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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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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招赘婚姻法律论文

一、山西省吕梁地区农村招赘婚姻的特点

第一,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主体在涉及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民法以及婚姻法的保护。任何当事人之外的人,包括其父母在内,都不得干涉和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可能涉及违法事由。现如今,招赘婚姻目的的实现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男方入赘女方,也是自由恋爱的结合,不是男方父母因为经济条件的限制而强行使其子入赘,这就充分体现了农民婚姻观念的改变、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姓氏传承较为自由。子女出生后,使用夫妻双方哪方的姓氏,应该由二人平等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夫妻二人协商变更。当子女具有了一定的鉴别能力后,夫妻双方可以以征得子女同意的方式决定子女姓氏。认为孩子女姓氏理所当然应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想法或者做法,是违背夫妻平等原则要求的。夫妻双方确定子女姓氏时依法可以在父母双方姓氏中选择其一。招赘婚姻中所生子女的姓氏也不再像过去一样,必须随母姓,而是类似传统的嫁娶婚,由夫妻双方自由协商子女的姓氏。而且,如今的上门女婿也不再改变其姓氏,即使要改姓,也是以男方自愿为前提条件;若是女方强迫男方改姓则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第三,夫妻平等,居住自由。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是不合理的,有违平等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共同生活权、,以及计划生育、忠实等义务。在招赘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平等的,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赘婿具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受法律保护。第四,赡养责任承担与财产继承权享有双重性。传统招赘婚姻中,男女双方一旦结合,男方对自己父母就不再具有赡养义务,相对应的,他对父母的财产也不再具有继承权,这是传统招赘婚姻的典型特征。而现如今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是不再具有绝对性。男方入赘到女方后,若其经济条件允许,其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赡养,其父母死后,他也可以继承其父母财产。

二、山西吕梁农村招赘婚姻产生的原因

首先一个便是农村劳动力的匮乏,上门女婿的存在可以增加家庭的劳动力。所以,招赘婚姻的出现便解决了农村劳动力缺乏的一部分问题。第二个因素是,男女双方家庭都希望追求一个更好的经济生活。上门女婿中的大部分都是来自周边的县镇,这其中很大一部分赘婿是住到了自己妻子的村镇,或是因为自己家缺少土地或是因为其经济条件差。另外,据调研,赘婿的生存能力要强于本地男性,因此,外来女婿很容易被当地接受。第三,结婚费用的高低。农村在结婚过程中需要财力、嫁妆和基本生活用品。而招赘婚姻相对于嫁娶婚而言结婚费用是相对较低的。对于多子家庭而又不太能负担得起结婚费用的家庭而言,招赘婚姻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不是本村的上门女婿,大约30%都是因为他们自己的家乡经济水平太低,生活条件差,娶妻费用太高,他们负担不起。第四个因素是对子女的期望。招赘婚姻的夫妻双方对未来对子女养老方面的期望值比嫁娶婚对子女养老的期望值要大得多,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招赘婚姻的养老功能是对于嫁娶婚的。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许多夫妻都认为孩子是双方年老时最大的保障。在他们年岁渐老时,愿意和儿子同住的比例也比夫妻自己居住的比例要大很多。山西吕梁地区XX村的子女即为父母提供了各种帮助,也从父母那里获得了帮助。

三、招赘婚姻的问题分析及其对策

(一)招赘婚姻面临的问题

“招赘婚姻”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对旧思想有极大的冲击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来看,“招赘婚姻”确实存在诸多问题:1.“招赘婚姻”的社会舆论基础及其薄弱。目前,社会媒体在宣传男女婚姻时给予了肯定的态度,但是,媒体舆论的作用还是微乎其微的,我们目前直接接触的是社会,尤其是家人,朋友,邻居等等这些周围社会成员给的负担,此种负担占据了舆论压力很大一部分。现如今,“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还是社会的主流思想,让男人住在自己的岳父母的家里,很多人还是接受不了这种模式,尤其是男女双方家庭条件悬殊的情况之下,此时,社会舆论的压力就显得尤其之大,我们不能别人怎么说,只能接受,特别是男方面对强大的舆论压。这种压力必然会引起招赘婚姻的矛盾,使得家庭的稳定遭到重创。2.招赘婚姻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招赘婚姻”中的主体不仅包括夫妻两方,还包括女方的父母亲,并且,女方父母亲在招赘婚姻稳定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这个问题还关乎社会主要存在的思想问题。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是男方家庭为主体,而且,现代社会很大一部分子女是随父姓的,并没有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而改变。3.“招赘婚姻”的目的不纯现存的。现存的“招赘婚姻”主要是因为男女性别比例的差距以及社会思想的变化,但是,现如今很多的“招赘婚姻”的存在目的不是因为这些。在做调查报告时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只有一个女儿,所以,只能找一些家庭条件较差、找不上老婆的上门女婿,作为一个男人,他们会头上会套上一个为钱结婚的帽子,是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

(二)农村招赘婚姻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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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讨

21世纪的今天,经济多元化的发展,我国农村婚姻始终受到传统思想的相关影响,并使得农村的婚姻状况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不仅仅早婚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婚姻登记的难以落实同样也有着较大的困难。关于我国新形势下农村婚姻法律的基本援助工作实施,更要结合法律的层面,做好农村婚姻的正向积极发展。

一、我国农村婚姻中的各项问题

(一)婚姻成本分析

对于日照市岚山区而言,家庭尤其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同样也是父母的一种重要使命。一旦孩子出生之后,父母总会有着较为复杂的心理,虽然后继有人,但是更要做好未来孩子的娶妻准备。在孩子较小的时候,父母就开始了艰难的劳作,并对孩子的婚事进行准备。对于当前的日照市岚山区而言,在农村的结婚中,女方基本上要求为楼房,并结合卧室、厨房和客厅,总价值大概为15万元,而对于家具而言,总体的费用基本上为20万元作用。同时也有的农村男女结婚,并在城里买房娶妻生子。装修家具的费用,逐渐增加,基本上控制为35万元。对于相对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结婚的支付相对而言较为沉重。但是对于女方而言,一般男方没有房子,女方家长并不同意女儿出嫁。同时在结婚之后,新郎步入婚姻中,基本上处于一种负债累累的状态,并外出打工赚取生计,以至于结婚的新房更是空置,家具也是闲置状态,在生儿育女中,有着艰辛的路程。基于婚姻的成本分析中,婚姻独家成本更是结合青春进行弥补,在婚姻的代价中,相对而言也是较为沉重的。

(二)择偶范围分析

在农村的择偶范围中,不仅仅存在等级通婚圈,同时也存在地理通婚圈。对于等级通婚圈而言,主要是对和自己处于一种层级的另一方进行择偶。对于地理通婚圈,主要是在一定的通婚地域环境中进行的一种通婚过程。对于日照市岚山区的择偶而言,主要是选择一种地理通婚的形式,同时也存在农村外出小伙子把外地的姑娘带回来,并结婚。但是这种婚姻现象不常见。在农村中,同样也存在男性入赘外地的现象,但是这种情况更是不常见。在经济的发展中,当前通讯更是处于一种发达的状态,农村人们思想逐渐解放,并有着越来越大的择偶范围。

(三)男性女性择偶困难度分析

对于农村而言,男性的数量明显多于女性,人们思想处于较为封建的阶段中,有着重男轻女的一种思想。而婚姻市场中,女性往往存在较高的价值,在对自己的配偶选择中,有着较好的出嫁优势。但是在农村家庭的生育观逐渐改变中,更是注重女儿的价值,并逐渐改善男女不良比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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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 找准方法 做好农村婚姻纠纷调解

国家的惠民政策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许多农民逐渐从不敢干事到敢干事、从干小事到干大事,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均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在思想上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变。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法制意思也不断增强。过去的一些传统的婚姻观念也随之改变,观念意识淡薄真正的让他们理解成“婚姻自由了”。在农村矛盾纠纷中,婚姻纠纷由此突出。目前农村的婚姻纠纷处于一个上升态势。

1.化解农村婚姻纠纷调解工作的原则

做好农村婚姻纠纷的调解,既要保障男女双方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现实生活中,离婚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封建思想、喜新厌旧或第三者插足、草率结婚致婚姻基础缺乏、个性不合、志趣不投、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一方服刑被劳教等。因此在调解时,必须针对不同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处理工作。

1.1深入细致的做思想工作现实生活中的多数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是因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因其情绪处于不稳定期,离婚的决定往往缺乏理性思考。面对这种情况,应当首先促使双方逐步冷静下来。所以,稳定双方情绪是矛盾化解的首要步骤。实践中,可以告知当事人,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等问题,要细致考虑,不宜急在一时。待当事人冷静以后,再劝解当事人,寻找自己在争执中的问题,也回忆双方结婚时的感情,寻找双方妥协的机会,并创造合适的机会和气氛让双方面对面交流,逐步和好。

1.2根据不同情况抓住矛盾根源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应教育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要轻易离婚。如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又生育子女的,应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在共同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树立起对社会、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感,尽量做和好工作,防止草结草离。因个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并育有子女的,倘若仅仅由于性格、爱好不同,互不相让而导致经常吵闹、感情逐渐恶化引起离婚纠纷的,应在调解中说服双方彼此尊重,求大同存小异。

1.3抓住时机变被动为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允许违法进行调解。但由于离婚双方往往感情紧张,双方之间对话往往是破坏性的,而要将濒临破裂的婚姻拉回正确的轨道,有时就需要调解人员强有力的推动。如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因为他的离婚条件很苛刻,等冷静下来时,连他自己都觉得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不愿意接受调解。有时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他的要求是不是苛刻,相反还觉得很合情合理,因此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此时,如果有人主动向他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就是适当地“强迫”他接受调解,让对方主动地接受调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也许当时会有阻力,甚至不能得到理解,但最终还是能够得到谅解的。但是,主动推动调解一定要掌握适当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陷入不可收拾或尴尬的处境。

2.加大力度搞好法制宣传和婚姻价值观教育

和谐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不可低估,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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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关系在农村地区的实践

夫妻是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每一个家庭都是由一对夫妻串联而成的,夫妻关系就是这个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是需要加以区别的。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道德、习惯加以调整;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就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夫妻双方共同的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在一般意义上来说每一个家庭中的夫妻关系都是同样的,而且从古至今也是不断延续、发展的,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自然规律似的现象;而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则是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规范,通过法条明文规定,每一对夫妻都必须遵守的一种法定规则。日常生活中婚姻法通常在城市地区实行和适用得更多,但是显而易见,婚姻法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也是得到了实践。

1.婚姻法中对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夫妻关系的内容,按其性质可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定。

1.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一种标志。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地区对此项内容可以说执行得相当的不错,夫妻双方都使用自己的姓名,改变了我国古代社会的父系家长制下“妻从夫姓”的通例,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冠以夫姓也成为了过去。这是符合了时展的需要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婚姻作为传宗接代的一种工具的观念在现阶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子随父姓这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农村这更是一种不可能改变的事实,而且这种制度本身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并没有可质疑的需要。婚姻法第22条规定只是一种任意性规定,是一种选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农村地区一些人利用这项规定强制要求子随母姓,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曲解。

1.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之间当然也是具有此项权利的,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双方都可以拥有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条规定涉及到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照本人意愿选择社会职业的自由权利,它对于夫妻双方都是适用。

1.3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男轻女”思想还是很严重的,这样严重阻碍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同时这对夫妻双方都是很不利的,增加了双方的教育、经济等负担。

1.4夫妻的忠实义务 “忠实”一词,略显抽象,具体的就是夫妻双方只能忠于对方,这往往是道德上的一种要求,但是现在将其上升到法律规制,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但是这也往往会因为第三者的介入产生一种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前中国农村地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可以说在农村夫妻双方的忠实度是相当高的,涉及到不忠实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农村夫妻大多数是互相爱护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也将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所以说将来在解决由于忠实产生的问题将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值得去研究。

2.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农村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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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接上期·

7.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上述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因为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无法继续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体上的折磨。如不及时受理离婚,可能会损害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

(2)另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女方婚后的,法律不予保护;女方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怀孕的,法律也不予保护。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害的。③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④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⑤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8.配偶患有精神病,可以提出离婚吗?

答:《婚姻法》第32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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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讨

摘 要: 随着时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婚姻引起的各种案件相对而言是较多的,在农村婚姻中,女性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男性婚姻的成本相对较高,对于早婚的现象层出不穷,婚姻登记难以有效落实。基于农村婚姻的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做好农村婚姻问题的有效解决,做好农村婚姻法律的有效性保证,在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发展中构建和谐的婚姻环境。

关键词: 农村婚姻 法律援助 实施方法

21世纪,经济多元化发展,我国农村婚姻始终受传统思想的相关影响,并使得农村婚姻状况发生较大的改变,不仅仅早婚现象层出不穷,同时婚姻登记的难以落实同样也有较大的困难。关于我国新形势下农村婚姻法律的基本援助工作实施,更要结合法律的层面,促进农村婚姻的正向积极发展。

一、我国农村婚姻中的各项问题

(一)婚姻成本分析

对于罗甸县而言,家庭尤其重视孩子的婚姻大事,同样也是父母的一种重要使命。一旦孩子出生之后,父母总会有较复杂的心理,虽然后继有人,但是更要做好未来孩子的娶妻准备。在孩子较小的时候,父母就开始艰难的劳作,并对孩子的婚事进行准备[1]。对于当前的罗甸县而言,在农村结婚时,女方基本上要求为楼房,并结合卧室、厨房和客厅,总价值大概为15万元,而对于家具而言,总体费用基本上为20万元作用。有的农村男女结婚,并在县城买房娶妻生子。装修家具的费用逐渐增加,基本上控制为35万元。对于相对贫困的农村家庭而言,结婚的支付相对而言较沉重。但是对女方而言,一般男方没有房子,女方家长并不同意女儿出嫁。

(二)择偶范围分析

在农村的择偶范围中,不仅存在等级通婚圈,而且存在地理通婚圈。对于等级通婚圈而言,主要是对和自己处于一种层级的另一方进行择偶。对于地理通婚圈,主要是在一定的通婚地域环境中进行的一种通婚过程。对于罗甸县的择偶而言,主要是选择一种地理通婚的形式,同时也存在农村外出小伙子,对外地的姑娘带回来并结婚,但是这种婚姻现象不常见。在农村中,同样也存在男性入赘外地的现象,但是这种情况更不常见。在经济发展中,当前通讯更是处于一种发达的状态,农村人们思想逐渐解放,并有越来越大的择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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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经济条件下以法律视角看“农村低龄事实婚姻”

作者简介:王敏(1993—),女,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方向:刑法。

任园园(1993—),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农村低龄事实婚姻是指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相互结合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现象,在现有经济条件下这种情况的出现常无法避免,其在存续期间上比狭义的事实婚姻多了“满足法定婚龄前”这一阶段。因此需要通过从法律层面探究低龄事实婚姻广泛存在于农村的种种原因,以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此带来的各方面不利后果,发现必须对农村低龄事实婚姻者这一特殊群体加以法律调整,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可以考虑通过对农村低龄事实婚姻专门立法、进一步落实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在广大地区的普及、降低法定婚龄等有效途径着手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使得农村低龄婚姻者的权益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关键词:市场经济条件;农村低龄事实婚姻;法律视角;相关权益保护

前言:通俗的讲,低龄事实婚姻是指年龄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选择结婚的情况。随着年限的推移,低龄事实婚姻也逐渐转变为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情况,相关问题在法律界和学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本文研究农村低龄事实婚姻,则主要结合农村低龄事实婚姻的基本情况,同时参考学界对于事实婚姻等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沿着农村低龄事实婚姻的概况、农村低龄事实婚姻广泛存在的原因、农村低龄事实婚姻的不利后果以及根据当前市场经济条件解决这一现状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展开探讨,具体详见下文。

一、农村低龄事实婚姻的概况

自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历史。然而,纵观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相对落后的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由于种种原因,低龄事实婚姻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那么什么是低龄事实婚姻呢?事实婚姻是相对法律婚姻而言的,是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广泛存在的低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选择低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普遍选择先办理结婚仪式,待到法定结婚年龄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还有选择虚报年龄蒙混过关领到结婚证、代替结婚登记的、或者办理假结婚证的,有的日子过着过着就把这件事抛在脑后了,各种现象都有可能存在。

二、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导致低龄事实婚姻广泛存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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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

摘要: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村问题和农民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批农民涌入城市,成为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也改变了自身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的新事物和新理念不断地冲击着他们传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当前农村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离婚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关键词: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原因及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发挥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农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广大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极大的冲击。据来自四川省广元市民政局的统计,该市2005年结婚4697对,离婚1198对;其中属于农村人口的510对;2006年结婚5044对,离婚1351对,属于农村人口的605对;2007年结婚5446对,离婚1740对,属于农村人口的867对,近三年的农村人口离婚率分别为42%、45%、49%,农村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的稳定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和安康,而且也影响到当地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应引起广泛关注。

一、造成目前农村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1.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社会的结构性流动往往造成婚姻危机。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性流动是社会流动与社会变迁中最为相关的个人的“社会位置的移动”。当人们从一个社会位置流动到另一个社会位置时,人们的价值观、生活方式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婚姻。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和社会制度使城市成为绝对的诱惑,吸引着无数的乡村男女成为它的“劳动力”,他们做工、经商,由纯粹农民变为亦工亦农的农民工,他们中的许多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已慢慢摆脱了贫困,甚至开拓出另一番天地。社会身份的转变,视野的不断开扩,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他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数千年来传统和相对稳定的家庭模式也正在经历有史以来少有的深刻变化。物质的需求已不再是他们的第一需求,夫妻从原来两性结合的经济合作共同体向感情伦理实体转变,感情在夫妻关系中的作用逐渐加大[1]。几年的城市生活改变着他们也拉大了与农村留守配偶的差距,特别是妇女自主意识的提高,“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等传统观念已不再成为约束他们婚姻的枷锁,期待婚姻能给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和更好的发展平台,他们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的要选择离婚。

2.家庭暴力

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完全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夫权思想仍然很严重,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成为目前中国农村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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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适婚青年婚姻挤压状况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情况下,婚姻市场中的婚姻挤压现象随之出现,并且婚姻挤压程度有加重趋势。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地区初婚市场中的适婚青年为研究对象,应用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地区的婚姻挤压现状进行描述,进而分析其出现的原因,以及婚姻挤压所产生的影响,最后对如何缓解农村适婚青年婚姻挤压的问题进行思考。

【关 键 词】农村地区;适婚青年;婚姻挤压;初婚市场。

【作者简介】郑晓茹,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学。

陆卫群,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学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是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而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婚姻领域内的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结构的逐步变化,婚姻市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即婚姻挤压。婚姻挤压是指由于婚姻市场上可供选择的男性与可供选择的女性比例失调而导致部分男性或女性不能按照传统的标准或期望来选择未来配偶的现象[1]。近年来,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的情况下(出生性别比正常范围为103-107,2009年人口出生性别比达到119.45),中国婚姻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男性婚姻挤压问题,而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更多地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或贫困地区。专家预测,2013年之后,中国每年男性过剩人口将在10%以上,平均每年约有120万男性在婚姻市场上找不到初婚对象。在中国社会的最底层和贫困的农村地区将悄然出现一个“光棍阶层”。婚姻挤压问题显然是一个社会学的事实,它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严峻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要深入思考引发婚姻挤压现象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婚姻挤压的后果又有哪些,到底谁是婚姻市场中婚姻挤压的真正承受者。

基于上述思考,本文试图以中国农村地区初婚市场[2]中的适婚青年为研究对象,应用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地区的婚姻挤压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研究设计和样本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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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村婚姻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农村日益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社会快速发展的大潮流下,农村的离婚率迅速上升,婚姻家庭状况百出。

(一)家庭暴力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导火索。家庭暴力在农村家庭中的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家庭,对于家庭暴力,大部分人持否定态度。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妇女、老人和儿童,尤其是妇女。它不仅给妇女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也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成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对外开放以来,受西方文化影响,西式婚恋性观念传入我国,并逐步从大中城市人群渗透到农村外流人员,农民工大军将这些观念带到农村,非婚同居、婚外情、试婚等在农村的土壤上生长起来,并在一定程度上被逐渐接受。

(三)未婚先育问题。如今,在部分农村地区未婚先育现象呈上升趋势,相当一部分农村青年先生育再结婚,这不仅是对传统婚育制度的冲击,也是对现行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未婚先育不仅仅是对我国婚姻生育政策的挑战,也是对我国户口登记政策的冲击,最直接带来的问题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以及日常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心理问题等。

(四)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婚姻失败。在农村,大部分青年婚后与公婆一起生活。但许多家庭存在着代际关系错位的问题,尊老不足、爱子有余就是具体表现。往往一家人在照顾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过于关注小孩但不重视老人的需求,引发亲子之间的冲突。

(一)历史原因。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在农村,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意识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由于农村的传统生活习惯,青年人结婚后基本都和公婆一起生活,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由于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引发冲突。

(二)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从而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劳务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农民工逐步脱离了世代依存的土地,但由于各种社会的、历史的原因,还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农民工群体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农民工婚姻家庭的快速解体,不仅给家庭成员带来不幸,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子女抚养、单亲家庭关爱缺失等社会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隐患。

(三)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制建设是稳步发展,但是,还有相对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受道德约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约束的少。新婚姻法尚不够完善,缺乏对婚姻善意一方有效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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