担保比例与结构、受保企业信用状况及评级标准、担保资产评估等缺乏明确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操作规范,再加上风险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给自身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以担保业务结构为例,我国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至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长期贷款担保,这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在期限上较为集中,一旦连续发生贷款代偿,极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将自身推至破产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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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意见

一、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行业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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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30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

(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三)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市要达到3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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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问题初探

摘 要: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正式开展起来,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难免其市场风险的存在。而融资融券中担保制度则是控制风险、保障交易的核心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顺利进行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基于我国现行规章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对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想法,主要有信托说、让与担保说、账户质押说、最高额质押说。

关键词:融资融券;信托;让与担保;法律构建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已很发达,也常被视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简单地说,融资融券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交易方式,融资是投资者(委托人)看涨而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证金和买入证券为担保,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称为"买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资者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称为"卖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机构并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一般来讲,该授信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或由特定证券金融机构专营。

二、融资融券中法律关系简析及担保法律关系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流程为: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申报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投资者清算、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形成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的资金和证券,由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或卖券所得的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卖证券,投资者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理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知融资融券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产生委托关系,因借贷资金或证券提供担保产生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可以说是融资融券的基础关系,信用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对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有关键作用。

三、有关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及其相关学说

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初始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学界产生了信托说与让与担保说两种观点,还有人提出了以账户质押制度或最高额质押制度来完善这一担保制度。可以说,各有长处,也各有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上述几种观点进行简略说明和粗浅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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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财务管理的方法分析

摘要:笔者提出了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的策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性、全面化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方向。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导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加快了各行各业的发展速度,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融资性担保行业应运而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出现解决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为一部分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业务和融资艰难的问题,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中国经济平稳、迅速地发展。融资性企业在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可谓是一箭双雕。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具有高杠杆特征,主要体现在金融风险性。表现在融资担保公司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合理、管理体系监管缺失、业务运行缺乏规范、缺少高水平的风险管理等。如此种种,严重地影响了融资担保行业的长久发展。在此形式下,融资担保公司亟需一个规范的、全面的体系给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这也是笔者本次研究的初衷。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从1999年开始出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户均资金规模也不断增大。在组织形式上,以非政府出资为主。然后,从2008年后开始,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突然爆l并迅速波及到全国,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巨大弊端――金融危险。金融风险的暴露,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紧密关注,采取了一些列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了禁止地方人大担保和财政担保。融资性担保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强压之下,融资性担保企业必须重新进行自身的定位,并对相关的行规进行规范,从而解决行业面临的种种问题,集中表现在财务管理上。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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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金融机构进展中的缺陷与应对方案

典当行运行情况

典当行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融资的主要优势是方便快捷,能有效满足企业或个人急需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等需求。近年来,海南省典当行发展速度较快。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典当企业118家,实收资本11.1亿元;资产总额12.2亿元,同比增长30.3%;负债总额0.6亿元,同比增长96.5%。典当业务快速增长。2012年上半年,全省典当企业典当总额8亿元,同比增长18.61%。其中,房地产典当总额5.45亿元,同比增长24.39%。截至2012年6月末,典当余额5.74亿元,同比增长26.1%。其中,房地产典当余额3.9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典当余额的66.3%,占比较高。

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行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海南省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49家,注册资本23.9亿元。其中:政府完全出资担保公司15家,民间出资担保公司32家,混合出资担保公司2家。2012年上半年,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794笔,同比增长15.23%;金额16.32亿元,同比增长13.78%。其中:担保个人贷款490笔,金额5.1亿元;担保企业贷款304笔,金额11.21亿元。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贷款责任余额33.47亿元,担保贷款不良率0.18%。

产生的作用及应关注的问题

(一)积极作用

准金融机构若有效监管,规范操作,将会产生较大积极作用。近年来,海南省准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逐年增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准金融机构为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收益,在将地下金融引入正轨、降低社会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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