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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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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企业政治战略研究

摘 要:在传统的企业管理理论中,企业的管理通常被描述为一个理性的经济过程,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是导致企业生存环境更为动荡的一个外生变量,是构成企业行为约束的、“不可控制”的外部因素。但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引发了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伴生的现象,企业对政治手段的依赖日益加深。与此同时,伴随着企业资源基础理论以及动态能力等观点的提出,从社会关系维度思考企业战略的思想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文正是从企业社会资本这一独特视角,分析了企业实施政治战略的理论基础,进而在回顾企业战略管理思想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构建了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企业政治―经济二元主义战略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社会资本;企业政治战略;政治行为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12-0036-07

一、企业政治战略(corporate political strategy)的产生和发展

(一)企业政治战略的提出

有关企业经济战略的文献已经相当丰富,比如波特的5种竞争力理论模型早已成为当代企业战略管理领域常用的工具之一。然而,企业的政治策略与行为虽然也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却很少有企业将它提升到战略的高度来进行规划和实施。这显然与人们对企业功能的认识有关。传统上人们仅仅把企业看作是一个经济机构,是为了特定的目的(生产商品、提供服务)而建立的。因而,在传统的企业管理理论中,企业的管理通常被描述为一个理性的经济过程,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是导致企业生存环境更为动荡的一个外生变量,是构成企业行为约束的、“不可控制”的外部因素。然而,著名管理大师德鲁克[1]认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所有的组织都必然是政治组织。它们都是“多选民”的组织,它们的运转方式都必须保证社会中那些能够否决或阻碍它们的群体将不会抵制或反对它们。所有组织的管理者都将必须学会在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进行政治思考。事实上,我们在考察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时发现,企业经常采用政治手段推动开发市场的进程,政治经营已成为企业可利用的“战略”组成部分。

“企业政治战略”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对西方企业政治行为研究的综述。西方学术界通常把任何直接试图影响政府政策或政治过程的复杂行为称为企业政治行为(Corporate Political Action, CPA)。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范围经济战略下,西方国家企业普遍发展多角化业务,导致很多企业超越了个别产业和局部市场的范围。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化经营成为西方企业新的发展方向,国际化趋势的发展进一步引发了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的伴生现象,政治解决日益成为开辟国际市场的主要途径,企业对政治手段的依赖日益加深。把企业政治行为提升到战略的高度来进行规划和实施的思想和方法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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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依法行政工作安排

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市粮食中心工作,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主线,以全面推进依法管粮目标,切实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效能,深入开展粮食法制宣传培训和研究,为我市粮食安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一、进一步抓好《纲要》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做好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加强对基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法制办、审批办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日常工作制度,扎实做好集中审批工作。

全面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

二、围绕粮食中心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执法,不断推进依法管粮水平

按照省粮食局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创建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执法,不断推进依法管粮水平。

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全市粮食收储企业认真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完善粮食收购企业数据库,全面掌握全市粮食收购企业的库容量、库存数量和基本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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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内容摘要:近年来,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越来越多,协助行为面临一些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中法律风险的分析,提出充分依据现行法律尽可能维护电力企业利益,降低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风险。

关键词:电力企业 协助行政执法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现状概述

(一)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的概念

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是指电力企业依据行政机关的指令或要求,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企业采取中止供电或终结供电措施,协助行政机关顺利完成执法行为。

(二)电力企业协助行政执法现状。

近年来供电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治理、煤炭资源整合、查处安全隐患企业等领域经常被指令协助行政执法。2010年4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启动对违章建筑、非法占地的联合执法行动,太原市供电分公司被纳合执法行动的有关单位之中。据不完全统计,太原市供电分公司自2010年4月份以来,共接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执法局要求协助行政执法的来文、来函170余件。其中太原市规划局所属各分局来函最多,其次是太原市及其所属的区国土局。此现象在基层供电公司也非常普遍,以阳曲、清徐和娄烦为例:阳曲供电支公司近三年来配合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执法部门对70余家企业采取了断电措施;清徐支公司近三年来在协助行政执法中对21座资源整合关闭煤矿、8家环保关停铸造厂、12家违法洗煤厂、39家违法排污单位及33家违法占地用户采取了断电措施;娄烦支公司在2009年5月依据娄烦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对23家违法选矿企业进行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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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

内容提要:以往学界关于税收筹划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内在地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收理念、税法原则、立税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范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研究视角,对税收筹划行为进行系统考察,站在一定的法理高度,以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对特定税收筹划行为做出恰当的分析,得出更加理性的结论,从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并为创新税收筹划规制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支点。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税法学分析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般被认为是与节税(TaxSaving)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并作为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而被各国政府所认同,进而为各国税收政策、法律所允许或鼓励。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逐渐被国内接纳,并广为企业等纳税主体所采行。论文百事通时至今日,国内税收筹划的经济、社会、制度及其规制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税法规范的日益多元化、弹性化和复杂化,纳税主体权益保护理念的进一步强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专业机构的介入,企业税收筹划进一步走向隐蔽性、专业化和复杂化,对其合法性的判别愈加不易,以至以之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出现失度;特别是企业竞争的加剧,致使税收筹划成为企业不可或缺又经常异化的行为。然而,税收筹划的专项立法、规制实践和学理研究又不能及时策应这些变化,故在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驱动下,不少企业的税收筹划越发失去其正当性基础,进而异化为逃税、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和事实,使得税收筹划背离了税法规定和税法精神,已危及税法制度追求的公平、效率和秩序。

企业税收筹划及其环境因素的新变化,需要学界重新审视其合法性,以便更好地区分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和不正当税收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防范和规制税收违法行为。以往关于税收筹划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研究方法和结论,已经不足以指导目前变化着的税收筹划实践。笔者认为,尽管现今各国都试图在立法或司法上严格区分节税与避税,但是由于节税与避税各自内含的技术性、隐蔽性和复杂性,两者的边界十分模糊。因此,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做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做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一、税收筹划应遵循税法规制的一般价值标准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诸多法律调整所共同追求的价值,[1]也是税法规范、制度和体系得以创制的基础,更是税法规制的价值导向。在实践中,一个主体的特定税收行为是否合法正当,除具体税法规范之外,可依法的一般价值标准加以评判。税收筹划的运行能够遵循法律追求的一般价值,这是税收筹划得以存在并得到法律、政府和社会认可的一般法理基础。

首先,企业通过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为国家税收的实现提供经济基础,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考虑,都有利于实现税法追求的效率价值,这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税收筹划不属于税法禁止的范围,企业在依照公法性质的税法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受到私法的保护,[2]企业可按意识自治的精神自由选择,任何企业都有选择和不选择税收筹划以及选择什么样的筹划技术作为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权利和自由。尽管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服务,也为企业的这种选择提供了现实基础。企业可通过税收筹划提高竞争能力,实现公平竞争。最后,也正是主要基于上述两点,企业的税收筹划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企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可税性收益,有利于实现纳税主体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在长远意义上的动态平衡,同时也不伤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由此可见,税收筹划符合公法和私法所共同追求的秩序原则。正是因为税收筹划的运行遵循着上述三方面的价值标准,使得它在税收行为范畴中与税收违法、税收非法以及其他非正当税收行为区别开来,这是识别和研究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理论基础。

二、税收筹划以税法学上的“两权分离”为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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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商贸管理工作小结

局紧紧围绕商贸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来。以推进全区商贸行业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不时拓展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将一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商贸服务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一年来。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服务企业的动身点,不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根据我区商贸企业的特点和市场大区的区位要求,从落实依法行政的高度动身,相继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局职能主要抓好全区再生资源企业和流通领域酒类登记的事后备案工作,针对这一领域的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结合点多、面广的实际,深入向企业和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受到较好的效果。组织再生资源企业负责人和780名流动收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再生资源和酒类备案工作方面未发生违规现象,受到企业和经营者的好评。

二、围绕职能。做依法行政工作的先锋

年初,一是扎实搞好酒类备案登记。去年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会同工商、卫生、质监和所属镇街对全区经营酒类经营者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依托工商3月份的年检,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落实了备案检查制度,目前全区共有酒类经营者1051人,完成备案登记1061人,登记率达101%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同时,重大节日来临前,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市场大检查,确保了流通环节酒类安全。

对“一绕一线”沿线再生资源站点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二是扎实有效开展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备案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督促5家有照企业进行了搬迁,组织工商、属地政府对5家无照站点进行了取缔。整治中,始终以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调查摸底,上门服务,联合执法等手段按期完成了整治任务。一年来,共对3家企业办理了行政备案,满意率达100%

食品平安隐患大的实际,三是扎实开展食品平安大整治。针对我区地处城乡。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文晖桥东、石桥路旁不洁卤味和未检猪肉采取重拳反击,联合相关部门共采取6次集中行动,尤其在国庆期间,每周进行一次巡查,确保了国庆期间流通环节肉类食品的平安。一年来,共开展了各类检查32次,查没未检猪肉近7吨,不洁卤味2.5吨,净化了市场秩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

三、完善制度。确保依法行政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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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商贸管理情况报告

以来。以推进全区商贸行业依法行政为重点,局紧紧围绕商贸工作的中心任务。以服务企业为宗旨,不时拓展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将一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年来。坚持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服务企业的动身点,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商贸服务业的重要议事日程。不时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根据我区商贸企业的特点和市场大区的区位要求,从落实依法行政的高度动身,相继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抓,职能科室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全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局职能主要抓好全区再生资源企业和流通领域酒类登记的事后备案工作,针对这一领域的特点,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结合点多、面广的实际,深入向企业和经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受到较好的效果。组织再生资源企业负责人和780名流动收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同时也提高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再生资源和酒类备案工作方面未发生违规现象,受到企业和经营者的好评。

二、围绕职能。做依法行政工作的先锋

一是扎实搞好酒类备案登记。去年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会同工商、卫生、质监和所属镇街对全区经营酒类经营者进行了调查摸底,年初。并依托工商3月份的年检,对酒类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落实了备案检查制度,目前全区共有酒类经营者1051人,完成备案登记1061人,登记率达101%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同时,重大节日来临前,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市场大检查,确保了流通环节酒类安全。

二是扎实有效开展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备案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督促5家有照企业进行了搬迁,对“一绕一线”沿线再生资源站点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组织工商、属地政府对5家无照站点进行了取缔。整治中,始终以依法行政为出发点,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原则,通过调查摸底,上门服务,联合执法等手段按期完成了整治任务。一年来,共对3家企业办理了行政备案,满意率达100%

三是扎实开展食品平安大整治。针对我区地处城乡。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食品平安隐患大的实际。对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文晖桥东、石桥路旁不洁卤味和未检猪肉采取重拳反击,联合相关部门共采取6次集中行动,尤其在国庆期间,每周进行一次巡查,确保了国庆期间流通环节肉类食品的平安。一年来,共开展了各类检查32次,查没未检猪肉近7吨,不洁卤味2.5吨,净化了市场秩序,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

三、完善制度。确保依法行政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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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资源依赖理论下的校企合作法治化建设内容探讨

摘 要:校企合作需要长久持续发展,就必须以利益共赢为基础点,找寻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互相依赖的资源,制定相应的法治法规,使校企合作有制可遵、有规可循。本文从资源依赖理论角度,分析了校企合作法治化建设的内容。

关键词:校企合作;法治化;资源依赖;利益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大力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校企合作实质上反映了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是相互的需求。虽然需要是相互的,但在实际运用中,高职院校对企业的需要和企业对高职院校的需要又存在差距和不对等,因企业是市场最终的选择者,因此企业的需要才是关系长久维持的核心。为使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持续发展关系,制度的建立、法律的保障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依据资源依赖理论,从法治化角度探讨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

1 资源依赖理论观点

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体的生存需要从周围环境中吸取资源,需要与周围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才能达到目的。资源依赖理论强调组织权力,把组织视为一个政治行动者,认为组织的策略无不与组织试图获取资源,试图控制其它组织的权力行为有关。资源依赖理论的代表着普费弗提出,一些组织比其他组织更有权力,是由组织间相互依赖的特点或者说由其在社会空间中的位置特性所决定。资源依赖理论揭示了组织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使人们看到了组织采用各种策略来改变自己、选择环境和适应环境。

2 国内校企合作法治化现状分析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教育法》作为校企合作根本规约的法律文件,在内容上过于片面,且只强调责任不承担后果。世界职业教育相对发达的国家,在校企合作出现之初即有法律的保驾护航,比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等多部法律加以保障。而我国对于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尽管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忽视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承担的风险,也没有考虑到企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使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因此出现校企合作中企“冷”校“热”的现状。企业本身是一个利益主题,目前国内的校企合作,因效益机制的缺失,使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得不到相应的国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也出台了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措施,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什么实惠,所以使企业对校企合作一直不太感兴趣。

3 从资源依赖角度分析校企合作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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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理论论文

一、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自然垄断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自然垄断与行为垄断是与微观规制(从广义上看,微观规制是政(论文库)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相联系的垄断。

由于维持垄断可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构因素,所以要通过参加规制来形成和维持垄断,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手段来防止垄断下的企业在自由决策时所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因此,某些特定的产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就成为经济性规制的基本依据。

政(论文库)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确保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破坏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已经指明了垄断带来的四个主要问题,即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以及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耗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理自然垄断问题上,大都对自然垄断企业(主要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制。

政(论文库)府的显著特性——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和强制力——使政(论文库)府在纠正自然垄断上具有某些明显优势。第一,政(论文库)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禁止权,限制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因为,自然垄断行业只有一个企业生产时才最有效率,新企业进入必然会增加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第二,政(论文库)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处罚权,减弱或消除自然垄断行业因竞争不足给消费者带来的或潜在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强化政(论文库)府的经济职能。第三,政(论文库)府直接行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等可降低交易成本。政(论文库)府在组织费用等方面具有一定交易费用优势。

斯蒂格利茨认为,政(论文库)府对自然垄断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解决方法。第一,政(论文库)府接管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或将该行业国有化。例如,英国和法国曾对各自国家的电力公司、电话公司以及部分公用事业部门国有化。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政(论文库)府通常不是很有效率的生产者。被国有化的行业经理们往往缺乏降低成本和锐意现代化的动力,特别是政(论文库)府愿意在该行业亏损时给予补贴的情况下。第二,让私人企业经营该行业的同时对其进行管制。美国一般就采取这种做法。原则上,管制机构试图将企业的价格保持在与被管制企业投资收益相称的最低水平上。但是,管制是否有效、是否真正代表了公众利益,在这点上是有争议的。政(论文库)府无论是实施垄断权还是授予垄断权都应慎重。在许多情况下,不但自然性垄断是存在的,而且政(论文库)府的法规制度也存在。如果政(论文库)府富有效率,那么就存在自然性进入障碍,政(论文库)府没有必要用独有的特权去加强这一点。即使厂商的进入偶尔导致了重复生产和浪费,那么其成本和潜在竞争所带来的收益相比肯定要少的多。第三,鼓励竞争。尽管完全竞争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但有限度的竞争总是可以带来一些好处。在实际竞争可行的场合下,竞争能抑制较高的垄断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不仅会超过重复生产所造成的低微成本,而且还会超过缺乏协作所造成的轻微浪费。当然,也存在着实际竞争不可行的情况。与实际竞争相对应的潜在竞争的效果也并不乐观。在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西方许多政(论文库)府开始相信,不论竞争怎样不完全,总是比管理更好。于是,放松管制的过程开始了,并产生了一些成果。

二、我国政(论文库)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实践

微观规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机制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失灵现象逐渐凸现,政(论文库)府规制随之建立并对微观经济运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效用。当一个行业存在自然垄断,在这种场合,政(论文库)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垄断、限制进入;防止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利润,保护公众利益。政(论文库)府通过微观规制弥补了市场缺陷,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一,阻止了低效率的非规模经济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有利于提高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些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断供给,抑制了他们滥用经济优势,制定垄断价格、实行价格歧视及差别对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第三,避免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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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心视角下社会组织的政策参与:以行业协会为例

内容提要近期社会组织研究领域出现了“国家中心”转向,即更具体地分析政府结构和制度环境对于社会组织生存或运转的影响。运用这一视角,本文以行业协会为对象,分析既有政府治理结构对其政策参与行为的影响。本文提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不同利益导向与角色,塑造了行业协会政策参与行为的特征与后果。基层地方政府较少主动提供制度化的政策机会,更倾向于优待大型龙头企业,政商之间较多诉诸直接联系而非集体协商;中央政府需权衡公共意见与整体社会利益,才可能主动地提供更多制度化机会空间给行业协会,从而此层面上行业协会可以更有效地表达集体利益诉求,甚至争取中央政府部门的支持与地方政府抗争。

关键词政商关系社会组织国家中心制度环境政策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4-0116-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化转型的推动之下,政府改革了旧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并重新架设自身与新兴私营企业主群体之间的关联。通过将旧行业管理部门转型为行业协会和推动成立新协会的方法,从1980年代开始中国逐渐建立起一套行业协会体系,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正因如此,作为社会组织中重要而特别的子类型,行业协会从一开始就与政府关系密切,具有协助治理、促进经济发展与整合新社会群体的重要意义。由此,研究者们感兴趣的重要问题是:作为私营企业主的组织化团体和政商之间的桥梁组织,行业协会能否将来自社会的利益诉求输送入政体,进而影响政府决策?对此一问题,既有研究提供了三种看法。

“国家支配论”者认为,行业协会处在强势政府控制之下,甚至可能只是嵌入官僚体系中的政府工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中介组织。“庇护主义”视角则将行业协会视为政商之间编织社会网络和促进非正式关系的平台。“庇护主义”常被视为中国政商关系的核心特征之一,强调政商之间基于特殊利益而进行的交换行为,私营企业主依赖特殊主义关系来寻求官员的庇护,从而获得资源、优待、许可或其他便利。①近期研究捕捉到一些基于正式制度而发展起来的政策参与过程,即企业可经由直接游说来影响政府决策,行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言空间。因此,有研究者提出中国的政策制定过程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多元主义特征,允许不同的社会行动者介入。Mertha Andrew, “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 2.0: Political Pluralization in the Chinese Policy Process,” The China Quarterly, no.200, 2009, pp.995~1012.质言之,私营企业主可经由协会组织来影响政府决策,这种发现丰富了我们对当代中国政商关系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旧有的“国家支配”或“庇护主义”研究视角。但迄今研究者一般同意,中国的行业协会尚未发展成为能够稳定影响政策的制度性力量,也不构成私营企业主表达利益诉求的首要途径或发起集体行动的组织基础。

本文的问题从这里开始:虽然整体上看行业协会在政策舞台中处于边缘位置,但是为何其中有一些协会能够在政策过程中获得位置?基于一项个案研究,本文试图讨论行业协会参与及影响政府决策的特征与条件。最近一些社会组织研究表现出一种“国家中心”视角,视国家制度为自变量,更细微地分析政府结构与制度环境对于社会组织生存或运转的具体影响。本文持相同的视角,聚焦于层级政府结构这一核心背景。具体地说,本文分析了同一个大型私营企业在地方与中央政府层面上所采取的差异化策略,研究发现:在地方层级上,大型企业倾向于绕过行业协会与地方政府直接互动,行业协会更多是编织关系网络的平台,政商关系更接近庇护主义模式;但在国家层级上,企业却更经常运用行业协会这一制度渠道,行业协会在国家层面上也更有可能获得政策参与的制度化空间。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角色差异以及两者提供的不同制度环境:基层政府优待那些显著推动经济发展的大型“龙头”企业,积极为其提供多种便利,偏好通过直接沟通高效解决具体问题;而在中央层级上,政府则需要面对多种利益主体、协调不同诉求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而主动建立了更多的制度化商讨程序。

社会组织种类多样,其行动逻辑不可一概而论,而行业协会也是其中非常特别的一个类型。但本文所讨论之外部制度环境与组织运转之间的关联,或对研究各类组织皆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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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职业判断和税务职业判断的关系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9-0103-02

摘要:征税是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行政人员的基本权力和基本职责,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是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行政人员征税的重要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中包含有大量的会计职业判断因素,需要税务行政人员做出判断进行审查和验证。本文界定了会计职业判断和税务职业判断的概念;进一步分析认为二者的关系如下:二者各有自己独特的判断对象,在某些情况下二者也有共同的判断对象,在有共同的判断对象的情况下税务职业判断是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再判断。

关键词:会计职业判断 税务职业判断 概念 关系

一、引言

判断是人的一种思维活动,也是人的一种心理过程,是一个选择、决策并导致行动的过程,是为不确定性的事项寻找结论的行为。研究表明,任何一种职业都存在职业判断,对判断的运用是一个行业成为一种职业的重要标志,会计职业和税务职业也不例外。

会计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经济管理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自从会计成为一种职业以来,判断就成为这个职业内的从业人员不可缺少的技能。税收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相应地产生了履行税收职能的国家机构,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逐渐形成了一种专司税收行政职能的职业,这个职业内的从业人员同样必须具备职业判断的技能或素质。

自从产生之日起,无论作为两种经济管理活动还是作为两种职业,会计和税收就相依相伴、密不可分,会计提供的信息一直是计算和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20世纪中叶以来,会计活动和税收活动都日益法制化。由于实际经济活动复杂多变,又由于人的预见性有限,导致法规不可能穷尽天下所有的经济活动,从而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都充斥着大量的需要进行职业判断的内容,需要履行会计职能的人员和履行税务行政职能的人员不仅要恰当地做出本职业领域内的判断,还要理解并熟悉对方职业领域内的判断,这样才有利于消除歧见,建立融洽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2006年2月15日我国了新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后几经修改和完善,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这套新会计准则体系采用了原则导向,其最大的特点是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使用者运用大量的会计职业判断。自1994年以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的税收法规几经增删和修订,其中既有数量庞大的与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内容,也有大量的与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致的内容。无论这些存在差异的内容还是一致的内容,都大量涉及判断的运用。在我国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研究会计职业判断和税务职业判断之间的关系,对于税收征纳双方相互理解、消除分歧、避免分歧、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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