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融资担保发展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精选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1篇

河南省担保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不足

据统计,河南全省目前已设立各类担保机构549家,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出资本的巨大作用,目前已形成500亿元到1000亿元的年融资担保能力,为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河南省担保机构当前的发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加速发展的文件精神,民间资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将部分闲置资金投入到担保机构当中,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使得全省担保机构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担保业务不断增加。随着担保机构和注册资本金的大幅增加,在担保信用乘数的作用下,各类担保机构最高在保贷款余额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担保体系正在完善。为健全担保体系,河南省2009年新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两个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位问题。到目前,全省已经初步形成以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省、市、县三级较为完整的担保体系。

尽管河南担保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家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资本金规模比较小,社会认可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河南省549家担保机构当中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的有474家,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416万元,既达不到税务部门规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商业银行内部制定的合作标准。此外一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还大部分是以固定资产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金不足且资金流动性比较差,导致担保公司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业务收益比较低,主营业务发展有待强化。目前各家银行均要求担保公司以在本行的实存资金作为基数,乘以信用放大倍数,得出最高在保贷款余额。目前,全省担保机构平均的放大倍数不高,主营业务收益率比较低。在扣除成本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后,担保业务利润所剩无几,担保公司靠担保贷款的手续费支撑已经难以为继。为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将注册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长期股权等投资,没有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

获得政府风险补偿比较少,运作机制有待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针对担保机构相继出台了风险补偿措施,如有的市政府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5%进行补偿,担保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予以差额补贴。但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只是对个别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进行了很少的奖励,其他担保机构均未获得必要的资金补偿,只能依靠保费收入补充资金。但是各民营担保公司保费收入有限,既与承担的风险不对称,更难以实现健康发展。

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加强。首先,缺乏专业人才。由于尚未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造成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比较繁杂,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导致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其次,客户集中度过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机构都远远超过这一指标,存在较大的客户和行业集中风险。其三,抵御风险能力不足。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不足,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不共享,沟通与协作程度有待提高。首先,各担保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常常出现互相封锁信息进行竞争的现象。由于担保公司之间、银保之间各存戒心,导致担保机构难以形成“合力”。其次,银保之间沟通不够。目前很多担保公司均有交叉入股的现象,企业能借助在多家担保机构参股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这既加大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也使担保行业在自身可持续发展上遇到了挑战。其三,银保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真实的净资本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影响了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缺乏总体性、根本性的制度规范。除基本法律外,目前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集中在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如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发改委和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立法层次较低,制度设计不健全,同样作为管理信用和经营风险的机构,担保机构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经验,切实做到“四个强化”,逐步实现稳健持续发展。

要强化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目标定位。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把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改善融资环境作为首要任务,把服务对象定位于各类中小企业。这是政府出资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初衷和本意。多种经营、分散风险应当适度,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占用资金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否则经济杠杆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明确业务范围。目前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呈现出业务领域多元化、担保品种多样化的局面。但是,担保机构毕竟不同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不能以担保业务为平台违规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财政信用业务等,严禁超越范围经营。

要强化内部控制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明确各类岗位职责,实施部门岗位职责的适当分离,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金交易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管理相分离、损失确认与核销相分离;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确保内部稽核制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法人机构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定期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良好的风险决策和预警机制。完善担保项目评估和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营、审批、监管“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建立内部平衡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决策的透明度;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指标,并根据这些风险指标提供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对策减低风险。

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督促员工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并自觉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要强化风险管理

严格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扩大风险管理的范围,对所有层次的业务单位、全部种类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策略,如通过联合担保实现风险分散、通过反担保实现风险转移、通过合理的保费定价实现风险补偿,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的原则,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对担保项目坚持实行双人调查、审保分离、专家审查、集体决策、定期跟踪的制度,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严格控制担保放大比例。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这些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必须遵守。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率和担保总额,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严格实行单笔贷款担保最高额限制。要防止将自身信用集中投入到某个中小企业中,降低客户集中度,实现风险分散化;切实落实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的规定。

严格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重视担保合同的作用,在合同中设定完善的限制性条款,限定资金用途,把握监控权,防止债务人乱用滥用资金。另一方面要重视反担保制度的应用,掌控潜在的还款来源。

严格坚持风险准备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覆盖风险的能力。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担保机构要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要强化银保合作

建立风险联动机制。按照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银保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管。把银行的信贷“三查”与担保公司的调查审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银保双方可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商业银行着重事中控制,担保机构着重事前调查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双方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公司 温州 困境 发展

2011年开始爆发的由温州老板“跑路”的温州金融危机,是由温州金融市场的无序管理诱发的,尤其是民间金融资本。其中大量的担保性公司挂羊头卖狗肉,一方面高息吸纳社会资金,另一方面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去,推动着虚拟财富的滚动。当虚拟的泡沫最后崩溃时,大量的老板跑路,金融危机开始爆发了。虽然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是经济发展诟病的一个体现,但是担保公司也成为众人瞩目的罪魁祸首的代名词。

尽管列入金改试验区的温州金融改革的内容并没有明确到担保行业,但浙江省对这一行业出台了不少的政策性文件来整顿和肃清这一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引起了不同的争议,甚至有不赞同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声音。但是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在是市场风险进一步分散的结果,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经济效益,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此外,根据调查,温州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加速性因素在于银行贷款的互保链。由于企业之间的互保链形成了一副多米若骨牌效益。而融资性担保公司能促进解开企业互保链带来的困局,形成有效的疏导途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困境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凸显出了一些主要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发展模式,目前整体素质和经营水平参差不齐,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外部经营环境不够优化,发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空间有待提升。

根据温州2012年上半年度的统计数据,温州市共有37家,其中民营商业性36家,国有政策性1家。注册资金21.5亿,担保余额68亿,担保笔数20648户,代偿总额8856万。金融危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受到的冲击非常大,部分公司呈歇业或半歇业状态。尤其是后危机的影响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受困,对担保公司带来的影响会更严重,面临着更大的挑战。整个行业发展存在各种约束性的因素。

1、行业发展环境存在不良的因素

(1)公众认识和认可度偏差。非法集资触发的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认识存在偏差,社会舆论把非法集资、高利贷和担保公司联系在一起,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被误解甚至被误伤。

(2)实体经济发展的滞缓。温州的实体经济总体上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中小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导致利润空间压缩,产生流动性风险,加上企业之间的互保链的牵连,中小企业的流动性风险急剧加大甚至破产。这些风险的传递,担保公司首当其冲,导致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剧,于是造成担保公司主动收缩业务,很多合法合规的业务也出现萎缩。

(3)整个行业缺乏整体发展规划设计,缺乏操作性强监管机制。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出台了一些有关担保公司的行业政策,初步建立了行业规范发展和审慎监管制度框架,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缺乏总体的规划和布局,以及没有明细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测试体系,如何关注担保业务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部分机构业务过度集中所隐含的信用风险及部分机构成为新的融资平台的风险等。如何监控行业的营业规范性、风险管控能力和资信实力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担保的配套服务不足

(1)顺位抵押不畅。全国部分城市都在开展不动产的二次顺位抵押,但是很多地方的房管部门一直对二次抵押不支持,即使抵押权与房管部门没有任何利益利害关系,比如温州就是个例证。在温州,除中安担保公司外,担保公司的二次顺位抵押都实现不了。二次抵押的不顺畅,导致担保风险分散机制受阻,不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

(2)不能共享征信系统。目前担保公司不能共享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利于有效地识别风险,导致担保公司的信用识别成本和时间增加,影响担保业的发展。

(3)资质认可造成一些担保业务无法开展。比如诉讼担保,即使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符合诉讼担保,但是也无法跨越法院的门槛,得不到法院的资格认可。

(4)缺乏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由于没有再担保公司,而绝大部分的担保公司是民营的商业性质,一方面容易造成银行的歧视,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少了一道风险分散的有力渠道,加大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系统性风险。

3、行业本身的商业可持续水平弱

(1)整体资信水平低,资金规模偏小、担保实力弱,无法实现规模效益。截止到2012年上半年度,温州市3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共3721.5亿,平均注册资金只有0.58亿。规模小、散使得绝大部分公司综合实力弱,综合实力弱造成业务品种单一,担保机构在业务构成缺乏弹性的选择空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或客户集中度容易影响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稳健性,当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极易引发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系统性风险非常大。

(2)缺乏风险补偿机制。一方面,绝大部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担合作中承担全额担保,缺乏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或利益共享机制。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对风险补偿有限。一些反担保措施的变现力弱、可执行性不强、执行成本高,造成反担保风险分散能力差。

(3)管理水平差距大、风险管控能力有待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个资本集聚且风险值极高的行业,融资性担保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其核心是风险控制,需要既能开创业务又需要规避风险的综合型人才队伍。这就必然要求需要具备长期的行业经验的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构成的专业风险管控团队。

温州是个人才非常短缺的地方,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成本很高。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多数从业人员是由从事过金融工作或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业务骨干。这样的人才构成满足不了该行业发展的需要,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机制,风险识别和控制弱。有些担保公司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在提供担保时,往往依赖于银行的调查结果,没有形成独立的调查和决策机制,没有形成风险的双重防控体系。

(4)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不完善,部分公司仍存在违规经营。很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东,组织结构不完善。目前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抽逃资金。主要原因是其主营业务收益率低下,主要因素之一是放大倍数不高,根据行业普遍经验,担保公司的放大陪数至少大于5倍,才有盈利的空间。据测算,温州担保行业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是3倍,担保收费平均标准是0.25%,假定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由此推算的收入利润率0.75%是很低的。当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达到股东预期盈利时,就非常容易造成偏离主业。

(5)新业务新产品开拓有待加强、担保能力有待进一步释放。担保公司的主业务品种单一,集中在传统的担保业务,创新能力不足。除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外,工程贷款、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品种有待开拓。

4、银担合作地位不对等

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地位不对等,突出表现在风险分享机制失衡。国际通行做法是实行比例担保,银行的风险损失可以采取委托担保机构追收方式。但是在国内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置的门槛高,在银担合作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合作条件基本上由银行主导,担保公司全额承担风险,不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散,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功能,容易造成银行不尽责任的审核,银行甚至会转移不良资产,把偿债能力有问题的企业推荐给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会造成风险分散机制失衡,加剧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扩大系统性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

一方面,担保行业应以市场主导,通过自身的完善,提高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处在发展初期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有效扶持、指导和服务。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行业规划发展建设,通过清理规范,正确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加强行业合规性和稳健性,完善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1、担保公司要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1)加快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这一行业涉及面广,风险大。需要法律、财会、金融等专业风险管理人才。没有专业的团队支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是无法可持续的。

(2)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从战略的层面出发,完善一整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下去,建立限额审批、审保分离、内部稽核和报告制度,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健全管理责任制和风险准备金制等内部控制体系,在求稳的基础上求发展。

(3)必要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经济和规模实力。目前在银担合作的关系中,担保公司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担保公司自身实力不够。因此,可以通过合并重组,提升实力,提高银担合作的谈判地位,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4)创新担保风险控制和补偿方式。可以对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性的组合,突破传统的担保业务,开拓新的业务源。

2、政府部门要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正确的引导

(1)转变支持方式。政府财政每年都有大笔的资金支出,用来奖励业绩好的担保公司。建议政府改变原来的直接优惠政策变更到间接引导上来。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建立再担保公司,完善补偿机制。一方面解决了银行对民营担保公司性质上的歧视。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二是鼓励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推行互信互惠、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可以把财政资金的存款与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支持相挂钩。另一方面建立由政府牵头召开的银担联席会,定期召开,沟通信息、共同商讨、解决问题。

(2)健全风险管控机制。首先,要明确科学的考核体系,明确关键的监督指标。目前的主管部门的管理大都停留在表面上,虽然定期收集本区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汇总情况,但并没有形成分析报告,没能对行业的风险预测和管控提供实质性的把握和掌控。其次,加强行业监管,形成定期的行业风险评估报告。既有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担保对象是中小企业,通过它们的信息可以折射出中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实现监管资源的有效匹配。

(注:本文系温州市哲学社会规划课题(课题号12WSK090)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金融司: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2010(9).

[2]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Z].2011.

[3]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2〕75号)[Z].2012.

[4]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调研报告[EB/OL].,2012.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发展模式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 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 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破解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在意大利、孟加拉等国家,互担保已经比较发达,在解决微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低收入人群创业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我国,以由政府机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以及浙江萧山“封闭式、会员制、非营利”封闭式担保公司等为代表互担保机构,也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效,是许多具有地缘、人缘、业缘的微小经济体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机制。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河南省;担保公司;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75.15 [文献标识码] B

一、研究背景

京广两地担保危机、江浙温州担保危机、四川担保危机相继爆发,当全国各地融资担保公司出现“跑路潮”、“倒闭潮”的现象,河南省也未幸免。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9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了支息困难及停息现象。2015年年初至今,在融资担保公司不支息、不还本的情况下,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游行静坐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人民的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现象,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分析。田丽丽(2015.5)从担保公司的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分析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政策方面的风险、信用方面的风险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包括融资风险、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彭作富(2015.6)从微观和宏观方面分析了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原因。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及风险防范,专家学者也都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政府制定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规章制度;担保公司提升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创新反担保制度等。

学者专家理论的讨论不足以改变目前融资担保公司的现状,真正解决目前的问题,还需政府制定一系列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一系列举措。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定,较为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针对目前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乱象及出现的瓶颈问题,2015年7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会议明确,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2015年8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分五大部分,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加快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改革发展,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步入规范发展新阶段。2015年12月7日,郑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51家拟通过2014年复审的担保公司名单,但审核通过的担保公司依然面临经营困难的问题。

二、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困境

(一)外部原因

1.担保法律法规不完善。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较为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但至今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且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

2.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工信厅。作为新兴经济主体,前几年担保公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担保公司的门槛也较低,市场上各种担保公司乱象丛生。政府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当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就显得力不从心。

3.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发展时间不长,还缺乏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的风险具有行业性、传染性等特点。当一家担保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其他担保公司也会受到影响。

4.经济下行对担保公司的影响加剧。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调整、各项经济改革集中进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弱,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加重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二)内部原因

1.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弱。我国担保公司数量众多,资本实力不均衡,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整体较弱。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很多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及时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

2.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基本都和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但实践中银行均未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担保公司的风险基本由担保公司全部承担。在经济下行时,银行不仅没有合理分担风险,反而压制对担保公司的贷款,加重了担保公司的风险。从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情况看,银行大大压缩了对担保公司的贷款,大量的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瘫痪甚至破产的状况。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由于前几年担保公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担保公司的待遇较高,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的人都争相涌向担保公司。所以,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当担保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时,这些人员就无法帮助担保公司走出困境。

4.业务范围不规范。按照程序,中小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实际中的做法是,担保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然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有的还未投入合同中的中小企业,而是投入了其他企业,导致资金收不回来。对于这一过程中资金的去向,担保公司的业务没有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发展对策

(一)宏观层面

1.提高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担保公司要能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必须资本实力要强。因此,要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必须提高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保留一些资本实力强、从业人员素质高、经营状况好的担保公司,淘汰一些资本实力弱的担保公司,但要做好倒闭善后工作,使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的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2.政府加强监管。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弱,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担保公司向着健康合法的方向发展。政府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应加强监管,担保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融资担保公司融通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投向指定的企业,政府应加强对担保公司资金去向的监管。

3.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市场保留一些实力强的担保公司,当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助。担保公司的风险不能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而应由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分担。政府可以入股担保公司,和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担保公司的风险。这种机制应该得到有效地推行,不能流于形式。只有政府、银行为担保公司分担风险,担保公司才能逐渐壮大,才能真正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是要建立担保公司风险监控识别机制。监管部门将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代偿率、保证金比例等作为重点指标监控。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对担保公司风险监控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媒体、网站等宣传媒介对担保公司的信息进行。

5.减免对担保公司的税收。在担保公司出现困难时,税务部门应减免担保公司的相关税收,减轻担保公司的资金压力,帮助担保公司渡过难关。当担保公司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后,再恢复对担保公司的税收。

(二)微观层面

1.做好投资项目的选择。担保公司应慎重选择担保对象。中小企业抗压能力差,一旦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就会使担保公司陷入代偿危机。所以,担保公司应选择好担保对象,应选择实力强、发展前景好、政府鼓励的中小企业,比如互联网产业、高科技行业。

2.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公司实施担保。担保公司不应代被担保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担保公司业务的不规范是导致目前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主要因素。但担保公司无力偿款时,客户集中找担保公司讨债,而不是找用资的被担保公司。这也是担保公司的业务程序不规范引起的。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担保公司应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行业认知,招聘专业人才,提高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一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和政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使风险分担落到实处。二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偿还欠款。三是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担保公司应做好保前调研、项目评审,对担保对象应做好充分的调研,作出评估。

5.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要降低经营风险,应尽力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要得到健康的发展,就要有强大的后盾,争取到政府的支持才能保证担保公司的长久发展,银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可以降低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在目前情况下,被审批过的担保公司是极少数,审批过的担保公司只有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存活下来。

四、结论

融资担保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经济主体,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境,但是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法律法规的完善、担保公司自身的完善等,融资担保公司需要也必将健康发展起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行业;问题;原因分析;建议

Abstract : In recent years,

China'sfinancing guaranteemore

rapid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ineaseSME loans.SME devel-opmenthas playedan importantrole,

butalso exposed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from theindustry itself,

cooperative financialinstitutions,

industry regulationand other asp-

ectsofthefinancing guarantee

industrydevelopmentin thecause of th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 Financing Gua-

rantee Industry ; Problems and

Analysis; Suggested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笔者拟基于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近年工作实践,对融资性担保行业产生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探究。

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行业现行状况概述

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8590家,从业人员125726人,实收资本共计8282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10436亿元,负债总额1549亿元,净资产8886亿元,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18955亿元,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全年担保业务收入392亿元,实现净利润114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249.5亿元,融资性担保代偿率为1.3%,损失率为0.1%,融资性担保贷款不良率为1.3%;行业担保准备金合计701亿元,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280.3%,担保责任拨备率为3.2%[ 1]。

(二)行业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媒体屡屡爆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法人失踪等问题,涉及金额越来越大,地域越来越多,波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不对这种趋势加以遏制,势必将引起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信用缺失、银行不良贷款升高、小微企业融资更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不利于我国整体金融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尤其是处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究其根源,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或不规范经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特征:一方面,无论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行业自身的发展定位分析,其担保对象都是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为主,同时其担保对象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会减少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使得担保对象整体素质无法得到明显提高,经营风险较大。另一方面,从国家有关部门的扶持政策,以及担保对象的承受能力来看,都不支持过高的担保费率;再加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普遍不足,2012年底全行业平均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1倍,使得收益水平偏低。

其次,从合作金融机构方面来看,一是目前金融机构未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既直接加大了其担保责任,又会导致金融机构放松对贷款对象的资格条件审查和日常风险管理等,客观上降低了贷款对象的贷款条件。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检查不到位,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未充分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资产、或有负债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容易导致出现管理漏洞。三是目前各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不断加强业务创新,部分银行推出围绕“一圈(商圈)一链(产业链)”商业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弱担保和信用方式的小额信贷,客观上也挤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尤其是优质客户群体。

最后,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一是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性略显不足,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并且不同地区确定的监管部门也不统一,考虑到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金融特性,监管主体的专业性和统一性略显不足。二是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除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配套制度和各地方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在具体担保业务、违规处理处罚方面没有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三是日常监管和配套服务不够到位,目前仍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收账款和对外投资占比过大,存在抽逃出资或拆借资金的嫌疑,同时保前审查和保后管理也不够细致到位。另外,征信管理部门还未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其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监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日常经营风险,树立审慎监管理念,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日常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全面动态监管,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风险。

一是借助专业化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融资性担保行业与银行等金融行业紧密相关,其主要风险实质上是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前置或转移,而在金融行业监管方面,各级银监部门有较为系统的监控手段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同时银监会也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之一。因此由银监部门进行融资担保行业的日常监管,通过行业专项监管或是与金融机构合并监管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又能减少或避免监管的重叠。

二是加大对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进一步完善违规处理处罚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执行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发现的潜在风险应要求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对拒不改正问题或严重违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扶优限劣,促进整个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数量多规模小的特点,单靠传统的手工现场监管模式已难以满足监管需要,加快推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势在必行,通过采集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具体担保业务的关键信息,利用分析模型或数据挖掘技术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各种分析比对,在时间上不受限制,便于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在效果上既便于获得行业性、系统性的信息直接为监管部门决策服务,又可以利用分析比对结果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提高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四是充分发挥合作金融机构的检查作用。作为其授信业务的保证人,金融机构必然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等全方位情况进行授信调查和定期检查,以确定是否达到合作条件和给予的合作额度。监管部门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检查来配合监管工作,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监测、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更好掌握其风险水平。

(二)转变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模式。

如前所述,与金融机构相比,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高收益低,纯商业化模式存在一定困难,2012年以来,在广州、深圳、郑州、厦门等地已有不少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该行业。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故有必要对其目前的发展模式做相应的调整:

一是大力发展政策性担保公司。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注资或积极引导国有资本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仅收取少量的担保或手续费用,考核目标主要以担保放大倍数、客户覆盖程度、资金安全性为主,并建立按考核结果定期进行业务量补贴补偿的制度安排,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减少甚至杜绝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风险的发生。

二是成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除了反担保措施外,现阶段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缺少风险转移或风险分担的措施或手段,一旦出现损失仅能依靠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经营收益或是净资产来弥补,不利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做大做强。可以借鉴保险行业的再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再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客户群体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授信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放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倍数,分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减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加大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准金融行业,目前机构规模偏小,为提高其担保业务能力,更好服务于小微企业经济,除了目前已实施的各项扶持措施外,还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是构建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关系。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搭建银担合作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尤为关键的是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风险,而不是将全部风险都转嫁给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增强其自身信贷风险防范意识,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交流沟通,积极主动提供信贷客户的征信资料、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在贷(保)前审查和贷(保)后管理阶段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更为全面的了解信贷客户的情况,实现银保双方的共赢。

二是适当放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范围限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普遍不足,除支付小部分保证金外,会产生大量的闲置货币资金,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较低,对资本的吸引力不足,建议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扩大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例如保本型基金(或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可转债、信托产品等风险较低但有望获取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或是适当提高其他投资的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减少将公司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经营的内在动力。

三是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创新,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担保品种方面可以紧跟金融产品的创新,配套推出商圈企业融资担保、供应链企业融资担保、会员制担保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担保等,开拓担保的业务范围;在反担保方式方面,除了传统的房产、土地、动产及保证人担保外,还可以推出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等反担保方式,降低担保的风险;在业务合作层面方面,除了传统的银担合作外,在部分地区已推出的政银担企合作机制、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担保等,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 米文通.金融深化背景下我国担保机构的监管体系研究[J].上海金融,2011.(11)..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6篇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与规范监管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严格规范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提高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融资服务能力。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协调联动、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形成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二、壮大担保体系

(一)到2015年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500家,注册资本总量达到350亿元,形成1750亿元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做大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省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为民营企业提供直接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适当开展再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适当开展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融资服务,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国富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主体,为“三农”项目提供直接担保,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省供销社组建的新合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依托,为农村流通企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形成省级担保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融资担保体系,成为全省规模最大、信用等级最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三)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家注册资本规模1亿元以上的区域性核心担保机构,、、、市要达到3亿元以上,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四)做实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六)科学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各设区市、县(市、区)要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的融资性担保市场主体容量、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布局规划。适当控制数量,提高单体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增强融资担保能力。

三、规范业务运营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在做大做强主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能力。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对外拆借资金,不准对非法借贷提供担保。

在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吸收存款、参与非法集资和发放高利贷的前提下,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民间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允许为年利率不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企业商业信用提供担保服务。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妥善处理自身收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突出社会效益。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省担保业协会要加强建设,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对中小企业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3年营业税。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作为往来账款,待符合坏账条件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实行浮动担保费率。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二)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依法公开信息资源。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主管财产登记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及其他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要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到登记部门对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支持互利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五、强化队伍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六、健全监管机制

(一)充分发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的协调议事功能。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要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管理。

(二)建立严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责任制。省、设区市、县(市、区)监管部门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各级的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明确重点监管和指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到人。

(三)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框架和流程,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大对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测分析力度,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数据统计网上直报系统,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统计信息网上直报,完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和实现实时监测。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制度,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退出机制,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加强资本运用监管,对资本金使用实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7篇

(一)建立和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二)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主要监管指标逐步到位。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外投资占比等主要指标可在5年内逐步达到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变化,适时、适当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四)建立风险提示、诫勉谈话、公开谴责、限期整改等制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五)逐步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长效机制,加强信用评级结果与准入许可制度的有机结合,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

(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

二、推动行业建设,优化外部环境

(七)各级政府可以参股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资本金注入支持,扩大担保能力和规模。

(八)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议价确定。(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鼓励和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同样的政策。

(十一)各级房地产、土地、工商、公安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等业务时,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待遇,并对属于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的考核奖励政策,可适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

(十三)积极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取得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书面授权后,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查询被担保人或关联主体的信用报告。

(十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机构定期信息沟通和业务恳谈机制,逐步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建立以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龙头的再担保体系,鼓励省内各担保机构积极加入再担保体系,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五)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进一步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进一步完善现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的,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5‰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按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4‰比例对担保机构补助。补助资金应用于担保机构充实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助资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8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重庆;中小企业;发展

一、行业概况

自1999年开始试点以来,经过11年的发展,在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积极扶持下,重庆市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蓬勃发展,在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重庆市担保企业已经开展的业务种类比较齐全:银行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以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等。

2007年是重庆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异常迅猛的一年,市金融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出台极大的推动了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担保企业在最多时达到了200家以上。2010年是融资担保行业清理整顿的一年,银监会、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已经把担保行业纳入金融行业的管理体系。重庆市金融办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整顿规范,加大力度支持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到2011年6月,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共108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企业达65家,基本形成了由政府、自然人、法人出资的投资多元化,市、区、县、园区、民间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担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加。从2007年以来,每年担保发生额均超过100亿元,特别是2010年当年担保发生额达267亿元。

重庆市担保行业业内环境较好,各担保公司与受保企业合作时,从来不需商谈担保费率,担保费一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

二、发展的必要性

1.经济发展的需要

重庆自直辖以来,金融业高速发展,无论是金融企业数量与种类、金融资产规模与质量,还是金融产业发展潜力与速度方面,都排在了西部十二省区市前列。2007年重庆市政府提出“2015年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围绕这一目标,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金融行业,金融中心的目标离不开他的发展。

2.中小企业的需要

中小企业占我国GDP总量的60%,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推动力,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的大。但是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都是未能妥善解决的问题。截止2008年末,重庆市中小企业共16.8户,占据重庆市GDP总量的37.2%,中小企业就业人员达到373万人,但是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却只有两成左右。重庆市中小企业在融资上依然存在着缺口大、渠道窄、成本高等三大问题。

3.金融危机的影响

08年金融危机爆发,使得一大批没站稳根基的企业倒闭,社会失业率急剧上升。在金融危机中幸存下来的企业,也面临资金紧张,原本就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更遭遇到了资金饥渴,资金供求链条的不稳定性更高。

三、存在的问题

1.整体实力不强,部分企业能力偏弱

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从99年开始试点以来,企业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担保业比较发达的省市相比,不仅担保企业数量远远低于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四川,而且注册资本金和累计担保额也差距明显,接近一半的融资担保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亿。部分企业基础薄弱,存在企业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全市108家融资担保企业,经常开展担保业务的只有几十家。

2.抵御风险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首先,担保行业基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本身信用风险较高。大多数担保企业还处于早期展业阶段,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目前在融资性担保倍数难以放大的背景之下,部分担保公司“异化”情况严重。偏离主业,将自有资金拿去做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加大了风险。

再次,由于没有健全的制度,担保公司实力弱小处于劣势,大多数银行将信贷风险转嫁给了担保企业,很多担保企业被迫承担起了100%的信贷风险。而国际上担保企业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担保企业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极其缺乏分散风险机制。

3.担保行业运行体系不完善

不管是从政府对担保企业的监管、银行与担保企业的协作、担保企业自身业务的流程等,都没有一个完善、确切的体系。这导致了担保行业的无序性,也增加了担保业的风险。

4.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重庆市担保业发展刚十年出头,目前,从业人员没有相应的准入制度和从业资格要求,担保行业多数从业人员属于“半路出家”,融资担保方面的专业人员很少。

四、促进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强融资性担保的制度建设,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融资担保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制建设不全,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充实、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制度建设。

我国分别于1995年、2007年、2010年颁布了《担保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担保行业开始进入正轨,但是问题仍然存在,目前的制度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2.完善担保行业运行体系,加强担保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在明确政府与融资担保企业的角色定位下,建立职能完善的担保监管部门。政府是监管作用,避免越位、行政干预企业,在此基础上建立职能完善的监管部门,专职管理担保企业问题;企业做好合法合规经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主承担风险责任。

其次,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建立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政府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作出明确的规定;银行需经营调整,改善与担保企业的关系;担保企业自身需注重信用,加强风险管理。

再次,健全担保业的补偿机制,使联合担保、再担保企业职能到位,反担保作用到位。由于行业竞争及相关利益问题,担保业务中联合担保、再担保、反担保使用较少。金融危机尚未结束,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仍然比较弱,而这类企业是担保企业的主要客户群,政府应支持引导企业健全补偿制,担保企业应加强合作,运用补偿机制降低风险。

3.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担保从业人员准入机制

加强对担保行业人才的培养,政府应加强政策和财政支持,学校应设立担保相关专业,相关协会及组织应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等。尽快建立起担保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参考文献:

[1]曾瑞安.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问题探讨[J].武汉金融,2008(1).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9篇

1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破解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在意大利、孟加拉等国家,互担保已经比较发达,在解决微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低收入人群创业发展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在我国,以由政府机构、银行、专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以及浙江萧山“封闭式、会员制、非营利”封闭式担保公司等为代表互担保机构,也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效,是许多具有地缘、人缘、业缘的微小经济体解决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机制。

融资担保发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融资 投资 发展思考

一、融资担保业发展现状

发展迅速,表现出“多、小、散、弱、差”的特点。即数量多、规模小、业务散、竞争力弱以及服务质量差,融资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有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有限。

(一)发展质量参差不齐

国内担保公司发展处于无序状态,良莠不齐。新增加和倒闭的企业数量较多,业务过滥、恶性竞争、信誉低下的现象,没有充分发挥融资服务功能。

(二)数量多、资本少、规模小

北京市目前有融资担保类型企业128户,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10户;注册资本1亿—10亿元之间100户;1亿元以下18户。缺乏持续性的股本投入,后续的二次资本投入和补偿机制较少。担保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比较低,一般在2—3%,完全依靠担保费用收入难以维持担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规定,担保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需要提取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述原因导致担保企业贷担保资金放大能力和担保能力接近极限。

(三)与商业银行合作地位不平等

国际上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一般是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在担保责任上贷款以借款人抵押为住、担保企业担保为辅。由于中国缺少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范,由于担保企业实力较小、所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地位不平等,谈判能力弱,很多商业银行将贷款企业的借款风险转嫁到担保企业,承担百分之百的贷款还款责任,一般还需要缴纳10%的保证金。与担保企业的责任和能力不对称,与合作的商业银行谈判能力不对等,弱化了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企业的考察与评估,制约了担保企业的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

(四)发展的基础条件薄弱

1.担保标的物流转不畅。

2.担保企业项目评价、技术评估、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人才相对缺乏。

3.担保企业整体资本不足、信誉水平不高。缺少全国性质的担保信用支持体系、征信服务。无法推动和引导全国性质的担保信用体系和担保网络体系的形成。

4.法律、政策环境不完善。金融创新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受到政策限制。融资担保和普通担保公司的政策区别不大,政府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标准相同。没有体现出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二、融资担保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抽逃注册资本

存在抽逃注册资本、挪用资金等现象。

(二)变更注册信息不进行申报

变更注册信息,业务经营许可证及金融局许可批复、税务登记证、开户行许可证等,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申报。

(三)违规开展业务

按照监管要求融担公司需按担保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但部分民营融担公司在难以达到准备金提取比例的情况下,依然放大担保业务。因为,按照规定比例计提,融担公司很难实现盈利,报表体现利润较低或者为负值。

(四)规章制度不健全

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处于初建阶段,企业的战略不清晰,规章制度不健全。

(五)代偿损失的能力不高

担保行业作为新生行业,顶层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推动银担机制的建立,行业整体实力较弱,作为银行机构的服务行业,担保企业代偿损失的能力不高。

三、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思考

(一)促进能力建设:重点促进风险承受能力提高

重点在于建设有利于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设立担保专项基金,提高担保能力。发展担保行业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困难,是国际普遍做法,日本的做法可资借鉴。

2.建设担保行业联盟体系。基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由政府倡导,建立担保业联盟体系,共享相关信息,共同防范相关系统性风险。

3.增强担保企业实力,促进行业“航空母舰”的形成。为解决与商业银行地位不对等的问题,通过增资扩股,扩大担保企业的资本实力。增资扩股途径包括以下几类:

(1)由现在股东增加资本投入。

(2)吸引其他股东扩股。

(3)整合现在国有担保企业的股份。

(4)其他途径。

(二)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担保行业风险管理

1.做好担保前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息采集、初步审查、筛选,风险评估等,加强关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指导。

2.做好担保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担保过程中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审查,加强关于设定反担保措施方面的指导。

3.做好担保后的风险管控。引导企业加强担保之后的跟踪检查、风险预警、风险资产管理。

(三)加强监管:完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机制

1.对于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通知工商局依据《公司法》、《刑法》处理。

2.及时掌握注册信息变化情况,如果企业未及时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3.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公司法、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办法处理。

(四)提供政策支持:资金、人才、平台等支持措施

1.设立国家级的、由政府出资的科技担保公司(或者是多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

2.利用财政资金补偿担保企业因担保产生的部分损失。

3.建设担保服务网络。

4.促进人才的培养。融资性质的担保企业,需要专业化人才来实施担保业务,因此要努力培养熟悉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具备金融创新、风险规避能力的复合人才,同时培养科技项目评价和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人才。

5.建设担保企业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本着“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信息联动、提供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建立辐射担保、创业投资、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以及中介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交流合作平台,提供如下服务和支持:促进担保、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合作;争取投资、担保、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企业的联动;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流通和变现功能;通过中小企业和项目信息交流平台,减少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和贷款评审咨询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