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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监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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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报表与税务监管思考

【内容摘要】企业会计报表不仅是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体现,也是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但是基于经济利益因素部分企业采取舞弊形式编制会计报表以其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目的。因此本文通过阐述企业会计报表编制所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税务监管手段提出具体的对策,以此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科学性。

【关键词】会计报表;表格编制;税务监管

会计报表是以会计账薄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个体在某一时间内的财务信息的报告文件。会计企业报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准确的财务状况信息,为企业管理者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为企业纳税人员用来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性,企业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实现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科学性。但是基于私有利益考虑,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偷税漏税,他们选择舞弊粉饰会计报表。因此本文从纳税申报的角度阐述编制会计报表编制的措施以及加强税务监管的举措。

一、企业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核实不足。

会计报表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将企业所有的资产准确无误反映出来,以此让外界了解到企业的真实财务经营情况,但是具体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时候,尤其是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他们会将“费用科目”计入到“资产科目”,然而对于固定资产中已经变卖的资产,在进行做账时却不进行账务处理,结果导致企业的资产真实情况没有如实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此种方式是企业实现偷税漏税的主要做法,也是税务监管的重点方向。

(二)资产负债表失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其中资产负债表是会计报表的重要内容。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存在资产负债表失衡的现象,其主要是因为企业损益没有得到及时的结转,进而导致负债表失衡。比如企业在编制负债表时,没有将生产成本算入到“货存科目”中,但是资产负债表却包含该产品,因此造成负债表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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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企业非税财会职员参与企业税务监管

目前,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下设的税务组承担,作为公司税务日常管理和筹划的设计者、组织者和主要执行者,他们具体负责公司的税务核算、申报、缴纳和针对经济业务开展税务筹划、分析和论证工作。因此,有人认为非税财会人员只要记好数、做好账、搞好会计核算就行了,不必关心纳税问题,即所谓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事实上,公司多数经济业务是由非税财会人员记录和核算的,只有鼓励非税财会人员主动参与公司税务管理,使税务管理工作战线前移,才能夯实税务管理的基础,最大限度的降低涉税风险。

一、证券公司非税财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内容

表1列示了证券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的部分问题及税务风险。非税财会人员对这些问题和环节应给与特别关注,保障税务风险能够被及时识别和处理。由于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与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关,本文拟结合这两类涉税业务说明非税财会人员应如何参与税务管理工作,更好地规避涉税风险。

1.正确核算应税营业税营业额。证券公司营业税的计算和缴纳按照财政部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按照应税营业税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根据财税[2006]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8]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证券公司经济业务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其他业务。相应证券公司应税营业税营业额主要是由四部分组成部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承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非应税财会人员应对证券业务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以正确确定应税营业税收入,避免可能存在的纳税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公司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买卖证券业务、兑付证券业务、代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买卖证券业务是公司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兑付证券业务是公司接受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代保管证券业务是公司其他各方保管的有价证券,应于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待后续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再确认收入。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短期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证券公司自营买入的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公司自营卖出的证券,应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即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分别进行核算。①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③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4)其他证券业务其他证券业务,是指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①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收。公司应于买入某种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受托经营管理资产,应按实际受托资产的款项,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的应由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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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企业财务监管以及税收策划

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始至终都涉及到税收,企业的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一种节税行为,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都是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就是追求效益,而通过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使企业获得财务效益,因此,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展开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考虑税收成本降低的同时,也要考虑综合成本,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互相配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日益受到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

首先,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决策都是同税收问题密切相关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法节约税款支出,为企业获得财务效益,提高资金利润率,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税收筹划的任何一种应用,都是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的,通过财务策划,可以充分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预测以及成本认定。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是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为基础的,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才能预计不同的纳税方案,如果运用手段不当,那么就可能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而且,税收筹划方案单单做出来是不行的,还需要有效的执行,这就需要财务控制,如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税收政策出现调整,企业都必须运用财务手段对税收筹划方案做出调整。因此,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是离不开企业的财务管理的。

二、企业财务管理进行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活动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货币表现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以及利润分配决策。另外,企业在出售资产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筹划,减少税收,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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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策划与财务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在迎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得不在节约资金,优化企业价值上另辟蹊径,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发展中独具优势,在充分应对挑战的同时也更好地利用机遇来发展自己。税收筹划正是在这样一种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事实证明,企业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发展节约了更多资金的同时,也扩宽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方式,为其长远发展奠下了坚实的基础,而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离不开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指企业在国家税法的允许范围内,利用税法的相关特定规定和条款,通过一定的现实技术及方法,对企业的理财、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与筹划,对相关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最终达到降低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的效果,实现企业财富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的一种手段。税收筹划有其自身特点:首先其所有的活动都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使得税收筹划与一般的偷税、漏税、逃税等不法活动区别开来;其次是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有明显的目的的,那就是避免企业缴纳一些不必要缴纳的税款,为企业节约资金,实现企业财富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最终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第三就是政策导向性,税收是政府对国家经济进行控制的一个重要杠杆,国家可以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整来引导纳税人(一般即企业)采取呵护国家税法的经济行为,以从而实现对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或者对社会的治理。而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家的税法优惠政策,企业为税收筹划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政策导向之下进行的;第四就是专业性,企业的税收筹划一般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来进行,而且对负责税收筹划的财务人员也有相关的要求:财务人员要对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了解,要对市场经济环境相当熟悉,此外还要具备扎实的风险投资等方面的经济知识,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相比较强的工作;最后就是风险性,很多税收筹划行为都属于投资活动,有投资就有风险,市场的瞬息万变为企业面临的风险埋下了隐患,因此,企业在采取采纳政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可能选择了相应的风险,这对企业的发展也形成了一种挑战。 二、税收筹划对于企业发展及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同时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企业财务管理的前提下进行的,必须服从财务管理活动的安排,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其行为活动既会不可避免地受到财务管理的制约,而企业的财务管理,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税收筹划活动的影响。 (一)财务管理对税收筹划的制约作用 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对其实施税收筹划有着重要的影响,财务管理的环境、目标及内容等都会制约的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实施。具体说来,企业的财务环境包含很多内容,从大的方面来看,有企业内部环境和企业外部环境,而企业外部环境又包括了金融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等,企业的财务活动要纵横于各种环境之中,而置于财务管理之下的税收筹划更要受到各种环境的限制,因此财务管理便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税收筹划置于财务管理之下,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目标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联系起来,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部分,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财务管理的一系列内容:筹措资金、经营投资、资金运营及利润分配等都会制约这税收筹划的执行,如税收筹划在采用相关的鼓励政策时会考虑企业的利润分配,在资金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而统筹安排采购、销售内部核算,在投资时可能会以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作为参考等。 (二)企业的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因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时候都要将税收筹划发展的可能性考虑进去,这是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影响;其次,作为现代企业的财务决策的重要变量以及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有一定的刺激作用;第三,这一点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也是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最重要的作用——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都是为企业避免缴纳不必要缴纳的税款,为企业节约资金,最终实现企业财富和价值的最大化,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开拓一条全新的道路。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目前的市场经济情况和国家政策安排对企业税收筹划还是比较有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发展目标来选择各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政府出台的各种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各种减免税规定等来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存货计价方法(上接第194页)但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实物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或者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凭证的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实物。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这一修改,将个人所得的形式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扩大到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说给个人所得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并明确对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可见,企业以职工名义配备的汽车等实物用品,所购物品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的,个人对该实物福利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实物福利的发放过程中,尽量做到所有权归企业,使用权归个人,方能起到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四、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一)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转换#p#分页标题#e#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较髙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则适用的税率也不同。凡是与提供所得的单位存在稳定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那么在取得相同收入的情况下,哪一种方式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少呢?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更利于节税,即合并纳税。合并纳税节约税收原理在于计税收入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不均衡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税率,因此某个月份的收入较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时对其进行筹划就非常必要。年终奖金也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它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税法规定对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该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按全年预计薪金收入,筹划月度、年末发放额度,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税款。 五、结语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还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当纳税人面临税收负担过于沉重时,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不能在短时间内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在面对目前政策法规下只有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达到避税和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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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机制的探讨

企业年金,在我国是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而来的。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表明企业补充养老基金制度正式转为企业年金制度,两个办法对企业年金制度运行框架、操作环节、监管细节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企业年金要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严格的财税政策和有效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如何建立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一、立法建章,依法监管

根据美国一百多年来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监督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我国目前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我国的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监督制度必须从立法开始。只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基本法律,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行事,企业年金计划的出资人、参与及服务机构才能有法可循。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立法既可以通过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进行修改、增加有关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条款来实现,也可以根据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特点另立新法。

企业年金财税政策方面的监管与国家其他税务管理的着重点有根本的不同。国家税务管理工作的着重点是以为国家多收税、多聚财,为国家的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为最终目的。而对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的监管则必须集中于保证国家通过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待遇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这一目标就是通过计划的职员覆盖率、即得受益权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使企业年金能够为广大企业职工提供足够的退休收入,从而使企业年金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主要支柱。在保证实现这一最终目标的基础上,确保企业和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交款时和在职工个人从计划中提款时免税、减税和征税的准确性,从而严防骗税、偷税和漏税的腐败现象。因此,不管是在对现有的《征管法》的修改增补还是另立新法的内容中,都应该考虑和反映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这一特点。

在内容方面,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有关法规应该就如下方面做出明文规定: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法的主体;企业年金财税管理的主管政府部门和机关;主管部门和机关监管的职权范围、监管范围;企业年金在建立、运行和终止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税务申请、税务登记申报、财务披露、年度报告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年度申报和在提款时纳税申报的要求;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和计划其他行政管理的有关服务的金融机构所必须履行的扣缴义务;银行和其他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账户时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有关证件中登录其账户账号的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账户财务管理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年度的由独立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负责监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的税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和要求;企业年金计划向计划参与者就其财务情况做年度披露的要求;对企业年金财务政策进行稽查的制度和检查方式;对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进行征税的税务控制的规定;对整个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监管的信息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和制度等。

法律条款方面,对主管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的政府部门、它们的职权范围、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检查制度等方面尤其重要。这是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基层一线的税务人员税收执法权利较大,再加上社会上犯罪分子千方百计的拉拢腐蚀,如果不对税收执法权从机制上强化制约,就极易出问题。从国际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以及我国税收管理的实践看,税务系统反腐倡廉要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必须从立法的基础上和从机制上分解、上收、制约有关企业年金财税监管政策的执法权。此外,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年金计划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门申报、登记、申请免税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从企业年金计划中提款时上门申报缴税的制度。

该法律法规还应该就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和管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应该收缩基层管理机构的管理权,规定企业年金计划财税政策监管的信息化、专业化,并将管理执法权从有关部门的基层第一线上收和分解,以从法律的机制上减少对企业年金财税政策监管执行权的随意性。

二、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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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型企业的纳税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中小企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是企业有关利益主体以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势是比较严峻的,税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中就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先进行了比较简单的分析,然后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自身地位也在不断提升。就中小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来看,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针对中小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了加强税收管理的办法,包括提高纳税者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各种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

一、中小型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问题

(一)、税收核算不规范一是账目不健全。此类问题在中小商业企业中比较突出。部分企业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使用、保管账簿。有的账簿设置不全,有的设置账外账,甚至有的不设账簿,造成收入、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信息失真,不能正确进行税收核算。二是由于中小企业具有投资渠道广、行业类型多、经营方式多等特点,核算涉及面较广,尤其是委托代销、还本销售、以旧换新、折扣折让等新型销售方式的税收核算涉及税收政策比较多,与会计核算口径有一定的差距,企业财务核算和税收核算比较混乱,影响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二)、欠税现象较突出一是由于企业经济效益低,支付能力差,从而形成欠税。从我县情况看,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科技含量普遍不高,而且生产成本过高,导致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造成产成品大量积压,占用资金较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难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二是部分国有集体企业采取拍卖、出售、整体转让等方式改制、改组为个体私营企业,为推进改制工作进程,各地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有涉税政策,使得有些税款(如房屋等固定资产在转让、销售环节的税收)大多流失了,原企业的欠税也因改制、改组而无法追缴入库,形成“死欠”。三是税务机关清欠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存在着“欠税有利”、“欠税有理”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受执法环境的影响,税收执法手段疲软,这些都是导致清欠不力的因素。

(三)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第一,虽然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业户的建账建制工作,但是难度较大,尤其在基层,效果不明显,实现电算化尚待时日。基层大多数中小企业还停留在手工记账水平,现代化征税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极为分散,开业停业频繁,生产经营情况难以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税源监控的难度较大,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盲区。税收征管改革后,税务机关实现了从“管户”到“管事”的职能转变,在职能转变的过渡时期,由于征管力量配置和岗位设置不合理,加之多年来形成的任务观念的制约,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税源管理当中。相比而言,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税源比较小,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比较小,而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制,管理力量分散,导致中小企业税收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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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税源管理,完善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税源监控工作

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掌握,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与税收管理各项内容均密切相关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贯穿于税款征缴入库的各个环节,是政策调整和税制建设的信息源,是规范税收行为的必要管理手段。因此,加强税源监控对加强和完善税收管理各项活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源监控工作,要通过对课税对象的精细化管理,最大程度地解决征纳双方涉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使应征税收接近法定税收;要针对税源监控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和规律性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操作性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税源监控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税源监控任务

税源监控的目的是在规范税收行为的基础上,为组织收入、税收征管、税收政策执行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税源监控的性质具有两重性,即规范税收行为和提供决策信息。规范税收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监控纳税人纳税行为,观察纳税人是否做到如实核算、申报涉税信息;二是监控税务机关的征收行为,了解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质量和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决策信息,即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税基形成及纳税情况,为组织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和规范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信息。

根据对税源监控目的的认识,确定税源监控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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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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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监管发展

一、当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转制过程中税务部门介入不够,导致税款流失。目前,体制改革,企业转制,使原国有企业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小,股份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比重越来越大,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多困难。在对破产倒闭管户实行清算过程中,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接受清算并清缴欠税后办理注销登记,但也有少数纳税人在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后找不到法人或其他代表人,既不申报,也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导致部分税款流失。对于改组的企业,则由于税务部门介入不够或完全不能介入,原企业所欠税款无人承担,成为死欠,而税务部门在这方面却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某些企业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结清和发票缴销手续,导致更大的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运用不合理,导致税收征管职能弱化。由于内部分工管理不够统一和规范,使得本应协调一致的工作时有脱节。主要是某些基层征收单位,虽成立了专门的税源管理科,配备了专职人员,但是就户籍管理来说,税政管理科也有专门人员负责,这样就造成了人员浪费,且责任不明确。

(三)税务机关内部某些工作人员对税源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导致税源管理流于形式。尤其是对重点税源的掌握与管理,通常分析比较肤浅被动,说明不了深层问题,没有给予重点税源足够的支持,导致税源流失。再者,从重点税源企业的特点来看,由于企业规模大,分支机构多,核算头绪多,纳税环节多,如果监管不力,极易发生偷税与逃税行为。事实上,前些年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只是表面上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和缴纳情况,实行的是粗放型控管,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控管,重点企业税收流失严重。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其支柱税源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就目前来说,尽管在微机化管理方面做了巨大努力,前进了一大步,在某些地区,税收征管方面的大软件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此类软件通常都存在着问题,在运用时常造成错误,因此有时不得不另外搞一些人工处理程序,不仅增大了工作量,更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如果不及时纠正错误,会带来更多的错误,最终导致整个计算机系统失灵和不连贯。而税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普遍较低,不能将计算机做为管理税源的有力工具,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二、加强税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税务部门应在改制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摸清税源底数。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虽然在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阻力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但作为税务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针对当前现状,税务部门应和当地体制改革办公室、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系制度,做好企业转制前的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防止税款流失;同时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跟踪调查,从新企业的办证户籍管理一直到税源的预测、监控,真正起到税前监控和税源培植的作用,保证税源的稳定增长。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结果认定改制企业的纳税情况,或者在必要时,派税务稽查人员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征收部门的外勤人员对转制后的企业要做到腿勤、嘴勤。要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动资金的投入及存货状况。转制后的企业看上去没有原有的国有企业庞大,其实不然。原国有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转制后的企业包袱轻、资金充足,上马的项目新,有潜力、有后劲,运行效率高,生产规模和销售情况较好。如果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到位,税收收入就会增加。

(二)重新划分机构职能,建立和规范税源监控体系,是巩固和完善新的征管模式的必然选择。为真正体现“管为基础,从源头上控制”的原则,税务部门应明确税源监控主要在于真正落实“管事”的问题,做到“管事”专门化,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流程衔接,监督考核到位。具体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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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监控管理的必需分析

税源监控是对税收源头实施监督与控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掌握应征税源的规模和发展方向,通过税源监控,可对税源进行跟踪,了解税源的活动过程,掌握税金状况并分析影响税金数量变化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失控的问题越来越多,性质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一、当前税源监控(税收监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监控乏力,现行税源监控重视程度不够、手段单一。现行的税源监控大部分是地区对当年纳税大户列入监控名单,按季度对企业上报的会计报表、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分析、取数,满足于对上报报表的需要。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停留在本期对上期数据的比较上,税源监控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税源监控管理。中小企业要发展到一定规模、产值、纳税数额后才列为重点税源,纳入税源监控管理。由于忽视了对中小纳税户的平时税源监控管理,对税源的增减变化、分析缺乏有效的依据,出现预测税收收入出现偏差大的现象。除了上述的手段外,有的地区还通过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监控,这对于账务健全的纳税人,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监控手段。但这种监控手段在实际中根本没有落实,停留在上报的材料中我们采取了那些手段。分析原因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国税机关对税源监控的目的、所发挥的作用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没有专门的税源监控机构,目前税源监控工作主要附设在计征部门,计征部门的人员大都是懂税收会计和征收业务的操作,而对企业会计知识、成本核算等不了解,很难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监控管理,而且计征部门的人员没有更多的时间深入纳税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等基本不掌握,更谈不上对资金运转活动、银行往来等情况的监控;三是税务机关没有与金融机构实行联网,对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资金往来等情况靠企业的自觉上报,对不上报的很难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种非公经济的大量出现,账务不健全、会计报表不齐全、现金交易增多等到给税源监控增加了难度。现行新办的大量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的还是在个体工商业户的基础上发展组建的公司,缺乏建账意识或者说纳税人认为健全账务核算,税务机关按查账征收比定期定额征收税负太高,要多交税,不建账可以少交税(税务机关难查实)。税务机关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账务,纳税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虽建立账务,主要是应付税务机关,收入不全部纳入核算,或者只将开具发票的收入纳入核算,对现金收款,现金交易部分认为税务机关难以查核,存在查得着是税务机关的,查不到是我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申报不实,严重侵蚀税基,税源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三)税源监控范围窄,信息渠道不畅。从体制模式和管理手段来分析,现行的征管体制是实行征、管、查三分离,应该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体制,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中,可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收集、归类提供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分析。但现行管理员制度由于税收管理员管户较多,据对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调查,每一个税收管理人员的管理户企业在40户左右,个体管户在100多户,由于工作任务繁多,深入纳税人调查了解的时间少,只能应付平时的征管工作,大部分税收管理员什么是税收监控。怎样监控根本不知道,对所获取的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纳税申报等资料只记录在笔记本上,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分类分析和上报相关部门,造成相关信息的浪费。现行的征收管理手段虽然实行计算机征收监控,只能是部分监控,如:已登记的纳税人是否来进行申报缴税,申报率、入库率、处罚率等是否达到指标,但对纳税人申报是否属实,申报的收入是否与纳税人的生产规模相符合,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计划、发展规划对税收的影响变化等需要人员核查分析,由于国税局的计算机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网,无法获取相关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信息,全面实施税收监控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实行与工商部门进行户籍信息交换,但从交换来的信息来看,质量不高、利用价值不大,表现在工商部门对每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下设的门店都办理营业执照、而国税机关只对独立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对长期经营而未办理工商执照的纳税人,国税机关管理中发现的纳入税收管理,未发现的形成漏管户。同时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换目前只是运输发票。因此大量的信息要靠税收管理人员来提供。实际上计算机就目前的管理手段来说没有起到真正的全面税收监控作用,侧重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监控、人员操作失误上,而对纳税人的资金运转、货物的流动、销售收入增减变化等影响税收变化的主要因素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

(四)对税源监控的认识存在偏差。当地地方政府的计划发展项目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没有完成项目或者虽然发展起来,成立了公司,按设计能力和规模、产品的销路和价格、企业的生产计划等来预测税源的变化,实现税收的监控,强化对纳税人税基的管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电力的供应、原燃材料的供应等出现问题,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对税源的预测和分析、税收任务、税收的监控将出现大的偏差。

(五)税收监控力度乏力。作为税收监控手段之一的银行账号的监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无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造成纳税人在多家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只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以后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向税务机关报告,从几年的税务违法案件中,没有一户是因纳税人未提供全部银行账户而处罚的,实际情况是有的纳税人为了达到逃避贷款、债务、偷逃税款等目的,在多家、多处开设银行账户而不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后只是责令纠正,没有进行处罚,导致企业实现的应税收入、应纳税额长期在其他账户进行循环,致使应纳税款、查处的税款或发生的欠缴税款无法追缴入库(如:石屏县某化工企业2005年发生欠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企业以无资金为借口,不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咨询,无存款收入,后经多方调查,发现企业把销售货款转入另一账户,通过采取措施,欠税得以追缴),严重影响了税基、应纳税款的真实性,税收监控失去应有的作用。

二、强化税收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税收监控措施的管理,提高纳税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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