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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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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1】

为了及时汇总、掌握市联社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公布时限

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3 1日前,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联社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报告的内容

市联社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 2月3 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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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跨国公司中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调研报告

一 调查单位:《WTO经济导刊》

二 调查课题: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调查问卷

三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

四 调查目的:

2007年,本刊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问题对近50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进行了调研访谈,向读者系统呈现了当时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状况。4年后的今天,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已进入到向纵深发展的全新阶段,我们再次开展调查,以全面了解在华跨国公司中文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国别报告或中文版报告)发展所取得的进展。

本刊力求通过以真实、全面、深入的调查,展现在华跨国公司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领域的理念与实践,为企业提供经验分享与交流的平台,以此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整体发展。

关键词:中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跨国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 调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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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摘 要:自1983 年正式实行以来,企业年检制度已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如今,随着2014年2月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将企业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检制度正式步入历史。对比企业年检制度与年度报告制度、分析年度报告制度的优劣,借以探讨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企业;年检制度;年度报告

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社会组织;主要形式有:独资、合伙、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秩序,现代国家一般对企业在市场中的进入、运行、退出都有一定的监管。对企业运行的监管则视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前者需要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后者的要求则低很多。我国自1983 年以来,对非上市企业实行的都是年度检验制度,这项制度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贡献颇多,但自2014年2月国务院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标志着实施了三十多年的年检制度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向登记机关定期、如实上报年度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法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理应由市场决定其进入、发展、退出,政府只需维护市场的有效、合理,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即可。基于有限政府的思想,自20 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已经普遍的放松了对于企业经营的管制。而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国家干预意识过强,使得政府职能混乱、资源浪费、监管不当。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在我国呼吁已久,终于国务院与2014年2月批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方案》自3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而基于《方案》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1],此次改革涉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

二、年检制度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 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年检对象只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形式的市场主体尚未包含在内;这是年检制度的首次入法;随后几经修改,2006年2 月24日再次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最终确定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检制度[2]。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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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年检到企业报告的分析与思考

【摘要】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它只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是企业对自我的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意识,而公示之后的公众查阅,是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尺子来衡量企业的信誉。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创业者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关键词】企业年检;企业报告制度;政府监督

一、企业年检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内容之一。

中国的年检制度与西方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带有浓厚的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年检不合规就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不合理。因为企业通过登记就合法取得经营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不能被随意地更改,否则企业的合法经营地位就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对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重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是监督管理就变得有名无实。虽然,年检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审查为主、网上办理、取消年检费等等,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造假等行为很难通过年检审查出来,因此年检只是徒增手续给企业加重负担。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个国家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登记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2月24 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而不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在2014年3月1日,工商总局消息,全国企业年检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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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2-2010)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价值的认识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社会责任报告的行列。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作为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的先行者,对于培育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意识具有启蒙作用,是中国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

本文在分析2002年以来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概况的基础上,依据“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2010”(简称GBEE-CRAS 2010),对2011年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总结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现状

(一)数量

在华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近年明显增长,但占中国报告比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表1显示,自2002年朝日啤酒集团《与环境对话书》(中文版)以来,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呈持续增长趋势。201 1年前10个月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为77份,接近2010年全年报告的数量。在外资企业报告数量持续增加的同时,外资企业报告占中国报告的比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在2004之前,外资企业报告占中国报告的比率均在50%以上,之后不断下降,自2009年以来在10%上下浮动。

(二)评估样本概况

本次研究样本选取原则为在华外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综合性披露企业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绩效信息的报告。最终符合要求并纳入评估范围的报告共有43份,作为本次研究的评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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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启示及借鉴

摘要:英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有其独特性,不仅有比较健全的制度,而且在披露方式上,既有依附于传统财务报表的信息揭示,也有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在披露内容上既有定性信息,也有定量信息。本文认为,借鉴英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索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社会责任报告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制度是各国证券法规的重要内容。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要求公司披露财务方面的信息,其主要载体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作为全球正在兴起的一种企业哲学伦理学,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日益深入,以及不断高涨的社会责任运动,要求公司扩大其披露范围特别是披露其政策和经营活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使社会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必须对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进行披露,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并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及会计职业团体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实践,其中,尤以英、美、法等发达国家实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较为健全。本文拟围绕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进行探讨,并期望其从中借鉴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一、基于OFR揭示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一)英国OFR起源 “经营与财务评述”(Operating and Financial Review,简称OFR)是英国企业年度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美国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anagement’s Discussion and Analysis,简称MD&A)。英国OFR揭示的历史很短,它是以ASB于1993年公开发表的非强制性意见稿《经营与财务述评》(以下简称为OFR意见稿)为开端的。OFR也被称为“会计陈述”(accounting narrative)。它被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报告手段被提出。OFR是从经理人视角阐述的有关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态的分析说明,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有关财务报告的“补充揭示手段”。OFR意见稿的形成是受到1992年公开发表的《凯德贝里报告》(the Cadbury Report)的启发后与当时英国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相协调的产物。1992年的《凯德贝里报告》制定了上市公司应遵循的最佳惯例规范(Code of Best Practice,简称CBP),在其《报告与控制》(Reporting and Control)4―1中,有条款列明“董事会的义务是谋求公司财务状况的平衡,并提供容易理解的评价信息”,该条款表明,财务报表是依靠有质量的企业业绩和对未来预测的信息加以支持的,董事会有必要提交报告,以使人们能够适时地把握客观事实。而《凯德贝里报告》公开发表的背景,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至90年代初企业出现了大量而连续的破产,同时,经营者造假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从其产生的背景来看,《凯德贝里报告》的出发点是要尽可能解决当时会计处理技术与方法存在过多选择性的问题。该报告要求改善和扩大陈述的信息,并特别强调要将不断满足股东或投资者的要求作为董事会的财务报告责任。《凯德贝里报告》通过与当时的公司治理状况相联系,促进了人们对财务报告制度可信性的认可,ASB将所主导的OFR揭示从另一方面进行了强有力支持,这一点在当时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CSR问题并非当时关心的话题,在后来出台的相关规定中,CSR问题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OFR揭示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2005年,ASB正式颁布了报告准则(ReportingStandard-1,简称RSl),规定从2005年之后开始的财年实行OFR的法定披露。OFR要求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战略、成功应用这些战略的可能性以及经营管理中用来衡量业绩的关键指标进行讨论和分析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进行决策。RS1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如何编制OFR做出具体的规定,要求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的大小和复杂性,提供综合的信息,以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估公司采用的战略以及成功应用这些战略的可能性。RS1给出了OFR中应作披露的各项要点的框架,其中必须披露的内容包括:对业务、目标和战略的描述;对目前的业绩和未来业务发展的分析;现有的资源、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对财务状况的分析包括现在和未来的会计政策、资本结构、财务政策、现金流和流动性相关方面进行讨论;其他内容有:雇员、环境问题、社会和社区问题、公司供应链上的劳动力和原材料供应等因素、股份的发放和回购等。从以上披露要点可以看到,OFR在披露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突破,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同时列示以及社会、环境信息的披露无疑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广度,而围绕企业目标和战略的信息披露则加大了信息披露的深度。揭示要点的第5点正包含了CSR的相关信息,由此可以看出,OFR已成为人们在年报中获取CSR评价信息的主要渠道。OFR作为典型的补充信息,就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方面的某种主要特征进行了客观且总括的揭示,而现阶段将这些信息全部计入财务报表的表内是不太适宜的,因此可以通过创新的方式或者开辟试验性的信息提供场所来加以解决。近年来,从OFR原有的财务报表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出发实施重点转移,要求提供那些不符合会计确认或计量要求的非财务信息以及包含未来导向信息的陈述信息在内的总括数据库。为了将有关创造未来收益及现金流量的业绩动因之类的信息转换到信息使用者公平拥有的平台,有必要加强公开揭示规范的制定。显然,OFR揭示规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应当指出的是,CSR相关事项的揭示,需要遵循重要性的判断,并参照股东整体的利益,并限定在“认为必要的范围”之内。其实质是因为CSR的相关问题会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创造能力的评价产生重要影响,在一定的范围内,局限在风险信息揭示方面是恰当的。2007年ASB出版了《2006年英国上市公司陈述报告回顾》(ARenew of Narrative Reporting by UK Listed Companies in 2006),该报告检测了公司采用陈述报告的深度以及对法律规定的遵循情况。结果显示,许多公司披露了大量的雇员和环境问题的信息,但很少有公司披露这些政策成功施行的程度。几乎没有公司披露与公司有合同协议的重要客户或供应商的信息。这表明,OFR的推行对加强公司的CSR理念有很强的推进作用,但在信息披露的深度及具体要求上ASB还应给出更为明晰的指南或强制规范。

二、英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国家有关法律的规范 (1)《年金法》的相关规定。1995年颁布的英国《年金法》(PensionsAct)将CSR问题作为影响投资决策

的重要因素。其观点是,若企业能够改善社会和环境状况,就可以消除长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年金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在投资政策中表明投资的选择、持有、转让是否已对相关的社会、环境、道德问题(social,Environmental and Ethical issues,简称SEE)进行考虑”,并明确提出了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的概念,将SRI定义为“金融机构及基金组织应向那些经营业绩好,能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能够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经营主体进行投资。”SRI与CSR关系到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战略。对于那些以长期资产运作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来讲,若企业符合资金运作规则,并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有助于减少风险,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年金法》的这种观点也推动了CSR报告模式的发展,在英国保险业协会(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的报告《面向社会责任的投资:风险与机会》(Investingin SocialResponsibility-RiskandOpportunities)中明确提出:“必须提高收益的质量,只有那些有效管理CSR风险的企业,才能够较好地防范大幅度的收益波动行为”。企业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有关CSR的信息加以揭示,包括:定期说明SEE问题的重要性;依据对SEE事项的灵活处理创造企业价值提升的机会,并识别、判断涉及企业短期的、长期的与价值相关的SEE事项的重要风险;结合对上述风险的判断,提供各种有关SEE事项的信息;在进行重要的风险管理上对有效的系统加以适当的确认与定位,以确保业绩管理系统和报酬激励组合系统的完整和有效。此外。在年度报告中还应当揭示有关SEE事项的方针、程序以及评价方法。作为受托者主体的企业,考虑投资过程中的SEE事项是有必要的。CSR报告必须兼顾揭示财务与非财务风险有关的绿色报告,而SEE事项有关风险的有效管理则以获得企业财务上的长期收益为前提。相关的要求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无疑是有利的。(2)《公司法》(2006)的基本要求。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2006)提供了最新的规范框架以反映现代企业环境。它非常注重相关利益者的价值,认为董事为了相关利益者更倾向可持续发展,因而会在更宽泛的问题上给予适当关注――如环境和雇员问题等。该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一种善意的相信为了其全体成员利益而促进公司成功的方式行事,并在如此行事时,已经考虑了:任何决策从长远来看可能的后果;公司雇员的利益;发展与供应商、顾客及其他方的商业关系的必要性;公司的运作对社区及环境的影响;通过高标准的商业行为来维持声誉的愿望;在公司成员之间公平行事的必要。”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除小公司外,所有公司必须拟定一份《企业评论》(Business Review)作为董事年度报告的一部分。从2007年12月起,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环境、雇员、社会社区问题的信息。这将会提高报告述评的质量,促进企业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同时没有给企业给予过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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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咖啡法案”

3月20日,工信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我国将实施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与美国政府针对汽车厂家实施的企业燃油经济性标准(英文缩写为“CAFE”,业界俗称“咖啡法”)非常类似。新办法的最大特点,在于以企业整体为核算主体,以期在降低整体油耗的基础上,给企业更大的自由度。

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实施能降低乘用车产品的平均油耗,鼓励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排量整体下移,并进一步鼓励车企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信部表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是一种全新评价体系,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模式从单车管理到企业管理、从单体目标管理到整体节能目标管理的重大转变。

对此,工信部专门具文解读,以下为工信部网站上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解读节选:

(一)主要内容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对乘用车企业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申报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核算方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制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与公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额度的转结与使用以及监督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所有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进口汽车经销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8月1日前、2月1日前,主动申报本企业(核算主体)下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计划、本年度上半年企业燃料消耗量情况及上一年度企业燃料消耗量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成立工作组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数据的核实及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工作,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对各核算主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执行情况进行公示,每年的6月1日前,上一年度“乘用车体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报告”。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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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发现之旅2010-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

2011年7月25日,《价值发现之旅2010――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在北京。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咨询机构商道纵横连续第四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研究。

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数量和质量继续提升,数量增长较往年趋于平稳。报告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接近报告总数的八成;上市公司超过七成;全国所有的省份都有企业了报告。

报告评估发现,多数报告已具备完整的框架,但报告质量有待提高,实质性信息的缺失仍使多数报告的作用被局限于公关的层面,未能有效发挥和利益相关方沟通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与往年的评估结果相比,2010年披露社会战略和管理信息的报告数量在提升,且已有部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以报告促管理的目的。

食品行业CSR报告数量少,质量不高,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不足

《价值发现之旅2010》的结果显示:只有少数食品企业了可持续发展报告,且质量不高,信息缺失较多,极少数报告披露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有关的内容;信息平衡性差,没有报告就出现的事故和问题等负面进行说明}报告普遍未充分披露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且披露的信息大多是概括式的陈述,内容空洞。

银行业CSR报告整体得分位列前茅

评估显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得分在行业中位列前位,特别是对公司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好,可供参考和借鉴。“绿色信贷”的执行情况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重点被关注的议题。不足的是,报告中对绿色信贷发放情况的数据披露情况稍弱,样本中只有61%的报告披露了具体的数据。

中国公司开始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但极少有直接披露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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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源于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悄然兴起,企业社会责任逐渐受到各国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普遍重视和关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企业负责任的最直接表现。如何继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德国的做法和经验给我们以启示。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启示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涵和外延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传统的价值观和责任观正在发生转化,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经营存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卢代富(2001)认为,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经济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两种,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

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它的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福利的义务,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是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所承担的责任,它包括法律规定的活动和企业自愿从事的伦理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内涵是指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直接相关的信息。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外延,来自不同国家的研究者所界定的范围有所差异,但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基本包括如下六大类:环境、能源、雇员、社区、产品与服务、其他。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以下6大类共17小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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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论文

一、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评价

(一)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评价根据2012年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信息统计,自评报告披露情况如表4所示。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公司全部披露了自评报告,沪市则有80%的公司进行了披露,尚有20%的公司未披露。沪深两市123家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中,中央国有控股公司均披露了自评报告,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有近一成的公司没有披露,非国有控股公司仅有近4%的公司没有披露。整体而言,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状况较好,只有少数企业没有披露自评报告。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评价表5列示了2012年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情况。沪市一半多的公司未披露内控审计报告,深市主板则仅有四成的企业披露了内控审计报告,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反而情况略好,为近四成的企业没有进行披露。中央国有控股企业三成多的企业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地方控股和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近四成半的企业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平均起来,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近四成的企业没有披露内控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报告制度遵循状况评价根据评价依据,结合表6反映的信息,就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而言,中央国有控股公司和深市上市公司均按财政部和证监会《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以及深市《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了披露。未遵循制度要求进行自评报告披露的,是沪市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有20%的该类公司没有进行披露。故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对于强制披露的制度遵循来说,整体情况较好,未来需着重监管的环节在沪市地方国有控股公司。究其原因,深市自2007年即强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沪市则一直为自愿披露状态,2011年才按财政部和证监会要求,分期分批强制要求规定范围内企业披露自评报告[6],由于强制披露时间较早,深市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自评报告强制披露的遵循情况要好于沪市上市公司。就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制披露的遵循情况看,沪市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中,中央国有控股公司40%未予以披露,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披露状况要好。与此相反,深市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是中央控股公司执行较好,地方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状况更差。就自愿披露情况看,沪市和深市主板信息服务业非国有控股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均为八成企业未披露,而深市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信息服务业非国有控股公司内控审计报告的披露状况反而更好。这说明对于深市信息服务业非主板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因其规模小以及非国有控股的劣势,更希望利用信号传递效应,自愿披露内控审计报告,增强投资者信心。[7]但值得注意的是,深市创业板信息服务业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有近5%的公司被出具的是非标内控审计报告,说明这类公司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意愿强烈,但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情况尚有待加强。

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信息评价

(一)评价指标由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状况表可知,从数量上看,该类公司披露情况较好,仅有沪市20%的公司未进行披露,即123家上市公司中仅5家公司没有披露。披露质量则需进一步分析评价。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曾《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构建了84个明细指标构成的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指标体系,是到目前为止评价规范制定机构的唯一指标体系。[8]但考虑到截至2012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此指标体系不过执行两个会计年度,且是分类分批执行的,对于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而言,按强制披露要求执行此指标体系还是第一年,面对如此庞大的指标体系,要求初次披露的质量即为高水平的,显然难度较大。所以考虑到上市公司具体的可操作性,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继84项指标体系后所给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范例,逐条分解,构建表7中所列示的8类17项指标构成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内容评价指标体系。另外,范例报告中,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囊括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18项内容,对这些内容的披露,可以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因此表7右半部分列示了18项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业务和事项的评价指标。表7所列的两部分35项指标即为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披露内容评价分析信息服务业2012年沪深两市123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信息,去除未披露自评报告的5家沪市上市公司以及星美联合何时能重置主营业务、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不明确,暂时无法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相关要求进行系统全面内部控制建设,因此去除该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以剩余117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为评价基础。对于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内容的17项评价指标,FW3描述纳入评价的业务和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报告中未予以描述的赋值为0,明确说明不存在重大遗漏的赋值为1;JL1明确给出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未明确给出是否有效结论的赋值为0,明确给出内控有效的赋值为1;其余15项指标均是未披露赋值为0,披露赋值为1。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内容如表8所示。对于董事会声明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的披露,除内部控制目标外,均为沪市和深市主板披露状况明显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也明显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评价依据的披露,差别不是十分明显,只是中小企业板和地方国有控股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披露状况略好。控制范围的披露,对于FW1列示前十大主要风险,无论从上市板块还是从控股股东性质分析,披露状况均不理想;FW2对于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沪市以及深市主板和国有控股公司披露状况更佳;FW3对于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遗漏,除沪市不到一半的公司明确说明不存在重大遗漏之外,其他类型公司均未明确给出结论。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披露,趋势较明显,沪市和深市主板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对于内控缺陷及整改的披露内容,缺陷标准的披露依然是沪市和深市主板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对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基本都是未予以披露;整改基本情况的披露是中小企业板略差,但是对于具体整改措施的披露,则是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好于深市主板,非国有控股公司好于国有控股公司。对于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近八成的上市公司明确说明本公司内控有效。概况起来,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内容的披露,总体看是沪市和深市主板公司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沪市与深市主板公司相比,则是沪市公司情况略好;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央国有控股公司和地方国有控股公司则没有较明显差异。这说明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中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非国有控股公司在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容的披露上规范性不足。原因可能是这类企业规模较小,完备的内控制度的构建以及自评报告的出具能够获得的帮助有限,而实力更强的主板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能更好地聘请咨询机构辅助或能够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帮助或培训,所以执行效果更好。但是对于具体整改措施的披露,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略好于主板公司,非国有控股公司略好于国有控股公司,说明这些企业还是有强烈的意愿健全内控制度,向资本市场传递正面信息。

(三)评价范围披露状况分析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业务和事项的评价,依然以117家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为评价基础。18项评价指标,均是披露赋值为1,未披露赋值为0。从表9反映的信息可以看出,对于X1到X5这类反映公司内控环境事项的披露,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和企业文化的披露状况各类企业均较好,而对于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披露,则是沪市和深市主板公司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X6到X16这些反映企业具体控制活动业务的披露,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和担保业务的披露,几类企业披露情况均较好。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和合同管理的披露,则是沪市和深市主板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业务外包的披露,各类公司都进行了很少的披露,可能对于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而言,不是主要的业务内容。最后两项反映企业信息传递与沟通的指标,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状况相对略差,其他类型的公司均有所披露。概况而言,信息服务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对于评价范围中业务和事项的披露,整体上沪市好于深市。原因可能是深市上市公司执行内控自评报告强制披露较早,且一直按照深交所的披露要求来出具,惯性使然,对于内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遵循情况,不如较晚执行强制披露但直接按照财政部和证监会要求出具自评报告的沪市上市公司。另外,发展战略、社会责任、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和合同管理的披露,明显是沪市和深市主板好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国有控股公司好于非国有控股公司,说明对于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些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未来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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