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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关于齐齐哈尔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才英浩,陈 芳
(齐齐哈尔市委党校,黑龙江齐齐哈尔 1治理发愣功06;齐齐哈尔市实验中学,黑龙江齐齐哈尔 1治理发愣功06)
摘要:青少年犯罪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本文以对齐齐哈尔市青少年犯罪基本情况的调查为基础,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的进行分析,以期探求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原因;对策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进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1.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使全社会和家庭都充分重视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共同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
2.调查对象:
在200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43件98人,其中未成年人48名;批捕案件40件90人,其中,未成年人43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48件133人,其中未成年人66名;诉至法院41件96人,其中未成年人55名。这些数据再次震惊了我们,同时也促使我们进一步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根源。通过对有关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有着各种原因:
(1).主观原因:
*法制观念淡薄。
下表显示了由县法院提供的100名少年犯的初犯心理状态的统计情况:
初犯心理:不知在犯法好玩、刺激其它
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的寄托,也是影响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对家庭和谐、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深入开展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研究青少年犯罪的防范对策,是当前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分析。
从近年来__区公、检、法部门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对“青少年”的年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我们将“青少年”的年龄界定为14周岁至25周岁),当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从犯罪数量看:青少年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__区检察院公诉部门20__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103件194人,青少年案犯人数占受案总人数的33%,20__年和20__年青少年案犯的人数则分别上升到280人和356人,占受案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到38%和40%。
2、从犯罪主体看: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18岁以下犯罪的273人,占全部青少年人犯数量的33%。二是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为中低文化程度。20__年以来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小学文化的70人,初中文化的560人,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比例占70%以上。青少年人犯中,农民占61%、无业人员占30.8%。
3、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具有较强的单一性。多数青少年犯罪的动机是出于猎奇好胜,简单模仿;其目的往往是贪图一时享乐或好玩。他们有的是简单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或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为显示自我而争强好胜犯罪。
4、从犯罪手段看,日趋成人化、智能化,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增多。在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占到了85%以上。从结伙类型来看,社会青年易与有前科的人结伙,在校生易与辍学生结伙,如21岁的社会青年杜某某和18岁的常某某纠集同伙十余人,多次拦路抢劫过往大货车,并控制__地区猪皮等销售市场,进行强迫交易,在一次抢劫中将货主刘某某当场捅死,其同伙中有三名就是在校学生。
5、从犯罪类型看,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占比重较大,并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从调查情况看,20__年以来__区检察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249件524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20%和21.6%。同时,绑架、投毒、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特别是与网络有关的犯罪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也时有发生。
根据20__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全国网民数已达到1.03亿,上网计算机达到4560万台,其中35岁以下网民占到81.3,男性和未婚的分别占到59.6和59。而20__年12月31日的数字,中国网民数量只有5900万。超过三分之二网民认为互联网对学习、工作生活、娱乐方面帮助非常大或较大。
近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打掉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四名少年为了区区几十元,手持棍棒对一对以拾破烂为生的老年夫妇实施抢劫。当侦查人员抓获他们后,问他们抢钱为了做什么,他们的回答令人心寒和痛惜:上网。[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交流、交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民的数量成几何级上升。而网络带给人们娱乐和方便的同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杀人、抢劫、盗窃、等暴力犯罪也跟网络有着撕扯不断的联系。网络犯罪和与网络有关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笔者根据对郊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摸底和统计,110名在押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有25名,占到20以上,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以盗窃、抢劫为主。而且他们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为了上网或是由于上网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当前,网络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荒废学业、沉溺于网络世界,使青少年人格和世界观的发展得不到正常发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押人员王某,15岁。父母是外地务工人员。为了生计,父母常常奔波在外。王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学会上网,之后变沉迷在网络游戏中,往往通宵达旦,逃学旷课成了家常便饭,原本成绩不错的他对学习的兴趣彻底失去。父母给他的零用钱根本满足不了上网的需求,结果他把罪恶之手伸向了以检破烂为生的李某夫妇。张某,15岁,父母是农民,家境一般。上学时听到同学讲网络的事情后,起初觉得好奇,便偷偷去网吧上网。在同伴的指点下他接触了“非法信息”,新鲜、刺激使他欲罢不能,结果就在2月的一天里,他把同村的一个4岁的小女孩骗出实施了奸淫。
二是网吧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集结地。去年郊区分局侦破的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中,该团伙成员起初并不相识,他们在网吧上网时相互结识后,共同的嗜好使他们走在一起,从网络游戏到称兄道弟,进而结帮拜伙,走向犯罪的深渊,他们结伙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伤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三是利用网络控制青少年的身心,并引诱和利用这些无知青少年实施犯罪。去年该局侦破的一个重大持枪抢劫犯罪团伙中,该团伙头目利用农村青少年的无知,引诱手下团伙成员上网,使其沉迷网络游戏其中而不能自拔,而这些团伙成员迷恋了网络游戏之后,对社会和人生失去了正确的认识和追求,对其团伙头目言听计从,在其团伙头目的组织、策划下,先后实施了持枪入室抢劫、杀人、敲诈勒索犯罪案件10余起。
网络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任何一种文明的产生、发展都有其进步和积极的一面,同时在使用、利用网络资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必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来避免和消除其消极负面影响。这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等多方面协调一直,共同抵御来自网络的侵蚀。每个社会单元在孩子们走向犯罪时,都应当检讨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是否有失职之处,而不是一味把责任和过错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学校和他人。需要与社会、政府和学校共同做好管理、引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为孩子的成长撑起一片没有污染的天空。
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主体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两抢一盗”即指抢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三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类型。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在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具体犯罪中,又以“两抢一盗”侵犯财产犯罪最为常见。本文根据某地区某基层检察院2010-2012年办理青少年“两抢一盗”案件情况,分析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基本情况、特点以及成因,对防治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减少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
一、某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发生率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人数分别占当年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7.0%、52.5%、53.7%;分别占当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38.0%、41.9%、43.9%。可见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在各类青少年犯罪及所有“两抢一盗”犯罪中均占相当大的比例,且两者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以结伙犯罪居多,2010年-2012年三五成群结伙地共同实施“两抢一盗”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65.1%、64.2%、73.5%。
(三)“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多系无业、待业的青少年。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统计,2010年-2012年该地区涉嫌“两抢一盗”犯罪的青少年中,无业的青少年占当年涉嫌“两抢一盗”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4.2%、74.2%、69.4%,可见无业青少年是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的主要群体。
(四)“两抢一盗”犯罪中涉案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父母均在外的留守少年占有比较大的比例。其中,2010年有7人,占当年青少年“两抢一盗”犯罪总人数的29.1%,2011年、2012年该数据则分别为30.2%、36.6%。
审前调查,也被称为判决前调查或人格调查,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二战后,在刑法学者和有关国际会议的积极倡导下,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得以确立。
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制度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也指出,“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案件,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在不少国家,审前调查制度甚至扩展至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论
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一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重返社会,惟此方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教育刑理论反映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已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②]
教育刑理论对于现代未成年人犯罪处遇政策的形成影响深远。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尚不成熟,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原因中,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起的作用往往要大一些。因此,当今各国普遍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政策。有关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在我国,也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由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尽管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一个具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中国每年有16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等部委联合开展的“中国校园健康行动”在北京启动,该行动计划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增强青少年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称,目前,我国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但受到社会发展、环境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学生学习紧张,生活枯燥,处于超负荷状态;有些学生缺乏体育锻炼,造成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下降;有些学生心理脆弱,缺乏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担忧。据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至14岁儿童死于意外伤害,约有64万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残;目前,儿童的肥胖率达到8.1%,比10年前翻了一番;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校园案件2.2万起。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的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6―03―31)
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
团中央、国务院新闻办等13家部委和光明日报3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社会各界着眼当前网络文化发展的新形势,建设体现时代特点、符合青少年需求和代表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网络文化。
《通知》指出,实施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要大力繁荣符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绿色网络内容,积极建设服务青少年发展要求的绿色网络载体,切实营造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绿色网络场所,大力培养促进网络文明建设的绿色网络人才,不断壮大引领先进网络文化的绿色网络组织,努力推动标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绿色网络产业。
《通知》强调,要重点开展“最受青少年喜爱的绿色网站”评选活动、“数字虹桥计划”公益活动、中国青少年电子竞技大赛、绿色流媒体进校园活动、中国青少年网络发展论坛、“中国青少年创意文化奖暨中国创意产业十大青年领军人物”评选等活动。
(摘自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 2006―03―26)
(报告会主席台)
在河南省西部边陲的灵宝市,近日活跃着一个法制教育报告团,他们由退休老干部组成, 走乡串校无偿给师生做法制报告,深受教育和社会各界的欢迎和好评。 面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率日益上升的危机,灵宝市综治委、教体局、关工委曾经多次召开协调会、研讨会,并组织部分中小学校长到管教所进行参观,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震惊、教育了有关领导和中小学校长,使大家感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义不容辞、刻不容缓!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灵宝市组织公安、工商、文化、教育等部门协同作战,采取了多种措施预防青少年犯罪。组建由关工委牵头的法制教育报告团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从2003年10月开始,到现在已经作了18场报告,而且,场场秩序井然。 法制报告之所以受欢迎,一是因为报告团的成员都是公检法司战线退下来的德高望重的老干部,他们法律知识雄厚、办案经验丰富、演讲艺术精湛;二是因为他们的讲稿不仅备法律、备案例,而且备学生、备实际,生动形象、深入浅出、贴近生活、吸引师生;三是因为他们的讲稿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刑法》三个方面讲起,不仅互不重复各具特色,而且互相衔接形成体系,有利于师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四是因为他们不仅追求报告的数量,而且追求报告的质量,每次报告会后,都要召开师生座谈会,召集法制副校长,征求师生意见、调查不良行为、研讨教育方法、解决司法问题。 听听2004年3月4日下午在阳店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师生座谈会上的发言,我们就能体会到报告会就像春风送温暖、久旱逢甘霖一样及时、有效。 “听了报告后,我觉得我们以前的坏毛病都是不良行为,虽然是小事,但如果不及时克服掉,就会酿成犯罪。”这是一位男同学的发言。 一位女同学说:“我听了报告后,学会了如何用法律知识和防卫技巧保护自己。” “听了报告后,我认为我们教师也要同自身的不良行为作斗争,要把法制教育同师德大讨论结合在一起,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先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一位教师深有感触地说。 校长王志宏说:“无论是报告会,或者是现在的座谈会,都是一个目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今天是契机,明天有行动。师生都要告别不良行为,养成良好品质,这样才能远离违法犯罪,享受美好生活。所以,下一步要借今天下午的东风,组织‘告别不良行为’的主题班会,人人查摆自己的不良行为,谈体会、谈感想、订措施,自觉改正,周周评比。” 原灵宝市政法委副书记张英强调:“作为学校和教师,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关注学生的生活小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行动;时刻把握学生思维的脉搏,掌握学生行为的轨迹,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先决因素。” 会后,针对学生在校外借宿管理难,以及座谈中学生反映在学校200米以外游戏厅有青少年出入等问题,报告团及时联络镇派出所所长、该校的法制副校长马丁中研究了协同管理和处理方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制教育老干部义务报告团的大力推动下,灵宝市已经形成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
法制教育老干部义务报告成员:
张 英原灵宝市政法委副书记、现关工委常务副主任 主讲《如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刘育长现灵宝市教体局老干科科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报告团组织者 王书法原法院庭长主讲《未成年人保护法》 焦荣辉原灵宝市公安局科长主讲《预防青少年犯罪法》 刘自有原灵宝市
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讲《刑法》
(师生座谈会) (张 英) (王书法)
(报告会一角) (焦荣辉 ) (刘自有)
(本版照片用夏新DA8手机拍摄)
[摘要]审前调查是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行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制度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这一制度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中尚属空白。本文就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处理中引入该制度的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审前调查;探索
[中圈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论
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并已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
[摘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增加,法院围绕教育感化方针挽救未成年时,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员制度应运而生,它的产生有着法律依据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但是一项新制度的产生有着缺陷,存在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完善才能更能适合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社会调查员制度 问题 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面临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人民法院一直围绕着“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和探索,在审判中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尽力做到对未成年心理、隐私各方面的保护。近年来一些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意在保护青少年、本着教育感化的理念帮助失足青年重新融入社会。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主体、程序是否明确,在实行过程中是否能合法实行,调查结果在审判中的地位,对法官的影响又是如何?本文试对社会调查员制度做简单分析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我国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形成
1.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法律依据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要求有关部门在法院判决前,应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家庭背景等做调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我们目前为止并没有专门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可以看到在我国诉讼法中都有这样的理念,这就要求我们在探索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时候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员制度可以说是对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2.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形成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