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药管理条例(连载一)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全文阅读

农药管理有条例产品安全有保障

编者按:《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2月8日,新的《条例》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3月16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负责人就新《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摘要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维护。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o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新《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新《条例》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必须标注安全间隔期。

全文阅读

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依照*市无公害蔬菜的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对蔬菜用地的农药残留程度进行监测,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用地,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蔬菜农药残留的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等单位在蔬菜采购、加工过程中农药残留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贸易、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全文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重点、修改细节披露

目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进入倒计时,备受各方关注。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李迎宾处长作了《农药管理条例》展望的相关报告,向农药行业传达了条例中最新的修订重点。主要涉及农药登记许可制度改革,以及更加有力、明晰的农药市场监管和惩处手段,简要内容如下:

农药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全文阅读

农药标签说明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全文阅读

吉林省《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在长举行

6月1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举办的吉林省《农药管理条例》宣髟禄疃在长春市举行。省农委副主任张永林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农委相关处室和长春市相关部门参加了此次活动,并为现场农民解答了关于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问题。

张永林指出,此次活动的举办是为了推动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抓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在全社会营造学习了解新条例、自觉遵守新条例的良好氛围,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尽快全面掌握新条例,在实际工作中自觉遵循新条例。为做好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张永林提出三点意见。

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条例的重要性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是“三农”领域的一件大事。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做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意义重大。事关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和人畜安全,事关绿色农业发展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事关农药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新条例的重要性,把新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宣传月活动扎实开展。

切实抓好新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

新条例将农药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全面履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指导的全过程管理职责。全面履行好这一职责,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是重要前提和基础。一是认真学习。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组织广大农业干部和技术人员学习新条例,要逐条逐句学,全面了解新条例的修订背景和重大调整,理清农业部门的职责,对各条规定做好全面掌握,准确把握。特别是农药管理执法人员,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做到了然于胸,烂熟于心,为全面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宣传。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专业人员多角度、多层面对新条例进行解读,推进新条例进机关、进厂房、进门店、进农村、进基地,千方百计让公众知晓新条例;三是开展培训。培训工作分级组织实施,省、市(州)农业部门以培训农药管理、执法人员和农药生产者为主。县级农业部门以培训农药经营者、使用者为主。

抓紧做好依法履责前期各项工作

一是尽早确定负责农药生产和经营许可工作管理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细化分工,抓紧明确农药管理机构,为全面开展工作做好准备;二是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提早谋划,周密安排,明确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根据新的职能职责,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三是及时开展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赋予的职责,按照省里的总体部署,及时开展农药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工作不间断,不出现“空档期”。

全文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八项重要调整

2月8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标志着我国农药行业发展和农药管理工作即将面临深刻调整,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施行,并于2001年修订。此次《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立足农药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顺应行政体制改革和行业发展要求,对农药管理的体制、制度、措施等进行了重要调整。

一是调整农药管理体制。《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农药监督管理保障,赋予农业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检测、调查了解、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产品及相关设备材料、查封场所等手段。

二是取消农药临时登记。《修订草案》取消了农药临时登记。扩大了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新农药研制者也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同时允许转让登记资料,但登记证不允许转让。明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改革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制度,登记试验单位由农业部认定,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三是实施农药生产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针对委托生产行为,规定委托人要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此外,还加强了农药标签的管理,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和限制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四是实施农药经营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备案。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农药,需要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机构。

五是明确使用者义务。《修订草案》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此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农药使用事故包括和处理制度以及农药应急用药管理制度。

六是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修订草案》建立了农药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环节原材料采购查验、进货记录和出厂销售记录,经营环节进货查验、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卫生用农药除外),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七是健全召回、退出机制。《修订草案》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分别采取措施,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报告。建立已登记农药退出机制,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发现危害严重或风险较大的产品,可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调查。

全文阅读

细读国务院新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重点26条

近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度农药监管。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全文阅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我部决定开展“《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让农业部门勇于担当扛起农药管理的责任,让农药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让全社会支持农业部门履职尽责做好农药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依法制药、依法建农。

二、活动时间

2017年6月1―30日。

三、宣传内容

(一)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质增效和农药转型升级,宣传修订《条例》的重要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重点解读《条例》在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等方面的要求。

全文阅读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章 农药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