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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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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土地流转论文

一、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一)土地流转融资担保存在法律障碍,贷款抵押品变现难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和《物权法》第183条第二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抵押尚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成为担保物,加之房屋、林地、农地等不动产登记则由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确权登记,带来土地确权登记管理的混乱,造成土地流转使用权和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法律保障,金融机构难以掌控贷款风险,制约贷款发放。另外,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必须保证其农业生产用途不变,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加之缺乏专门的价值评估机构对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无法作价,也就无法实现交易,导致其理论上存在的担保和抵押功能无法充分实现,进而导致农民融资困难。在动产质押方面,实践证明也难以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问题,因农业生产周期较长且受气候、市场价格波动等偶发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生产面临很强的不确定性,农业生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使金融机构因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而不愿对土地流转贷款。

(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失,流转纠纷增多受制于自身条件,大部分农民无法对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也无法签订科学合理的流转合同,因此需要借助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以上工作。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固定的交易场所,参与土地流转的非官方中介机构缺乏,土地流转仅仅依靠镇乡、街道组织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来服务。服务中心受人员和机构的限制,无法在村一级设立相应机构,对土地流转供需信息掌握有限,其土地流转中介作用无法充分发挥,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社会性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缺失,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时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增加,土地流转纠纷越来越多,增大土地流入业主风险,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增大,阻碍金融机构放贷。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流转缺乏规范。土地流转主要是自发性流转,多是口头协定或不规范流转合同,合同签订缺少政府的有效引导和法律援助,加大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风险。二是中途毁约。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在流转后国家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惠农政策不断出台,使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不断提高,部分农民为获取更高的收益,要求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引起土地流转纷争。

(三)金融与财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1.财政支农资金多头管理,用途单一,无法与信贷资金协调。财政支农资金总量不断加大,但投向农村的渠道过于分散,导致每个渠道的资金数量不足,无法产生带动和引领作用。加之财政资金用途管制严格,限定于扶贫、基础设施等各种专项投入方面,无法统筹使用。造成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各行其是,政策兼容、资金互动方面协调配合不够,因而无法支持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流转贷款。2.现行财政贴息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缺乏对金融机构的补贴和引导。财政对贷款利息的补贴是建立在涉农企业或农户获得贷款的基础之上的,而绝大多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贷款贴息政策无法落实。另外,财政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等贷款供应方放贷的激励措施,也没有专门就金融机构土地流转贷款建立利息补贴机制和不良贷款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和引导不足,导致财政支农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投入资金的缺乏。3.财政补贴不足,农业保险缺位。依靠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减少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稳定了农民收入。但总体看,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起步晚,财政补贴不足,覆盖面小,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同时由于保费收入少,保险公司积极性也不高,导致农业保险处于“供需双冷”的尴尬局面。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使农业生产风险无法分摊,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放贷的风险也无法预知和控制,回收贷款的不确定性增加,阻碍金融机构对土地流转贷款。

(四)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自身的缺陷表面上,我国农村有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组织,金融体系比较健全。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入,大型商业银行基本撤出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一般不直接与农户发生业务关系,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金融组织,而近年的改制也让其完成了金融业务的“非农化”,导致农村一直处于资金净流出状态,对土地流转贷款支持不足。在信贷产品方面,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业务是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农业贷款品种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而联保贷款可以看作是信用贷款的衍生品种,其实质是“人保”,在额度、期限、规模、模式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金融体系和金融产品的不足极大地阻碍了金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

二、对策

(一)完善农村融资担保和抵押物处置的法律制度1.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中阻碍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的规定进行修订,消除法律障碍,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如允许业主用经济林木、农业生产和管理用房以及保险受偿权作为抵押品贷款。可以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进行修改,单独用一章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系统、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条件、范围、方式、程序、中介服务、利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2.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抵押等制度。将土地和其它不动产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按照市场需要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和标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根据评估报告来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二)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加快硬件设施建设,构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提供自由交易的平台,开展信息收集与,降低交易双方成本;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对土地流转资格及价格、流转合同及鉴证、复耕风险抵押金等土地流转前期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土地流转后续履约的跟踪、对交易双方进行诚信评价与公示等土地流转后期工作的监督管理。2.构建面向农民、涉农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可由农业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开展金融信贷指导、建立电子流转档案、信用评级、价值评估等工作。3.大力发展非官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逐步形成以社会中介为服务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以解决官方中介组织机构和人员不足、信息不充分的问题,有利于政府在土地流管理中真正起到“裁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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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入市中的银行金融论文

一、农地入市中的金融需求分析

农地的不同入市途径会衍生不同的金融需求,所以分析农地入市的金融需求需要结合具体的入市途径。对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而言,如果真的实现了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那么其入市的途径将与国有土地一致,即首次入市和二次入市都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实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文重点讨论农地的二次入市,但若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首次或二次入市途径一致,那么其金融需求不会有重大差异,所以下文对此不再区分。对以宅基地为主的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而言,由于法律将其转让限定在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直接入市不仅存在较大的体制障碍,而且政策也未对此改革方向提出更深入的意见,所以我们预计,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入市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难以成形,以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为主的间接二次入市模式仍是主流。下文就结合这几种入市途径,具体分析其中的金融需求。

(一)信贷需求由于农村资金外流等状况的存在,农村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贷款难一直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难题。按姚长存(2012年)的测算,我国银行业对全国小型企业的整体信贷覆盖率大致在5.5%~6%,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覆盖率低于2%,影响其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抵质押物缺乏。随着农地可入市,这一瓶颈问题将获得缓解的可能。对拥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体而言,在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时,将可以选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对拟进行农地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供方将可以用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资金进行前期的投资,以更好促成交易;需求方也可以在土地成交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申请银行信贷支持,置换其已占用的资金,缓解流动性压力,甚至可以申请做成按揭贷款模式。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这种信贷需求更为强烈。尽管两种操作模式存在“先占后补”和“先补后占”顺序上的巨大差异,但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运作周期都较长,且在项目前期整合复垦农民宅基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安置农民阶段,都需要垫付巨额的资金。尤其是在地票交易中,如果农地不能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取得地票之前,将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即使是取得地票后,如果不能及时拍买到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地票就很难变现,将一直占用着企业的资金,形成企业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存在“烂尾”项目的重要原因。农地入市后,增减挂钩项目或地票交易项目只需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安置农民甚至在与农民签订安置协议后,就可用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申请信贷支持,在复垦验收完成取得地票后,只需再将抵押物置换为地票即可。这就相当于打通了农地置换过程中的整个资金运转链条,有利于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农民、项目运作方、银行的多方共赢。

(二)投融资顾问需求这一金融需求大多源于农地的需求方,尤其是已经与银行建立业务往来的需求方。当客户因经营战略需要,拟购买、租赁或吸收农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出于专业与谨慎的考虑,往往需要对相关决策进行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从而产生聘请顾问的需求。目前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都提供有该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在提供该类型服务时,银行会对客户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客户相关决策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最终对决策可行性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供合理操作方案。从客户角度来说,聘请银行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有利于银行加深对客户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双方扩大合作,如建立信贷业务往来等,这是银行从事该类型服务较券商类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站在农地供给方角度,进行农地入市方式决策,是选择转让还是出租、联营、入股等,往往也涉及较为专业的研判,也会滋生投资融决策顾问需求。最后,由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客户基础广泛,且对客户了解程度较深,当某一客户存在购买或出让特定类型农地的需求时,商业银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居间信息服务。总之,随着农地入市项目的逐渐增多,围绕农地投资、转让、出租、购买等顾问服务需求会大幅增长。

(三)资金托管需求这一需求主要出现在农地转让、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项目中。农地转让过程中,由于涉及土地权属的审验、登记、变更等多个环节,完成整个流程往往耗时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意外事件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所以,对农地购买方而言,交易协议签订后,即将全部地价款支付给卖方存在交易中断后不能及时收回价款的风险;而对农地的出让方而言,也存在农地权利变更后不能及时足额收到价款的风险。此时,对地价款的资金托管需求自然产生。在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农地的转入方就可以将全部或约定比例的购地价款存入指定托管账户,非双方同意该资金不能划转,直到农地权利变更完成,银行直接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卖方账户。同理,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由于前期宅基地的收集、整理、复垦需要较长的时间,从项目启动到与所有农民签订完宅基地置换协议之前,存在对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进行托管的需求。这样有利于打消农民收不到价款的担忧,也保证了万一项目中断对项目方形成的损失,确保整个交易顺利实施。

(四)支付结算需求支付结算需求是农地入市过程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也是最常见的需求。从农地转让中的一对一支付结算,到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的一对多支付结算;从一次性支付价款,到分期定时支付或分期不定时支付,农地的不同入市途径会产生不同的支付结算需求,且这种需求呈现出越来越“个性化”与“定制化”的特征。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中央对“三农”金融领域的重视,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将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到了几乎所有的县域,即使是在暂时不能提供物理网点服务的乡村或边远山区,农业银行也都基本覆盖了“惠农通”等专用金融机具,可以满足村民任何时候足不出村的资金查询、转账与小额取现需求。也就是说,无论农地入市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需求涉及到多偏远的乡村,也不论其需求多“个性化”,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五)资金理财需求理财需求是由农地入市而衍生的金融需求。不论采用何种入市途径,一般都会涉及大额的资金往来,加上农地的出让方往往是农村居民或乡镇企业,投资经验普遍缺乏,投资意识相对薄弱,风险偏好也较为稳健,随着土地价款的到账,其资金很可能沉淀在账户上,从而产生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尤其是在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宅基地被置换的村民往往集中收到大额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这笔款项很容易被挥霍掉,如我们在媒体上经常见到的“被征地村民获得补偿款后赌博返贫”的故事。所以商业银行在完成对农地价款的支付结算后,可进一步进行专项理财营销,既帮助农民获得投资渠道,也将资金循环在了自身体内。此外,对前述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托管资金,商业银行也可为其配套专项理财方案,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

(六)资产证券化需求资产证券化需求既可能来自于农地转出方,也可能来自于商业银行。来自于农地转出方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支持型证券化,银行可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信贷支持、托管、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不过对运作方要求极高,目前在我国基本无法实施,所以真正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是银行主导的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原理为:银行将农地抵押贷款出售给某一特殊目的实体(SPV),由该SPV对贷款打包组合并发行证券,再经过增信和评级后,将证券向社会或特定机构发售。由于实施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可减少原农地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占用,有利于银行投放更多的贷款,支持更多的农地入市,所以对农地入市的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都具有支持证券化的理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处在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但已取得较好效果。我们预计,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这一金融需求将快速增长。此外,农地入市后,将农地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农地信托模式(如中信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以农地换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农地社保化模式(如宁夏永宁征地农民养老项目);甚至由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投资农地并租赁给客户使用的情形都可能出现并获得发展,由此可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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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村金融改革论文

一、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具体做法

(一)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核心要素之一。众所周知丽水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验区域之一就是因为丽水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较高。因此在这一前提下丽水为了更好地对自身的优势进行发挥则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自身的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即在发展农村金融的过程中对自身的农村服务金融水平进行提升。从而能够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得到全新的进展,并且能够有效的破解丽水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和缺陷。

(二)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

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是丽水发展农村金融的重要内容。由于丽水自身是经济发达省份中的欠发达地区并且丽水同时也是全国闻名的农业大市,这使得打造惠民利民金融工程成为促进丽水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突破口。除此之外,打造惠民利民的金融工程还有助于解决丽水当地三农需求大并且融资难与此同时城乡差距大和普惠难等之前一直困扰丽水农村金融发展的难题与缺陷,从而促进丽水农村金融整体水平的有效提升。

二、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

(一)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

合理选择改革切入点是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果和启示的基础和前提。众所周知在之前的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丽水通过多年的实践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体制与内容创新。并且通过多年来大量的细致工作,丽水能够更加合理的选择改革的切入点,这也是丽水农村金融改革取得成果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进行弄成就金融改革城市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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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论文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目前我国的农地制度在产权安排上的缺陷导致农民无法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来换取进入城市的生存资料,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的权能,但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的融资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提出,其原意是指将农地的所有权按一定的比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形成以农民个人为载体的多元化农地法人产权。但由于受到我国农地政策的限制,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实现集体和农户对农地的“共同所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则是指将“比例化共同所有”的农地进行市场化流转,集体按照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农民按照其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全部转化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为了促进某一产业或某一地区的快速发展,金融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配置,并在资金供给、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支持对象进行主动的、有计划的和全方位的扶持。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在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直接配置资源,在保证自身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地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实现金融业和农地流转的协调发展。

(三)农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关系1.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流转规模、流转绩效与金融支持和资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关的。资金的获取和流动速度直接影响着农地的流转,进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增加了对农村信贷、保险、投资、期货、票据等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金融支持是实现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前提条件。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是将农地进行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过程,是将产权性质的农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的转化。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农地实现资产功能转化的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农地流转效率的高低和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决定了农地财产功能的实现程度。金融机构的发达程度影响着资金流动的顺畅程度,进而影响着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效率。3.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动力。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户从事规模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本钱”,使之进入资本市场,进而演化为辅的金融工具。因此,农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随着转入农地的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生产性资金需求也进一步扩大,促进了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其次,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增加了农地流转的灵活性和产权的实现机制,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农村金融主体的资金供给动机。

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原则

(一)不得违反国家的“三不得”原则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因此,在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政策时也要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对于一些从事商业性开发活动、改变土地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强占农民土地、严重损坏农民权益的流转行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必须以保证农地顺利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前提,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的原则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创新活动,首先,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通过市场实现对土地和金融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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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论文

一、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户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1.小额信贷运营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一些西部地区农村区域较大,部分金融机构服务半径过大,覆盖面只能达到乡镇地区,还远远达不到偏远乡村。该地区辖区的农户总数为98271户,农村信用社对全地区78854户农户建立经济档案,占比80.24%,发放支农贷款卡62778张,在实地调研中发现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户集中度不高,出现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过于分散,贷后管理困难重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成本高企之后,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积极性下降。

2.部分农户存在认识偏差

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农户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定位不准,一些农户认为小额信贷在各地区推广只是走走形式;还有一些农户认为既然农村信用社可以不需要抵押贷款给他们,“跟风贷款”,借到的资金却没有投入到农业生产中;还有一些低收入农户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当作政府的扶贫款,认为都是国家的惠农政策,没有还款意愿,以至于部分贫困地区农户的小额信贷不良率骤然上升,影响了其他农户的贷款信用额度。

3.信贷人员激励不够

由于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不高,一旦发生了难以抗力的自然灾害时,由于农户小额信贷没有足额的抵押担保,信贷员给农户的贷款到期全额收回的风险就在提高。在调研中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谁放谁收”和绩效挂钩的信贷管理体制,现代五级风险五级分控和贷后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出于对个人工资、奖金等绩效的考虑,对农户无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缺乏激励。

4.小额信贷设置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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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论文:民族地区财政性金融系统建构路径

本文作者:石健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的缺失必须有一个外力,甚至应该是一种非商业和非盈利的力量去缓解高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解决抵押物不足中信息缺失问题,或者可以说现在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缺乏一个保障力量,这个保障力量又是一个“公共品”,商业资本是不能由承担这个力量的成本。由于是“公共品”性质,这个保障力量只能由公共财政来承担,但是由于公共财政是普遍缺失的“公共资源”,“普惠制”下的财政投入是无法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资金的巨大缺口。这就需要创新财政支农投入方式,通过建立“经营性”的财政支农投入机制和运营模式,改革财政的无偿投入,转为经营性运营,有偿使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填补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缺失中,以低收益的原则,辅以持续不断投入,不多扩大财政在农村金融中的资金,解决“稀缺性”财政资源投入不足和满足农村金融市场发展保障资金需求。由于这部分财政性资金参与了农村金融市场建设,这里就可以提出一个“财政性金融”的概念,所谓财政性金融或称之为财政性准金融,是指为了有效填补农村地区金融空白,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建立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有偿性财政支农资金,并将这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通过发起和设立国有农业资本运作平台,并将每年预算内财政支农资金持续注入平台,不断扩大运营资本金,通过担保、股权投资及产业基金等形式,以建立担保基金和支农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基金及共同发起成立农村微型金融等形式,拉动商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和农业市场,共同形成支农金融体系。财政性金融发起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农村信贷市场风险补偿不足、交易成本过高和信贷抵押物不充分的难题,通过建立以财政资金带动其他金融资本发展的联动机制,财政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获得金融(或准金融)执业牌照,通过建立运营平台,逐步将一些财政支农政策和资金通过国有政策性平台运作,搭建与正式金融合作的机制,起到引导和撬动功能,进而通过布局农村微型金融,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覆盖,提供贴近“三农”需求的金融供给。这也是改革财政投入,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大胆尝试,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也符合“经营财政”的战略思路。“财政性金融”更多是微观操作层面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地区农村金融市场融资困难通过平台发放、入股等方式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一个金融投入方式,甚至可以说一个特别的“金融产品”,这点要与国内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区分开来。政策性金融更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往往事宜国家信用为基础、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手段和融资渠道、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二进行的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个国家层面,宏观角度的政策性金融融资。正是由于财政金融的特殊性,通过对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尝试利用财政性资金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西部地区“三农”发展情况和地区区情,做好财政性金融工作。

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协调才能实现。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同样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组织与政府进行协调才能够实现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框架,辅以涉农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微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政发起的村级互助组织及民间互助组织和个人自发信用贷款业务(高利贷)等。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长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场缺位”成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直接体现。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体系所依赖以运行的制度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发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原有政府(国有)农村金融组织所占的市场份额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间)的资本无法补充的话,政府就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长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从前的方式进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寻租费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经营性的运营方式,更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间接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同时也要看到“较低的信贷利率,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违约的扩散效应,以及“贫困和金融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的,对农村金融不正确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适得其反”以及“试图运用农村金融市场作为财政手段帮助贫困者,虽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来治疗伤腿病人一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较大的副作用。”面对农村金融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农业产业弱质、交易成本过高、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高的环境下,财政性农村金融的归宿点,也是实现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均衡。这首先需要确定的财政性金融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农村经济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也不能忽视市场的力量,市场无形的手更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所以正式金融组织最终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体。财政性金融更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供给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导的角色,或者说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进一步扩大到“领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过提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激励金融机构设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一个外部条件供给者的功能,或者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通过一定的平台运作,以出资成立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搭建一个适合正式金融组织进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出正式制度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西部地区长期二元经济和农村金融抑制将农村金融交易锁定在“不交易”或者“半交易”状态,“契约”和“信用”等观念并没有完全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形成,尤其在遇到“经营不善”或者“天灾人祸”面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会成为农民信贷过程中的选择。也就导致了还保留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组织,更依赖“连带互保责任”、“强制保险”等非正常金融手段,以及“一户违约,5户上黑名单”的结果出现。通过建立起财政性金融保障机制,更好的发挥财政性金融有效带动商业金融进入农村市场。首先,建立起涉农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财政每年可以通过安排一定支农资金专项用于补偿财政性金融和正式金融涉农业务损失;其次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再贷款保障机制,尤其鼓励微型金融机构扩大支农信贷规模,并从资本调剂利率、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再次,完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和恶性欠贷追偿力度,努力营造诚信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财政支农金融资金投入的最终目的,不是形成“国有资本统天下”的旧有农信社格局,目的是通过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市场发展为主导、吸引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经济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而推动地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来吸引更多商业资本和民间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市场,形成一个“农村金融市场—支农资金—农村经济(重点扶持产业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三维一体的“三农”经济循环滚动发展模式,进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最终建立起一个新型政策性金融引导、商业性金融主导、民间金融及合作金融辅助的四元农村金融体系。

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受到地域农业经济发展缓慢和长期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要实现快速的发展地区农村和农业经济,就必须紧紧依靠财政性金融为先导,引导和激励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积极投身农村金融市场,大胆创新并能够因地制宜,推动了农村地区不仅仅是产业的发展,更要实现农村、农民的发展,才是解决弱势“三农”的真正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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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演进:一个理论方法述评

摘要: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文献。本文将从方法论角度对相关文献加以梳理,旨在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发展状况作一个透彻的了解,以期对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作出恰当的评价,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更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准备。

关键词: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方法论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7-0011-04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theoretical study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lated theory from the view of methodology in order to draw a clear picture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finance study, and give some commands and provide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for further study.

Keywords: Rural Finance; Theoretical Study; Methodology

一、引言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与经验表明,只有取得科学理论的支持,农村金融改革才能有实质性突破,农村金融才能获得真正意义的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没有理论的政策是抽象的,理论研究对于政策供给的意义特别重要。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金融已有了巨大变化。然而农村地区自然禀赋差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层次不一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日趋突出,农村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面临诸多难题,这使得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目前,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成果,也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文献。本文将从方法论角度对相关文献加以梳理,旨在对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发展状况作一个透彻的了解,以期对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方法论作出恰当的评价,为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更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准备。

二、农村金融问题研究的传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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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村金融研究的理论综述

国内外农村金融研究的理论综述

一、农村金融的涵义

从目前农村金融学科体系来说,农村金融是和城市金融相比较而提出的。农村金融感念的广泛使用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现在国内对农村金融涵义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农村金融是主要涉及货币与信用关系,涉及农村范围的各种金融活动,和农村的经济活动有密切关联。例如:周志祥认为,农村金融是指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邦石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陈立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相关的总称,包括吸收农村存款、发放农村贷款、办理农村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以及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等业务活动。

有些经济学家提出,农村金融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的资金流通、调剂。例如:巩泽昌认为,农村金融是农村货币资金的流通;丁文翔认为,农村金融是在农村中以及与农业有密切联系的各个领域组织和调剂资金的活动。这些经济学家对农村金融的定义主要包含所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农村地区,所关联的活动是资金流通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这两类观点基本上是相同的。首先,农村金融虽然其主要覆盖地区是农村,但它与城市金融具有共同的特性,两者紧密联系共同组成整体金融活动。其次,农村金融是依赖于农村范围的经济活动,所以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基本内容和基本组织形式决定农村金融的发展。最后,农村金融活动的覆盖范围如同整个金融活动涵盖的范围一样包含货币和信用两个方面,但同时还具备其他金融活动一些不同的特征。

二、国内农村金融研究的主要观点

国内对农村金融发展的研究比较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金融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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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理论和中国农村金融中介的功能定位

[摘要] 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还会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本文在分析金融中介理论演进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对中国农村金融中介尤其是银行类金融中介进行功能定位,从而提高农村金融的效率,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金融中介理论 农村金融中介 显 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理论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文献逐渐多了起来。具体看来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的研究:一是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例如姜旭朝(1996)、温铁军(2001)等;二是具体对农村信用社的研究,如谢平(2001)、何广文(2001)等;三是对农村金融制度的整体研究,如张杰(2003)、王曙光(2006)等等。本文则是在对金融中介理论演进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索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极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对中国农村金融中介尤其是银行类金融中介进行功能定位,从而提高农村金融的效率,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金融中介理论的演进及金融中介的一般功能定位

金融中介理论的主要问题就是要解释“金融中介机构为什么存在、发展,它具有怎样的功能”,有关文献相当繁杂,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的分界点就是把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作为分析研究的核心问题。正是依据此分界点,John Chant(1989)将金融中介理论分为“新论”与“旧论”,“旧论”认为金融中介只提供资产转型服务,是被动的资产组合管理者,而“新论”是着眼于探究金融中介为什么存在的理论,核心是引进了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本文将在参照“新旧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中介理论的演进顺序来展开论述。

1.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论和银行的信用媒介、信用创造功能

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关于银行信用本质和作用的理论包括信用媒介论和信用创造论两个对立理论。 信用媒介论认为银行的功能在为信用的提供作媒介,银行通过信用的媒介,能转移和再分配社会现实的资本,其主要的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李嘉图、约翰?穆勒等。而信用创造论认为银行的功能在为社会创造信用,银行通过信用的创造能为社会创造出新的资本,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约翰?劳、麦克鲁德、熊彼特等。无论是信用媒介功能还是信用创造功能,实际上只是说明了银行的部分职能。

2.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无金融中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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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理学视角下中国农村金融省际差异研究

摘要:从金融总量、金融结构、金融效率和金融环境四个方面构建农村金融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基于2006~2010年5年实际平均数据,从金融地理学角度运用因子分析法和模糊曲线法考察环境因子、文化因子、设施因子、科技因子、经济因子等金融地理因素对各省(区)农村金融综合发展水平的贡献程度。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各省农村金融综合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各影响因子中科技因子影响程度最大,经济、文化、基础设施、开放、劳动因子影响次之,聚集因子影响程度较小。因此,缩小农村金融省际差异,必须统筹各金融地理因素,尤其应注重农村科技、经济和文化对金融的提升作用。

关键词: 农村金融;金融地理学;金融发展水平;省际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3/8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015-05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十”报告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是提高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缩小农村金融发展差距,而探究农村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因素乃是基本前提。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差异研究一般包含在区域金融差异研究之中。宋宏谋等以农村信用社为研究对象,实证分析了1979~2000年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问题[1];伍艳等发现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供给的区域布局不均衡[2];黎翠梅分析我国在农村金融相关率方面区域差异明显,且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影响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3];高新才等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区域差异、市场化进程的区域差异以及政府行为的区域差异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4]。

瑞托斯·劳拉詹南(2001)提出了金融地理学这一新兴学科概念[5]。随着金融地理学的发展,越来越多学者尝试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研究中,如田霖(2005)将各种金融地理因素一起纳入实证分析,认为经济、科技、文化、开放、基础设施、劳动力等金融地理因素对区域金融综合竞争力有显著影响[6];卢佳、金雪军(2007)实证表明:地理位置等新经济地理因素对区域金融发展均有显著影响[7]。但目前国内从金融地理学角度研究农村金融的文献并不多见。

本文试图将金融地理学理论创新性地运用于我国农村金融区域发展差异研究之中。假定各金融地理因素均对农村金融产生影响,且影响程度不同,并运用模糊曲线法考察各金融地理因素对农村金融综合发展水平的贡献程度,以期拓宽金融地理学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的应用领域,为国家实施惠农政策、缩小农村金融发展差异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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