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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年度个人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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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口统计特征的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实证研究

【摘要】通过对天津市16家不同类型企业共计594名派遣员工进行问卷调查,对在不同统计特征下派遣员工的工作满意度5个维度及总体满意度的差异进行探讨。

【关键词】派遣工;工作满意度;人口统计特征

1.引言

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降低企业劳动管理成本、规避企业用人风险和避免劳动纠纷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派遣工在企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而随之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也引起了众多企业管理者与学者的重视。不同个体特征的群体,会由于年龄、学历等个体差异,具备不同的工作价值观,从而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经验及差异化的工作期望,进而导致其工作满意度呈现不同的差异。研究不同统计特征下派遣工工作满意度的差异对于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工作满意度是员工在工作中对比自己期望获得收益与实际收益时产生的情感反应。Hoppock(1935)最早把工作满意看为是工作者对工作环境的主观反应[1],之后各学者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或完善,Locke(1969)就曾将工作满意度界定为因工作成就感或工作促进价值实现的评价而产生的愉悦情感状态[2]。本文通过研究人口统计变量如性别、婚否、年龄、学历等和工作满意度的关系,分析不同人口统计特征下派遣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差异。

2.研究过程

2.1 问卷的设计

问卷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基本信息和工作满意度。基本信息包括员工的性别、年龄、学历等三项,在本次数据分析中是重要的自变量。其中性别男性和女性两类。年龄分为五段:20岁以下、21-30岁、31-40岁、41-50岁、51岁及以上。学历分为:初中及以下、中专或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及以上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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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应采取的对策

一、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总结、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目前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分析,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要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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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及应采取的对策(1)

一、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总结、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目前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分析,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更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督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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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有企业集团财务委派制

摘 要 财务委派制在推动企业实现财务管控、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和经营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委派财务人员缺乏权威容易受制于分、子公司,以及委派人员本身的素质等问题,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本文从湖南粮食集团财务委派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企业集团实施财务委派制财务的重要作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改进企业集团财务委派制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集团 财务委派制 湖南粮食集团

2010年湖南省市粮食局为全力做好粮食安全、产业升级和管理提质整合成立了湖南粮食集团,“十二五”期间湖南粮食集团通过并购整合及新设,短短5年来,集团公司的资产大、公司多、地域广,体系内分、子公司达到了30多家。在实现由集权管理转向集权与分权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中,我们需要探索科学的财务管理方式,通过建立一套积极有效的监管机制,为母公司的管理层提供决策,从财务角度防止道德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基于并购后及扩张对分、子公司经营监督的需要,目前集团公司普通选择通过财务委派方式对子公司进行管控,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粮食集团收购的子公司分布在各省、市、县,直接管理的难度大,下面就从湖南粮食集团财务委派制具体的实施情况来进行探讨。

一、湖南粮食集团财务委派制的实施情况

目前,湖南粮食集团所属的分、子公司全部实施了财务委派制度,包括一级对二级委派,二级对三级委派,委派制基本覆盖了集团子公司的财务部门,从委派的人员层级来看,2014年前无财务总监,2015年开始对一些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提升,15%为财务总监,85%为财务负责人。对委派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财务总监需具备5年以上财务管理类工作年限,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财务负责人需具备3年以上财务管理类工作年限,初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具体管理情况如下:

第一,人员薪酬福利管理。采用“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福利”。由集团公司总部发放,而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费用则由分、子公司经理审核支出。

第二,人事选拔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免建议,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拟订方案并经内部聘用考核,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推荐到各公司,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任免手续

第三,日常工作管理。对委派的财务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集团公司季度和年度财务工作会议部署近期工作任务、总结季度、年度经营情况。日常工作通过单独汇报、请示,集团财务部组织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团帮助指导分、子公司等互动式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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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及应采取的对策

一、会计委派制的四个悖论

在我国,会计委派制是指国有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派出会计人员,并授权其代表派出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会计委派制又有财务总监制、主管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赞同会计委派制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总结、归纳了它的成效(如郜进兴,1999;潘爱、杨佩礼,1999)。从总体上讲,目前学者们对会计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分析,大多是就事论事——规范财务秩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学者从委托的角度探讨了会计委派制的规范化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对策思路。我们认为,学者们研究解决上述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亦认为,当设计一种制度时,应同时考虑以下问题:这种制度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权宜之计?实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当我们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时,就会发现,目前的会计委派制存在四个悖论。

悖论一: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与难以发挥监督积极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国有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产权机构)向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与所在企业的经济利益完全脱钩。监督的动机来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则,便没有监督的积极性。作为所有者的股东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的利益与被监督企业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监督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监督的积极性,因为他们要对被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状况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并且,其评价结论直接、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对其评价、鉴证结论承担连带责任。在目前的会计委派制下,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所在企业完全脱钩,使他不具备股东的监督资格,因而他不会有监督积极性。财务总监是财政部门派出的代表国家监督国有资产运行效率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公务员身份,而不是像注册会计师那样的专职监督人员。目前的制度还缺乏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其对监督企业的评价结论是否独立、客观、公正直接或间接挂钩的机制,更谈不上更他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因此,财务总监不会有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监督积极性。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在制度上从两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财务总监的监督积极性:使财务总监具备股东的身份,或者增大财务总监的风险,使其逐渐成为像注册会计师一样的专职监督人员。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使财务总监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这就是本文所说的会计委派制的第一个悖论——将财务总监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提高其监督的积极性。但是,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初衷即使财务总监的利益与所在企业脱钩,防止他与企业“合谋”是矛盾的。使财务总监成为注册会计师之类的人员,又会产生以下两个新的矛盾:一是在现有的专职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一个专职的财务总监监督体系,此两者在职能上交叉、重复,就难免使财务总监给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财务总监独立、成为专职监督人员,那么,他代表国家利益的地位又会大打折扣。这与派出财务总监的出发点也是矛盾的。

悖论二:利用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外部监督与监督难以到位的矛盾。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讲,财务总监处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别是财政部门、国企的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委托的要求,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对人实施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们提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同时,对财务总监的监督问题就要作相应的设计。否则,仅仅靠财务总监的觉悟、自觉性,甚至是良心,会计委派制肯定会流于形式,不会有任何实效。但是,在现有的制度里,对财务总监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对财务总监监督问题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对财务总监进行再监督的观点: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独特作用。明确审计责任与财务总监责任,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督工作的检验,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社会职能。但是,这会引起本文所说的第二个悖论——在我国,在注册会计师监督体系之外又设置一套会计委派制监督体系,其原因在于人们对有些注册会计师已不“信任”,他们监督不力的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企业,也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总监工作的检验,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当然,人们可以采取许多特别措施监督财务总监。但一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可能有人会说,随着法制的完善和经济转轨的完成,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会提高,他们对财务总监工作检验的可信度也会提高。但是,在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到位后,财务总监的监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论三:以财务总监所在企业的经营绩效考核其监督成效,与他的地位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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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财务总监的不同模式及其利弊分析

【摘要】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经营者的损害,避免“内部人控制”,往往需要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财务总监。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不同模式,因此,如何根据股东和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合适的财务总监外派模式,这是每个企业所面临并必需解决的难题。笔者尝试着对外派财务总监的不同模式进行了总结、归类,并对“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和“实职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向需外派财务总监的企业给出了一定的操作建议。

【关键词】 财务总监; 外派模式; 利弊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权人――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经营者的损害,避免“内部人控制”,往往需要向所出资企业(子公司)派出自己的权益代表,包括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等,特别是外派的财务总监,由于其具有专业性、常驻性、代表性,因此在维护股东权益方面作用较大,有时甚至超过了派出的董事和监事。由于外派财务总监存在不同模式,并且这些模式又各有利弊,因此如何根据股东和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务总监外派模式,更好地发挥外派财务总监的作用,是派出财务总监的每个企业所面临并必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一、外派财务总监的两种不同模式

在现行企业管理实践中,股东向所出资企业外派财务总监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监督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只负责监督,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和运营,也就是“虚职型”财务总监。这种模式在杭州、广州、宁波等地广泛实施,特别是被这些地方的国资监管部门所采用,即由国资监管部门作为股东向所属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另外,有些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也采用了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实职型”财务总监,即:外派的财务总监既参与企业的决策和运营,又代表股东对其他经营班子成员进行财务监督,这种模式被许多股份制企业采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比较盛行。另外,山东、安徽、江西等地的国资监管部门也采用这种模式向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二、两种不同模式的利弊分析

(一)“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利弊分析

1.“纯监督型”财务总监模式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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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达州市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原因及经验

摘 要:达州市位于四川省东部,不论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还是实现把达州打造为“中国西部气都”,都需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而劳务派遣自2007年后在达州市经历了从无到有、多家竞争的跨越式发展。文章通过对达州市几家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调查分析,以及达州市普通市民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调查分析,从而总结出达州市劳务派遣业迅速发展的原因及经验。

关键词:达州市 劳务派遣 原因 经验

中图分类号:F24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3-224-02

一、达州市市情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早在《劳动合同法》制定前,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其规范,然而由于学者们对何为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尽相同,这些地方性法规在对劳务派遣的规定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关于何为劳务派遣的争议,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从而促进了劳务派遣在各地的发展。

达州位于四川省东部,川陕渝鄂的结合部,是劳务输出的大市。达州作为四川省“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的大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确立了“打造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建设秦巴地区经济文化强市”的战略定位和“突出一条主线、加速三化进程、推进四大战略”的基本思路,要把达州建设为“中国西部气都”。

传统的农民自发出去务工存在诸多弊端,而有组织的进行劳务输出,是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有效途径。要实现达州的跨越式发展,把达州打造为“中国西部气都”需要很多优秀的专业人才,尤其是需要大量的熟练技术工人。然而达州本地的人才培养机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同时达州市人才呈现严重的外流趋势。新兴的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能迅速提供达州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工人,一定程度上解决建设能源化工基地而熟练技工不足的矛盾。总之对达州而言不管是大力发展劳务输出,还是建设“中国西部气都”都需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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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初探

摘要:集F公司对财务委派制的实施,由于集团公司对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不明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管理缺乏强有力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证,财务委派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有后顾之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财务委派制形同虚设,没有根本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公司只有从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建立、健全与财务委派制相配套的、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等方面入手,才能完善、改进财务委派制,保证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对策措施

集团公司的财务委派制度,作为国内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也就是集团总公司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委派财务人员代其监督,核算所在企业对经营情况的一项制度,因此,财务委派制的真正涵义应理解为“所有者委派制”。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监管,我们股份公司从1999年开始,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了针对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财务人员委派制。

一、集团公司财务委派问题原因分析

(一)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

虽然集团公司在对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上,已经确立了委派财务人员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由总会计师授权给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门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既是全集团公司融资、筹资,资金核算的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又是对财务委派人员进行管理的部门。这样,导致财务生产两头不能兼顾,使得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只能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管理,不可能落实到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加上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身份不明确,定位模糊。因为委派财务人员虽然在直观上隶属于集团公司,但由于集团公司财务部平时对其直接的管理是过于表面。财务人员在被委派单位主要受该单位领导的要求工作。我公司从试行几年多的情况来看,集团财务委派出现了上述问题。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平时忙于集团公司的融资、筹资,会计的核算业务,加上相关人员的配备不到位。导致集团公司财务部很难对派出人员进行实时监管,难以全面详细的了解掌握被指派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对他们的考核也仅仅是依据他们的财务报告和被指派单位的反馈。

(二)缺乏对委派人员的管理配套制度

公司实施财务委派制度已经几年了,对委派制管理办法,一直没有大的改进,且多只是侧重于界定集团公司、被委派单位的权利、财务委派人员、职责和义务,对委派人员到任后对应的制度、管理措施不到位,依然用派入单位之前对待财务的管理方法。因此,公司虽然要求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也多次召集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专题会来了解和布置工作,但也没有按照规定对派出人员工作情况兑现奖惩由于制度不完善保证和管理规程过去表面化,可操作性太低。制度不能完善落实,那么委派管理制度存在的真正意义就无法体现。公司对于委派人员的要求都要比其他基层普通人员要高,但是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他们的待遇不能成正比,不管做的怎么样,结果都没有大变化,也就导致委派财务人员不愿因得罪派入公司严格按照制度去执行,不如做个人情,使工作顺利的进行,这样委派财务人员也就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工作一如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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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分析

摘要:

集团公司对财务委派制的实施,由于集团公司对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不明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公司对委派人员的管理缺乏强有力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保证,财务委派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有后顾之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财务委派制形同虚设,没有根本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公司只有从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建立、健全与财务委派制相配套的、强有力的制度措施,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口管理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等方面入手,才能完善、改进财务委派制,保证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对策措施

集团公司的财务委派制度,作为国内财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也就是集团总公司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委派财务人员代其监督,核算所在企业对经营情况的一项制度,因此,财务委派制的真正涵义应理解为“所有者委派制”。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监管,我们股份公司从1999年开始,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了针对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财务人员委派制。

一、集团公司财务委派问题原因分析

(一)委派人员隶属关系不清

虽然集团公司在对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上,已经确立了委派财务人员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负责,由总会计师授权给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门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既是全集团公司融资、筹资,资金核算的具体业务操作部门,又是对财务委派人员进行管理的部门。这样,导致财务生产两头不能兼顾,使得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只能是表面上的,形式上的管理,不可能落实到真正意义上的管理。加上委派到基层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身份不明确,定位模糊。因为委派财务人员虽然在直观上隶属于集团公司,但由于集团公司财务部平时对其直接的管理是过于表面。财务人员在被委派单位主要受该单位领导的要求工作。我公司从试行几年多的情况来看,集团财务委派出现了上述问题。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平时忙于集团公司的融资、筹资,会计的核算业务,加上相关人员的配备不到位。导致集团公司财务部很难对派出人员进行实时监管,难以全面详细的了解掌握被指派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对他们的考核也仅仅是依据他们的财务报告和被指派单位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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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担任委派财务总监的体会

摘要:委派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也可以防止经营单位会计上的舞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工作实践,从实践来看,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分析了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中的具体作法,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关键词:委派;财务总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87-02

笔者曾经担任一家民营企业集团的委派财务总监,也制订了集团内部的财务主管委派制度,下面谈谈工作体会,并提出几点完善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建议。

一、实行财务总监的理论依据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委托论 [1]。在公司制这种组织形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股东(即委托人)委托经营者(即人)具体经营企业,行使企业的日常经营控制权,由此形成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和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 [2],委托人无法事前完全观察到人的行为,只能通过事后行动的结果来评价人的业绩。

目前,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一般做法是,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属于委派单位,其业绩考评和薪酬发放由委派单位负责,往往实行轮岗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委派的财务总监利益上基本独立于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监控对派驻单位来讲属于外部监控。

在财务总监的定位上,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一些企业的委派财务总监等同于原来的财务经理(相当于企业的中层干部,有些直接由原来的财务经理衍生而来),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运作;也有些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总经理助理,下面另设有财务经理,上面有负责财务的副总经理;有些大型企业,财务总监相当于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方面的业务;但也有些公司的财务总监就只是技术职务(与总工程师职位类似),主要负责一些财务法规及财务处理的技术方面的事情,财务的日常运作由财务经理负责,另外还设有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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