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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厂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在本厂范围内实施,品保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标志的用途和定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能源计量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质量检验制度

第三条

品保部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负责各种仪器,量具校验及管理。

4、负责客户之抱怨,分析处理。

5、负责统计技术之运用及各类检验报告整理。

6、员工品质教育之规划与训练。

7、各种检验标准之制定。

8、各进料制程品保,检验之执行及分析记录。

第四条

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备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第六条

检验人员要努力做好“三员”(质量宣传员、质量检验员、质量分析员)协助分厂,检查工艺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遇到违反操作规程情况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向分厂领导反映,迅速采取措施。

第七条

不定期组织抽查库存或已经检验合格的半成品、成品、考查检验工作质量。

第八条

做好计量理化探伤工作、严格量检具,周期检定,量具维修工作,保证方法准确。

第九条

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工作,参与新产品的设计工艺审核,对新产品能否正式投产提出意见。

第十条

积极配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学习和国家有关检验(质量)文件的学习。

第十一条

原材料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具有合格证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供应处应向供货向单位索赔,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外协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代用,应由供应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随《产品工序检验流程卡》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交品保部办手续处理。检验前,检验员须先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工序,确定责任区内的检验量,灵活检验方式。

2、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完工检”,操作者“自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检验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及检验记录本上签字或盖首检章,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录,并对巡检结果的零件负责。巡检时必须同时检查作业员是否按工艺要求作业。

(3)、完工检:工序终结,零件去尽毛刺、铁屑、油污后进行。检验时应作好检验记录,主要零件的关键尺寸按检测记录要求进行。一般零件(或一般项目)抽检不少于10%,抽样检验时如发现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复查,若仍不合格则退回生产车间自检处理,重新交验;否则,检验员可以拒检。

(4)、自检:操作者对自己加工的产品进行自我检验,起到自我监督的作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随即做好标识,分别隔离。交检验员复验后处理。

3、凡跨部门加工的工序(零件)须凭加工部门检验人员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签字,否则,下道工序可以拒检。

第十三条

发现生产过程违反工艺规程,检验员应及时劝阻,若该行为为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且劝阻无效,检验组长有权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厂领导,厂长或总工及品保部门。

第十四条

在生产过程中,对按规定应做而没有做好“自检”的产品(零件),检查员可以拒检。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权威、高效的食品检测、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

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建设原则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20*〕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检验检测实现合理分工、集中配置、资源共享、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争创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市),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不断提高抽检效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运行体系和信息平台。

三、检测体系

根据目前我市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我市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以确保重点,兼顾各环节为原则。政府出资重点加强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使其基本达到具有定量检测农药残留、药物残留、重金属残留、激素类药物、添加剂等食品安全项目检测的手段和能力。市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主要添置各环节日常监管中以定性为主的快速检测设备、设施,以保证日常监管的需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分段检测与品种检测相结合。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检验;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质量检验;各乡镇(街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接受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食品质量检验的组织协调。

四、职责分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制定全市年度检测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检测工作,统一对外食品检测结果。

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植的食品安全监测;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农产品种植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负责乡镇农残检测指导和管理,做好农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负责受理畜禽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负责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及其产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受理水产养殖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食品安全定量检测目标任务;负责受理生产加工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经贸局:抓好生猪屠宰场检测室建设及管理工作,开展肉品质量检测。

工商富阳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监督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或快检设备)的建设及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流通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市卫生局:负责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技术鉴定;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食品安全抽检任务;负责受理食堂、餐饮业消费环节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抽样检测。

各乡镇(街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检测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农产品检测工作;制订本辖区农产品检测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布置的检测任务目标,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站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完成农业部门下达的检测目标任务。

五、运行机制

(一)统一制订抽检计划

为提高检测效率,节约检测经费,避免重复抽检。抽检计划分监督执法性抽检计划和综合评估性抽检计划,各职能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状况,以及季节、环境、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特色行业等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要求及分配计划,每年确定抽检品种、数量、批次(频次)、检测项目,报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

(二)统一检测检验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快检、现场检测以及疾控中心微生物检测项目以外的食品安全检测需统一由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其中列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度计划的监督或评价性项目检测,依据文件直接送检测中心检测,新增加的临时性检测项目,必须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检测中心检测,相关检测经费按市政府办公室〔2008〕118号抄告单执行。

(三)统一检测项目标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下达全市年度抽检计划时,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指定检验标准依据,各食品检测机构的食品检测项目均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四)统一汇总检测结果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把“条”(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达的计划)布置的所有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的检测结果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依据。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查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食品安全。

(五)统一信息报告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综合各有关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并视情向社会,及时提醒市民注意。对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要及时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及时将检验检测信息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中监测预警专版上,有效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实现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和对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检验检测信息,指导监管工作,作出安全预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效的食品抽样检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服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根据职责分工,按时完成上级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形成食品检验检测合力,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检测方法,总结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8-0200-01

一、前言

产品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证除了在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进行控制,同时起到保障作用的就是产品质量的检验。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实现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各行业的发展,产品质量检验也不例外,检测方法越来越丰富,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效果。

二、产品质量检测概述

产品质量检验就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专门的检验工具以及设备对产品进行检验,对其质量以及使用性能都能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从而保证其质量合格与使用性能的合理。虽然我国的产品质量检测方式越来越多,但是产品进行生产的过程中是具有多变性的,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使得检测的结果出现一定的偏差。所以,能够掌握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方法与根本原理是非常必要的。

产品的质量检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首先通过产品检测使得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判断,对其合格性进行检验。其次,通过检测可以对产品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给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一定的提示,从而实现质量水平的提高。然后通过产品检验的结果也可以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人的工作情况与工艺水平进行检验,从而对出现问题的生产过程以及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以及督促。最后通过产品检验也可以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考核水平进行分析与判断,从而也能督促产品质量检验的水平出现提高。综上所述,产品质量检验对于生产企业以及检验机构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产品质量检验方法

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是分为物理检验与化学检验方法,但是在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之前都需要对产品进行样品的选择,下面就将对样品的选择以及检验的方法进行总结。

1、样品的抽查

能够保证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达到标准,首先在样品的选择应该使用合理有效的方法。一般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产品都是通过抽查的方法进行的。在抽样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的:第一,进行样品抽检的工作人员是具有专业能力的,同时又具有责任意识,抽样过程一般是由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其次,抽样的过程应该是随机进行的,不能刻意的选择某个产品,抽样的数量也要进行控制,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需要加倍抽取的要进行一次性抽取。最后对抽样出来的产品要进行记录,也就是填写抽样单,将产品与企业的各种信息、抽烟工作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最后再由抽样人员进行签字盖章。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抽取的产品的样本应该根据科学性的原则进行选择,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过程中对产品样品的选择能够直接的影响到产品检测的结果,因此在进行产品抽样的过程中就应该十分的谨慎。在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对一种产品的抽样以及检测只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反应产品的质量,并不能够将产品的质量完全的展现出来,从而导致了采用此种方法对产品进行产品检验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的精确。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在企业中进行产品的检验的过程中,对产品抽样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的慎重,同时在进行抽样的时候,还应该按照国家以及政府在有关方面的规定严格的进行,从而采用这种方式来提高企业对产品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使用样品抽查的方法所得到的产品质量的精确性。

另外,在进行产品的抽样的过程中,对抽样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进行样本的抽取的时候,抽取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十分强烈的责任心,同时对抽样检测的流程也应该十分的了解,并且在进行抽样的时候应该要将抽样的人员控制在两个人以上,如果进行抽样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就会导致检验的结果出现很大的误差。

2、检验方法

(1)感官检验。感官检验是在产品质量检验过程中最常用也是最为直接的方式,因此检验过程中经常得到试用,这种方法主要就是由检验人员从国视觉、触觉、听觉以及嗅觉等方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这种方法也经常应用于产品的外形、外观以及声音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验,但是通过感官进行检测应该会出现偏差,只是通过感官的形式来判断产品的质量只能够发现产品存在的外形上的问题以及一些比较容易发现的问题,对于企业中生产的产品内部存在的问题却不能及时的发现,甚至使用感官的方式进行检验对产品内部存在的问题不能被发现,进而导致检验结果不能有效反应产品的真实质量,虽然是最为简单方便的,在使用过程中能也不能作为完全的质量报告的依据。

(2)物理检验方法。物理检验方法是在产品质量检测中最为经常使用的方法,主要就是将产品放在物理环境下,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一定的检验。物理检验的主要方法是机械性能检验、几何量检验法以及物理检验法。所谓机械性能检验法就是将产品通过一定的机械设备下,从而对其抗压能力、抗拉能力、抗磨性能以及对抗冲击的能力进行检验与总结。物理检验法就是对产品的物理特性进行检验,例如产品的密度、重量、功能等方面进行检验,从而实现对其物理性质的了解与掌握。最后几何量检测法就是对形状比较奇特的产品的长度、宽度以及高度的尺寸进行了解与检测,从而分析其特点是否符合标准。

(3)化学检验法。化学检验法是检验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一种检验方法,同时也是结果最为合理可信的一种检验方法,从而成为了现在市场进行质量检测最为重要的一种方法。在进行化学分析时对产品的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的检测,首先就是其化学性质,方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设备与仪器,对产品的化学组成成分进行检验,查看其成分中有没有不合格的现象发生。其次就是对产品的生产机械进行检验,从而查看其生产设备是否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产品的质量出现问题。通过化学方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是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结果的一种方式,因此得到了最为广泛的使用。

(4)微生物检测法。微生物检测法主要就对食品、化妆品以及其他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商品的检测,通过对该商品中含有的微生物进行检验,因此称为卫生检测方法,主要就是对于人们身体有害的微生物进行检查与排除,因为是与人的身体状况有着直接关系的,因此在检验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严格执行。

四、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水平的措施

产品在进行质量检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检查过程中的误差,而这些误差可能会有由多种情况造成,其中主要的因素就是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检查设备、选择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环境等条件构成。产品质量检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其检验过程也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下面就对能够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水平的措施进行总结。

1、 避免系统误差。在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中,系统误差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检验过程中避免系统误差的出现时非常重要的,经常采用的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首先要采取对照试验,可以采用两组到三组的试验,当出现较大的误差时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其次设置空白试验,使用空白试验的设置可以将检验设备以及器皿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进行排除,从而避免这些设备等问题对产品质量检验带来的误差。最后检验仪器的不准确可能会使得检验过程中出现系统误差,因此对检验仪器的各个环节进行校验是非常必要的,例如对滴定管、砝码等构件进行校正,保证在进行精确的试验过程中出现系统误差。产品质量检验的结果对于该产品的生产与发展都是有着重要关系的,不仅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起到关键作用,也将影响着生产厂家的发展,因此要保证质量检验结果是准确无误的,就要求检验过程中应该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2、 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想提高产品检验质量的提高首先要做到就是保证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达到一定标准的。首先,要求检验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经过较长时间的正规培训或者是从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的学生,保证能够对各种检验方法都能完全的了解,并能准确无误的进行操作。其次,要求对各种检验设备的使用方法也是能够完全掌握,在进行检测的过程中能够使得设备的使用符合要求,并且还可以做到对设备的定期检修。最后还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负责的工作态度,要明白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对于消费者以及企业的重要性,从而树立责任意识,能够对检验过程中的每个行为进行负责。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也要求检验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同时加强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3、 正确填写检查结果。质量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结果,质量检验结果的准确与否完全体现在了检验结果中,因此要保证该内容的准确无误。检测报告的准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验结果的准确,二是填写的准确。要求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科学性,工作人员应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如实的填写,还有求工作人员能够对实际的检测结果进行准确的记录,避免出现由于填写时的错误,导致检测报告的错误,对产品的检测结果产生恶劣的影响。。

五、结束语

本文对产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进行了总结,同时也对各种检验方法进行了论述,主要目的就是引起人们对产品质量检验的重视,同时也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提醒与督促,要求其 不仅要使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还需要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进行负责。最后,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检验进行更多的重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鲁文瑛.论抽样试验方法在产品质量检验中的重要性[J].山西统计,2013,(9):11-15.

[2]蓝斌.浅谈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结果的准确度[J].科学之友,2014,(7):142-154.

[3]黄庆森.浅谈产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提高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6):79-82.

[4]严珠.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选用标准的问题分析[J].印刷质量与标准化与质量,2014,(5):101-103.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7篇

牢固树立责任感和使命感

质检工作虽不能直接产生效益,但却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责任重大。笔者从事质检工作多年,感觉质检员就像球队的守门员,需要为产品质量把好最后一道关。因此,质检员要时刻紧绷质量这根弦,牢固树立质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不达标的产品,该返工就得返工,该整改就得整改,该彻查就得彻查,不要怕得罪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出厂外,维护企业信誉。

遵循三个相结合原则

对具体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时,质检员应该遵循三个相结合原则。

1.慢查与快查相结合

检验出厂成品,质检员应遵循先慢查后快查的原则。所谓慢查,是指首先拿出一两件成品,与生产任务单的要求仔细对照,看其是否满足各项要求,有无错漏项。其次,要对所检验的成品进行常识性检查,如封面上的书名与扉页、书脊上的书名应一致,正式出版物一定要有条形码等。这种检查不求速度,但求细致、全面,有疑问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慢查的目的是避免整批活件产生重大错误。

慢查完后就要快查。所谓快查,就是快速检查,有速度和数量要求。质检工作虽不要求对全部产品挨个检查,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查,但质检科会规定抽检比例,要求质检员必须按抽检比例检查一定数量的产品。只有这样,好多质量问题才能暴露出来。快查的要领是翻页不停顿,主要检查成品的装订质量、印刷质量,以及页码是否正确、有无连刀折角等质量问题,目的是把控所检产品的整体入库质量。

2.常规查与重点查相结合

常规查就是按通常做法对产品进行检查,但由于每个活件都有其自身特点,所以对有些活件的易发生问题项、高风险点,应预先进行判断,在质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重点查。如需要无线胶订的活件,易开帖、掉页,在质检过程中除了关注常规要素外,更要重点检查每本书的上胶是否充实、饱满。再如需要精装扒圆的活件,两贴彩页之间、彩页与黑白文字页之间容易开帖,抽检时就要多加留意。这种有的放矢的检查,既保证了产品质量,也提高了质检工作效率。

3.最终检验与过程检验相结合

一般来说,质检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最终成品的检验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过程检验。质检员在完成成品检验任务后,如果有空闲,应该到生产车间的各个工序多转转,了解印刷操作流程,掌握活件进度,随时发现质量问题,并反馈给车间。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做到提前预防,尽早消灭不合格项,避免后续返工带来的不必要损耗。比如质检员在巡视包本工序时,发现所包封面空胶较多,就应及时指出,让装订人员马上改进,避免到最后成品裁完后,才发现封面空胶,再要求返工补胶。并且,有些失误是不可逆的,一旦发生,只能重新生产。

做好质量检验记录

一天的质检任务完成,是不是工作就结束了呢?不是的,还要做好质量检验记录。每个质检员应把自己所检活件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详细记录下来,月底进行汇总、分析总结,从中可以看出全厂各车间的质量状况及走势,哪些地方需要改进,哪些做法值得肯定,对提高产品质量有很大帮助。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工作体会,记录时宜细不宜粗,力求全面、准确、量化。

加强学习,勤修内功

质检员的任务是检查产品的综合质量,检查项目涵盖制版、印刷、装订等多个工序、多项指标,这就要求质检员具备各工序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的知识越多,看问题就越准,处理问题也就更从容。笔者所在质检科的质检员大多来自各工序一线优秀员工,他们对自己原来所在工序很了解,处理此工序的质量问题得心应手,但若不是此工序的问题,往往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因此,质检员需要不断学习,努力使自己成为全才,才能更好地完成质检工作。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8篇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可以理解为:棉花检验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运行模式、方法、规定、制度、法律和规章等。

主要产棉国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本文介绍的世界主要产棉国为美国、埃及、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印度、巴基斯坦、巴西、墨西哥和澳大利亚, 这九个国家加上我国,十个产棉国棉花年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85%。上述十个产棉国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大致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

民间或国际检验机构提供棉花分级服务,大的棉花经营企业自设棉花分级室。此类的国家为澳大利亚和印度。

1.澳大利亚的棉花检验体制。澳大利亚没有设立棉花质量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棉花检验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棉花质量标准。棉花检验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棉花流通公司下设棉花分级室,采用美国标准,用大容量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棉花进行逐包检验;另-种为民间检验机构, 即澳大利亚HVI棉花分级团体服务有限公司,为用户提供棉花分级检验的有偿服务。

2.印度的棉花检验体制。印度棉花流通高度自由化,没有官方的检验机构,棉花质量管理比较粗犷,在国内棉花贸易中,一般对比小样看大货的方式确定棉花等级,主要以买方的认可为准。在国际贸易中,为配合棉花出口,出口棉花的企业一般委托国际检验机构SGS(瑞士通用公证行)出具HVI检验报告,然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签发。

(二)第二种类型

国家设立或指定棉花质量仲裁机构,棉花交易由买卖双方协商定级定价,对棉花质量发生争议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此类的国家为巴西、墨西哥和巴基斯坦。

1.巴西的棉花检验体制。巴西商品及期货交易所下属的棉花分级室承担期货交易棉的检验出证、接受有争议棉花的复验以及部分出口棉花的分级检验 (用户自愿申请)。还有两家国际检验机构SGS和WIS(伟得公证行)在巴西主要产棉区分别与当地的棉农合作社等机构合资建立棉花分级室,主要为棉农合作社和棉花贸易商提供棉花检验有偿服务。上述三家机构的棉花分检验完全参照美国棉花分级标准,包包检验,HVI仪器检验与感官检验相结合。棉样由送检者用大卷牛皮纸包装送来。HVI测试的色特征级一般只作为参考指标,最终以感官检验为准。

2.墨西哥的棉花检验体制。墨西哥棉花质量检测和仲裁委员会承担棉花质量仲裁检验工作。墨西哥没有专业的棉花检验机构,棉花分级员取得资格证书后,在其服务的部门(棉花经营企业)对棉花进行分级检验,当交易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提请棉花质量检测和仲裁委员会仲裁。

墨西哥在20世纪70年代棉花分级主要是感官检验(品级,手扯长度);至90年代, 增加了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等指标,墨西哥棉花检验的发展趋势为: 采用HVI仪器, 在加工环节进行分级检验。

3.巴基斯坦的棉花检验体制。巴基斯坦1973年成立的国营棉花进出口公司(现合并为综合贸易公司)下设棉花分级室,对在棉花交易中的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验,并对该公司出口的棉花进行分级检验。棉花分级标准主要项目为品级、长度,以感官检验为主。籽棉各品级均有色特征数值要求(HVI测试指标),出口的成包皮棉除了品级、长度,还考虑马克隆值等其他性能指标。

(三)第三种类型

政府职能部门下设棉花检验机构,承担本国大部分棉花的质量检验工作。此类的国家为美国、埃及、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我国也属于这一类型。

鉴于第三种类型的国家设置棉检机构情况与我国国情相近,因此,将这四个国家的棉花检验体制进行横向比较(详见表1)。这里就棉花检验的具体运行模式进行比较。

1.籽棉检验。

(1)美国:由于籽棉不进入流通,因此没有籽棉检验环节。

(2)埃及:棉花仲裁与检验总局的分支机构承担籽棉收购检验工作。事先由收购商填表向总局申报,并提供拟收购籽棉的品种、数量、地点和时间等情况,据此,由总局就近派出分支机构的分级员到收购点进行籽棉分级检验,检验项目为品级、长度和回潮率,均为感官检验。

(3)乌兹别克斯坦和土耳其:籽棉收购检验由买方进行并出具检验证书,土耳其政府将检验证书作为棉花生产补贴依据之一。

2.成包皮棉检验。

(1)取样环节。

A.美国:由农业部授权的抽样员在轧花厂逐包抽样,抽样员虽是轧花厂的雇员,但必须经美农业部专业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书,农业部还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轧花厂对抽样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农业部通过招标同运输商签订棉样运输合同,运输商每天将抽样员抽取的棉样及时送到附近的棉花检验中心。

B.埃及:由检验总局分支机构派驻轧花厂的检验人员按批抽样,按包数的10%扦取品质测试样品,再从批样中取出10%的样品作为回潮率测试样品。有专门的运输车队将扦取的样品运送至检验总局。

C.乌兹别克斯坦:由SIFAT设在各地区的棉花检验中心派员进驻轧花厂负责抽样工作。该国共有132个轧花厂,每个厂有2~4名SIFAT派驻人员负责包包扦样。在取样的同时,还负责对成包皮棉重量进行监磅,并出具重量检验结果(按净重结算)。

D.土耳其:由国家检验机构总部在四个主要产棉区设立的棉花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在轧花厂或棉花仓库按批抽样。每批棉花一般为200包(包重190K),按2%~20%的棉包进行抽样,具体比例由检验人员对棉包内棉花的内在质量的直观认识而确定的。目前约有2%的棉花是按逐包抽样检验的。

(2)皮棉检验流程。

A.美国。(a)样品接收;(b)将每个样品条形码数字录入数据处理中心;(c)调湿处理,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调湿,平衡48小时,直至棉样回潮率达到6.75%~8.25%。目前各检验中心用快速平衡箱,采取主动调湿,使平衡时间缩短为10min~15min;(d)HVI仪器校准和测试:HVI测试细绒锯齿棉时,每包棉样测试1次马克隆值,两次长、强,四次色、杂,测试长绒棉时,除将长、强增加到四次外,其他测试次数与细绒棉相同;(e)感官检验:检验人员对棉样的杂质等级、轧工质量和外来物进行感官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录入计算机内;(f)数据处理中心汇总数据,形成每个棉包完整的质量信息,通过远程通信提供给棉花生产者,并在一周内,每个棉包的质量信息在网上公布;(g)剩余棉样的处理:不返回给农场主,由检验中心出售,用于弥补检验成本;(h)棉花复验:基本上没有复验情况。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棉花所有者可以提出复验,复验所需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B.埃及。根据1997年埃及农业部部长签署的命令,批量成包皮棉未经埃及仲裁与检验总局进行HVI检验的,不得交易;以及埃及仲裁与检验总局在其职能中有一条“集中承担全部成批棉花的HVI品质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规定,目前埃及仲裁与检验总局对批量成包皮棉采用按批检验,用HVI仪器检验棉花品质,感官检验评定品级,公证检验中回潮率测试采用烘箱法。

C.乌兹别克斯坦。棉样进入试验室;进行棉样与条形码卡片的核对工作;调湿处理,采用快速平衡箱,15min可达到标准要求;HVI仪器测试;棉样传入分级室,检验人员对照实物标准并参考已测出的色特征指标数值评定品级。同时检查棉样是否有异性纤维,并抽查10%的棉样进行手扯长度检验,用于与HVI测试长度结果进行对照,以仪器测试结果为准;检验过的棉样需保存,若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到检测中心查看棉样,协商质量争议问题,也可在寄存棉包的指定仓库内,SIFAT派驻人员可在仓库内的棉花分级室与用户协商质量争议问题,必要时重新取样;买方对SIFAT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验。

D.土耳其。棉花检验有两种方式:(a)按批检验法 按前述的抽样比例,由地区棉检机构在轧花厂或棉花仓库有北向自然光的分级室或在模拟昼光分级室内,将随机抽取的棉样对照实物标准,综合考虑棉花的颜色、气味、杂质、加工等因素进行感官分析,分等定级,用手扯法确定棉纤维长度;(b)逐包检验法 检验方法同上。目前只有2%的棉花采用逐包检验法。

我国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

(一)政府主管产品质量的职能部门下设棉花检验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下设中国纤维检验局,省级及以下各级棉花检验机构(专业纤检机构)由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导。在综合部门特别是主管产品质量的综合部门领导下的棉花检验机构,更有利于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更具有公正性。

(二)我国设立的是纺织纤维(包括棉花、毛绒、茧丝、麻类和化纤等)的检验机构,不同于国外设立的单一棉花检验机构,这样更有利于对各类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是纤检机构职责中的重中之重。

(三)纤维检验机构的设置:目前全国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共有158个,实行公务员管理的除中国纤维检验局外,省级机构有14个,市级机构有29个,实行全额拨款的机构有92个。

(四)法规保障――《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这是新世纪以来直接关系到我国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和纤检事业发展的三件大事之一。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以第314号令公布了《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使纤检立法取得重大突破,实现了纤检事业发展的重大历史性转折,为棉花检验工作依法履行职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立了专业纤检机构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棉花质量监督检查等制度的法律地位。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这是三件大事中的第二件大事。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12月17日中央有关部委联合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改革的目标:采用科学、统一、与国际接轨的棉花检验技术标准体系,在棉花加工环节实行仪器化的公证检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科学权威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实施以HVI仪器检验为主的公证检验更具科学性和公正性。2008年度全国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总量将达到330万吨。

(六)全国专业纤检系统棉花测试条件大为改善,2008年12月,中国纤维检验局检测业务楼落成,这是第三件大事。为实施《改革方案》,自2004年以来,全国专业纤检系统装备265台(套)HVI仪器,建立了83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HVI实验室,实验室之多,分布之广,在世界棉花实验室中位列首位。中纤局检测业务楼的落成,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实验室的面积由原来的500平米增加到3000平米,其中HVI实验室占了相当大的面积。这将大大加快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步伐和促进纤检事业的发展。

(七)实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包括强制性检验和自愿性申报检验两种形式。强制性检验:对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棉花实施强制检验(条例规定);根据棉花现货、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规定,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棉、期货交割棉均需进行公证检验,实际上带有强制性质。自愿性申报检验:纺织企业、棉花经营企业(轧花厂等)的经营棉,可自愿申报公证检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收取检验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目前棉花公证检验的覆盖面已达商品棉总量的80%左右。以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价依据的经营棉占80%,国储棉占100%,交易商品棉占100%,期货交割棉占100%。

中纤局每年度根据棉花公证检验的测试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正式形成中国棉花质量年度公告,为棉花产业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八)成包皮棉的抽样和检验方式分为“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

1.按批检验:每10包选取1包抽取样品。品质检验项目为品级、长度(手扯长度)、马克隆值(单台气流仪测试)和异性纤维;公量检验项目为回潮率(电测器测定)、含杂率(杂质分析机法)。目前公证检验经营棉、交易商品棉、期货交割棉,均采用按批检验法,从抽样到检验,由专业纤检机构独立完成。

2.逐包检验:适用于包重为227kg的棉包。逐包棉花抽样工作采用轧花厂指定抽样人员,由专业纤检机构培训、考核、发证上岗,担负起逐包抽样工作;品质检验项目为品级、长度、马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异性纤维、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等。其中异性纤维含量由轧花厂检验,从轧花机皮棉滑道上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作为所对应棉包的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其余检验项目由专业纤检机构采用 HVI仪器测定和感官评定品级;公量检验项目的回潮率由轧花厂测试,采用打包机上在线回潮测试装置,即在打包的同时,测试回潮率,并自动将测试结果输入至棉包的条形码卡片中。杂质检验由轧花厂测试,以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轧花厂采用杂质分析机测定棉花含杂率。

(九)对未经公证检验的商品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为了确保公证检验的质量,对已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实施监督抽验,以控制内部检验质量。

(十一)中国纤维检验局还肩负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其他任务:1.归口管理棉花标准化工作;2.棉花测试仪器计量管理工作,国家纤维计量站设在中纤局内;3.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4.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棉花检验技术和质量监督的宣传、教育、科研、信息和统计工作。

几点建议

1.在实施逐包检验中,抽样工作由轧花厂抽样员完成。鉴于目前我国轧花厂数量非常庞大,专业纤检机构还没有能力派员驻厂逐包抽样,因为我国轧花厂是棉花经营单位,而美国的轧花厂大部分为代加工单位。因此,如何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十分重要,建议制定有关规章使轧花厂抽样更客观,否则在取样环节上容易产生弊端。

2.在实施逐包检验工作中,每包棉花的回潮率、含杂率及异性纤维的含量均由轧花厂检验和提供。轧花厂是棉花经营单位,应加强检查指导工作,必要时应抽查棉样,检查结果相符情况。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9篇

【关键词】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过程控制

在化工产品的质量检验中,抽样检验是一种最为主要的检验措施,区别于全面检验,抽样检验对产品整体质量的断定是以样本的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的,这种方法简便、实用,非常适合大宗产品的质量检验,但是,抽样检验对样本的选取以及检验人员的职业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影响到检验结果,严重的后果可能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了避免这种负面影响,加强抽样检验的过程控制是必须和必然的。

一、抽样检验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操作规程不够完善

抽样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要以完善的操作规程为依据,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保证抽样检验质量的主要措施,完善的操作规程不仅需要包括抽样的具体流程和详细的操作规范,各种细节处的实施规则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实际的抽样检验中,操作规程的制定常常不够完善,检验人员的检验行为缺少必要的依据和规范,这样很容易造成检验人员的不规范操作,最终影响了抽样检验的结果。

(二)操作人员的素质较低

抽样检验工作需要检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这其中既包括较高的业务素质,又包含崇高的职业操守,良好的业务素质能够保证工作人员检验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崇高的职业操守有利于检验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两者相结合才能有效保障抽样检验结果的科学性,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低素质操作人员也常常参与到抽样检验工作中,给抽样检验结果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样本选取不合格

在抽样检验中,样本选取工作是检验工作的基础,样本选取的合理与否对于检验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一般情况下,样本的选取工作需要公正、随机,摒弃主观意识的影响,选取的样本要尽可能多地集合总体产品的特征,这样,检验结果才有代表性,但是,实际操作中,样本选取不合格也会影响到抽样检验的实际结果。

二、加强质量监督检验中化工产品抽样过程控制的对策

(一)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是抽样检验工作具体实施的总指挥,因此,方案的制定一定要正确、合理。抽样方案制定前需要充分考察产品特点与其质量的对应性,确定抽样检验能否有效开展,如果抽样检验能够进行,方案中就需要明确规定出物料范围,物料规格、抽样单元,抽样工具,样本的数量以及可能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允许的抽样误差范围等内容,用以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

(二)规范样本选取工作

在样本选取时,通常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要求操作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的选取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抽样标准进行抽样操作,保证样本选取的位置分散,样本与总体产品具有普遍的相似性,确保样本在总体物料范围中的代表性。

(三)妥善保管和运输样本

一般情况下,抽样地点与检验地点是不一致的,这就需要对样本进行保管与运输,在样本的保管工作中,首先需要将选出的样本进行封样保存,其次要将样本按照合适的存放方法进行保管,避免样本受到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产生性质上的改变,在运输过程中,要尽量缩短运输时间,保护样本不会受到损坏。

(四)抽样记录的准确填写

抽样记录是针对整个抽样过程而形成的文件信息,是完整的抽样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抽要记录的填写一定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确保必要信息填写的完整性,提高填写内容的规范性,尽量做到字迹清晰、整洁及准确,再者,检验和受检双方的确认证明是一定不能遗漏的,这样,抽样记录才能成为检验报告出具的重要凭证。

(五)做好抽样检验的巡查和回访工作

巡查和回访工作是保证抽样检验水平的重要手段,其中,巡查是指检查人员直接参与到抽样检验的过程中,对抽样检验的步骤、过程以及检验细节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采取改正措施,问题严重的甚至可以要求检验方更改检验方案。回访工作是指抽样检验结束后通过对受检单位进行回访来了解抽样检验操作的具体信息,并按照科学的评价制度对抽样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不合乎规范的操作行为要明确指出,并严厉要求检验单位进行改正,巡查和回访工作的有效开展是对抽样检验工作的重要监督。

四、结语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质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这种局面对于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严峻的形式面前,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能够顶住压力,不断提高检验水平,以产品质量的过硬保障赢得人们的信任,一方面,随着产品质量被广泛关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更多不足之处暴露出来,人们对于质量检验工作表现出更多的不信任,无论是哪一种局面,质检工作都需要不断进取,严格控制工作细节,保障检验结果的可信性,因为,产品质量是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张昆娴.关于质检机构抽样过程的控制[J].计量与测试技术.2005(10):47-48.

[2]房泽辉.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之抽样工程控制[J].民营科技.2016(01):59-59.

[3]吕叙正,曹丽芬.浅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之抽样工程控制[J].食品安全导刊.2015(10):64-64.

[4]潘正荣.谈质量监督检验中化工产品抽样过程的控制[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05(15):23-24.

品质检验员工作总结范文第10篇

Abstract: Sampling inspection is an important regulatory work, and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system, its results are the basis and support of supervision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however, in the real work, some quality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have a misunderstanding about sampling inspection, some problems are overlooked easily, especially some personnel engaged in administrative work have a little knowledg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and its concept,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 the sampling inspection is a key to support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which has a definite significance.

关键词: 抽样检验;质监工作;问题思考;对策措施

Key words: sampling inspection;quality supervision;to think the problem;countermeasures

0 引言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使质量监督中离不开抽样检验这一环节,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抽样检验结果是行政处置、惩罚的依据与支撑。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质监部门对抽样检验认识不全,有些问题常常容易忽视,尤其是有些从事行政工作的质监人员更是对抽样检验知识一知半解,往往机械、片面地理解概念。正确认识与处理抽样检验是支撑行政监督的关键,其具有深远的意义。

1 基本概念

抽样检验是指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进行检验,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按照目的分为监督抽样检验、验收抽样检验和交易抽样检验。其中监督抽样检验是第三方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能够通过的抽样检验,前提是抽取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2 抽样检验的目的与作用

抽样就是抽取或组成样本的行动,抽样检验的目的就是要严格把控质量关,以此制定出详细的抽样方案。在抽样过程中,为了在确定的监督总体中抽取所需要的样本,保证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就应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如何使抽样做到随机抽取呢?国家抽样标准GB/T 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了四种获得随机抽样的方法:第一种是随机数骰子法;第二种是随机数表法;第三种是伪随机数发生器法;第四种是扑克牌法。不管采用哪种获得随机数的方法,都要事先对被抽样的产品总体N进行编号,并使编号具有唯一性,从而保证达到随机抽样的要求与目的。随机抽样作为质监工作中采样的监督过程,在工作中和法律及法规的支持与配合产生直接联系,同时也作为标准及程序,成为进行判断的关键。

3 抽样特征

质量监督抽检有多个较为突出的特征存在。首先是突击性。企业迎检工作准备不足,在检查中随时随地实施抽样,避免企业出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应对环节,实现检验的可靠、真实及科学性,通过最真实的情况将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得到反映。其二,则是权威性。确保监管部门属于国家及政府直接组织的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及机构,在该工作条件下,对于各类产品问题,工作人员具有法定的突击检查依据作用,或在检查过程中,产品监督部门对监管过程中取样、检验工作的要求相结合,实现工作质量的权威性特征。第三,开放性。抽检结果对社会公布,对相关企业及机构的要求回答问题。对公众开放的问题主要包括:质量检验程序、确定的原则及方法、标准以及工作人员的规则要求等。

4 存在的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抽样相关标准的实施、监督人员个人素质的不断提高,使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抽样程序不够规范。抽样未按标准执行,有很大的随意性。GB/T 2828.1-2012《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中已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抽样人员往往不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随意性较严重;一些抽样人员能力不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标准,未按批量确定抽样数量,取样方法不正确,用随意代替随机,导致检验结果与样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以复混肥料类产品为例,实际操作中,抽样人员往往是“就近选择”,并未在批量产品中按标准要求进行,一旦一个样本检验不合格,该批产品就有可能都被判定为不合格。抽样程序的简化也简化了工作量,但产品抽检的质量却无法保障。

4.2 专用抽样设备陈旧。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有时需要借助于专用的取样器具和储存器皿,这是做好抽样工作、准确检验的第一步,但很多时候抽样人员没有或准备不全,就很难保证抽样质量,如果由此引讼,不用检验,直接就面临败诉的危险。例如:冷冻食品类的产品质量检验需要对微生物进行检测,全程需用低温冷冻设备进行储存,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着设备陈旧或不足的现象,使得抽样检验工作缺少了必要的保障。

4.3 抽样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抽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质监局偏重“人才强检”,重视检验岗位,配备高精尖的设备,着力提升检验能力,而忽视了抽样岗位的人才培养。产品质量监督过程中,抽样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抽取样本的质量,并进而对结果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科技在快速发展、产品种类在不断增加、质量标准在不断提高,但质监部门的抽检人才较为匮乏,反映到实际检验中,必然影响抽样产品的检验质量。

4.4 系统抽样培训很少。虽然各类检验技术的培训很多,这就导致抽样人员对相关抽样理论和方法缺乏必要的了解,思想上对抽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对样品的代表性、抽样误差的处置以及不规范抽样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这样到达现场后,不能适时地调整方案。

4.5 某些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法律规定对依法进行的抽检,企业应当配合、协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但实际上企业大都怀有抵触心理,对自身质量没信心,怕结果不合格被处罚、曝光,而采取弄虚作假的行为。

4.6 抽样单填写不规范。完整的抽样单应包括被检企业名称、类型、地址、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执行标准、抽样依据、检验性质、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批量、封样情况、被检单位签名和盖章、抽样人员签名等。

4.7 运输储存不当导致变质。很多液态产品要求使用具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抽取裸装食品时,应注意无菌要求和运输保存,防止样品吸水或失水、霉变、污染;在抽取见光分解、易吸潮变质等产品时,应有专业的避光和密闭容器。若上述条件不具备,有可能会导致产品变质。

5 对策与措施

综上所述,质量技术监督过程中,抽样检验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5.1 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抽查制度 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抽样的全过程、不同环节,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完善区域内被检企业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提高抽样工作效率,增强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内容体系上应包括抽样方案的设计、样品的抽选规范、数据处理、抽样人员职业规范、权利和义务等。建立分层分级的质量抽检体系,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进而达到职能明确、有效监督的目标和效果,真正做到为质量保驾护航。加强对每个环节的监督,实行抽样、检验和后处理相分离制度,体现出公正透明度;加大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力度,尤其对于有不合格前科的要加大抽检频次。

5.2 加大投资力度,更新抽样装备 针对质监部门抽样装备陈旧、难以满足当前产品质量监督需求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应加大投资力度,更新监管部门现有的装备,使之能满足工作要求,为做好质监工作保驾护航。只有装备跟上时展要求,抽样检验的结果可信度才能更高,对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否则,用陈旧的设备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就有可能完全失真。

5.3 严格抽样人员技能培训 加强抽样队伍建设,严格知识技能培训,加大继续教育频次,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高人员能力、素质和整体水平,以此建立一支业务过硬的抽样队伍。实行抽样人员资格制度,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抽样前精心准备,学习相关的知识、掌握产品的标准、试验方法、环境条件以及技术要求;详细制定抽样方案,并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确定抽样内容和要求,并严格执行方案,减少疏忽带来的风险,避免抽样误差,保证抽样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5.4 弘扬职业道德,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应当明白在抽样方法、承装容器等任何环节上出现疏忽就有可能导致整个抽样失败,如果进行法律诉讼也会导致败诉。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企业成品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地抽取出来,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有出厂合格证明;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5.5 统一规范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检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以此确定企业是否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需要核实被抽检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产品是否合格后,方可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由抽样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签字确认即可。而抽样文书需要字迹工整,不得随意涂改,确定更改的地方需要由双方签字确认。

6 结束语

抽样检验作为质监部门是对各类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的首要环节和重要手段,肩负着监督产品质量,保障安全消费,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重任,所抽取样品质量的好坏决定着检验的成败,在对产品监管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更要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实施“管”、“帮”、“促”的全程服务,帮助企业从根本上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中国制造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为社会提供值得信赖和放心的产品,树立质监部门公正、公平的权威形象。

参考文献:

[1]2005年《山西林业科技》总目次[J].山西林业科技,2005(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J].质量指南,2001(S1).

[3]质量监督[J].技术监督实用技术,1996(01).

[4]信海红.抽样检验技术[M].中国计量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