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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广告宣传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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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网络广告企划书方案

一.背景:

酒吧开业期间,为其品牌打入西安夜市场引领新风尚而备战,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二.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

1,提高乐巢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吸引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消费群(青年型、白领、成功人士等)进店消费,带动营业额。

三.广告策略:

与本土专业网站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宣传。投放网站:西安夜时尚(后附网站简介)

四.网络广告的特点及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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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摘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扩大市场效应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企业有必要对广告宣传策划进行纳税筹划,以节约税收成本。

【关键词】 纳税筹划;税收收益;企业价值

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巩固已有的市场,开拓新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广告宣传策划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既达到了宣传产品的效果,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凯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采取在各个专卖店挂横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广告牌的方式宣传新产品,先委托光华公司制作横幅、广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悬挂横幅、安装广告牌。这种方案大致需要费用90万元;方案二是委托S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需要费用98万元。如果单纯从费用上比较,公司自身操作比广告公司操作要节约8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身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而通过广告公司操作则可以作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两项费用在税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相对低,纳税申报时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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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方案

根据*工商个字[____]__号,《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工商局高度重视对违法广告的治理工作,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但是,在一次次重拳打击之后,受利益驱动,我市虚假广告又死灰复燃,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等广告仍卷土重来频频出现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传播媒介,既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又严重影响了主流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针对我市广告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局决定开展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执法整顿,集中力量对全市广告市场秩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执法、维权相统一,按照构建和谐××的要求,针对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保健品、化妆品、房地产等违法广告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坚决遏制各种违法广告的反弹,优化广告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为××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国__年大庆营造一个和谐向上、健康文明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

此次广告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是:一、严厉打击电视、报纸、广播、期刊、户外印刷品广告内容不良、格调低下的性保健品广告性药品广告;二、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不良广告的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_.医疗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或是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

_.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擅自;擅自篡改广告审查内容进行虚假宣传;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功能主治和保健食品适用范围;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法;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非药品广告按药品广告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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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整合传播策划方案

一、案名:卓越园

二、说明:体现尊贵、超越、与众不同之气势。

标志设计

传播策略

一、形象主题:上层社会人士生活、休闲乐园

二、物业主题:卓越家园 富贵人生

三、物业概念:精品公寓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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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

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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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判定的思考

关键词: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透明度内容提要: 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多发的不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倡导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应该关注市场竞争中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因而,判定某一竞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时,在遵循判定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外,还应该综合考量竞争主体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的透明度。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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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站上虚假信息该如何定性

案情:

当事人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年*月××日在香港注册,××年*月××日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自××年*月起,当事人设立了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以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与其相关的6家公司进行对外宣传。其中,对乙公司的部分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分析:

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甲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为了帮助相关企业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故意夸大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消费者误以为乙公司实力雄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从违法客体来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虚假广告的客体是广告行为,是指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客体是宣传行为,即对群众说明讲解使其相信,包括利用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其他宣传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包括召开新闻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会,举办展销会,开展促销活动,雇人进行销售诱导,利用大众传媒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作引人误解的报道,召开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不能仅凭宣传的内容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就定性为虚假广告,宣传的是企业信息就定性为虚假宣传,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行为的实质。结合本案,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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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网络广告投放企划方案

一、酒吧网络广告投放企划书背景:

酒吧开业期间,为其品牌打入**夜市场引领新风尚而备战,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二、酒吧网络广告投放企划书目标:

1、提高乐巢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吸引目标消费群(青年型、白领、成功人士等)进店消费,带动营业额。

三、酒吧网络广告投放企划书广告策略:

与本土专业网站建立合作(公文大全)

关系,并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宣传。投放网站:**夜时尚(后附网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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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网络广告投放宣传方案

一.背景:

酒吧开业期间,为其品牌打入**夜市场引领新风尚而备战,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

二.目标

1,提高乐巢会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2,吸引目标消费群(青年型、白领、成功人士等)进店消费,带动营业额。

三.广告策略:

与本土专业网站建立合作关系,并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宣传。投放网站:**夜时尚(后附网站简介)

四.网络广告的特点及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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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典型案例

2002年至2003年间,某银行(以下简称“A行”)为宣传第三方存管、基金定投、个人外汇财等产品,委托青岛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印制宣传折页,双方签订的宣传折页制作合同约定:广告图案由广告公司自行设计,该公司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由广告公司提供的图文资料产生法律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折页过程中,在未经美国某图片公司(以下简称“图片公司”)授权情况下,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11张图片作为折页插图。宣传折页制作好后,A行某分行将折页作为广告摆放于营业网点。2005年7月,北京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给A行发来版权质询函,称上述图片由其在中国,并且已经在中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要求A行向其提供有效的授权许可文件,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经A行调查,广告公司使用上述图片的确没有获得任何授权,此后技术公司也没有继续追索。但2008年7月,图片公司授权技术公司对A行提讼,要求A行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16.5万元(1.5万元/张)。A行从宣传折页的设计制作者是广告公司,自身未实施侵犯图片公司著作权行为,技术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等方面进行抗辩。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的11张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片公司是涉案11张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广告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广告经营、、使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A行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未经图片公司许可在其宣传折页中使用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诉讼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A行抗辩称涉案宣传材料是由广告公司印刷和设计的,应由广告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技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A行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本案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上述11幅图片制作的难易程度和A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参考技术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等因素酌定。因此,判决A行停止侵权,赔偿技术公司6.6万元。

A行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行作为宣传折页的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其宣传折页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涉案图片的性质以及其在被控侵权物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A行是在银行业务的宣传折页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图片与银行业务没有关联性,公众主要关注的是其宣传折页中的文字内容。因技术公司未提供其侵权受损或A行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图片公司作品的类型、独创性、艺术价值及A行使用侵权图片的大小、使用方式、侵权载体的传播范围等因素,再结合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情况,一审判决A行支付技术公司6.6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应予调整。因此,改判其赔偿技术公司2.5万元。

分析与点评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A行是否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A行是否侵犯图片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A行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表面看来,侵权主体应为广告公司而非A行。实际上,根据我国广告法以及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A行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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