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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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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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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低保边缘救助

摘要:农村低保边缘救助,是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个补充。低保边缘不同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资金、医疗救助享受者为大病患者本人,家庭其他成员并不能享受。低保边缘救助需要申请人本人患有规定的13种大病中的一种,并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由于农村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的界定加入了更多的元素,给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审批也带来了更多的难点。

关键词: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经济状况;信息比对

一、农村低保边缘的概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共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经过家庭申请、村委报送、民政部门审批后,得到了政府对该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保障。但是有些农村家庭人均收入略超过低保标准,而实际生活可能比低保家庭还困难,这些就是“因病致贫”的家庭。这些家庭虽然无法达到低保救助的标准,却因为家庭成员的看病导致全家生活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故而被称为“低保边缘”家庭。

为了帮助这样的家庭减少看病负担,苏州市于2004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低保边缘救助机制,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收入的2倍以内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的4类对象纳入低保边缘救助。2008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4类拓展到8类,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4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2013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8类又拓展到13类,将“患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5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

二、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享受资金、医疗救助,也就是说低保是保障了全家人的救助。低保边缘不同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资金、医疗救助享受者为大病患者本人,家庭其他成员并不能享受。这是低保与低保边缘的最大区别之一。

低保边缘救助的享受条件为:申请人本人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其中的一种,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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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通知

我县自年实施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以来,极大地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保障患病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从而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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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特贫家庭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坚持国家补助、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筹措医疗救助基金,建立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专户直接支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制度,使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人的治病难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持有五保供应证的分散供养五保老人和集中供养五保老人、农村孤儿。

(二)农村因自然灾害、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生活贫困、无自救能力、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救助证的贫困对象。

(三)持有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乡复员军人;乡7至10级残疾军人和残疾民兵、民工;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农村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贫困对象。

(五)持有低保证的农村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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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

3、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

4、经县民政部门审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县属国有企业下岗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6、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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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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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医疗救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规范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根据《阿坝州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在农村开展的一项旨在对广大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残疾人、特困户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症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给予的医疗费用救助的专项救助行为。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原则

㈠属地管理原则;

㈡救助急需原则;

㈢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㈣专款专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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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缓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贫困人口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防范和调节合作医疗保障基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县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下拨的救助基金;

(二)本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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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按《通知》规定确定。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就近治疗的原则,由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医疗机构(包括区县精神病防治机构)承担医治工作;有关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关于农村医疗减免政策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并按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优惠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普通住院床位费(需留院观察时)50%等优惠和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

(三)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除享受各项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外,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它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实报实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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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城乡医疗救助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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